北京地質學會

北京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北京地質學會是由北京地區地質界具有一定水平和經驗的地質科技工作者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發展歷史


北京地質學會
北京地質學會
北京地質學會成立於1936年3月27日,原名中國地質學會北平分會,迄今已有70餘年。學會由北京地區地質 界具有一定水平和經驗的地質科技工作者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民政局核准註冊的北京地區地質科學學術性的社團組織。著名地質學家李四光先生是我會的創始人之一。學會的掛靠單位是北京市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受其業務上的領導並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社團辦的監督、檢查和管理,1987年加入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半個多世紀以來,北京地質學會已成長為一個擁有近六千名會員的大型社會團體。

主要職能


學會宗旨: 團結本地區廣大地質科技工作者,積極開展學術交流與諮詢、普及地質科技知識、發現和培訓人才,為地質事業的改革與發展和我國四個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學會設有13個專業委員會,即:地層古生物專業委員會、構造力學地震專業委員會、區域地質成礦專業委員會、岩地化礦床專業委員會、煤田專業委員會、水文專業委員會、物化探專業委員會、第四紀冰川環境專業委員會、探礦專業委員會、分析測試專業委員會、寶玉石專業委員會、老地質學者專業委員會、科技培訓專業委員會;5個辦事機構:辦公室、學術部、組織工作部、科普部、青年地質工作部;1個分支機構:地質科技諮詢開發中心。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面向經濟建設,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發展和提高地質科學技術水平;
(二) 開展地質科技諮詢,為我國的生產建設服務;
(三) 面向社會、面向青少年,普及地質科技知識,幫助地質戰線職工提高地質理論與技術水平;
(四) 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方面,反映地質科技工作者的建議和意見;
(五) 在具備條件時,編輯出版地質科技圖書、刊物與資料;
(六) 承擔北京市工程技術系列地質與礦山專業中級職稱的評審工作。

組織結構


北京地質學會第二十屆理事會
理事長
劉輝(北京市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黨委副書記、局長,高級政工師)
副理事長
萬力(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副校長,教授)
潘懋北京大學地球與空間科學學院,名譽院長,教授)
常務理事(21名)
序號姓名性別政治面貌工作單位職務
1鄭桂森黨員北京市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總工、處長
2郭萌群眾北京市地勘局信息中心主任
3於春林黨員北京市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調研員
4劉震黨員中國石油大學(北京)
教育部重點
實驗室副主任
5陳昌彥黨員北京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
6李瀟黨員北京市地勘局信息中心技術部副主任
7李安寧黨員國土資源部諮詢研究中心副主任
8張志林群眾北京市地質工程勘察院總工
9楊全合黨員北京市地質勘察技術院副院長
10劉久榮黨員北京市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大隊總工
11彭華九三學社中國地質科學院地質力學研究所副主任
12葉宏宇黨員北京泰利新能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總工
13吳智慧黨員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紀委書記
14秦明寬黨員核工業北京地質研究院
院長助理兼
科技處處長
15唐方頭九三學社中國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發部主任
16葉錦華黨員中國地質調查局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室主任
17曹代勇群眾中國礦業大學(北京)地球科學與測繪工程學院院長
18何煒黨員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副研究員
19張建青黨員中航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副總工
20徐文傑黨員清華大學水利系
21董桂海群眾中地寶聯(北京)國土資源勘查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
監事會
序號姓名學會職務性別工作單位職務
1趙峰華監事長中國礦業大學(北京)學科建設辦公室副主任
2程捷監事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3周平根監事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副總工程師
理事(50名)
序號姓名性別工作單位職務
1秦俊生北京市地勘局信息中心副處長
2張進平北京市地熱研究院副院長
3秦沛北京市地質工程設計研究院總工
4王德利北京市地質礦產勘查開發總公司技術總監
5劉予北京市地質調查研究院總工
6賈三滿北京市地質研究所總工
7陳廣峰北京市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副處長
8王瑤北京市地質勘察技術院科長
9王強北京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分院
黨總支書記
10荊紅衛北京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主任
11付水興北京礦產地質研究院副院長
12祁向雷地質出版社副總編輯
13唐京春地質出版社副社長
14范洪海
核工業北京地質研究院
地質礦產研究所
所長兼
院副總工
15閆衛東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副處長
16劉鳳民國土資源實物地質資料中心副總工
17郭啟良中國地震局地殼應力研究所主任
18田勤儉中國地震局地震預測研究所研究室主任
19於紅梅中國地震局地質研究所副研究員
20駱團結中國地質博物館副處長
21雷新華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22喬二偉中國地質科學院地質力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23陳正樂中國地質科學院地質力學研究所主任
24吳才來中國地質科學院地質研究所副主任
25李建康中國地質科學院礦產資源研究所科技處副處長
26聶鳳軍中國地質科學院礦產資源研究所研究室主任
27文冬光中國地質調查局主任
28向運川中國地質調查局發展研究中心副總工程師
29范正國中國國土資源航空物探遙感中心物探部副主任
30楊清華中國國土資源航空物探遙感中心遙感部副主任
31高星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副所長
32馬鳳山中國科學院地質與地球物理研究所
33邵龍義中國礦業大學(北京)副院長
34吳因業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勘探開發研究院教授
35李繼宏中國冶金地質總局第一地質勘查院副總工程師
36梅海盎億泰地質微生物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總裁
37朱泰天北京市天英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38王猛五礦勘查開發有限公司地質工程師
39張援生中關村物聯網聯盟智慧創新設計專業委員會秘書長
40李芳中科院半導體所光電系統實驗室室主任
41溫慶博清華大學水利系
42劉曉煌武警黃金指揮部副處長
43梁志輝房山地質公園副主任
44甘文萍中地寶聯(北京)國土資源勘查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
45蘇強建設綜合勘察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所長
46庄朝文北京北斗星通導航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助理
47郭晉寧中煤地質工程總公司總經理
48李強首鋼地質勘探院副總工
49錢國玉中鐵工程設計諮詢集團有限公司地路院總工程師
50林國宣中化地質礦山總局局長助理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地質學會(英文名稱是Geological Society of Beijing)。
第二條 本團體由北京地區地質界具有一定水平和經驗的地質科技工作者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團結本地區廣大地質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積極倡導獻身、求實、創新、協作的精神和優良學風;促進地質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地質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促進地質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地質科學技術與經濟相結合,促進人類與自然的和諧發展,為我國地質事業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區西四環北路123號地質大廈。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加強同國內外地質科技團體和地質學家的聯繫,發展和提高地質科學技術水平;
(二)開展地質科技諮詢服務和地質科技研究工作;接受委託,對國家地質科技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技諮詢;接受委託開展地質科技項目論證、成果鑒定和獎勵評審、文獻和標準的編製、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評定、行業資質的管理等工作;
(三)向社會普及地質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方法和科學思想;
(四)向黨和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地質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建議,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五)開展繼續教育,組織和承辦各類技術培訓或技術研討班、研討會等,推廣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
(六)發現和舉薦地質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地質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七)編輯地質科技圖書、刊物與資料;
(八)承擔政府、社會團體和本會會員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
與本會行業領域有關,願意參加和支持本會組織的學術交流、科學普及、技術諮詢、人才舉薦、教育培訓等有關活動的,並具有一定科技隊伍和一定比例的本會會員,從事科研、教學、生產、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教學機構、社會團體。
(五)個人會員:
1、獲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地質科技人員;
2、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及以上或具有相當技術職務的地質科技人員;
3、從事科技、教育、生產等地質科技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並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業務管理水平的管理人員;
4、高等院校地質類專業本科二年級及以上學生,在校碩、博研究生(不含在職研究生);
5、為地質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為地質學會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參與本團體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七)符合本團體章程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七)通過重要決議;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換屆會員代表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籌集學會活動經費;
(十)推薦重大學術成果和優秀人才,決定本會表彰和獎勵事宜;
(十一)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由二十一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籌集學會活動經費;
(八)推薦重大學術成果和優秀人才,決定本會表彰和獎勵事宜;
(九)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團體處理其他重大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代表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5年12月1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