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1954年成立的專業性人民團體

浙江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浙江省文聯)是中共浙江省委領導下的,由省級文藝家協會、市文聯、省級產業文聯、省內大型企業文聯和其他省級文藝類行業組織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文藝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文藝工作者聯繫社會、服務社會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先進文化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橋樑。它成立於1954年,是浙江9個人民團體之一。

機構情況


浙江省文聯實行團體會員制,現共有37個團體會員,分別為浙江省作家協會(行政獨立單位)、浙江省美術家協會浙江省書法家協會、浙江省攝影家協、浙江省電影家協會浙江省電視藝術家協會浙江省音樂家協會浙江省戲劇家協會、浙江省舞蹈家協會、浙江省曲藝家協會、浙江省雜技家協會、浙江省民間文藝家協會會和浙江省文藝評論家協會等13個省級文藝家協會,11個市文聯和13個企業(行業)文聯。目前,全省共有省級文藝家協會會員21394人,其中中國文聯所屬各文藝家協會會員5204人。
浙江省文聯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浙江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全省代表大會和由它選舉產生的浙江省文聯委員會。浙江省文聯委員會選舉產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推舉產生常務書記一人,書記若干人,組成書記處。在代表大會和委員會閉會期間,由書記處主持浙江省文聯日常工作,領導文聯機關和直屬機構。
浙江省文聯本級領導機構為黨組、書記處。下設5個機關職能處室,直屬12個省級文藝家協會、1個純公益性事業單位、6個准公益性事業單位、2個生產經營類單位。

機構章程


浙江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
(經2015年12月30日省文聯第八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浙江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浙江省文聯)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省省級文學藝術家協會、設區市文聯、省級行業(企業)文聯以及其他省級文藝類組織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文藝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文藝工作者聯繫社會、服務社會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發展浙江文藝事業、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浙江省文聯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切實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和群眾性;全面貫徹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緊緊依靠廣大文藝工作者,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以中國精神為靈魂,以中國夢為時代主題,以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為根脈,以創新為動力,以創作生產優秀作品為中心環節;深入實踐,深入生活,深入群眾,推出更多無愧於民族、無愧於時代的文藝精品,不斷滿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為推動浙江文藝事業發展,加快文化強省和“兩富”、“兩美”浙江建設,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強大的價值引導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動力。
第三條浙江省文聯恪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法律、法規,依照本會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條浙江省文聯是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接受中國文聯的業務指導,履行會員義務,行使會員權利。
第五條浙江省文聯的英文全稱是“ZhejiangProvincialFederationofLiteraryandArtCircles”縮寫為“ZFLA”。
第二章任務和職責
第六條浙江省文聯對各團體會員積極履行團結引導、聯絡協調、服務管理、自律維權的職能,對省級直屬文藝家協會負有管理職責,依法依章程指導各團體會員開展工作,在行業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
第七條浙江省文聯在中共浙江省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文藝方針政策,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找准工作的結合點和著力點,完成黨和政府交託的任務;調查研究、科學分析,及時向黨和政府反映文藝界的建議、意見和訴求;改革創新,增強活力,改進工作機制、方法手段和工作作風,真正成為文藝工作者之家。
第八條浙江省文聯通過採風創作、理論研究、學術交流、人才培養、評獎展演、文藝批評、權益保護、宣傳推介、對外交流等各種途徑和方式,推動各團體會員開展業務活動;堅持面向基層、服務社會,廣泛開展文藝志願服務活動,努力滿足人民多層次、多樣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九條浙江省文聯堅持正確導向,倡導德藝雙馨,弘揚“愛國、為民、崇德、尚藝”的文藝界核心價值觀,引導文藝工作者踐行中國文藝工作者職業道德公約,培育良好的職業精神和職業道德;實施文藝人才工程,發現、培養與扶持文藝人才,表彰獎勵優秀文藝工作者,不斷壯大文藝隊伍。
第十條浙江省文聯鼓勵和支持團體會員、文藝工作者深入生活、紮根人民,繁榮文藝創作。繼承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學習借鑒世界優秀文化成果,古為今用、洋為中用、開拓創新、融會貫通,在文藝創作中努力反映社會主義時代精神和人民群眾創造歷史的精神風貌,鼓勵探索和創新,提倡題材、體裁、形式及風格、流派的多樣化,推動創作更多無愧於民族和時代思想精深、藝術精湛、製作精良的優秀作品。
第十一條浙江省文聯尊重藝術規律,發揚學術民主和藝術民主,營造開展文藝批評的良好氛圍。扶持重點文藝評論力量,發揮文藝評論組織、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的積極作用,辦好文藝批評刊物和網站,及時反映文藝創作、表演、理論、教育等方面的現狀與成果。堅持運用歷史的、人民的、藝術的、美學的觀點評判和鑒賞作品,褒優貶劣,激濁揚清。
第十二條浙江省文聯依法維護團體會員和文藝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浙江省文聯積極通過規範行為、業務培訓、成果評價、反映訴求、維護權益等,增強行業自律能力,發揮行業管理和行業服務作用,不斷擴大團體組織的覆蓋面和影響力。
第十四條浙江省文聯積極延伸工作手臂,完善工作機制,創新組織方式,發揮好新的文藝組織和文藝群體在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中的積極作用。積極發展基層文聯組織,推動行業(企業)文化活動,壯大行業(企業)文聯隊伍;推動縣(市、區)建立文聯組織,鼓勵有條件的鄉鎮、街道建立文聯組織。
第十五條浙江省文聯積極加強文藝界與社會各界的聯繫,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密切合作,共同發展浙江文藝事業。
第十六條浙江省文聯加強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聯的聯繫與交往;增進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海外僑胞中的文藝團體和文藝界人士的聯誼和交流,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和實現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
第十七條浙江省文聯積極開展國際文化交流合作,發展與世界各國文學藝術家及其組織的友好往來,增進了解和友誼,吸收借
鑒國外優秀文化成果,積極推動優秀文藝作品走出去,擴大中華文化與浙江地域文化的國際影響力。
第三章會員
第十八條浙江省文聯實行團體會員制。省級文藝家協會、各設區市文聯為本會團體會員。省級行業(企業)文聯以及其他省級文藝類組織,擁護本會章程,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主席團批准后,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根據社會發展和文藝業態的變化,適時吸收新成立的文藝家團體為團體會員。各團體會員應積極關注自由職業文藝工作者和中青年文藝人才,積極吸收其入會。
第十九條團體會員的權利:推選浙江省文聯代表大會代表和委員會委員,代表團體會員單位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獲得本會有關法律權益保護的權利;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有退會自由。
第二十條團體會員的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完成本會部署的工作,開展符合章程規定的各項活動;按規定交納會費;向本會反映情況,報送工作信息資料。
第二十一條團體會員長期停止活動,或自行解體或被依法取締,經本會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可終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四章組織
第二十二條 浙江省文聯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浙江省文聯代表大會和由其選舉產生的浙江省文聯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浙江省文聯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浙江省文聯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浙江省文聯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團體會員推選和浙江省文聯特邀產生。
第二十五條 浙江省文聯代表大會的職權:聽取和審查浙江省文聯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討論並決定浙江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重要事項;修改浙江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選舉浙江省文聯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浙江省文聯委員會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職權:執行浙江省文聯代表大會的決議;選舉主席、副主席;聽取和審查浙江省文聯年度工作報告;決定其他重大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浙江省文聯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團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浙江省文聯委員會中代表團體會員的委員,不再擔任該團體會員主要負責人職務后,由該團體會員推舉其繼任人接任,報浙江省文聯主席團確認。
第二十九條 浙江省文聯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浙江省文聯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其權力。主席團會議根據工作需要舉行,由主席或受委託的副主席召集。主席團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團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主席團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 浙江省文聯主席團推舉產生常務書記一人,書記若干人,組成書記處。書記處是浙江省文聯和主席團的辦事機構,主持浙江省文聯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提議召開主席團會議。
第三十一條 浙江省文聯視需要設榮譽職務。榮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舉和聘請。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章程或不稱職的主席團成員、書記處成員、委員會委員,通過一定的程序,予以罷免或撤換。在特殊情況下,可由主席團討論決定,並在浙江省文聯委員會下一次會議上確認。
第五章經費與資產
第三十三條浙江省文聯經費的來源:會員會費;財政撥款;社會贊助和捐贈;在核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浙江省文聯經費用於:保障本會正常運轉;促進文藝創作;培養文藝人才;舉辦文藝活動;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五條浙江省文聯依法擁有、經營、使用、管理和處置團體資產。浙江省文聯團體資產用於本章程規定範圍內的事業、產業發展。財產及其孳息不得在團體會員中進行分配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變相分配。
第三十六條浙江省文聯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委託,統一管理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
第三十七條浙江省文聯嚴格遵守相關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加強內部風險管理和控制,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浙江省文聯的經費和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修改權屬浙江省文聯代表大會,解釋權屬主席團。
第四十條本章程自浙江省文聯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機構設置


浙江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浙江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辦公室
協助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督促和檢查;負責機關文秘、機要及圖書資料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和後勤保障工作。
人事處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編製管理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幹部任免、調配、交流、培訓工作,做好乾部檔案的管理工作;負責文聯繫統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和勞動工資的管理工作;承辦出國(境)人員的政審工作;負責文學藝術界組織的社會團體的資格審查和指導、監督、管理工作;做好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組織聯絡處
負責同國際間及台港澳之間的民間文藝團體的交流和相關接待、申報事宜,負責與中國文聯、兄弟省(市、區)文聯、省內各市文聯、企業文聯的聯絡工作;負責聯繫和聯絡文聯委員、文藝界知名人士;聯絡群眾性文藝團體開展各項活動;接待由中國文聯及其直屬文藝家協會組織來訪的外國藝術家和文藝組織,負責組織和協調省文聯機關及直屬文藝家協會的對外文化交流工作;組織省文聯繫統人員的出訪活動,負責機關及直屬文藝家協會出國(境)人員的審核及護照、簽證的辦理和藝術檔案工作。
創作研究處
組織聯絡全省文藝理論家和文藝評論工作者,研究馬克思主義文藝理論,探索新時期文藝創作和文聯工作規律;負責研究、擬定文聯重點文藝創作規劃;負責文聯重大文藝獎項的評審與管理;推動全省文藝理論研究和文藝評論工作,開展文藝評論和學術活動。
文化產業處
負責省文聯繫統內的計劃管理和產業管理,編製文化產業的中、短期規劃和各年度的經費預決算;指導、監督、協調系統內各經營性事業單位的經營、投資、基本建設方面的計劃財務工作;協助領導搞好相關調查研究工作並提供可行性意見;負責系統內的非公共財政撥款經費的管理、統計、審計工作,參與實施會計委派制度;負責財務、統計、審計人員的業務指導和業務培訓工作。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