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運費
貨物收取的基本運費
海運運費,是指海上貨運輸中,託運人支付給承運人的報酬。一般包括貨物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輸費,以及附加費、裝卸費和港務費。分為預付運費和到付運費,前者在承運人接受貨物或簽發提單前交付;後者在船舶到達目的港后交付貨物時支付。預付運費不論船舶與貨物滅失與否,概不退還,運費的風險在託運人;到付運費如貨物中途滅失,託運人不承擔支付的義務,運費的風險在船舶所有人。
1.班輪運價
(圖)海運
主要有:(1)燃油附加費(BUNKER SURCHARGE OR BUNKER ADJUSTMENT FACTOR--B.A.F.).在燃油價格突然上漲時加收.(2)貨幣貶值附加費(DEVALUATION SURCHARGE OR CURRENCY ADJUSTMENT FACTOR--C.A.F.).在貨幣貶值時,船方為實際收入不致減少,按基本運價的一定百分比加收的附加費.(3)轉船附加費(TRANSHIPMENT SURCHARGE).凡運往非基本港的貨物,需轉船運往目的港,船方收取的附加費,其中包括轉船費和二程運費.(4)直航附加費(DIRECT ADDITIONAL).當運往非基本港的貨物達到一定的貨量,船公司可安排直航該港而不轉船時所加收的附加費.(5)超重附加費(HEAVY LIFT ADDITIONAL)超長附加費(LONG LENGTH ADDITIONAL)和超大附加費(SURCHARGE OF BULKY CARGO)。當一件貨物的毛重或長度或體積超過或達到運價本規定的數值時加收的附加費。(6)港口附加費(PORT ADDITIONAL OR PORT SUECHARGE)。有些港口由於設備條件差或裝卸效率低,以及其他原因,船公司加收的附加費。(7)港口擁擠附加費(PORT CONGESTION SURCHARGE)。有些港口由於擁擠,船舶停泊時間增加而加收的附加費。(8)選港附加費(OPTIONAL SURCHARGE)。貨方託運時尚不能確定具體卸港,要求在預先提出的兩個或兩個以上港口中選擇一港卸貨,船方加收的附加費。(9)變更卸貨港附加費(ALTERNATIONAL OF DESTINATION CHARGE)貨主要求改變貨物原來規定的港港,在有關當局(如海關)准許,船方又同意的情況下所加收的附加費。(10)繞航附加費(DEVIATION SURCHARGE)。由於正常航道受阻不能通行,船舶必須繞道才能將貨物運至目的港時,船方所加收的附加費。
(2)運費計算標準(BASIS/UNIT FOR FREIGHT CALCULATION):通常有按貨物重量;按貨物尺碼或體積;按貨物重量或尺碼,選擇其中收取運費較高者計算運費;按貨物FOB價收取一定百分比作為費,稱為從價運費;按每件為一單位計收;由船貨雙方臨時議定價格收取運費,稱為議價。
(3)運費計算步驟:(1)選擇相關的運價本;(2)根據貨物名稱,在貨物分級表中查到運費計算標準(BASIS)和等級(CLASS);(3)在等級費率表的基本費率部分,找到相應的航線,啟運港,目的港,按等級查到基本運價。
(4)再從附加費部分查出所有應收(付)的附加費項目和數額(或百分比)及貨幣種類;(5)根據基本運價和附加費算出實際運價;(6)運費=運價X運費噸
2.租船的運費計算:
程租合同中有的規定運費率,按貨物每單位重量或體積若干金額計算;有的規定整船包價(LUMPSUM FREIGHT)。費率的高低主要決定於租船市場的供求關係,但也與運輸距離,貨物種類,裝卸率,港口使用,裝卸費用劃分和傭金高低有關。合同中對運費按裝船重量(INTAKEN QUANTITY)或卸船重量(DELIVERED QUANTITY)計算,運費是預付或到付,均須訂明。特別要注意的是應付運費時間是指船東收到的日期,而不是租船人付出的日期。
裝卸費用的劃分法:(1)船方負擔裝卸費(GROSS OR LINER OR BERTH TERMS)又稱“班輪條件”。(2)船方不負擔裝卸費(FREE IN AND OUT--FIO)採用這一條件時,還要明確理艙費和平艙費由誰負擔。一般都規定租船人負擔,即船方不負擔裝卸,理艙和平艙費條件(FREE IN AND OUT,STOWED,TRIMMED--F.I.O.S.T.)。(3)船方管裝不管卸(FREE OUT--F.O.)條件。(4)船方管卸不管裝(FREE IN--F.I.)條件。
3.集裝箱海運運費
1.件雜貨基本費率加附加費:
(1)基本費率--參照傳統件雜貨運價,以運費噸為計算單位,多數航線上採用等級費率。
(2)附加費--除傳統雜貨所收的常規附加費外,還要加收一些與集裝箱貨物運輸有關的附加費。
2.包箱費率(BOX RATE):這種費率以每個集裝箱為計費單位,常用於集裝箱交貨的情況,即CFS-CY或CY-CY條款,常見的包箱費率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FAK 包箱費率(FREIGHT FOR ALL KINDS)--即對每一集裝箱不細分箱內貨類,不計貨量(在重要限額之內)統一收取的運價。
(2)FCS 包箱費率(FREIGHT FOR CLASS)--按不同貨物等級制定的包箱費率,集裝箱普通貨物的等級劃分與雜貨運輸分法一樣,仍是1-20級,但是集裝箱貨物的費率差級大大小於雜貨費率級差,一般低級的集裝箱收費高於傳統運輸,高價貨集裝箱低於傳統運輸;同一等級的貨物,重貨集裝箱運價高於體積貨運價。可見,船公司鼓勵人們把高價貨和體積貨裝箱運輸。在這種費率下,拼箱貨運費計算與傳統運輸一樣,根據貨物名稱查得等級,計算標準,然後去套相應的費率,乘以運費噸,即得運費。
(3)FCB 包箱費率(FREIGHT FOR CLASS 或BASIS)--這是按不同貨物等級或貨類以及計算標準制訂的費率。
(圖)海運運費
運費作為承運人或航次租船的出租人(以下簡稱船公司)把貨物從裝貨港運至目的港而由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另一方支付給其的代價,是承運人或出租人利用船舶完成貨物空間位移並提供運輸勞務而向運輸勞務的購買者收取的報酬。根據其支付時間的不同,運費可分為預付運費、到付運費和一部分預付、一部分到付等幾種形式。
預付運費是在提單簽發之時由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約定的託運貨物一方支付給船公司的。到付運費則是在貨物運至目的港卸貨後由收貨人提貨時支付給船公司的。因此可以看出前者對船公司既方便又有利,不僅可以較早地收取運費,又無須為運費投保,沒有什麼風險,因此這種支付方式在運輸實務中得到普遍的應用。
然而,從法理上講,運費的支付還是應以到付為原則。在到付運費的情況下,船方是要承擔一定風險的。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以至於喪失了商業價值或不能滿足商業上的用途,不能稱其為原來的貨物,則船方無權要求運費,所以“到付”帶給承運人的風險要比“預付”大。預付運費一經發出就作為船方的收入,即使在運輸途中貨物或船舶發生滅失或沉沒,託運一方也不能要求承運人退回運費,而只能依運輸合同或其它名義把運費損失作為其經濟損失的一部分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如果託運一方或收貨人的損失是由於船方可以免責的事項造成的,則作為貨物損失的一部分,運費也就無法從船方得到追償。
到付運費雖然由船方承擔風險,但現在人們抵禦海上風險的能力已有很大的提高。另外,到付運費情況下,承運人收到運費的時間是推遲到目的港,但此時承運人收取運費的權利得以保障,可以行使海上貨物留置權以確保自己的權利得以實現,因為此時的債務人是收貨人,債務人對貨物有所有權,可以行使該權利。
(圖)海運運費
2、運費支付時間盡量約定在預付運費提單簽發之前或之時,因在此情況下,託運人或航次承租人交付足夠運費之前,承運人沒有任何義務簽發運費已付提單。信用證一般也都要求是運費已付提單。託運人或承租人所持單證與信用證規定的單證不一致時議付行有權拒付,由此迫使其及時交付運費以結匯。
3、在信用證交易情況下,要求託運人或承租人開具以原交易的信用證議付行為開證行、承運人為受益人的信用證,或提供議付行出具的保證其向承運人支付運費的保函。由於託運人或承租人是前一信用證的受益人,他可以以前一信用證作擔保,開具以議付行為開證行、船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銀行承擔第一性的付款義務,把商業信用轉為銀行信用,或者提供議付行出具的保函。因為託運人或承租人有信用證作擔保,他也不需再交開證押金,要求議付行開信用證是可行的,並不會帶來太多麻煩,僅僅需要支付一些手續費而已。同樣,對於要求議付行出保函也易取得議付行的同意。
4、船方應將租船中的責任終止及留置條款明確地併入提單中。雖然多數國家都認可併入條款的效力,但為了保護善意的提單持有人,對併入條款都進行嚴格解釋,限制所併入提單的租約條款。而且責任終止條款不能通過普通語言併入提單,要想併入必須通過明確文字,因為其不屬於與提單持有人提貨有關的條件。
(圖)海運運費
1、儘快弄清情況,通過各種渠道儘快掌握拖欠運費的債務人的詳情。此時可通過船代、貨代、船舶經紀人以及買賣合同的買方、提單的另一方當事人、收貨人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
2、在預付運費情況下,當拖欠運費的債務人資信不良、償付能力有限時,如果不採取措施,則會嚴重影響將來判決的執行。這時可直接申請訴前保全或英國MAREW禁令,以保全運費的收取。而且議付行審核單證有一段時間,如中國銀行審單時間為7天左右,買賣合同信用證項下的貨款還沒有支出時,可以申請當地司法機關對查得銀行帳戶予以查封、凍結。對於此種情況,從收貨人處進行了解是一個很好的途徑,從而請求法院判決要求債務人支付其拖欠的運費,這是一個特別直接的方法。但可以看出,此時關鍵是時間問題,如能較早發現託運人違約,則可及時採取措施,贏得主動,所以合同中時間的規定對事後補救的成功與否有很大作用。
3、對於在有大公司、銀行等出具保函的情況下,則可直接向這些擔保單位施加壓力,或通過他們向拖欠運費的債務人要求支付,或者直接向當地法院起訴,此時對於運費的收取還是可以有較大把握的。
4、當拖欠運費的債務人有對第三人的權利怠於行使,致使其財產應能增加而未增加,危害承運人運費收取之權利時,債權人可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以增加債務人的財產,從而使其權利得以實現。如果拖欠運費的債務人實施的法律行為,使其履行義務的財產不當減少從而危及作為債權人的船公司的利益時,船方可申請法院撤銷拖欠運費的債務人的法律行為,恢復債務人的財產,使自己收取運費的權利得以實現。
5、對於到付運費或提單中明確規定承運人可以行使留置權或者租船合同中的責任終止和留置權條件明確有效地併入提單中時,則在目的港可以行使海上貨物留置權。如債務人仍然不支付運費,船方可直接留置貨物按程序進行拍賣、變賣,從價款中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