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已於2006年2月22日經建設部第8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 149號
部 長 汪光燾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管理,提高工程造價諮詢工作質量,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實施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是指接受委託,對建設項目投資、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提供專業諮詢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
第五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依法進行的工程造價諮詢活動。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專業部門負責對本專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工程造價諮詢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鼓勵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加入工程造價諮詢行業組織。
第二章資質等級與標準
第八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
第九條甲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標準如下:
(一)已取得乙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滿3年;
(四)專職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專職專業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6人;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10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五)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六)專職專業人員人事檔案關係由國家認可的人事代理機構代為管理;
(七)企業近3年工程造價諮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八)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九)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十)企業為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十一)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的行為。
第十條乙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標準如下:
(一)企業出資人中,註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於出資人總人數的60%,且其出資額不低於認繳出資總額的60%;
(二)技術負責人已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並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10年以上;
(三)專職專業人員不少於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8人;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6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四)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五)專職專業人員人事檔案關係由國家認可的人事代理機構代為管理;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七)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八)企業為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九)暫定期內工程造價諮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十)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無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的行為。
第三章 資質許可
第十一條申請甲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應當向申請人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申請乙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決定。其中,申請有關專業乙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專業部門審查決定。
乙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准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申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同時在網上申報:
(一)《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等級申請書》;
(三)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業為其交納的本年度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憑證;
(四)企業章程、股東出資協議;
(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
(七)企業營業執照;
(八)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九)有關企業技術檔案管理、質量控制、財務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項、第(六)項所列材料。
第十四條新申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其資質等級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九)項所列資質標準核定為乙級,設暫定期1年。
暫定期屆滿需繼續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應當在暫定期屆滿30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換髮資質證書。符合乙級資質條件的,由資質許可機關換髮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准予資質許可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補辦。
第十六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有效期為3年。
資質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應當在資質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准予延續的,資質有效期延續3年。
第十七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註冊資本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確立之日起30日內,到資質許可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合併的,合併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可以承繼合併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繼原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但應當符合原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等級條件。
第四章工程造價諮詢管理
第十九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依法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不受行政區域限制。
甲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可以從事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乙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可以從事工程造價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第二十條 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包括:
(二)建設項目概預算的編製與審核,並配合設計方案比選、優化設計、限額設計等工作進行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
(三)建設項目合同價款的確定(包括招標工程工程量清單和標底、投標報價的編製和審核);合同價款的簽訂與調整(包括工程變更、工程洽商和索賠費用的計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結算及竣工結(決)算報告的編製與審核等;
(四)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鑒定和仲裁的諮詢;
(五)提供工程造價信息服務等。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可以對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者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一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在承接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時,應當與委託人訂立書面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與委託人可以參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二十二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加蓋有企業名稱、資質等級及證書編號的執業印章,並由執行諮詢業務的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機構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一)分支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複印件;
(三)擬在分支機構執業的不少於3名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證書複印件;
(四)分支機構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受備案之日起2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分支機構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應當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負責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分支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應當自承接業務之日起30日內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工程造價諮詢收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當事人在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藉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範圍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委託人書面同意,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不得對外提供工程造價諮詢服務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有關專業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監督檢查機關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有關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文檔,有關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等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執業規程規定的行為。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查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並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具備行政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三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取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資質。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註銷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
(一)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被撤銷、撤回的;
(三)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依法終止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不良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信用檔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質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
第三十七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
第三十八條 未取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新設立分支機構不備案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
第四十一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相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資質許可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或者超越職權作出准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決定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5日建設部發布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4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建設部發布的規章與本辦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第(六)項和第十條第(一)項、第(五)項的規定,暫不適用於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工程造價諮詢資質且尚未進行改制的單位。
申請人登錄北京建設網網上辦事大廳,填報相關信息,並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1.內資企業初次申請工程造價諮詢資質,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等級申請書》一式三份;
(2)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企業章程複印件;
(4)工商部門出具的股東出資情況證明材料複印件;
(5)股東出資協議複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複印件,有職稱的,提交職稱證書複印件;
(7)技術負責人任職文件、身份證、職稱證書、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複印件;
(8)註冊造價工程師身份證、職稱證書、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勞動合同複印件,退休人員需附退休證明材料複印件;
(9)造價員身份證、職稱證書、造價員證書、勞動合同複印件,退休人員需附退休證明材料複印件;
(10)人事代理(託管)協議及《企業專職專業人員人事存檔證明》複印件;
(11)《社會保險登記證》、《企業員工社會保險繳納情況表》及本年度社保繳費發票複印件;
(12)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材料複印件。
2.內資企業申請工程造價諮詢資質升級、延續,除第1項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複印件;
(2)企業繳納營業收入的營業稅發票或稅務部門出具的繳納工程造價諮詢營業收入的營業稅完稅證明複印件(乙級暫定期屆滿申請延續的,提交近一年完稅資料;申請升級及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的,提交近三年完稅資料);
(3)企業營業收入含工程造價諮詢以外業務收入的,還需出具工程造價諮詢營業收入專項財務審計報告複印件;
(4)企業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保證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資料複印件(申請甲級資質的提交)。
4.外省市甲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遷入北京,除第1、2項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原工商註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批複材料;
(2)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需提交現工商註冊地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材料。
5.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辦理上述事項的,除提交對應材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複印件;
(2)投資方在其所在國或者地區的註冊(登記)證明、相關業績證明、銀行資信證明複印件;
(3)經註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新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投資方成立不滿三年的,按照起成立年限提供相應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複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複印件的,複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印章並同時提交原件,原件核驗後退回申請人。
標準: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請材料。
符合標準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並將申請材料轉審查人員。
不符合標準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能當場更正的,向申請人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申請事項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或者無需取得行政許可的,向申請人即時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時限:即時
標準:申請人條件符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商務部令第155號)的規定。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按照審查標準對受理人員移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符合標準的,簽署意見后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
不符合標準的,書面寫明審查意見及理由后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
時限:10個工作日
標準:同審查標準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對於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決定的行政許可申請,作出決定;對於由建設部決定的行政許可申請,出具審核意見。
同意審查意見的,簽署意見,轉告知人員。
不同意審查意見的,書面提出意見及理由,轉告知人員。
時限:4個工作日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對乙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申請准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並在10日內將資質證書送達申請人。對不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寫明理由和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並將《辦理結果通知書》和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對甲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申請審核同意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並送達申請人,同時按規定將有關材料報送建設部。審核不同意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寫明理由、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並將《辦理結果通知書》和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時限:1個工作日(不包括送達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