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鐵產業發展政策
鋼鐵產業發展政策
《鋼鐵產業發展政策》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經國務院同意,於二○○五年七月八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施行。共計九章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35號
《鋼鐵產業發展政策》業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經國務院同意,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鋼鐵產業發展政策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馬 凱
二○○五年七月八日
鋼鐵產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產業,是實現工業化的支撐產業,是技術、資金、資源、能源密集型產業,鋼鐵產業的發展需要綜合平衡各種外部條件。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在經濟發展的相當長時期內鋼鐵需求較大,產量已多年居世界第一,但鋼鐵產業的技術水平和物耗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還有差距,今後發展重點是技術升級和結構調整。為提高鋼鐵工業整體技術水平,推進結構調整,改善產業布局,發展循環經濟,降低物耗能耗,重視環境保護,提高企業綜合競爭力,實現產業升級,把鋼鐵產業發展成在數量、質量、品種上基本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鋼鐵行業面臨的國內外形勢,制定鋼鐵產業發展政策,以指導鋼鐵產業的健康發展。
第一條 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資源、能源及環保狀況,鋼鐵生產能力保持合理規模,具體規模可在規劃中解決。鋼鐵綜合競爭能力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使我國成為世界鋼鐵生產的大國和具有競爭力的強國。
第二條 通過產品結構調整,到2010年,我國鋼鐵產品優良品率有大幅度提高,多數產品基本滿足建築、機械、化工、汽車、家電、船舶、交通、鐵路、軍工以及新興產業等國民經濟大部分行業發展需要。
第三條 通過鋼鐵產業組織結構調整,實施兼并、重組,擴大具有比較優勢的骨幹企業集團規模,提高產業集中度。到2010年,鋼鐵冶鍊企業數量較大幅度減少,國內排名前十位的鋼鐵企業集團鋼產量佔全國產量的比例達到50%以上;2020年達到70%以上。
第四條 通過鋼鐵產業布局調整,到2010年,布局不合理的局面得到改善;到2020年,形成與資源和能源供應、交通運輸配置、市場供需、環境容量相適應的比較合理的產業布局。
第五條 按照可持續發展和循環經濟理念,提高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利用水平,節能降耗。最大限度地提高廢氣、廢水、廢物的綜合利用水平,力爭實現“零排放”,建立循環型鋼鐵工廠。鋼鐵企業必須發展餘熱、余能回收發電,500萬噸以上規模的鋼鐵聯合企業,要努力做到電力自供有餘,實現外供。2005年,全行業噸鋼綜合能耗降到0.76噸標煤、噸鋼可比能耗0.70噸標煤、噸鋼耗新水12噸以下;2010年分別降到0.73噸標煤、0.685噸標煤、8噸以下;2020年分別降到0.7噸標煤、0.64噸標煤、6噸以下。即今後十年,鋼鐵工業在水資源消耗總量減少和能源消耗總量增加不多的前提下實現總量適度發展。
第六條 在2005年底以前,所有鋼鐵企業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應符合地方環保部門核定的控制指標。
第七條 國家通過鋼鐵產業發展政策和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行業健康、持續、協調發展。鋼鐵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 2003年鋼產量超過500萬噸的企業集團可以根據國家鋼鐵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所在城市的總體規劃,制定本集團規劃,經國務院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進行必要銜接平衡后批准執行。規劃內的具體建設項目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不再審批或核准,由企業辦理土地、環保、安全、信貸等審批手續后自行組織實施,並按規定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 其它鋼鐵企業的發展也必須符合鋼鐵產業發展政策和鋼鐵工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要求。
第十條 鋼鐵產業布局調整要綜合考慮礦產資源、能源、水資源、交通運輸、環境容量、市場分佈和利用國外資源等條件。
鋼鐵產業布局調整,原則上不再單獨建設新的鋼鐵聯合企業、獨立煉鐵廠、鍊鋼廠,不提倡建設獨立軋鋼廠,必須依託有條件的現有企業,結合兼并、搬遷,在水資源、原料、運輸、市場消費等具有比較優勢的地區進行改造和擴建。新增生產能力要和淘汰落後生產能力相結合,原則上不再大幅度擴大鋼鐵生產能力。
重要環境保護區、嚴重缺水地區、大城市市區,不再擴建鋼鐵冶鍊生產能力,區域內現有企業要結合組織結構、裝備結構、產品結構調整,實施壓產、搬遷,滿足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的要求。
第十一條 從礦石、能源、資源、水資源、運輸條件和國內外市場考慮,大型鋼鐵企業應主要分佈在沿海地區。內陸地區鋼鐵企業應結合本地市場和礦石資源狀況,以礦定產,不謀求生產規模的擴大,以可持續生產為主要考慮因素。
東北的鞍山-本溪地區有比較豐富的鐵礦資源,臨近煤炭產地,有一定水資源條件,根據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發展戰略,該區域內現有鋼鐵企業要按照聯合重組和建設精品基地的要求,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
華東地區鋼材市場潛力大,但鋼鐵企業布局過於密集,區域內具有比較優勢的大型骨幹企業可結合組織結構和產品結構調整,提高生產集中度和國際競爭能力。
沿海深水港地區建設鋼鐵項目,高爐有效容積要大於3000立方米;轉爐公稱容量大於200噸,鋼生產規模800萬噸及以上。
鋼鐵聯合企業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噸鋼綜合能耗高爐流程低於0.7噸標煤,電爐流程低於0.4噸標煤,噸鋼耗新水高爐流程低於6噸,電爐流程低於3噸,水循環利用率95%以上。其它鋼鐵企業工序能耗指標要達到重點大中型鋼鐵企業平均水平。
第十三條 所有生產企業必須達到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嚴格執行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的規定,對超過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指標和總量的,不準生產運行。
新上項目高爐必須同步配套高爐余壓發電裝置和煤粉噴吹裝置;焦爐必須同步配套干熄焦裝置並匹配收塵裝置和焦爐煤氣脫硫裝置;焦爐、高爐、轉爐必須同步配套煤氣回收裝置;電爐必須配套煙塵回收裝置。
企業應根據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建設污水和廢渣綜合處理系統,採用干熄焦,焦爐、高爐、轉爐煤氣回收和利用,煤氣-蒸汽聯合循環發電,高爐余壓發電、汽化冷卻,煙氣、粉塵、廢渣等能源、資源回收再利用技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資源回收利用率和改善環境。
第十四條 加快培育鋼鐵工業自主創新能力,支持企業建立產品、技術開發和科研機構,提高開發創新能力,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工藝、裝備技術和產品。支持企業跟蹤、研究、開發和採用連鑄薄帶、熔融還原等鋼鐵生產流程前沿技術。
第十五條 企業應積極採用精料入爐、富氧噴煤、鐵水預處理、大型高爐、轉爐和超高功率電爐、爐外精鍊、連鑄、連軋、控軋、控冷等先進工藝技術和裝備。
第十六條 支持和組織實施鋼鐵工業裝備本地化,提高我國鋼鐵工業的重大技術裝備研發、設計、製造水平。對於以國產新開發裝備為依託建設的鋼鐵重大項目,國家給予稅收、貼息、科研經費等政策支持。
第十七條 加快淘汰並禁止新建土燒結、土焦(含改良焦)、化鐵鍊鋼、熱燒結礦、容積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爐(專業鑄鐵管廠除外)、公稱容量20噸及以下轉爐、公稱容量20噸及以下電爐(機械鑄造和生產高合金鋼產品除外)、疊軋薄板軋機、普鋼初軋機及開坯用中型軋機、三輥勞特式中板軋機、復二重式線材軋機、橫列式小型軋機、熱軋窄帶鋼軋機、直徑76毫米以下熱軋無縫管機組、中頻感應爐等落後工藝技術裝備。
鋼鐵產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適時修訂的《工商領域制止重複建設目錄》、《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或依照環保法規要求,淘汰落後工藝、產品和技術。
第十八條 進口技術和裝備政策:鼓勵企業採用國產設備和技術,減少進口。對國內不能生產或不能滿足需求而必須引進的裝備和技術,要先進實用。對今後量大面廣的裝備要組織實施本地化生產。
禁止企業採用國內外淘汰的落後二手鋼鐵生產設備。
第十九條 特鋼企業要向集團化、專業化方向發展,鼓勵採用以廢鋼為原料的短流程工藝,不支持特鋼企業採用電爐配消耗高、污染重的小高爐工藝流程。鼓勵特鋼企業研發生產國內需求的軍工、軸承、齒輪、工模具、耐熱、耐冷、耐腐蝕等特種鋼材,提高產品質量和技術水平。
第二十條 支持鋼鐵企業向集團化方向發展,通過強強聯合、兼并重組、互相持股等方式進行戰略重組,減少鋼鐵生產企業數量,實現鋼鐵工業組織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升級。
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跨地區的聯合重組,到2010年,形成兩個3000萬噸級,若干個千萬噸級的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特大型企業集團。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各類經濟類型的投資主體投資國內鋼鐵行業和國內企業投資境外鋼鐵領域的經濟活動實行必要的管理,投資鋼鐵項目需按規定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或核准。
第二十三條 建設煉鐵、鍊鋼、軋鋼等項目,企業自有資本金比例必須達到40%及以上。
建設鋼鐵項目除滿足環保生態、安全生產等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外,企業還必須具備較強的資金實力、先進的技術和管理能力,以及健全的市場營銷網路,水資源、礦石原料、煤炭和電力能源、運輸等外部條件要穩定可靠和基本落實。
鋼鐵企業跨地區投資建設鋼鐵聯合企業項目,普鋼企業上年鋼產量必須達到500萬噸及以上,特鋼企業產量達到50萬噸及以上。非鋼鐵企業投資鋼鐵聯合企業項目的,必須具有資金實力和較高的公信度,必須對企業註冊資本進行驗資,銀行提供資信證明,會計事務所提供業績報告,有條件的通過招標方式選擇項目業主。
境外鋼鐵企業投資中國鋼鐵工業,須具有鋼鐵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其上年普通鋼產量必須達到1000萬噸以上或高合金特殊鋼產量達到100萬噸。投資中國鋼鐵工業的境外非鋼鐵企業,必須具有強大的資金實力和較高的公信度,提供銀行、會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和企業業績證明。境外企業投資國內鋼鐵行業,必須結合國內現有鋼鐵企業的改造和搬遷實施,不布新點。外商投資我國鋼鐵行業,原則上不允許外商控股。
第二十四條 對不符合本產業發展政策和未經審批或違規審批的項目,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土地使用手續,工商管理部門不予登記,商務管理部門不批准合同和章程,金融機構不提供貸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海關不予辦理免稅進口設備手續,質檢部門不予頒發生產許可證,環保部門不予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不予發放排污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各金融機構向煉鐵、鍊鋼、軋鋼項目發放中長期固定資產投資貸款,要符合鋼鐵產業發展政策,加強風險管理,向新增能力的煉鐵、鍊鋼、軋鋼項目發放固定資產投資貸款需要項目單位提供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具的相應的項目批複、核准或備案文件。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鋼鐵生產和設備製造企業採用工貿或技貿結合的方式出口國內有優勢的技術和冶金成套設備,並在出口信貸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鼓勵大型鋼鐵企業進行鐵礦等資源勘探開發,礦山開採必須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鐵礦資源的開採建設項目必須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或審批,同時做好礦山規劃、安全生產以及土地復墾、水土保持、地下礦井回填等環境保護工作,禁止亂采濫挖行為。未經合法審批手續亂采濫挖的,國土資源部門要收回採礦權,停止非法開採行為。
第三十條 按照優勢互補、互利雙贏的原則,加強與境外礦產資源國際合作。支持有條件的大型骨幹企業集團到境外採用獨資、合資、合作、購買礦產資源等方式建立鐵礦、鉻礦、錳礦、鎳礦、廢鋼及煉焦煤等生產供應基地。沿海地區企業所需的礦石、焦炭等重要原輔材料,國家鼓勵依靠海外市場解決。
鋼鐵協會要搞好行業自律和協調,穩定國內外原料市場。國內多家企業對境外資源造成惡性競爭時,國家可採取行政協調方式,進行聯合或確定一家企業進行投資,避免惡性競爭。企業應服從國家行政協調。
第三十一條 全社會要樹立節約使用鋼材意識,科學使用,鼓勵用可再生材料替代和廢鋼材回收,減少鋼材使用數量。
設計部門要嚴格按照設計規範和標準進行設計,把研發的經濟、節約型產品及時納入標準設計。
第三十三條 鼓勵研究、開發和使用高性能、低成本、低消耗的新型材料,替代鋼材。
第三十四條 鼓勵鋼鐵企業生產高強度鋼材和耐腐蝕鋼材,提高鋼材強度和使用壽命,降低鋼材使用數量。
第三十五條 隨著市場保有鋼鐵產品數量增加和廢鋼回收量增加,逐漸減少鐵礦石比例和增加廢鋼比重。
第三十六條 諮詢、設計、施工單位從事鋼鐵業活動,必須遵守本產業政策。相關行業協會要建立自律機制,互相監督。違反本產業政策規定的,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工商管理總局等有關部門根據規定對責任人、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本產業發展政策是對鋼鐵行業的基本要求,各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可根據本產業政策制定和修訂有關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
第三十七條 規範市場秩序,維護市場穩定。鼓勵鋼鐵企業與用戶建立長期戰略聯盟,穩定供需關係,提高鋼材加工配送能力,延伸鋼鐵企業服務。
第三十八條 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行業協會要建立和完善鋼鐵市場供求、生產能力、技術經濟指標等方面信息定期發布制度和行業預警制度,向政府行政部門及時反映行業動向和提出政策建議,協調行業發展的重大事項,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的發展。
第三十九條 本產業政策由國務院授權發布,各政府行政管理部門都應遵守。對違反本產業發展政策的建設單位和行政單位,各級監察、投資、土地、工商、稅務、質檢、環保、商務、金融、證券監管等部門要追究其責任。
第四十條 鋼鐵產業發展政策,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准,並監督執行。
2、跨地區投資指跨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
3、境外企業包括國外和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註冊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