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崍市國土資源局
邛崍市國土資源局
天慶街289號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規,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責任。編製全省國土資源發
展戰略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省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訂國土資源在經濟運行、城鄉統籌等方面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
制並組織實施全省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制定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實施細則
,制定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擬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準。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全省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監督檢
查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及土地、礦產資源規劃、計劃的執行情況。加強對下級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職責的管理監督,直接查處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
行為。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製和組織實施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
、計劃。指導並按法定許可權審核市(州)、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製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規劃和地
整。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
地確權,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省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
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土資源部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實施細則,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
織實施重大土地專項調查,指導全省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
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土地市場。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
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省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
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製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省級重大地質勘
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管理礦產資源評審、登記、統計,組
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調查,承擔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擬訂、實施全省突發重
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
。
(十二)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
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制訂、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
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公共服務。協調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參與礦產資源開發工作,依法審批或審核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
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四)負責管理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和處級幹部。負責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和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
行業作風建設。
(十五)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負責全局檔案管理工作。
2、負責機關內部管理、車輛管理工作。
3、負責機關各類事務性文件、行政公文複核、報送工作。
4、負責國土資源“4.22”地球日、“6.25”土地日的各項宣傳工作。
5、負責目標管理督查工作,按要求向市委、市政府目標督查辦公室反饋本單位目標運行情況,完成本單位半年和年度目標自查總結工作。
6、負責文明單位創建、行風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綜合治理、安全、計劃生育等工作,完成有關各項建設材料的上報工作。
7、負責機關信訪接待工作。
1、負責國土資源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2、負責研究制定有關國土資源管理、利用的政策措施。
3、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和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
4、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事宜。
5、負責全系統依法行政工作。
6、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負責全系統對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上級黨委、政府有關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2、負責全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工作。
3、制定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各項制度、措施。
4、負責群眾來信、來訪工作。
5、受理各種投訴舉報,調查處理職權內的違反黨紀、政紀案件。
6、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土地規劃耕地保護科
1、負責建設用地的預審工作,審查、呈報建設用地的徵用、農轉用手續。
2、受理、審查、報批國有建設用地、臨時用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佔地和其它有關建設用地申請。
4、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製修編和實施,實施土地用途管制。
5、組織編製、實施全市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和土地開發、復墾、整理、規劃以及小城鎮土地利用規劃等專頂規劃。
6、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7、擬定、實施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工作。
8、負責全市建設用地佔用耕地自求平衡工作。
9、負責組織協調土地開發工作。
10、負責對土地開發整治中心的業務指導工作。
1、對全市土地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實行統一管理。
2、負責全市土地使用權的處置。
3、負責全市的國土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地籍變更調查及統計工作。
4、負責土地權屬糾紛調處。
5、負責全市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所有)權的申報登記、發證及土地他項權利的登記、發證等工作。
6、負責全市土地的分等定級工作以及土地使用權價格的確認。
2、依法監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
3、依法徵收礦產資源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4、依法調處採礦爭議糾紛。
5、負責編製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跡保護規劃,組織貫徹監督、實施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
6、對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進行審定。
7、負責對土地儲備交易中心以及地價地籍事務所的業務指導。
1、受理服務對象的諮詢和土地登記結果查詢。
2、依法受理司法部門對土地使用權的查封(凍結)、解封登記。
3、負責審查服務對象報件資料並決定是否受理接件。
4、負責承辦具體的行政許可項目。
5、負責非常態性事項的受理,參與會審,研究處理辦法。
執法大隊
1、組織對執法和遵守國家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負責受理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控告和舉報,依法查處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3、承辦國土資源案件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4、依照有關程序對違法當事人提出行政處分,司法建議和行政處罰。
5、負責指導國土資源執法隊工作。
6、負責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巡迴檢查。
7、負責具體執行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和行政處罰工作。
2、負責土地統征中的搬遷戶的安置工作。
3、負責土地統征工作中“農轉非”人員的具體安置。
4、負責被征土地供地前的基礎性建設工作。
5、協調處理征地工作中的有關事宜。
1、承擔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的具體實施。
2、提供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的施工指導和技術諮詢工作。
3、協調處理土地開發整理實施中的有關事宜。
2、對成片農轉用和徵用的土地進行儲備。
3、負責儲備土地的招標和拍賣以及開展其他土地有償交易活動。
4、統一建立全市地產交易市場,負責對地產交易活動的指導、服務和監督,規範土地二級市場。
1、負責制定全市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辦法。
2、建立全市集體建設用地指標儲備庫,對全市因土地綜合整理、“拆院並院”產生的集體建設用地指標和農戶放棄宅基地及房屋復耕后產生的集體建設用地指標進行儲備,並負責儲備的集體建設土地指標有償交易活動。
3、負責全市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交易條件的初審、交易鑒證、稅費測算及代收等。
4、建立統一的集體建設用地交易市場,接受單位和個人的委託,組織實施集體土地使用權交易公開招標、拍賣以及公開掛牌、收集、匯總、儲存、上報、發布土地供求信息、交易行情及有關政策法規信息等,為交易雙方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5、負責對集體建設用地交易活動的指導、服務和監督,並按一定比例提取公建配套費和耕地保護金。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