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審計局

威海市審計局

威海市審計局成立於1987年10月1日。

機構概況


根據威海市政府(威政辦發〔2001〕31號)文件規定,市審計局機關行政編製27名,市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使用事業編製16名(按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工勤人員編製5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市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主任1名;總審計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15名(含市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副主任1名)。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草擬我市審計工作的地方性規章,並監督執行情況;組織領導、協調全市審計機關的業務。
(二)向市政府、省審計廳報告和向市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規章、宏觀管理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市直各部門、市屬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各市區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4、對市屬金融機構及直屬單位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國有金融機構進行審計。
5、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及境外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6、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7、市直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市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8、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9、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市審計局進行審計的事項。
(四)向市長提交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黨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全市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
(七)組織審計市直機關、市屬事業單位及市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經濟責任。
(八)與各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共同領導各市區、開發區審計機關,協同辦理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
(九)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審計許可權


(一)審計局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報送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二)審計局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三)審計局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局工作,如實向審計局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四)審計局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審計局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採取該項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五)審計局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局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六)審計局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審計局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審計程序


(一)審計局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並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局的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證明材料。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
(三)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審計局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報送審計局前,應當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者審計局。
(四)審計局審定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審計局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
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宣傳、保密、信訪、調研、督查、政務公開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管理監督局機關的財務和國有資產;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人事管理、機構編製、教育培訓、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協管各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二)法制科
起草審計規範性文件草案;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審理複核有關審計業務事項;審核相關業務文件;督促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建議、執行審計決定;承擔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三)財政金融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負責審計各市區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負責審計市屬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各市區審計機關財政、金融審計業務。
(四)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直機關、有關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專項資金審計和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各市區審計機關行政事業審計業務。
(五)農業與環保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級主管部門和各市區政府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負責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各市區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彩票公益金;負責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各市區審計機關農業、資源環保和社會保障審計業務。
(六)經貿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各市區審計機關企業審計業務。
(七)外資運用審計科
負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政府駐境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各市區審計機關外資運用審計業務。
(八)信息科
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市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計算機培訓、考試和日常管理維護工作;參加領導臨時交辦的審計項目。
(九)市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
擬定全市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規定、辦法;承擔縣處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對全市經濟審計工作進行指導、檢查;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下設經濟責任審計一科、經濟責任審計二科、經濟責任審計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