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權

出口退稅權

出口退稅權(英文名:Export tax rebates right),經濟學名詞,適用於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

什麼是出口退稅權


出口退稅權是指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貨物,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做銷售後,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批准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權利。
根據稅法規定,出口貨物一般適用零稅率,其實質是使出口商品的稅負為零。在增值稅領域,由於當期銷項稅額為零,使得納稅人當期應納稅額為負數,因此對納稅人在出口環節前已繳納的增值稅予以退還(消費稅也如此),從而使出口商品的納稅人享有出口退稅權,這是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核心。
國家設置出口退稅制度,主要是保障出口商品在國際上的公平競爭,因為出口商品的無稅競爭是一項國際貿易慣例,各國基本都在實施。同時出口退稅也是宏觀調控的一種手段,通過調整退稅率的方式進行。根據現行法律,出口退稅的請求權人與繳納出口商品間接稅的納稅人並不是同一主體,因為退稅只發生在出口環節。
出口退稅權是出口商品的納稅人享有的一項法定債權,其債務人為國家。申請出口退稅,必須嚴格依照相關的出口退稅規範所要求的條件,按照相應的程序,提交相關的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方可取得退稅款。對於生產性出口企業出口商品,一般採用免、抵、退的方式進行退稅。
我國從1994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稅,對出口貨物實行稅率為零的原則,使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成本進入國際市場,避免了雙重徵稅和稅負不平,增強產品的競爭能力。

出口退稅權的行使


一。出口企業的界定
根據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範圍包括:
1.外經貿部批准擁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中央和地方外貿公司、工貿公司
2.外經貿部批准擁有進出口經營權的自營出口生產企業(包括生產型集團公司及其設立的進出口公司或部門)和1999年1月1日經外貿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國家六部委審定認證的大型工業企業。
3.無進出口經營權採用委託代理出口形式的生產企業。
4.外商投資企業。
5.有進出口經營權、在外經貿部等有關部門核定的出口經營範圍內收購自營出口貨物的商業連鎖企業總店(總公司或總部)。
6.特准出口退(免)稅企業。一些特准退(免)稅企業,雖然不一定具有進出口經營權,但對其在特定條件下從事對外貿易活動中銷售的貨物特准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這些企業主要包括:(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4)企業在國內採購並運往境外作為國外投資的貨物。
二。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貨物範圍
凡出口屬於已征或應徵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除國家規定不予退(免)稅者外,均予以退還已徵稅款或免征應徵稅款。這裡所說的“出口貨物”,一般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報關離境;
2.必須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
3.必須是屬於增值稅和消費稅徵稅範圍的出口貨物。
現行政策規定不予退稅的出口貨物有:
1.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貨物。包括: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3)捲煙;
(4)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
(5)國家規定免稅的其它貨物。
2.國家規定不予退還或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除經國家批准屬於進料加工貿易外,下列出口貨物不予退還或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1)原油
(2)一般物資援助項下的援外出口貨物;
(3)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
(4)柴油等。
3.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普通發票的12類(種)貨物以外的貨物。這12類(種)貨物是指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製品、魚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毛、山羊板皮、紙製品。
4.非外經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出口企業出口的貴重貨物。這些貴重貨物是指黃金首飾、珠寶玉石(不包括各種人造寶石及其製品)、水貂皮魚翅鮑魚海參魚唇乾貝燕窩等。
5.非保稅區運往保稅區(指國務院批准認可的保稅區)貨物。
6.國內企業報關銷售給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報關購進的貨物。
7.不能取得有效退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具體包括: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中“經營單位”名稱、增值稅專用發票中“購貨單位”名稱以及“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中“購貨單位”名稱與申報退稅企業名稱不一致的貨物(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除外);
(2)出口企業申報辦理退稅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於虛開、偽造或發票填開不規範、印章不符的貨物;
(3)其它不符合規定的出口退稅憑證
8.掛靠企業、借權企業出口的貨物。
9.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託出口的貨物。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託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
三。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稅種及退稅率
1.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稅種,目前僅限於增值稅和消費稅。
2.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稅率:
(1)出口貨物退(免)增值稅的退稅率。①17%,如機械及設備、電器及電子產品、運輸工具、儀器儀錶;②13%,如農機、紡織原料及製品、鐘錶、鞋、陶瓷、鋼材及其製品、水泥;③11%,如有機化工原料、無機化工原料、塗料、染料、顏料、橡膠製品、玩具及運動用品、塑料製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等;④9%,如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及其他貨物、紙、紙製品、玻璃及玻璃製品等;⑤5%,如農產品;⑥6%,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出口的貨物。
(2)出口貨物應退(免)消費稅的退稅率(額)。出口貨物消費稅的退(免)稅稅率(額)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所附《消費稅稅目稅率(額)表》執行,消費稅稅目稅率(額)有調整的,相應調整退(免)稅率(額)。具體執行時,如果“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上所列稅額低於法定稅額,則應要求出口企業予以補足,不予補足的,應以實際繳納的稅額為退稅額。
四。出口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首先必須辦理出口退稅登記。具體做法是,出口企業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准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複印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於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登記證。未辦理出口退稅登記的出口企業一律不予辦理出口企業的退稅或免稅。出口企業如發生撤併、變更情況,應於批准撤併、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註銷或變更退稅登記手續。
出口企業應設專職或兼職辦理出口企業退稅人員,經稅務機關培訓考試合格后發給“辦稅員證”。沒有“辦稅員證”的人員不得辦理出口退稅業務。企業更換辦稅員,應及時通知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註銷原“辦稅員證”,凡未及時通知的,原辦稅員在被更換后與稅務機關發生的一切退稅活動和責任由出口企業負責。
五。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必備憑證
(一)外貿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必備憑證
1.進貨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普遍發票[只限於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12類(種)貨物]、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
2.出口單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出口收匯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委託代理出口業務還需要附送“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及代理出口協議。
(二)實行“免、抵、退”稅的生產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必備憑證
1.經縣級以上徵稅機關簽署審核意見的本季度的分月及匯總的“生產企業自營(委託)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表”並附送對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出口貨物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等憑證,屬於委託出口的還必須提供“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原件);
2.本季度如有繳稅的,須提供經主管其徵稅的稅務機關審核蓋章的“稅收繳款書”(複印件);
3.屬於進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須報送“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
(三)可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貨物
(1)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出口的貨物;
(2)對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貨物;
(3)企業在國內採購並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出口退稅權的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8條第3款規定:“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