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雲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根據《中共雲南省委、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中共雲南省委機構改革方案)、(雲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雲南省省級黨政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雲發【2000】10號),組建雲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雲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是綜合管理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划入的職能:
省人事廳承擔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和組織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職能,省民政廳承擔的農村社會保險職能,省衛生廳承擔的公費醫療和原省體改委承擔的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職能,原實行養老保險系統統籌的中央駐滇部門和單位下劃地方管理的養老保險職能,均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承擔。
(二)劃出的職能:
原省勞動廳承擔的安全生產綜合管理、職業安全監察、礦山安全監察職能,交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承擔;原省勞動廳承擔的職業衛生監察(包括礦山衛生監察)職能,交由省衛生廳承擔;原省勞動廳承擔的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職能,交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
(三)轉變的職能:
不再對企業招用職工實行計劃性指標,改為依照勞動力市場管理法規和勞動合同制度進行管理;不再制定企業職工獎懲方面的行政規章,改為制定適用於各類企業的獎懲職工的基本準則,作為企業制定內部規章制度以及處理勞動關係的依據;不再承擔協調企業、事業單位和省級國家機關的工資政策的職能職業分類、職業技能鑒定、職業技能競賽的組織實施、職業技能標準的擬定和職業技能培訓教材的組織編寫工作,交由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承擔;勞動定員定額標準的擬定工作由社會中介組織承擔。
社會保險金的社會化發放,組織勞務輸出,開展職業培訓及職業介紹,勞動服務企業協會的具體運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諮詢服務,勞動保障監察的具體實施,勞動保障信息網路運作管理及服務交由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承擔。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雲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結合全省實際,擬定相應的政策、行政規章和具體改革方案,編製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起草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法規,制定行政規章、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規則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規範,監督下級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
(三)擬定全省促進城鄉就業的政策和措施;規劃全省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制定全省勞動力資源開發政策規定,培育和指導勞動力資源開發市場,推動勞動力資源合理流動;擬定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則;制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按分工制定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公民入境就業的管理政策,組織擬定實施辦法。
(四)根據國家頒布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擬定實施辦法;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要求,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制定職業技能鑒定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政策並組織實施;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的指導下,負責全省職業技能培訓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省技工學校並制定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制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規劃及政策;制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制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制定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製度。
(五)制定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參與研究制定全省"農轉非"政策;制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範,制定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仲裁的規範、規則;審核併發布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根據國家制定的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定相關實施辦法;負責企業單位政策性安置和工人及工人崗位調配工作,參與推薦、評定國家和省級企業勞動模範。
(七)擬定全省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八)制定全省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管理及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承擔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一)組織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應用、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準化工作。
(十二)承辦省委、省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以上主要職責,雲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設11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廳機關的綜合協調和政務運轉工作,擬定工作制度、工作計劃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會議組織、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機要檔案、秘書事務及接待聯絡工作;負責廳政務宣傳和期刊管理工作,彙集和提供勞動和社會保險等政務信息;負責廳機關的行政事務、保衛、保密工作。
(二)規劃財務處
擬定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系統的發展規劃;制定信息管理及其網路的規劃、規範、標準;組織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工作3根據國家質量技術標準、法規承擔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準化的具體工作;承擔統計和信息工作,發布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管理省級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經費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匯總編製本廳管理的各項經費預決算並監督實施;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管理廳屬國有資產;負責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本廳的涉外宣傳工作。
(三)法制監察處
擬定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立法規劃,起草、修訂、清理省級勞動和社會保險法規草案和行政規章、規範性文件;負責承辦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委員提案的辦復工作;制定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規範,指導和監督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制定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規則;監督檢查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權;承辦廳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事務,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承辦勞動和社會保險涉外法律事務;負責普法工作,指導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諮詢工作。
(四)勞動工資與仲裁處
擬定全省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則;負責中央、省屬單位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管理、監督和運作;負責群眾職工信訪接待工作,建立和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擬定勞動仲裁規則並辦理省級負責的勞動仲裁案件;擬定企業改革中有關勞動用人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發布並審核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審核辦理相關的手續;負責企業職工政策性安置和工人及工人崗位調配工作,參與研究制定"農轉非"的政策;參與國家及省級企業勞動模範的推薦、評定工作;根據國家有關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定相關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審批企業上報的特殊工時制度;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擬定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政策、措施,提出調節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議3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擬定最低工資標準有關政策,提出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方案;擬定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政策;審核中央、省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五)培訓就業處
擬定全省城鄉就業和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和基本政策,擬定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擬定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及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擬定全省就業經費的管理規則和省級扶持生產資金的使用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就業服務事業發展規劃和促進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發展的政策;擬定再就業服務中心和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擬定全省和區域性勞動力流動、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擬定農民進城務工的管理政策;按分工根據國家有關境外人員入境就業和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組織擬定具體實施辦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擬定有關機構經辦向外國企業駐滇代表機構選派中方僱員業務的管理辦法和外國在滇機構從事勞動力招聘中介、諮詢、培訓業務的資格管理辦法;根據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擬定實施辦法;負責綜合管理全省職業技能鑒定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以及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的考核(鑒定)評審工作;擬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競賽的規則、政策、措施3綜合管理全省技工學校以及就業訓練中心,擬定社會力量舉辦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負責全省技工學校招生、師資隊伍建設、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工作;擬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的規劃及政策。
(六)養老保險處
擬定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擬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和基金征繳政策,審核地州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擬定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和企業單位職工退休政策;擬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個人帳戶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擬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政策、規則;擬定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擬定補充養老保險規則和政策;擬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
(七)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處
擬定全省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政策;根據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擬定我省貫徹意見,負責制定省直公務員醫療補助標準及支付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醫療費管理政策;擬定省直大專院校學生醫療費管理政策;負責擬定特殊人群的醫療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擬定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規則;組織擬定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組織擬定工傷、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標準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擬定勞動鑒定機構管理規則;擬定城鎮企業職工工傷停工治療和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準;擬定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則和政策。
(八)失業保險處
擬定全省失業保險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失業保險金稽核規則並組織實施;擬定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政策、規則;擬定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擬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設規劃。
(九)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定全省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籌集辦法、待遇項月、給付條件和給付標準;擬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規則的實施細則;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情況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擬定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標準,認定運營社會保險基金機構的資格;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擬定的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的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負責本廳的審計和社會保險機構負責人的離任審計工作;承擔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處
負責辦理廳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幹部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等具體事務;負責廳內機構設置、人員編製、勞動工資以及廳屬單位職稱的管理工作擬定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系統幹部教育的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廳的行政監察、出國人員審查、教育培訓、計劃生育等具體事務。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和編製,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招聘和調動,人事部門負責下達人員計劃及按政策審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聘用和調動的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