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國土資源局
南通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通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10〕19號)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通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通委〔2010〕19號),設立市國土資源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2019年1月,南通市國土資源局不再保留。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製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及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文件。組織指導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全市國土資源的責任。編製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編製和組織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指導、審核縣(市)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縣(市)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監督檢查國土資源各類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負責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和規劃審查。
(四)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管理的責任。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並指導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承擔全市各類土地徵收和轉用的審核、匯總、報批工作。起草並實施市區征地補償政策,指導全市統一征地和征地補償工作。
(五)負責規範全市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統一管理全市城鄉地籍工作,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分等定級工作。負責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統計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和規範土地市場秩序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土地價格、土地資產管理政策。負責全市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和政府儲備收購工作,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監管全市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工作。
(七)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依法管理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負責礦產儲量統一登記和管理,管理地質資料匯交。負責確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結果,制定地質勘查計劃,統一管理市公益性地質調查,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和地勘成果管理,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八)承擔地質災害預防、治理和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評估與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按規定參與管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防止地質環境破壞。負責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
(九)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擬訂全市測繪事業和地理信息產業發展規劃。組織管理全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測繪。依法管理全市測繪市場,負責全市測繪單位審核、測繪任務登記和測繪產品質量管理,對全市地圖編製出版進行審核。負責全市測繪資料檔案、測繪標誌、測繪成果管理。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審定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十)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礦產有關專項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完成國家和省、市政府規定的國土資源規費徵收、協收任務。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一)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並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及計劃,組織實施科技專項工作,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二)擬訂全市國土資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土地、礦產、測繪科技工作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按規定履行幹部管理和隊伍建設職責。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和事務工作;擬訂工作制度、工作計劃、重點工作和職能工作目標責任制並監督檢查;負責辦理市人大建議、市政協提案;負責局機關重大事項、重要工作督辦、督查工作;負責重大會議組織、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政務公開、新聞宣傳、接待聯絡、機要保密、安全保衛、檔案管理、資產管理和後勤保障等工作;歸口管理全市國土資源信息化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製、組織人事、工資檔案及系統內出國(境)人員政審報批等工作;承擔局管幹部及領導班子建設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系統內幹部隊伍建設和基層國土資源所建設;負責系統內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和科技人才的選拔、培養等工作;承擔國土資源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組織、指導直屬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系統目標管理考核和局機關工作人員考評以及各類評比表彰的統一管理上報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工、青、婦、思想政治教育和計劃生育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三)財務審計處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行政事業經費的統一管理;負責編報並落實年度部門預算;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財務工作,對所屬單位的財務和資產進行管理監督;承擔國家和省、市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專項經費及其他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基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監督;協助財稅部門做好有關稅費的徵收工作;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對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相關單位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四)執法監察處(政策法規處)
監督檢查全市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擬訂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承擔並指導國土資源信訪工作;指導各縣(市)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組織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政策法規的調查研究和法制宣傳教育,推進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行政;組織辦理有關行政複議、應訴工作;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工作。
(五)規劃科技處
指導、編製全市性及區域性的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規劃、科技發展規劃;編製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計劃;負責編製全市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復墾整理、未利用地開發等專項規劃;負責組織全市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申報、科技成果評審工作;負責審查縣(市)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參與省、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城市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的審核工作;負責各項規劃的協調銜接和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六)耕地保護處
負責全市耕地與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有關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耕地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組織並監督落實佔用耕地補充制度;組織並指導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辦全市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徵收和轉用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組織實施市區征地補償;指導全市統一征地和征地補償工作。
(七)地籍管理處
組織並指導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工作;指導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權屬變更、證書查驗和土地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市區土地調查、變更調查、登記發證及權屬糾紛調處工作;參與市區土地資產處置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地籍信息系統建設。
(八)土地利用管理處
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購儲備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具體建設項目供地方案的審查工作;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跟蹤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情況;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管理土地市場,對地價實施監測;負責土地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有關工作。
(九)地質礦產處
指導全市地質勘查工作,參與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參與監督管理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勘查與開採;組織全市公益性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評價;參與有關地質勘查項目立項管理;依法進行採礦審批登記發證;組織編製和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管理礦業權市場;依法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礦產開發利用統計年報工作及礦產督察工作;依法徵收採礦登記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負責全市礦產儲量表及礦產資源年報編製和礦產儲量動態管理;承擔全市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地質環境保護工作;依法管理全市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評價;組織、協調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參與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承擔全市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負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審查和備案;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咸化等地質環境破壞。
(十)測繪管理處
負責擬定全市測繪管理政策措施並進行執法檢查監督;組織和管理全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及其他市級重大測繪項目;負責全市測繪單位的測繪資格審核、測繪任務登記以及測繪市場、測繪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開展測繪新技術培訓、交流和推廣應用工作;負責對全市基礎測繪成果資料的收集和管理,組織實施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社會化服務;負責本市各種地圖編製、出版的審核,密級測繪成果的提供審批和保密檢查;負責審定全市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對全市測量標誌的管理和維護。
(十一)調控監測處
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參與全市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及相關改革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起草綜合性重要文稿;承擔綜合統計,歸口管理專業統計;協調和組織有關綜合研究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製為38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機關黨委書記1名;正副處長(主任)21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3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團委書記1名),副處長(副主任)8名。
(一)礦泉水、地熱水管理的職責分工。按中央編辦《關於礦泉水地熱水管理職責分工問題的通知》(中編辦發〔1998〕14號)文件的規定辦理。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按《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其他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是: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市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市水利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製河道采砂規劃和計劃。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三)派出機構。設立市國土資源局崇川分局、港閘分局、通州分局、開發區分局,均為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承擔管轄區內國土資源管理職責。市國土資源局崇川、港閘分局為正科級建制,事業編製各為8名;領導職數分別為:局長1名,副局長1名。市國土資源局開發區分局為副處級建制,事業編製為11名;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正科職)2名。崇川分局、港閘分局、開發區分局人員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通州分局機構編製事宜按市委市政府《關於設立南通市通州區有關問題的通知》(通委發〔2009〕4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