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澤良雄

日本經濟法學家

金澤良雄(1911年—1987年),日本著名經濟法學家。1938年畢業於東京大學法學部,1948年為該學部副教授,1953年為北海道大學教授,1966年調東京大學,任法學部教授,1971年退休,為東京大學名譽教授,同年受聘為成蹊大學法學部教授,1977年因經濟法研究功績卓著被國家授予紫綬獎章;1979年起擔任日本經濟法學會理事長。

人物簡介


金澤良雄一生著述豐碩,代表性的著作有《貿易法論》(日本評論社1956年)、《產業法》(勁草書房1958年)、《水法》(1960年)、《經濟法》(鑽石社1961年)、《國際經濟法序說》(有斐閣1979年)、《禁止壟斷法的結構與運用》(有斐閣1979)、《經濟法的史的考察》(有斐閣1985年)等。
金澤良雄是現代日本經濟法學的主要代表,他的學說,不僅在日本長期佔據主導地位,而且也因被滿達人教授比較早地介紹到中國而深刻地影響了中國80—90年代經濟法的發展,
金澤良雄對現代經濟法的貢獻,主要集中在其《經濟法》一書中,該書作為斐閣《法律學全集(52)1》於1961年初版后,至1980年,根據日本新的經濟形勢,金澤對其又作了全面修訂,並依據日本政府“技術立國”政策的精神對書中資料作了大量補充,從而使本書更加充實,更為完備,成為日本戰後經濟法學的經典著作。

著作介紹


《經濟法》一書共分經濟法總論、經濟組織法、經濟活動法三部分。經濟法總論包括經濟法的意義、本質,經濟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經濟法中的規制與計劃,日本經濟法的沿革、經濟行政組織等7章;經濟組織法包括個別企業法,合理化法,競爭政策法,產業結構法,國家管理法,特別企業形態法等6章;經濟活動洗包括資金和金融規製法,物資與物價規製法,對外經濟法,資源規製法,消費政策法等6章。限於篇幅,這裡僅就本書第一部分經濟法總論中的要點作些介紹、評述。
主要內容
1、經濟法的概念與本質
金澤良雄首先對關於經濟法概念的歷來的學說作了探討。他指出,在經濟法發源地德國,關於經濟法的要領主要有五種觀點;集成說,認為凡是以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為目的的規範的總體就是經濟法;對象說,與集成說相對,主張將經濟法作為對象來研究,並作為法律分支承認其獨立性;世界觀說,認為只有具有現代法特徵,並滲透於現代法的經濟精神為基調的法才是經濟法;方法論說,強調經濟法是有關經濟生活的法律領域中適用法學研究的社會學方法;機能說,著眼於法律的機能,認為以國家編製經濟特有的法律是經濟法。
為了解決戰後日本的經濟法律問題,日本學術界在接受德國學說的基礎上形成了自己的關於經濟法概念析諸種見解。主要有:
(1)與市民法對比來理解經濟法的見角,認為經濟是與“現代性所有權法”的現代法(市民法)相對的“社會性所有權之法”的後現代法。
(2)將約束和統制列為經濟法中心概念的見解,認為經濟法是從國民經濟整體立場來約束經濟之法,或是將市場“統制”列為中心概念的法律。
(3)將《禁止壟斷法》理解為經濟法重點因素的見解。
(4)將經濟法理解為“維持壟斷階段中資本主義體制的經濟政策立法”的見解。
(5)關於以“經濟性從屬關係”為前提的法律是經濟法的見解。
金澤良雄認為,在上述各種學說中,集成說、世界觀說、方法論說,在嚴格意義上不是經濟法概念本身,故不予深入討論。對象說雖需再作進一步分析,但它著眼於資本主義高度發展現象之外,,又以由此所產生的實質性社會結構(“組織經濟”、對國家和個人的“社會”、“統制經濟”)為對象,這一點比以前在日本流行的、將經濟法對象僅僅一般地求之於“企業者’’的企業者說遠為優越。機能說從國民經濟整體的立場出發來把經濟規制到一定方向,以資本主義高度發展現象為前提,符合經濟法產生的基礎和發展實際。但是對經濟法機能發生的內在基礎的討論,將涉及經濟法的本質,故有待進一步探討。至於戰後日本學者對經濟法概念的諸種見解,也都既有可取之處,又不乏進一步商榷與探討的地方。
基於上述分析,金澤良雄指出,對經濟法概念與本質的分析,必須從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特徵入手。可以將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立法分為兩類:作為自由主義經濟的法與壟斷資本主義的法。前者是以確保個體自由的市民法,後者就是協調國家對經濟干預的經濟法。由此,金澤良雄得出自己的結論:經濟法不外是適應經濟性即社會協調性要求的法律。換言之,經濟法是在資本主義社會,為了以“國家之手”來滿足各種經濟性,即社會協調性要求而制定的法。
2、經濟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在德國與日本,有許多學者認為,經濟法作為一種社會法,是介於公法和私法之間的第三類獨立的法律部門。金澤良雄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因為公法、私法與經濟法之三分法是以然而,在當代社會,隨著資本主義的日益成熟,國家與個人間經濟的日益交叉、同一,使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二元論必然趨向崩潰,使將公法與私法的區別絕對化的觀點自然地受到批判。因此,金澤良雄認為,三分說中提出的所謂經濟或社會法的“獨立法域”本身,實質上應該包括在公法和私法的自身發展之中。換言之,應該認為經濟法是與公法、私法兩者重疊存在的。他認為,在實體法領域,絕對不能忽視實施著公法和私法的規制。在這一限度內,經濟法為滿足社會協調性的要求,不僅採取公法的規制(如作為《禁止壟斷法》執行機關公正交易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措施等),也採取著私法方面的規制(如依據私法規定,一定資金以上的公司須以某行政長官的批准為成立要件等)。在這種意義上,經濟法正是跨於公法與私法兩個領域,並也產生著與這兩個領域互相牽連以至彼此交錯的現象。
根據上述對經濟法的分析,金澤良雄闡明了經濟法與相關學科的關係以及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即在經濟法與憲法的關係上,經濟法由憲法確認其存在,並在許多方面受憲法的規制。而經濟法又通過其經濟協調功能,實現憲法的目標;在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係上,經濟法中的規制,往往須通過行政權干預經濟才能實現,在這個意義上,也可以將其理解為經濟行政法。在經濟法與刑法的關係上,經濟法作為刑事特別法或經濟刑法而與刑法發生聯繫。在經濟法與民法的關係上,一方面,經濟法因協調某些縱向經濟關係和採用行政法手段而與民法相區別;另一方面,經濟法有時也採取私法規制的形式。在這個意義上,經濟法具有民事特別法的屬性而與民法相聯繫。在經濟法與商法的關係上,商法一般是以企業自身的組織與相互交易以及個體間利益為規範中心,而經濟法則從國民經濟的立場出發,是在包括企業在更廣泛的範圍里實現經濟秩序化的法律規範。在經濟法與勞動法的關係上,勞動法作為勞資關係法、工人生活秩序法,與經濟法是有區別的。在經濟法與國際法的關係上,作為國內經濟法,與國際國家支持公法、市民支持私法與社會支持經濟法為理論基礎的。經濟法在規制方法、目標等各方面存在著密不可分的聯繫。
3、經濟法中的規制“規制”一詞,是日本經濟法中的重要概念,不弄清它,就很難理解日本經濟法的實質。金澤良雄是從下述幾個角度闡述這個,概念的。
(1)規制的含義。在經濟法上,規制相當於廣義的“國家干預”。這種“干預”涉及到消極的(權利限制)和積極的(促進保護)兩個方面。
(2)規制的對象。經濟法規制的對象,就是經濟生活,即涉及到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經濟循環的全過程,並包括與此有關的金融、運輸等一系列經濟生活。
(3)規制的目的和作用。經濟法規制的目的,在於從經濟政策上實現資本主義社會中的社會協調的要求,其作用主要是為了國民經濟的宏觀發展而通過修改甚至破壞民法的平等關係或建立這種關係的條件,形成一種特權(或優惠)關係,如某種產業的保護促成法、優先貸款措施等等來實現的。 、
(4)規制的方式。分為權力強制性規制和非權力性規制兩種,前者包括依據法律實施的直接規制(如依據《物價強制令》規定的禁止不當高價合同)、依據行政權進行的規制(禁止許可等)…以及通過立法對私法方面設置強制性的規制(如農業危機時制定的《金錢債務臨時調停法》等)等等。非權力性規制包括國家成為經濟活動的主體以及國家對私人經濟給予經濟援助兩個方面。
4、日本經濟法的沿革
日本各經濟法學家的著作,一般都涉及這個課題。相比之下,金澤良雄的論述較為充分。這主要得益於他對日本經濟立法史的專深研究(1985年,金澤出版了日本第一本經濟法史專著《經濟法的史的考察》)。從金澤的論述中,我仃J可以探知日本經濟法發展的大體軌跡。
(1)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的經濟法。如《軍需工業動員法》(1918年)、《鍊鋼行業獎勱法》(1917年)等,它們為第一次大戰後日本經濟法的正式產生打下了一定基礎。
(2)第一次大戰後經濟危機時期的經濟法。為了治理戰後的經濟危機以及對付後來的戰時經濟干預,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米穀法》(1921年)、《銀行法》(1927年)、《重要產業編製法》(1938年)等,這些立法已具務了現代經濟法的諸項特徵。
(3)第二次大戰期間的經濟法。為確保戰時經濟,制定了一系列國家編製的法律,如《國家總動員法》(1938年)、《戰時緊急措施法》(1945年)、等。
(4)第二次大戰後初期的經濟法(1945-1954年)。適應戰後初期日本的各項政策,日本制定了《關於限制武器、飛機等生產的事宜》(1945年)、《持股公司清理委員會令》(1946年)、《禁止壟斷法》(1947年)、《企業合理化促進法》(1952年)、《農產品價格穩定法》(1953年)等法律,從而,有效他促進了當時的經濟恢復工作。
(5)經濟成長期的經濟法(1955-1970年)。特點是向開放性經濟體制過渡,扶植中小企業、改進農業現代化等方面的立法日趨完備。
(6)美元危機石油危機后不景氣時期的經濟法(1971-1976年)。此時,日本主要制定了一系列穩定經濟、節約能源的立法,如《國民生活穩定緊急措施法》(1973年)、《石油供求適度化法》(1973年)等等。
(7)穩定發展和結構性不景氣時期的經濟法(1976年以後)。這時期主要有《穩定特定不景氣產業臨時措施法》(1977年)、《穩定特定不景氣產業臨時措施法》(1978年)、《中小企業破產防止互助法》(1977年)、《特定不景氣地區中小企業對策臨時措施法》(1978年),以及強化反壟斷措施的《禁止壟斷法》的修改和外江外貿管理法修改等等。
特點
與日本其他經濟法革作相比,金澤良雄的《經濟法》一書具有自己的顯著特點,即:第一,緊緊扣住戰後日本數十年經濟立法的實踐。戰後日本的經濟立法,是世界各國中最頻繁、最活躍的,通過各個時期、各個階段目標與重點不同的法律措施,日本的,通過各個時期、各個階段目標與重點不同的法律措施,日本修正了壟煩惱資本主義的體制,有效地治理了戰後各次經濟危機,促進了工農業生產和國民經濟的蓬勃發展。金澤良雄的《經濟法》一書,反映了這一波瀾起伏的歷史過程。它緊緊扣住上述經濟立法的實踐過程,從經濟組織和經濟活動兩大系統入手,多層次、多角度地作了深入細緻的分析和闡述,既對戰後日本各項主要的經濟立法的形成、發展、內容、功能、社會價值以及利弊得失等作了說明,又對日本戰後數十年宏觀的經濟立法實踐之間架起了一座橋樑,在使經濟法學適應、指導日益變動的社會經濟生活實際方面樹立了楷模。
第二,資料豐富、內容充實、論述詳密。金澤良雄從事經濟法教學和研究達40年,並參加過一系列經濟立法實踐活動,具有豐富的經濟理論與實務經濟。經過他精雕細刻、多次修訂再版的本書,闡述重大經濟法理論與實務經驗。經過他精雕細刻、多次修訂再版的本書,闡述重在經濟法域數十個,涉及具體法規上千個,參考了各種語言文獻數十種,加上各種附表等,資料十分豐富。同時,本書除對《禁止壟斷法》這一日本經濟憲法作了深刻分析之外,還對個別企業法、合理化法、產業結構法、國家管理法、特殊企業形態法、資金和金融規製法、物價規製法、物價規制製法、對外經濟法、資源規製法、消費者政策法等作了充分論述,內容充實,體系也較完整。此外,《經濟法》一書對日本經濟法學中的一系列概念、術語的解釋、闡述也比較清晰、確切。因而,本書在戰後日本十餘種經濟法著作中可以說是比較傑出的一本。正如日本著名經濟法學家丹宗昭信在《書評·金澤良雄的<經濟法>》一文中所說:“戰後關於經濟法的菱出了若干冊,但其中大多數只將《禁止壟斷法》作為論述中心,對其他高速經濟關係的法律涉及甚少。金澤良雄的《經濟法》一書與這類經濟法著作截然不同,它不僅研究《禁止壟斷法》,而且還將其他各類經濟關係法規與〈禁止壟斷〉話在同等重要地位而廣泛涉及予以充分論述,它是戰後出版的經濟法專著中最全面、最優秀的一本。”
第三,本書在將滿足社會協調性要求作為經濟法之目的與本質,並將各項經濟法規納入其中以構造現代經濟法學體系方面進行了嘗試,作出了努力。同時,在將經濟法作為完成日本政府經濟政策的法律技術和手段方面,本書也作了系統的論述。這些,也是本書與其他各種經濟法著作相區別的地方。
當然,如有的日本學者指出那樣,金澤良雄的《經濟法》一書在體繫上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如將競爭政策法(禁止壟斷法、壟斷形成法、市場進入規製法、市場領域高速法)放入第二編經濟組織法中就不太妥當。因為,競爭政策法作為規制和高速妨害經濟活動自由行為的法律,具有經濟活動自由保障法的性質,將其放入第三編經濟活動法似更為貼切,等等。儘管如此,金澤良雄的《經濟法》一書仍不失為日本經濟法學界一本劃時代的作品,具有重大的社會價值,對我國也有借鑒意義。尤其是本書中總結與闡述的數百種日本現行經濟法規的精神與實施情況;關於經濟法的概念、本質,經濟法中的規制與計劃,日本經濟法的歷史沿革等的見解;《經濟法》一書所構造的經濟法學體系,等等,對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加強經濟立法與經濟司法,促進經濟法學教學與研究等,均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