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審計部

負責養護集團財務等的部門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結合公司實際,組織擬訂和修改集團公司統一的財務管理制度、審計制度及其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並負責制度的相應解釋和貫徹落實。

職能定位


財務審計部是負責養護集團財務及審計事務綜合管理的部門,並負責在對企業的經營事項進行確認、計量和記錄的基礎上對外披露企業的財務報告和相關財務信息;負責對企業的資金、債權、債務、成本等項目進行綜合分析管理,為企業經營提供決策依據;負責組織完成集團的各項審計工作,並落實審計調整事項。

主要職能


制度建設

計劃制訂
參與集團公司年度經營計劃的擬訂,並根據集團公司年度經營計劃,組織擬訂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收支計劃、年度利潤計劃、資金籌措計劃和審計工作計劃等。
投資分析
參與集團公司投資項目的經濟可行性分析,並為公司決策層提供資金投放和回收情況的有關資料。

預算編製

按照集團公司預、決算管理制度和集團公司年度經營計劃,編製年度、季度、月度財務預算,擬訂集團公司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指導和協助所屬企業做好年度經營計劃、年度預算和利潤分配(虧損彌補)方案,協助上級做好資金投放的事先控制。

資金管理

根據資金預算和資金籌措計劃,開展資金籌措活動,辦理公司貸款、對外抵押貸款工作,協調籌措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並負責資金使用的財務控制,監督各投資項目的資金投放,按財務制度複核各種費用發票、開支單據。

收支管理

負責集團公司本級日常財務收支和會計業務管理,負責集團公司銀行帳戶管理,有價證券、單證管理與使用,現金管理與結算,匯總編製集團公司的各類報表和資金使用情況表,進行會計核算,建立會計帳冊,按期申報、交納稅款,並辦理年終決算及稅務清繳。

統計分析

負責集團公司對外財務報告的編製,定期進行集團公司的財務分析和各子公司經營業績分析,按時為決策機構提供綜合性財務分析報告以作決策參考,並為集團公司合理使用資金提出相應建議。

監督管理

負責有關法律法規、財經紀律和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檢查與監督,對集團公司各部門和子公司執行財經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定期檢查分析集團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完成情況和季度、月度財務收支計劃和利潤計劃執行情況。定期檢查分析集團公司年度、季度和月度的財務預算執行情況,對子公司各項預算的落實與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資產管理

根據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監督資金合理使用和各投資項目的資金投放。定期組織集團公司本級固定資產的盤點,協助子公司定期進行固定資產盤點,定期對其他資產進行綜合管理,以保證公司資產的完整和安全。

財務審計

負責各子公司財務核算、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審計,以及對集團公司投資項目、各子公司投資項目的計劃、概算、預算和決算進行財務審計,確保公司財產、資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集團公司和各子公司財務收支及經濟活動的合法性,並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和公司制度侵佔公司資產、嚴重浪費公司資材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進行專案審計。及時將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向上級彙報,並根據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各種問題,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並負責落實整改。

考核管理

負責集團公司派出的各子公司財務負責人的考核工作,對不符合財務任職要求或有嚴重失職行為的子公司財務負責人提出罷免的建議,配合企業管理部做好對各子公司各項經營指標完成情況的考核。

信息服務

收集整理國家稅收等方面的相關政策,協助公司領導和所屬企業用足用活各項優惠政策,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財經紀律和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為公司領導、有關部門或下屬企業提供必要、適當的查帳及其他財務信息查詢服務。

檔案管理

根據集團公司統一的管理制度,負責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等會計檔案的整理、裝訂和歸檔,對辦理過的審計事項建立檔案和進行相應的檔案管理。

溝通協調

負責做好集團公司與子公司及銀行、財稅等政府部門之間的財務溝通協調工作,配合董事會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做好對集團公司的財務審計和檢查。

其他事項

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財務工作。

部門權力


根據工作需要,提出部門人員增減和設施投放要求的權力;
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以及有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予以制止並向上級彙報的權力,對違反集團公司制度規定的費用開支和資金使用要求,有拒絕辦理並向上級報告的權力;
推薦集團公司派出的子公司財務負責人的權力,對有嚴重失職行為的財務負責人提出罷免建議的權力;
根據集團公司制度,對集團公司各子公司的財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權力和查閱各子公司財務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的權力;
要求集團公司各子公司按時報送財務計劃、預算、決算、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的權力。
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索取證明材料的權力和根據審計結果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罰建議的權力。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的各子公司有採取封存帳冊、凍結資產臨時措施並提出懲罰建議的權力。
核實集團公司各子公司各時期各項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的權力;
從財務角度出髮針對公司擬投資項目提出本部門意見和建議的權力;
依據公司的相關制度,要求公司其他部門對本部門工作予以合理配合的權力;
依據公司各項制度享有的其他權力。

崗位設置


部門部長: 1名
副部長: 1名
會計: 1名
出納: 1名
審計員: 3名
統計員: 1名

崗位職責


一、財務部部長崗位職責
(一)、在公司總經理、財務總監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和領導公司系統內財務人員開展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
(二)、負責公司系統內財務隊伍的建設,並會同考核辦對公司財務人員進行績效考核;
(三)、複核分公司報送的相關資料,協助公司總經理制定對下屬子公司的經營授權書,並有權對授權調整提出意見;
(四)、負責根據國家財經管理制度及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在公司範圍內建立和健全有關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制度及實施細則,並組織落實;
(五)、配合項目辦做好項目申報及檢查等工作;
(六)、領導下屬子公司的內控建設,規範下屬分公司的會計核算,督促分公司按公司要求及時上報會計報表,對會計信息的及時性和真實性承擔管理責任;
(七)、負責在公司系統內組織實施收支兩條線和目標預算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對分公司貨款回收的監管,及時向相關領導反映資金回籠資金流向情況;
(八)、對分公司實施風險監控,指導分公司開源節流,優化資金佔用。定期對公司及分公司的經營狀況作出經營分析,為公司總經理提供決策支持;
(九)、負責協調、配合外部單位(銀行、稅務、中介機構等)的關係和相關工作;
(十)、負責協調、配合內部審計及其他部門的關係和工作;
(十一)、保守公司商業秘密;
(十二)、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財務會計崗位職責
(一)、在財務部部長的領導下,負責公司的會計核算工作,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承擔相應的財務管理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會計法規和公司制定的會計制度及實施細則;
(三)、負責設置核算賬簿體系,協助倉管、業務等其他部門建立必要的台賬;
(四)、規範會計基礎工作和核算流程,認真審核原始憑證,正確編製記賬憑證,準確登帳;
(五)負責組織各公司的編製預算,根據各公司的預算進行匯總編製全面目標預算。對整個公司預算控制、執行情況及成本、費用進行分析,深入挖潛,提高費用功效,為公司領導提供決策支持;
(六)、及時進行入庫單和採購發票的核對,按規定進行存貨和銷售成本核算。在財務部長的組織下,進行存貨盤點和對賬核對工作,對差異事項及時作出處理;
(七)、負責往來款項的對賬並加強欠款的催收工作;
(八)、嚴格費用單據的審核,按規定進行費用控制。規範費用業務的賬務處理,開展費用分析;
(九)、按公司核算制度規定進行固定資產折舊預提費用、及各項準備的計提,以及待攤費用的攤銷;做好清產核資工作,並按有關規定報批。
(十)、根據公司會計制度規定準確進行公司利潤的核算,不得人為調節利潤
(十一)、及時編製會計報表報送公司,並負責編製公司的合併報表
(十二)、依法進行稅務事項的會計處理和納稅申報工作,加強發票及內控票據的管理;
(十三)、負責會計憑證、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等會計歸檔的管理工作;
(十四)、保守本單位的商業機密;
(十五)、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貨幣資金管理辦法
為加強公司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完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度本管理法。
第一條 貨幣資金是指公司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直接(如銀行匯票、有價證券、債券等)
第二條 公司經理對公司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以及貨幣資金的安全完整負責。
第三條 建立健全嚴格的授權審批制度。對於審批人超越授權範圍審批的貨幣資金業務,出納員有權拒絕辦理,並及時向財務負責人報告。
第四條 加強對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當及時存入銀行;鈺堅石材有限公司現金限額不超過5000元,其他公司庫存現金限額不超過2000元。
第五條 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確定相應的現金開支範圍,不屬於現金開支範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公司現金開支範圍:
(一)、個人勞務報酬;
(二)、根據國家或企業規定發給個人的各種獎金;
(三)、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四)、向個人收購原材料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五)、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六)、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 實行收支兩條線,所有現金收入都應當存入銀行,不得用於直接支付公司的支出。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時,應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准
第七條所取得的貨幣資金必須及時入賬不能私設“小金庫”不能賬外設賬,嚴禁收入不入賬。
第八條 嚴格規定《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銀行賬戶管理,嚴格按規定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
第九條 定期進行檢查,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及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條 嚴格遵守銀行結算遵守,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佔用他人資金;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
第十一條 銀行日記賬要做到日清月結,出納員必須每月核對銀行賬戶,編製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出納員每月必須將“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和“銀行對賬單”報財務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根據“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和“銀行對賬單”與銀行存款賬逐筆勾對,如有不符,查明原因,及時處理,涉及挪用,借出貨幣資金等違規行為,及時報集團干涉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 現金日記賬要做到日清月結。並同庫存現金核對無誤。第十四條 為了保護資金安全,公司開立的現金儲蓄賬戶、必須卡、密分開保管,由出納員保管存摺和儲蓄卡,財務負責人或指定的財務人員保管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