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帥大本營

大元帥大本營

民徠國十二年(1923)孫中山回粵,任大元帥,於3月2日組成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大本營設外交、內政、財政、建設四部,法制、審計二局,並有參謀長、秘書長、參軍長等幕僚,另有大理院、總檢察廳。

機構設置


大元帥孫中山,當時廣州無國會,故大元帥不必對民意機關負責;
總參議胡漢民,為大元帥智囊團首席成員,參議若干名,均為有一定聲望之士,如田桐張繼鄧澤如謝持、居正、戴季陶、丁帷汾、茅祖權、張知本、覃振、王法勤、王用賓等。
參軍處參軍長朱培德,10月東征陳炯明以後由張開儒繼任;
參謀處參謀長蔣介石,未到任,4月辭職,先後由張開儒、李烈鈞接任;
秘書處秘書長楊庶堪,翌年1月改任廣東省長后,由廖仲愷接任;
軍政部部長程潛;
外交部部長伍朝樞
內政部部長譚延闓,改任湖南省長兼湘軍總司令後由徐紹楨接任;
財政部部長廖仲愷,5月改任廣東省長后,由葉恭綽接任;
建設部部長鄧澤如,后專任國民黨黨務,由林森接任;
法制局局長古應芬;審計局局長劉紀文;航空局局長楊仙逸,犧牲后陳友仁繼任;
宣傳委員會委員長陳獨秀,委員譚平山、劉成禺、黃昌谷等,12月該機構撤消;
財政委員會,成員均為兼職,有當時的大本營秘書長廖仲愷、財政部長葉恭綽,廣東省長楊庶堪、廣州市長孫科等30餘人;
金庫長林雲陔,不久機構撤消,改設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行長林雲陔;籌餉總局總辦廖仲愷(兼);
兵站總監羅翼群;大理院院長趙士北,后因主張“司法不黨”,孫中山以其違反“以黨治國”下令免職,改任呂志伊;
總檢察廳檢察長盧興原;

歷史發展


大元帥行營,設立於1923年6月的東征中,機構十分精幹。孫中山任命蔣介石為行營參謀長,古應芬為秘書長。7月,蔣介石辭職回奉化,孫中山命高級參謀楊蓁暫代。大本營創立於緊張、尖銳的軍事、政治全面對抗時期,廣東政局十分複雜,有人說:“廣東這個地方可說是一座巴比倫迷宮,置身其中真使人茫然不知所措。”①大本營權力的運行主要依靠孫中山的權威性和廣東的財源,機構本身的行政效能往往不能真正發揮。1924年1月以後的國共合作是黨務的合作,共產黨人並未進入大本營工作,但因大本營的活動置於革命統一戰線組織中國國民黨的領導下,政權的性質不能不具有聯合政權的特點。
綜上所述,孫中山從1917到1923年,在廣東三次建立政權。前兩次是護法政權,第三次放棄了護法口號,是一個反對北洋軍閥的軍事政權。這3個政權在當時的中國政治格局中處於何等地位?就地域說,它們只擁有南方一隅,護法區域最廣時,曾包括了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四川、閩南、湘南、湘西、鄂西、陝南等,但政府政令所能直接到達的,僅兩廣而已。全國大部分地區在北洋政府的控制之下。有的論者從這一點出發,認為孫中山在南方的3個政府只是地方政權。的確,當時對外代表中國的,是位於北京的北洋政府,它對內轄有全國大部分省區,外交上被承認為中國政府。如果否認這一點,不但不符合事實,且會在國際政治中引起法律上的麻煩。但確認這一點,並不就應當把南方政權當作一般地方政權看。孫中山的南方政權建立了大體完整的中央制度,既有政府,又有國會。它擁有一大片行政區域,曾任命了7個省級政權(除西南六省外,還有陝西省),由此並建立了自己的地方制度。這些既不同於“土皇帝”閻錫山在省政權形式下對山西省的統治,也不同於“擴大會議”建立的北京國民政府和“非常會議”建立的廣州國民政府,這兩個國民政府徒具中央政府的空架子而無實際行政意義,而且曇花一現,轉瞬即逝。大凡一個革命性質的政權在初起時總是轄區較小,而反動政府則居於中央地位。孫中山的南方政權以建立資產階級共和國為目的,它比之北洋軍閥的統治是一個進步。孫中山三次改變政權形式,而目的只有一個,反對封建軍閥,建立三民主義的中國。這樣的政權自然有一個從小到大的過程。北洋政府相對來說是一個“大政府”,但由於軍閥內部分贓不均,利益衝突,一些小軍閥經常向中央大軍閥宣布“獨立”。如果說1918年至1920年間的北京還能號令佔全國80%的省的話,從1920年下半年到1922年,就只有11個省區(佔全國30個省區的1/3)能接受中央的命令了。指出這一點並非否定北洋政府作為中央政府的地位,而是為了證明革命政府從小到大,直到統治全國,反動政府從大到小,直至滅亡的趨向。革命政府雖相對較小,但它是一個成長著的中央政府,一個將要實際統治全國的政府。從中華民國法統上看,南方政權才是民國之正統,其標誌是:政權由民國締造者孫中山主持建立,孫中山無論在道義上還是實際政治上都是中華民國的化身,政權的政治方向是辛亥革命方向的繼續,堅持實行真正的資產階級民主制而不是北洋軍閥的以民國為招牌的封建軍事專政;政權的階級基礎是民族資產階級,海外華僑也起重要作用,國內工人、農民因受孫中山號召力的影響而予以支持,西南軍閥的參加政權是孫中山策略上的需要(他後來認識到了它們的性質,指出“南與北如一丘之貉”),這一點並不影響對於孫中山親自主持的南方政權性質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