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林業廳

遼寧省林業廳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4〕26號),設立遼寧省林業廳(正廳級),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職能轉變


取消的職責

1.取消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或重大自然災害臨時增加採伐限額審批。
2.取消啟動實施一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預案審批。
3.取消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旅遊規劃審批。
4.取消向退耕還林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提供補助糧食。
5.取消遼寧省生態文化教育示範基地審批。
6.取消對違法核發《林木良種合格證》或《良種壯苗合格證》行為的處罰。
7.取消對偽造《林木良種合格證》或《良種壯苗合格證》行為的處罰。
8.取消未按規定使用林木良種造林行為的處罰。
9.取消對國家林業局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資格認定的初審。
10.取消外國人進入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審批。
11.取消外國人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審批。
12.取消林木種子(苗木)進口初審。
13.取消省級森林公園設立審批。
14.取消對國家林業局負責的引進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種類及數量審批初審。
15.取消對國家林業局負責的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其他產品審批初審。
16.取消對國家林業局負責的向境外提供或從境外引進林木種質資源審批初審。
17.取消林木種子檢驗員考核評定。
18.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下放的職責

1.將建設工程臨時使用林地審批(省級)下放至市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2.將森林經營單位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工程設施佔用林地審批下放至市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3.將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經營者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給付下放至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4.將省屬國有林場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委託下放至市、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5.將出省森林植物省間調運檢疫審批委託下放至市、縣級植物檢疫機構。
6.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增加的職責

進入林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從事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拍攝影片、登山等活動審批。

加強的職責

加強林業產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林業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延長產業鏈,強化惠民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林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相關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全省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制定全省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劃,擬訂並監督執行相關地方標準和規程,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林木種苗、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組織開展森林城市建設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和省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承擔全省森林資源保護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指導全省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評估,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編製全省森林採伐限額,經省政府批准后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及運輸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林權登記發證工作,依法承擔應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使用的審核工作,管理重點國有森林資源及其管理機構。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省濕地保護規劃、有關地方標準和規程,組織實施濕地保護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沙化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擬訂全省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參與擬訂並監督實施相關地方標準和規程,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我省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提出全省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調整的建議,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放生放歸、棲息地恢複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陸生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報批工作。
(七)負責全省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指導林業系統國家公園建設和管理。
(八)擬訂並指導監督實施全省重大林業改革意見,擬訂全省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管理,指導新型林業經營主體建設和發展,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協調指導全省林業產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林業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升級,擬訂林業產業政策和實施規則,引導林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和林業資源的合理配置,指導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林地資源,組織、指導全省經濟林及林下經濟的規劃、建設與發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組織指導林業產業國際合作與交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招商引資工作,參與重大招商引資活動,負責招商引資項目的跟蹤落實和相關指導、協調、服務工作,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十)編製全省林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協調、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提出中央級財政轉移支付我省林業和省財政林業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省級林業資金,監督全省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監督國有林業資產,負責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審核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編製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劃,檢查監督林業非稅收入管理工作,負責監督和稽查林業工程項目運行、資金使用和相關管理情況,負責全省林業統計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學研究、技術推廣、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省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和森林防火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省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承擔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林業廳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機要、檔案、會務、信息、保密、督查、信訪、維穩、保衛和外事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政務宣傳、新聞發布和輿情應對工作,承擔後勤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提出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政策建議,擬訂我省林業法制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組織起草林業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負責簡政放權相關工作,負責林業行政執法監督,協調林業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承擔林業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聽證相關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三)行政審批處。
負責有關林業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組織協調涉及其他部門的聯合審批事項,負責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工作。
(四)造林經營管理處(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全省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管理,承擔人工造林的指標任務,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依法指導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組織指導全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擬訂並組織實施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政策、措施,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省沙化和荒漠化防治工作以及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組織開展森林城市建設工作,承擔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森林資源管理處。
擬訂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組織開展全省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評估,統一發布相關信息,組織編製全省森林採伐限額,經省政府批准后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林區木材經營加工活動和林木憑證採伐、運輸工作,指導木材檢查站建設,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負責林地使用的監督工作,指導森林資源流轉管理工作,協同調處林權糾紛,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林權登記工作,管理重點國有森林資源及其管理機構,負責重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管理。
(六)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處。
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放生放歸、棲息地恢複發展,監督管理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及其專用標識、疫源疫病監測,研究提出全省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調整的意見。承擔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有關管理工作,指導林業系統國家公園建設和管理,承辦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其履約的有關工作,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工作。
(七)林業改革與產業發展處。
組織指導全省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工作,指導、監督集體林權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組織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管理,指導新型林業經營主體建設和發展。協調指導全省林業產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林業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升級,擬訂全省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和重大技術措施,組織指導省級林業重點產業建設開發項目的報批工作,擬訂全省林下經濟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林下經濟項目的建設與發展,指導林業國際合作與交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招商引資工作,參與重大招商引資活動,負責招商引資項目的跟蹤落實和相關指導、協調、服務工作。
(八)發展規劃與資金管理處。
編製並監督實施全省林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專項規劃,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編製並組織實施部門預算,提出中央級財政轉移支付我省林業和省財政林業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省級林業資金,審核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建議,編製全省林業生產年度計劃,負責全省林業統計工作,負責全省森林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承擔機關財務工作。
(九)林業工程稽查處。
負責對林業工程項目運行、資金使用和相關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稽查,負責編製林業工程資金和項目稽查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資金和項目稽查工作規章制度,指導市、縣稽查工作。負責直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
(十)科學技術處。
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科技體制改革和林業創新體系建設,承擔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和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管理監督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組織指導國外林業先進技術及智力引進。
(十一)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二)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管理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林業人才培訓和教育發展規劃,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辦公室與人事處合署辦公

人員編製


(略)

其他事項


(一)與省國土資源廳的有關職責分工。省林業廳配合省國土資源廳開展相關的國有森林、林木、林地登記發證工作,協同省國土資源廳指導市縣林權登記等工作。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林業廳負責相關的國有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記發證工作。
(二)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省林業廳按分工負責食用林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獸葯、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範圍內其他林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食用林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按食品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三)與省遼河凌河保護區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省林業廳承擔省遼河保護區、凌河保護區外退耕綠化、防治水土流失、濕地保護、林木砍伐、野生動物保護等相關職責;省遼河凌河保護區管理局承擔省遼河保護區、凌河保護區內退耕綠化、防治水土流失、濕地保護、林木砍伐、野生動物保護等相關職責。
(四)省森林公安局(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省公安廳森林警察總隊)為省林業廳直屬行政機構;主要職責:掌握全省森林火情,發布森林火險和火災信息,協調指導重特大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森林防火隊伍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和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辦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管理全省森林公安隊伍和護林員隊伍,協調和督促查處重特大森林案件,依法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的各類刑事案件,組織指導全省封山禁牧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