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

政府機關實施離婚前措施

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在離婚時,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僅在政府機關實施(不適用於法院直接判定離婚的法定事由)。

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新調整后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背景


離婚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
中國離婚登記對數自2001年以來連續10年持續增長。隨著上個世紀80年代出生的獨生子女已開始進入婚戀期,夫妻都是獨生子女的“雙獨婚姻”現象逐漸顯現。“80后”的婚姻穩定度遠低於平均水平,“閃婚”、“閃離”的現象非常普遍。
很多“80后”夫妻結婚僅1年左右,就因為鍋碗瓢盆、油鹽醬醋、家長里短等小事打得不可開交,直至鬧離婚。“雙獨”婚姻家庭,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往往缺少寬容,婚後雙方又缺乏對婚姻磨合的耐心,因此,草率離婚越來越多。由於2003年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審批期的規定,中國事實上變成了世界上離婚手續最簡便、離婚最快捷的國家之一,離婚夫婦當場就可拿到離婚證。不少衝動的夫婦晚上吵架,第二天早上離婚,到下午就後悔了。
2010年2月,民政部發布的公報表明,2009年中國共辦理離婚登記171.3萬對,同比增長10.3%,北京、上海、廣州、重慶等大城市,離婚率的上升更為迅速。以北京市為例,2007年,北京市的離結率(當年離婚對數和結婚對數的比率)達到50.90%。

中國措施


提出建議

早在2008年,尚紹華提交的《建立婚姻輔導制度》提案,就曾得到民政部的重視和積極回復。2010年之所以和百合網等機構聯合提出《建立離婚冷靜期,培養婚姻諮詢師》的提案,主要是從“婚姻治療”的角度提出,該提案被專家評價為是此前“婚前輔導”提案的姊妹篇。兩份提案前後呼應,旨在抑制社會逐年上漲的高離婚率,構建和諧社會、和諧家庭。
2010年兩會期間,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尚紹華聯同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婚介行業委員會以及百合網,在經過深入調研后,提交了一份名為《建立離婚冷靜期,培養婚姻諮詢師》的提案,建議通過修改離婚程序以及婚姻諮詢服務,挽救不應解體的婚姻。

民法典草案

2019年月1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民法典草案,其中李鉞鋒委員建議重婚、家暴、遺棄、惡習等情形沒必要設離婚冷靜期。
其認為,民法典草案規定了離婚冷靜期制度是為了避免當事人輕率、衝動離婚,維護家庭穩定。但在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的離婚都是衝動導致。“對於有重婚、家暴、遺棄、惡習等情形的,沒有必要設置冷靜期。”
2020年全國兩會中,全國人大代表、《羋月傳》作者蔣勝男的提案是刪除民法典草案離婚冷靜期條款的建議。
她認為這個條款出台的初衷本是為了避免當事人輕率、衝動離婚,維護家庭穩定。但以極少數人的婚姻問題強迫絕大多數人為此買單,在已經確認失敗的婚姻中被迫延長痛苦,甚至因此有可能激化矛盾,增加人為衝突,很可能結果與良好初衷適得其反。“如果強制全員實行‘離婚冷靜期’,那麼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很可能給弱勢一方帶來更大痛苦。”

正式通過

2020年5月28日下午3時,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舉行閉幕會,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民法典法條中,設置離婚冷靜期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

實施條款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政局協議離婚的夫妻,需要經過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五個步驟。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此外,婚姻登記機關將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而請求撤銷的業務。根據《民法典》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上海市實施辦法

根據《民法典》規定,今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流程變成:
夫妻雙方首先要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離婚登記申請;
等待三十天,在三十天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如果三十天內,雙方都沒有到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在接下來的下一個三十天內,雙方要共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
在第二個三十天內,雙方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的,即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經審查,由婚姻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上海市民政部門對婚姻管理信息系統進行了升級改造,專門研發了針對離婚冷靜期的操作模塊。市民在“一網通辦”上進行離婚登記的預約,也將調整為離婚登記申請預約。今後,市民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的,可以繼續在網上進行預約(含移動端和PC端)。婚姻登記員也可以通過預約系統,了解市民申請離婚登記的情況。

出台規定


2020年12月4日,民政部二級巡視員楊宗濤在民政部發布會上表示,《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這種情況,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民法典》第1079條里有明確的規定,其中有一條就是有關家暴的法院可以判決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因此,冷靜期的規定不存在不利於保護遭受家暴當事人的問題。
2021年1月1日後,福建省婚姻登記機關將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請求撤銷業務,離婚登記將增加“冷靜期”程序。、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國外措施


縱觀世界,很多國家為了避免衝動離婚,通過在離婚手續中規定一定的冷靜期,給想離婚的夫妻以一定的時間慎重考慮,例如:
1、加拿大法律規定,婚姻破裂而且分居達一年者,才准許辦理離婚手續,除非已有通姦或虐待的證據;
2、美國的普通離婚程序中,需要經過6個月的等候期之後,離婚手續才會辦理完成,夫妻關係才可以終止;
3、英國法律規定,婚姻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作出離婚聲明后,須經過9個月的反省與考慮期后,如果離婚申請人和當事人都認為婚姻無法維持,則准許離婚。
4、韓國為遏制不斷上升的離婚率,在2005年推出了“熟慮期”和義務調解制度。規定申請離婚的夫婦如有子女,必須經過3個月的“熟慮期”,如無子女,則“熟慮期”為1個月。從2010年6月起,韓國大法院推出了“離婚熟慮制”。實踐表明,這種“離婚熟慮制”效果顯著。京畿道水原地方法院試行該制度半年後,協議離婚取消率從6%上升到了23%。

離婚流程


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期限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附件7)的,應當出具。
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相關信息


2021年1月,杭州市共受理離婚申請2186對。在30天的冷靜期內主動撤回離婚申請的16對。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30天內,也就是截止到4月2日,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的有816對,視為“自動撤回”,實際辦理離婚登記的是1354對。有38%的夫妻申請離婚後放棄辦理離婚登記。可見,離婚冷靜期成效明顯。
2021年9月17日,國新辦舉行新聞發布會,民政部副部長詹成付介紹,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進程中,民政部將促進婚姻家庭和諧美滿作為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工作予以推進。貫徹《民法典》離婚冷靜期制度,幫助婚姻當事人修復婚姻關係。通過為當事人提供心理疏導、調解糾紛等服務,使不少婚姻當事人和好如初。詹成付指出,我國離婚的渠道是暢通的,有兩條路徑:一是到法院去訴訟離婚;二是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民法典》設置的離婚冷靜期針對協議離婚,不受訴訟離婚的限制。“從離婚冷靜期實施效果來看,確實減少了很多衝動型離婚的事例,社會效果非常好。”

社會效果


2021年9月17日,民政部副部長詹成付表示,從離婚冷靜期實施效果來看,確實減輕了很多衝動型離婚的事例,社會效果非常好 。
2022年2月21日消息,“冷靜期”實施一年,西安離婚登記量下降26.1%。

法律特徵


離婚冷靜期的法律特徵
(一)離婚冷靜期的前提是尊重離婚自由原則
離婚自由不是絕對自由,而是相對自由,是法定範圍內的自由。法律規定離婚冷靜期,不是限制婚姻當事人的離婚自由,而是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在離婚兩願的前提下,給出適當的時間讓其冷靜思考,避免當事人因一時衝動而草率離婚。
(二)離婚冷靜期適用於登記離婚即兩願離婚,不適用於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總有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存在其他爭議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因而需要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不存在當事人兩願離婚這種意義上的冷靜問題。
(三)離婚冷靜期的基本作用
基本作用是設置一個時間門檻,促使自願申請登記離婚的當事人冷靜思考,改變現行登記離婚基本上是“即申即離”,無法防止一時衝動、草率離婚的現狀。只要期間適當,就不存在干涉當事人離婚自由的問題,有利於保持婚姻的穩定,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
(四)離婚冷靜期的結果是確定真實意願
離婚冷靜期的結果是確定當事人的離婚意願是否真實,決定是否繼續或者終結離婚登記程序。當事人冷靜思考後,如果確系自願離婚的,就繼續進行離婚登記程序,辦理出具離婚證,終結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提出撤回離婚申請,就否定了兩願離婚登記的要件,因而終結登記離婚的程序,當事人的婚姻關係繼續存續,或共同生活,或提出訴訟離婚。

積極意義


實行離婚冷靜期的積極意義
(一)符合婚姻家庭制度的價值取向和基本原則,完善了我國的離婚制度
保障離婚自由、反對輕率離婚是婚姻家庭法始終堅持的原則,也是我國離婚制度的重要特徵。當代社會輕率離婚的現象愈加嚴重,成為社會共同面臨的問題,規定離婚冷靜期能夠完善離婚制度,防止輕率離婚,滿足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穩定的需要。
(二)在登記離婚中為婚姻登記機關適用離婚冷靜期提供法律依據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明確規定離婚冷靜期,將使全國的婚姻登記機關適用統一的離婚冷靜期,有法可依,標準統一,避免離婚冷靜期的內容和適用結果因地而異,從而保障立法和執法的統一性。
(三)能夠保障婚姻關係穩定,防止當事人衝動、草率離婚
離婚冷靜期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緩解雙方當事人因衝動、賭氣等原因產生的矛盾,避免子女與其他家庭成員因此受到傷害,通過婚姻關係的穩定來維護家庭關係的和諧。離婚冷靜期還有助於減少人們把離婚當作逃避夫妻矛盾的優選項現象,改善夫妻對婚姻關係的不謹慎態度,激發對婚姻家庭的責任心,使社會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觀,維護婚姻秩序。
(四)協調當事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追求婚姻關係上的實質正義
離婚是解除夫妻關係的法律行為,必然涉及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和子女利益問題。離婚冷靜期的設置能夠使雙方當事人謹慎思考,合理安排子女和財產問題,強化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實現實質正義。
(五)實行離婚冷靜期不構成對離婚自由的限制
離婚自由是我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必須予以保障,離婚自由的權利不受干涉、不受拘束、不受限制。不過,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離婚自由也不是絕對的自由。我國婚姻家庭法歷來強調離婚自由,反對草率離婚,並將其作為一項政策的兩端,必須兼顧而行。同時,離婚冷靜期針對的是衝動離婚、草率離婚,倡導考慮清楚之後再下決心離婚。故規定登記離婚冷靜期並不是限制離婚自由,而是保障離婚自由的必要措施。

常見問題


對離婚冷靜期的理解
1、雙方自願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符合離婚條件的,暫時不發離婚證,不馬上解除婚姻關係。
2、離婚冷靜期是30天,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30天的冷靜期限屆滿后,雙方應當在30天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發給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係。
4、在後一個30天內,當事人未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不發生離婚的效果。
婚姻冷靜期的構成要件
根據具體要素的不同,可分為:其一,前提要件,三十日冷靜期屆滿時,當事人沒有撤回離婚申請;其二,期間要件,屆滿后,三十日內當事人為一定的行為;其三,主體要件,只能是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其四,機構要件,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其五;行為要件,請求發放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