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實務

不起訴實務

《不起訴實務》,作者李培龍,由中國檢察出版社於2008年出版。

內容提要


《司法疑難案件法律適用叢書》精選了來自全國各地檢察機關的真實案件,包括實體法程序法方面共5類案例,邀請檢察業務一線的專家型人才和全國檢察業務專家撰寫。叢書所選的案例具有很強的真實性、複雜性、全面性、權威性和可讀性,作者從要旨提示、基本案情及處理結果、關鍵問題及爭議、評析意見等角度對司法實踐中的重點、疑點和難點問題進行深入的闡析和探討,同時給出明確的司法結論,是一套對司法實踐有較強指導作用的案例叢書,可供司法人員、警察、高等院校教師和學生研究與參考。本書為該系列叢書之一。

作者簡介


李培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黨組書記、檢察長,一級高級檢察官,大學學歷。先後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20餘篇,主編《案例精選與法律適用》、《典型疑難案例評析》等書,承擔過高檢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多項重點課題,部分課題獲得過高檢院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優秀成果二等獎、全國檢察理論研究年會優秀論文二等獎、上海市檢察機關優秀調研成果一等獎等獎項。

目錄


《司法疑難案件法律適用叢書》總序
一、程序部分
1.以單位名義行賄,實則謀取個人利益的,應如何處理
2.幫助拆賣肇事車輛車牌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3.在犯罪嫌疑人不在場的情況下清點盜竊款,其證據能否採用
4.對涉嫌犯罪單位能否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5.檢察機關對存疑不起訴案件是否應當予以賠償
6.在未解除婚姻關係的前提下與他人舉行婚禮儀式是否構成重婚罪
7.窩藏罪中“情節嚴重”的把握問題
8.侵佔公司名下臨時收取的錢款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9.執行公務中雙方對是否妨害公務證據相互矛盾的,應如何認定
10.單位犯罪主體資格在訴訟過程中喪失應如何處理
11.如何把握未成年人實施搶劫犯罪中的從寬情節
12.只有同案犯罪人供述的能否作存疑不起訴處理
13.無充分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行為時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情形的該如何處理
14.故意傷害案中的證據存疑問題認定
15.對同一案件能否作出兩次不起訴決定
16.在通姦與強姦行為可能並存時,如何確定強姦罪的證據標準
17.未成年人犯窩藏罪時情節顯著輕微的把握
18.如何把握故意殺人罪的證據標準
19.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齡不確定的,如何運用骨齡鑒定結論
20.約人報復他人的,如何把握共同犯罪的證據
二、實體部分
總則
21.犯罪行為在公安機關控制之下實施的,是否屬於犯罪情節顯著輕微
22.如何把握“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3.外國常駐代表機構偷稅且自首的,能否認定為單位犯罪和單位自首
24.在校未成年學生盜竊后自首且退贓,應如何處理
25.致使毆打者受傷的,能否認定是正當防衛
26.事先準備兇器的,能否行使防衛權
27.實施無過當防衛致人死亡情形如何處理
28.多人毆打他人致人死亡的,如何確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9.與未成年人一起致他人死亡的,如何認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危害公共安全罪
30.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情節輕微的把握
31.非法保管、轉移槍支的行為如何定性
32.交通肇事後等待交警來處理的,能否認定是自首
34.攜帶大量銀飾品非法入境的,如何確定所犯罪名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35.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情節輕微的把握
危害稅收征管罪
36.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輕微情節的認定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37.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能否構成職務侵占罪
金融詐騙罪
38.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情節輕微的認定
39.票據詐騙罪中“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
40.詐騙犯罪“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
41.個體經營者開立延期支票但在約定支付日期之前逃匿的,應當如何認定
42.傳銷型非法經營罪的界限及證據認定
43.“掛靠公司”是否屬於刑法上的單位犯罪主體
44.轉讓公司時隱瞞公司負債情況的,能否認定是合同詐騙罪
45.為他人合同詐騙提供幫助的,能否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共犯
46.有無履行合同能力證據不足的,能否認定是合同詐騙罪
47.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中的情節認定
侵犯人身權利罪
48.故意殺人罪中存疑不訴應如何把握
49.故意傷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應當如何認定
50.毆打特殊體質的人致其死亡,應如何認定
51.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行為的性質該如何認定
52.為索債而非法拘禁他人未造成嚴重後果,應如何處理
53.搶劫罪中止形態的認定及處理
54.未成年人搶劫他人少量財物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應如何處理
55.為追討非法債務而劫持他人汽車是否構成搶劫罪
56.搶劫罪情節顯著輕微的認定
57.強行收取保護費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盜竊罪
58.利用勞務上的便利,能否認定為職務侵占罪
59.承包施工人員出賣負有保管義務的財物,應當如何定性
60.未實施終了的盜竊未遂是否構成犯罪
61.親屬盜竊行為罪與非罪的界限如何把握
詐騙罪
62.詐騙案中被害人損失和被告人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應當如何認定
63.受領導委託取款后未上繳單位的行為該如何定性
64.因故強索他人少量錢財,應如何認定
65.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應如何處理
破壞生產經營罪
66.盜竊使用中的農用抽水設備,應認定為盜竊罪還是破壞生產經營罪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67.因拖欠工資引發糾紛而輕微使用暴力能否認定為妨害公務罪
68.聚眾鬥毆到了現場但未參加鬥毆,其行為應如何認定
69.幫助他人實施傳授犯罪活動,應如何認定
70.已有證據無法證明行為人所購物品系犯罪所得贓物,應如何處理
71.在禁獵期內捕捉野生動物,應如何認定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72.檢舉揭發他人販賣毒品重大犯罪事實的,如何認定立功
73.販賣新型毒品案件中毒品數量的認定
74.無償代為購買毒品的行為如何定性
貪污賄賂罪
75.國企轉制過程中,隱匿應收債權的行為能否構成貪污罪
76.挪用國有公司未到期債權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77.既為單位利益又為個人利益,經單位集體討論將公款借給個人使用行為應當如何認定
78.挪用公款罪中個人行為和單位行為的區分
79.對情節較輕的受賄犯罪如何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80.行賄罪構成要件中的“不正當利益”如何界定
81.在單位負責人授意下虛列開支發放獎金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瀆職罪
82.濫用職權罪“經濟損失”計算的時間截點的確定
83.治安民警為掩蓋工作過錯不移交刑事案件應當如何認定
三、人民監督員監督案件
84.為加快審批程序而給予他人財物的,能否認定是行賄罪
85.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單位行賄20萬元以下案件立案標準的理解
后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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