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是國務院於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發布的法律文件。
目錄
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國發〔1996〕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是整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對於加強農業的基礎地位,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中共中央十四屆五中全會精神和《 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 》(國發[1993]91號),現就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作出如下決定:
一、
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
改革開放以來,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基礎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極大促進了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在廣大農村形成了多層次貿、工、農綜合的格局。農村經濟發展的多層次,要求既要有以工商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商業性金融機構,也要有主要為農戶服務的合作金融機構,還要有支持整個農業開發和農業技術進步、保證國家農副產品收購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以形成一個能夠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及時、有效服務的金融體系。
目前,我國農村合作性、商業性和政策性金融機構都有不同程度的發展,在促進農村和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各類金融機構相互間的關係沒有理順,沒有建立起合理的管理體制和良好的運行機制,農村金融體制還不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相當多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農村信用社)失去了合作性質,背離了主要為農民服務的發展方向;現行中國農業銀行領導管理農村信用社的體制,與其自身改革為商業銀行在諸多關係上難以理順;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營業機構設置不適應業務發展需要,支持農村經濟開發的能力較弱。因此,要進一步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
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根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圍繞“九五”計劃和2010年農業發展遠景目標,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為基礎,商業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協作的農村金融體系;進一步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增加對農業的投入,促進貿、工、農綜合經營,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和對外開放。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重點是恢復農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質,進一步增強政策性金融的服務功能,充分發揮國有商業銀行的主導作用。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是現有農村金融體制的自我完善,要堅持穩健過渡,分步實施,保持農村金融整體上的穩定性。在改革中,要不誤農時地做好各項金融服務工作。
二、
改革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
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改革,是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重點。改革的核心是把農村信用社逐不改為由農民入股、由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合作性金融組織。改革的步驟是: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脫離行政隸屬關係,對其業務管理和金融監管分別由農村信用社縣聯社和中國人民銀行承擔,然後按合作制原則加以規範。為保證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脫離行政隸屬關係后在管理上的連續性,要首先充實加強縣聯社和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
(一)加強農村信用社縣聯社的建設。
縣聯社是農村信用社的縣級聯合組織,要按中國人民銀行重新發布的《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管理規定》組織和管理。
縣聯社有兩種類型,一類是由農村信用社交納會費,行使管理協調職能;另一類由農村信用社投資入股,除行使管理協調職能外,還可以從事調劑農村信用社資金餘缺,組織清算等信貸業務。各縣聯社具體採取何種類型,要根據當地農村信用社的實際情況,經基層農村信用社代表討論決定后,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縣聯社主任由基層農村信用社代表選舉產生,報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初審,經中國人民銀行地(市)分行審查其任職資格后,由理事會聘任。
縣聯社要根據管理和服務的需要,設置相應的職能管理部門,並從基層信用社和中國農業銀行選調業務骨幹。
(二)強化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要指定一名副行長專門負責對農村信用社的監管工作,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和分支行要根據監管任務需要內設職能機構,並從中國農業銀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門調入業務骨幹。中國人民銀行要在機構設立、服務方向、利率管理、風險管理、有關人員任職資格等方面,切實加強對農村信用社的監督和管理。
(三)中國農業銀行不再領導管理農村信用社。
中國銀行不再領導管理農村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的業務管理,改由縣聯社負責;對農業信用社的監督管理,由中國人民銀行直接承擔。
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脫離行政隸屬關係的改革過程中,涉及到的人員、財產、資金關係等問題,應在中國人民銀行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原繳存中國農業銀行的存款準備金,改繳存中國人民銀行;農村信用社轉存中國農業銀行款,按平等互利、充分協商的原則逐年消化。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要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繼續發展業務往來,共同支持農村經濟發展。
(四)按合作制原則重新規範農村信用社。
在基本完成上述工作后,農村信用社改革的重點轉向恢復農村信用社的合作制性質。要加強領導、集中力量,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重新發布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和 財政部《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 》,對現有農村信用社的股權設置、民主管理、服務方向、財務管理等方面進行規範。
農村信用社主要由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信用社職工入股組成。農村信用社要適當充實股本。農村信用社的最高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實行“一人一票”制;農村信用社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農村信用社主任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經縣聯社審核,報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審查其任職資格后,由理事會聘任。農村信用社必須堅持主要為社員服務的方針,優先安排對農村種養業的貸款,對本社社員的貸款要佔全部貸款金額的50%以上。農村信用社按規定交納準備金,留足備付金,資金運用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多存多貸、少存少貸、瞻前顧後,合理調劑。
(五)縣以上不再專設農村信用社的經營機構。建立農村信用社的行業自律性組織問題,要待上述改革完成後另行制定辦法。
(六)農村信用社改革政策性強、難度大,為使農村信用合作事業穩定、健康發展,改革中要注意維護農村信用社的合法權益,國家給予適當的政策支持。中國人民銀行要制定防範風險的對策和具體措施。
三、
辦好國有商業銀行,建立農村合作銀行
長期以來,中國農業銀行為支持農村經濟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在農村信用社與農業銀行脫離行政隸屬關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主要實行自營以後,中國農業銀行要適應新的變化,努力辦成真正的國有商業銀行,進一步發揮在農村金融中的主導作用,為農業和農村現代化建設作出新的貢獻。中國農業銀行要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風險管理,建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機制。對中國農業銀行在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國家將給予適當的政策支持。隨著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其他國有商業銀行要根據商業化經營的原則,適當調整縣以下分支機構。
在城鄉一體化程度較高的地區,已經商業化經營的農村信用社,經整頓后可合併建成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的性質是股份制的商業銀行,與城市合作銀行一樣,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的要求設立。成立農村合作銀行最少要有5000萬元實收資本金。農村合作銀行主要為農業、農產品加工業及農村其他各類企業服務,其固定資產貸款不得超過貸款總額的30%。
農村合作銀行設在縣及縣級市,由所在縣(市)財政、各類企業及居民個人依法投資入股組成,實行一級法人制度。農村信用社合併組建農村合作銀行后,原農村信用社取消法人資格,作為農村合作銀行的分支機構開展業務;該縣(市)內的城市信用社也要依據同樣原則併入農村合作銀行。不加入農村合作銀行的農村信用社,要嚴格按新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辦成真正合作金融組織。
四、
增設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分支機構,加強農產品收購資金管理
按照精簡、高效原則適當增設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分支機構,基本實現業務自營。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省級分行設立營業部,在地(市)、縣(市)設立分行、支行;地(市)、縣(市)同在一地的,只設一個機構;業務量小的縣(市)可不設分支機構,其業務由中國農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代理。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設立分支機構的地方,人員從中國農業銀行調入,不增加新的設備,不蓋新的辦公樓,要充分運用中國農業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的現有設施。
繼續實行地方政府領導下的分級分部門籌措收購資金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保證財政補貼農產品收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企業不得挪用收購資金搞其他建設和經營項目。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要堅持商品庫存值和貸款掛鉤的原則,切實改進和加強糧棉油政策性貸款管理。要創造條件運用商業票據進行收購資金的結算,保證收購資金的封閉運行,防止收購資金被擠占挪用。
五、
逐步建立各類農業保險機構
在總結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在農業比重較大的縣建立農村保險合作社,主要經營種養業保險。
在發展農村合作保險基礎上,創造條件成立國家和地方農業保險公司,主要為農村保險合作社辦理分保和再保險業務。國家農業保險公司在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原有農業保險機構的基礎上組建。
為避免農業保險機構因承保種養業保險造成虧損,國家將在政策上給予適當的扶持。
六、
清理整頓農村合作基金會
農村合作基礎金會自試辦以來,對於增加農業投入,緩解農民生產短缺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 》明確規定:農村合作基金會不屬於金融機構,不得辦理存、貸款業務、,要真正辦成社區內的資金互助組織。但是,目前相當一部分農村合作基金會以招股名義高息吸收存款,入股人不參加基金會管理,不承擔虧損;基金會將籌集資金用於發放貸款,違反金融法規經營金融業務隱藏著很大的風險。因此要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對農村的合作基金會進行清理整頓。凡農村合作基金會實際上已經經營金融業務,存、貸款業務比較大的,經整頓后可併入現有的農村信用社,也可另設農村信用社。不願併入現有農村信用社或另設農村信用社的,必須立即停止以招股名義吸收存款,停止辦理貸款業務。中國人民銀行要會同農業部儘快制定《農村合作基金會管理規定》,報國務院審批。
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債權債務關係,要在地方政府的領導下妥善處理,以保護農民的利益。
七、
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組織領導
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涉及面廣,情況複雜,要堅持穩健過渡、分步實施的原則,加強領導,統一規劃,有序進行。要注意防範和消除改革過程中暴露出的風險,保持農村金融秩序和社會的穩定。為此,在國務院、省、地、縣四級設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協調機構,並相應設立辦公室。
國務院成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部際協調小組,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中國人民銀行行長任組長,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及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主管領導參加,辦公室設在中國人民銀行。
省、地、縣三級成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由地方人民政府牽頭、省、地、縣人民政府主管金融工作的負責同志任組長,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行長任副組長,省、地、縣農口主管部門、中國農業銀行分支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分支行等單位各選派一名主管領導參加。辦公室可參照國務院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部際協調小組的辦法設置。
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脫離行政隸屬關係,要在充實縣聯社的業務管理力量和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監管力量后,以省為單位統一宣布。今年下半年全國基本完成上述工作,然後著手進行規範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工作。今年下半年開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選擇一、二個經濟較為發達的縣(市),開展組建農村合作銀行的試點工作,但必須經國務院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部際協調小組審定后,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今年秋收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在地(市)及部分縣(市)做好業務經營機構的設立工作,切實改進收購資金管理,明年夏收前完成所有應設機構的增設工作。農業保險體制改革,今年內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方案,報國務院審批后實行。清理整頓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工作,今年下半年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農業部制定方案,經國務院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部際協調小組批准后實施。在改革中,要加強組織紀律性,設立、合併、撤銷金融機構,必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直接涉及到農村經濟的發展和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影響面廣,對增加農產品和供應,提高農民的收入,以及抑制通貨膨脹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人民政府要從全面發展農村經濟的大局出發,加強對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使這項改革積極穩妥地進行。農村金融系統廣大幹部和職工要顧全大局,在深化改革中不誤務農時地做好各項金融服務,促進農村經濟的全面發展。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