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保健服務
婚前保健服務
是指醫療保健機構針對準備結婚的人進行的婚前衛生指導、婚前衛生諮詢、婚前醫學檢查等服務。
【注音】hūnqiánbǎojiànfúwù
1994年10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
婚前保健服務是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所進行的婚前醫學檢查、婚前衛生指導和婚前衛生諮詢服務。
(一)婚前醫學檢查
婚前醫學檢查是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的醫學檢查。
1. 婚前醫學檢查項目包括詢問病史,體格檢查,常規輔助檢查和其他特殊檢查。
檢查女性生殖器官時應做肛門腹壁雙合診,如需做陰道檢查,須徵得本人或家屬同意後進行。除處女膜發育異常外,嚴禁對其完整性進行描述。對可疑發育異常者,應慎重診斷。
2. 婚前醫學檢查的主要疾病
(1)嚴重遺傳性疾病: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
(4)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如重要臟器疾病和生殖系統疾病等。
3. 婚前醫學檢查的轉診
婚前醫學檢查實行逐級轉診制度。對不能確診的疑難病症,應由原婚前醫學檢查單位填寫統一的轉診單,轉至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確診。該機構應將確診結果和檢測報告反饋給原婚前醫學檢查單位。原婚前醫學檢查單位應根據確診結果填寫《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並保留原始資料。
對婚前醫學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母嬰保健技術鑒定。
4. 醫學意見
婚前醫學檢查單位應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並在“醫學意見”欄內註明:
(1)雙方為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如發現一方或雙方患有重度、極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識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發作期有攻擊危害行為的,註明“建議不宜結婚”。
(2)發現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臟器疾病,以及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註明“建議不宜生育”。
(3)發現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或其他醫學上認為應暫緩結婚的疾病時,註明“建議暫緩結婚”;對於婚檢發現的可能會終生傳染的不在發病期的傳染病患者或病原體攜帶者,在出具婚前檢查醫學意見時,應向受檢者說明情況,提出預防、治療及採取其他醫學措施的意見。若受檢者堅持結婚,應充分尊重受檢雙方的意願,註明“建議採取醫學措施,尊重受檢者意願”。
(4)未發現前款第(1)、(2)、(3)類情況,為婚檢時法定允許結婚的情形,註明“未發現醫學上不宜結婚的情形”。
在出具任何一種醫學意見時,婚檢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並進行指導。
(二)婚前衛生指導
婚前衛生指導是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進行的以生殖健康為核心,與結婚和生育有關的保健知識的宣傳教育。
1. 婚前衛生指導內容
(1)有關性保健和性教育
(2)新婚避孕知識及計劃生育指導
(3)受孕前的準備、環境和疾病對後代影響等孕前保健知識
(4)遺傳病的基本知識
(5)影響婚育的有關疾病的基本知識
(6)其他生殖健康知識
2. 婚前衛生指導方法
由省級婦幼保健機構根據婚前衛生指導的內容,制定宣傳教育材料。婚前保健機構通過多種方法系統地為服務對象進行婚前生殖健康教育,並向婚檢對象提供婚前保健宣傳資料。宣教時間不少於40分鐘,並進行效果評估。
(三)婚前衛生諮詢
婚檢醫師應針對醫學檢查結果發現的異常情況以及服務對象提出的具體問題進行解答、交換意見、提供信息,幫助受檢對象在知情的基礎上作出適宜的決定。醫師在提出“不宜結婚”、“不宜生育”和“暫緩結婚”等醫學意見時,應充分尊重服務對象的意願,耐心、細緻地講明科學道理,對可能產生的後果給予重點解釋,並由受檢雙方在體檢表上籤署知情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