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貸資產
抵貸資產
抵貸資產就是在借款人不能依約歸還貸款時,由借款人、貸款人、擔保人三方面協商,或經仲裁機構仲裁,或經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以借款人、擔保人的抵押物、質押物及其他資產抵償所欠金融機構貸款本息而形成的待處理資產。隨著不良資產清收難度越來越大,國有商業銀行清收不良資產的力度也在不斷加大。在不良資產的清收過程中,接收了相當一部分的以資抵貸資產。通過對以資抵貸資產的處置,收回了部分貸款,一定程度上保護了銀行債權。自2003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以來,對國有商業銀行的非信貸類資產給予了很大的的關注。抵貸資產作為非信貸資產中的重要內容,自然也就成為關注的焦點之一。
抵貸資產的潛在風險不容樂觀。以物抵貸是處理不良信貸資產的重要手段之一。幾年來,隨著該清收手段的廣泛運用,銀行收回的抵貸物不斷增加,抵貸物長期掛賬、大量沉澱,嚴重影響了信貸資產的流動性和安全性,形成了新的風險。
近年來銀行收取的抵貸物,主要包括房地產、土地、金銀首飾、五金電料等。這些抵貸物在評估、保管、處置環節上存在諸多風險。一是評估風險。在調查中發現,以房產和珠寶首飾作為抵貸資產抵償債務。尤其是珠寶首飾在河北省沒有評估鑒定機構,外省市雖然有,但評估鑒定費用昂貴,有可能得不償失,因而沒有對抵貸物進行評估。隨著時間的推移,風險將會越來越大;二是來自評估機構的風險。個別評估機構只注重收取費用,而人為地提高抵貸物價值。在調查中發現,銀行在接收抵貸資產時,抵貸資產的評估價值能夠抵頂貸款的本息,而在處置抵貸資產時,卻形成很大的損失。三是抵貸物不易變現,由於時間的推移和新技術的開發利用,自然貶值速度將會加劇;四是存在不符合程序接收抵貸資產問題。銀行對無貨幣清償能力的企業依法起訴,銀行雖勝訴,但截止到檢查日抵押物既沒有過戶,法院也未將土地判決給銀行。由此可見,在銀行的資產數據中,實際已無法收回的處置損失和尚未處置的抵貸資產仍以全好資產掛賬,“泡沫”現象嚴重,隨著時間的推移,其實際價值將不斷滅失。
變現損失較大,處置過程被動。由於抵債時金融機構就處於不利地位,除房地產、有價證券等少數抵債物有保值增值的可能,絕大多數抵債物變現后損失都較大,有的抵債物變現款占所抵償貸款本息的比例很低,使金融機構對抵債物的處置處於進退兩難的境地。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抵債物款式過時;抵債時價格失真;變現時間長,抵債物自然貶值或毀損;變現費用高,一些抵債物在抵債和處置時往往要墊支雙重過戶費、評估費,有些費用如土地、房產過戶費用都相當高,加大了金融機構的損失,有些物品在扣除有關交易費用后價值已所剩無幾,客觀上影響了金融機構處置抵債物的積極性。
變現渠道較少,處置形式單一。目前,對抵債物的處置做法不盡統一,但多數金融機構主要採取指定業務部門內幾人或專人負責的形式,沒有固定或暢通的變現渠道,變現的範圍也基本局限於本地區或鄰近地區,受市場容量的限制,阻礙了一些抵債物特別是一些標的較大的抵債物如土地、房產、機器設備等的及時處置。同時,多數單位的資產變現形式主要採取協議轉讓形式,資產處置價格的掌握往往是“跟著感覺走”,沒有一個科學的定位,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價格的透明度,甚至增加了變現損失。
變現力度不夠,處置手段不活。一是認識上的不到位。一些單位對抵貸資產的處置重要性認識不夠,以至於對此項工作組織不力;有的存在顧慮,擔心過去的問題處置不好會變成新問題而需承擔責任,從而導致了抵債物長期擱置以至毀損。二是人員配備不到位。多數單位負責資產變現的人員是由公司業務客戶經理兼任,資產處置的力量受到削弱。三是激勵約束機制不到位。對接收后的抵債物處置方案、處置要求、責任及獎罰措施不明確,影響了資產的及時處置。四是決策機制不到位。一些單位資產處置決策不靈敏,內部審批環節多,從報價、洽談到處置往往要經過多層次的討論、會辦,喪失了處置良機。
一、社會環境方面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銀行債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借款企業在其經營惡化的情況下,將難以處置變現的資產抵償銀行債務;有的借款人為逃脫銀行債務而轉移資產,將那些資產質量差、入賬價值不實、手續不齊全的資產抵債給銀行,致使抵貸資產在接收環節已埋下了風險隱患。
二、銀行內部管理方面首先,重核算輕管理,是目前抵貸資產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現象。受資金和手段等方面制約,銀行在抵貸資產的管理過程中,注重的只是賬務核算的合規性,對於保管維護以及處置的及時性方面則顯得不夠;其次,有的基層行領導為追求政績和短期利益,將抵貸資產作為掩蓋不良資產的“避風港”,人為放大短期效益,增加長期資產風險;第三,由於抵貸資產處置難度大,加上個別基層領導處理力度不夠,不能採取有力措施積極處置變現,導致抵貸資產久拖不決,大量沉澱;第四,處置損失核算渠道狹窄。目前的賬務管理辦法規定,處置抵貸資產損失只能列支營業外支出,而且還得報有權行審批,無形中給基層行財務帶來壓力,同時,也延緩了處置的進程。
三、政策及法規的限制現行的政策法規與銀行抵貸資產的實際狀況存在許多衝突。如新的商業銀行法規定“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變現”,儘管變現的時間有所延長,但抵貸資產的持有時效性也受到了限制。又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必須按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期一年未動工的徵收閑置費,滿兩年未開發的無償收回使用權”,而實際情況是銀行自行開發的可能性極小,若進行變賣處置的話,《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的土地出讓金又讓銀行望而卻步,從而使本來就難以變現的抵貸資產難上加難。而銀行要處置土地,政府要求必須繳納土地出讓金,致使銀行無法處置該宗土地。
一、應對抵貸資產潛在風險的建議
1、以物抵債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多個部門和機構,僅靠基層行的規範,其操作的難度很大,建議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加強對抵貸資產的管理,以防止企業逃避銀行債務。經辦行也應從銀行利益出發維護自己的債權,減少因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所帶來的資產損失,從源頭上遏止抵貸資產的風險。
2、對於存量抵貸資產的處置應適當放權,採取靈活措施使抵貸資產儘快處置變現,以減少信貸資產的損失。在損失列支渠道方面,建議允許經辦行依據自身的財務承受能力自主選擇消化方法。同時,儘快建立“抵債資產減值準備”制度,充分體現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要求,使會計信息更能準確反映資產質量和財務狀況。
3、嚴格抵貸資產的入賬審批程序,把好抵貸資產的入口關。對新增抵貸資產堅持“嚴進寬出”原則,在收取時嚴格執行償債物選擇原則,加大考核力度,防止抵貸資產大量沉澱的現象,健立和完善處置變現激勵機制,拓寬處置渠道,加大處置力度,以化解潛在風險。
4、加大貸款“三查”力度,嚴格監督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和財務變動情況,防止企業經營狀況惡化或轉移資產,最大限度地維護銀行債權。
二、解決抵貸資產處理問題的對策
1、把握源頭,從嚴控制以物抵貸。首先,金融部門在辦理抵、質押貸款時應選擇能夠保值增值、容易變現的抵質押品,提高抵押貸款的質量;其次,從嚴控制以物抵貸,對金融債權首先要考慮以貨幣形式清償,債務人確無貨幣清償能力時,應當以拍賣、變賣財產所得清償。對基於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和當事人雙方的約定而發生的抵貸行為,對抵債物價值、適用性、變現能力應經具備資質、信譽良好的評估機構評估,以避免低價高估和人為的道德風險。
2、加強組織領導,培養專門人才。金融部門在處理抵貸物資時,由於抵債物品種複雜多樣,處置時效性及技術性很強,因而要求經辦人員不僅要懂政策,還要對抵債物的性能、市場價格信息、交易技巧等具備足夠的知識。金融部門應對資產處置人員進行定期的培訓,有針對性地培養這方面的人才,提高人員素質。
3、改進內部機制,加強變現力度。一是對抵債物的處置在銀行內部建立起以物抵貸管理機制,制訂資產處置工作規程和獎罰措施,明確有關人員責任,制定決策許可權,簡化決策程序,減少決策層次,提高決策效率;二是對擬處置的資產制訂詳實的處置方案,明確處置期限和對外洽談的底價,經一定程序決策后落實專人實施。
4、建立變現網路,拓寬變現渠道。以省級金融部門為龍頭,建立系統內橫向、縱向立體網路,建立抵貸資產信息庫,發揮全轄的整體優勢,利用相關媒體對外發布信息,加快資產處置的速度;對變現較難、標的較大的抵債物由省級分行牽頭採取定期公開拍賣,或與資產經營公司合作經營等形式進行處置,最大限度地減少變現損失;加強與相關政府部門的聯繫,採集有關政策和信息,為處置抵貸資產營造良好的環境。
5、爭取優惠政策,減輕金融部門的負擔。對於金融機構處置抵貸資產過程中發生的交易費用,爭取地方政府給予少收或免收的優惠政策;對金融機構已抵債的資產,按一定比例提取呆、壞賬準備金,逐步核銷變現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