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罪

刑法罪名

高空拋物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是指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承擔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法定責任,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罪名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已於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並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施行時間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相關事件


高空拋物罪
高空拋物罪
2021年3月26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湖南省首例高空拋物罪案件併當庭宣判。被告人盧某某因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據悉,該案是“高空拋物罪”入刑后的湖南省首例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8日16時50分許,民警根據線索來到郴州市北湖區香雪路某酒店25樓,依法對涉嫌洗錢犯罪的團伙實施抓捕行動。在民警剛進房間時,犯罪嫌疑人盧某某迅速抓起兩台蘋果8Plus手機、一台OPPO手機從房間窗戶扔出,企圖毀滅證據。經查,該路段對面是郴州市第二十完小,且時值下午放學時間,來往行人較多。一名牽著小孩從樓下路過的老人與從高空拋下的手機擦肩而過,幸未造成人員傷亡。盧某某對從25樓高空扔手機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北湖區法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某從建築物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鑒於被告人盧某某認罪認罰,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從寬處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021年4月9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後上海首次以高空拋物罪提起公訴的案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於某某因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湖北高院發布10個高空拋物、墜物典型案例之六:陳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務案
案件詳情
審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0)鄂28刑終58號
案件類型:刑事
告人陳某某租住在利川市王家灣某小區某棟,該房屋正面系一條主幹道,主幹道呈南北走向,南往王家灣村,北往南環大道,房屋對面為某幼兒園,房屋樓下電桿線路為10KV線路及0.4KV低壓Ⅰ回出線。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陳某某在其位於利川市王家灣某小區某租房內酒後泄憤,將屋內的桌子、椅子、飲水機、電風扇、衣服、床單、被子等物品從五樓往南北向主幹道拋擲,將停放在樓下的一輛本田轎車頂棚砸壞,將停放在樓下的一輛摩托車後視鏡砸壞,並有部分衣服、被子等物懸掛在電線上。
利川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到報警后,指派民警萬某、趙某出警。萬某、趙某到達現場時,陳某某仍在繼續往下扔東西,趙某在樓下維持秩序、保護現場,萬某上樓制止陳某某的不法行為。萬某上樓首先表明身份,並要求陳某某停止不法行為,但陳某某不聽勸阻,並辱罵、拳打、推攘萬某,造成萬某胸部、肩部受傷,支援民警趕到現場後方將陳某某帶離現場。經鑒定,萬某所受損傷為輕微傷本田轎車損失價格合計人民幣1800元。
2019年6月18日,辦案民警將被告人陳某某從現場帶離,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2019年7月12被告人陳某某的家屬向被害人陶某某賠償了經濟損失,並取得了被害人陶某某的諒解。2019年8月12日,民警萬某對被告人陳某某的推打行為予以諒解。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的高空拋物的行為雖未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陳某某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陳某某酒後為泄私憤,持續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妨害公務罪。陳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務罪,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併罰。原判決鑒於陳某某有坦白情節,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對其從輕處罰於法有據,量刑適當。陳某某所提應對其減輕處罰的上訴理由,無事實、法律依據,不予採納。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裁判結果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鄂2802刑初457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陳某某不服,以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減輕處罰為由提出上訴。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5月22日(2020)鄂28刑終5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法發〔2019〕25號):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不斷發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為充分發揮司法審判的懲罰、規範和預防功能,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源頭治理,監督支持依法行政,有效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
1.樹立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基本理念。人民法院要切實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將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作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的重要任務,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要積極推動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綜合治理、協同治理工作,及時排查整治安全隱患,確保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安全感。要努力實現依法制裁、救濟損害與維護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有機統一,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2.積極推動將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預防與懲治納入訴源治理機制建設。切實發揮人民法院在訴源治理中的參與、推動、規範和保障作用,加強與公安、基層組織等的聯動,積極推動和助力有關部門完善防範高空拋物、墜物的工作舉措,形成有效合力。注重發揮司法建議作用,對在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中發現行政機關、基層組織、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單位存在的工作疏漏、隱患風險等問題,及時提出司法建議,督促整改。
3.充分發揮行政審判促進依法行政的職能作用。注重發揮行政審判對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積極作用,切實保護受害人依法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法定職責的權利,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履行相應職責。受害人等行政相對方對行政機關在履職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受理。
二、依法懲處構成犯罪的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4.充分認識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損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極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引發社會矛盾糾紛。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現實危害,深刻認識運用刑罰手段懲治情節和後果嚴重的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懲治此類犯罪行為,有效防範、堅決遏制此類行為發生。
5.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6.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多次實施的;
(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
(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
(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7.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三、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
8.加強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人民法院在處理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時,要充分認識此類案件中侵權行為給人民群眾生命、健康、財產造成的嚴重損害,把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放在首位。針對此類案件直接侵權人查找難、影響面廣、處理難度大等特點,要創新審判方式,堅持多措並舉,依法嚴懲高空拋物行為人,充分保護受害人。
9.做好訴訟服務與立案釋明工作。人民法院對高空拋物、墜物案件,要堅持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為受害人線上線下立案提供方便。在受理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墜落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糾紛案件時,要向當事人釋明盡量提供具體明確的侵權人,盡量限縮“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範圍,減輕當事人訴累。對侵權人不明又不能依法追加其他責任人的,引導當事人通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化解矛盾、補償損失。
10.綜合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人民法院在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裁判案件時,對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責。要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積極主動向物業服務企業、周邊群眾、技術專家等詢問查證,加強與公安部門、基層組織等溝通協調,充分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11.區分墜落物、拋擲物的不同法律適用規則。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向其他責任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盡量查明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12.依法確定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責任后,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毀、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13.完善相關的審判程序機制。人民法院在審理疑難複雜或社會影響較大的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時,要充分運用人民陪審員、合議庭、主審法官會議等機制,充分發揮院、庭長的監督職責。涉及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適用的,可以提交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四、注重多元化解,堅持多措並舉,不斷完善預防和調處高空拋物、墜物糾紛的工作機制
14.充分發揮多元解紛機制的作用。人民法院應當將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的處理納入到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的整體工作中,加強訴前、訴中調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要根據每一個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具體特點,帶著對受害人的真摯感情,為當事人解難題、辦實事,儘力做好調解工作,力促案結事了人和。
15.推動完善社會救助工作。要充分運用訴訟費緩減免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及時對經濟上確有困難的高空拋物、墜物案件受害人給予救濟。通過案件裁判、規則指引積極引導當事人參加社會保險轉移風險、分擔損失。支持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探索建立高空拋物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或者進行試點工作,對受害人損害進行合理分擔。
16.積極完善工作舉措。要通過多種形式特別是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加強法治宣傳,持續強化以案釋法工作,充分發揮司法裁判規範、指導、評價、引領社會價值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形成良好社會風尚。要深入調研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司法適用疑難問題,認真總結審判經驗。對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量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犯罪構成


要構成本罪,必須是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且屬於“情節嚴重”。“高空拋物罪”的實行行為是“拋擲”,即“扔”或者“丟棄”之意。物品必須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被拋擲才可能構成“高空拋物罪”。從建築學角度來講,建築物通常是指供人們進行生產、生活或其他活動的房屋或場所。這些房屋或者場所既可能存在平層空間,也可能存在高層空間。
“高空墜物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是有明確區分的。如果高空拋物是在明知或應知樓下有人的情況下故意將物體拋下,就觸犯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是“故意傷害罪”。“如果是針對特定的人存在故意行為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但如果只是因為大意和疏忽、過失導致東西墜落則屬於‘高空拋物罪’。

常見問題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第5條規定: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修正後的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高空拋物犯罪是對高空拋物行為刑事追責的兜底性條款,只有達到情節嚴重,高空拋物行為才能追究刑事責任;換言之,如果達不到情節嚴重,僅需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或接受相關的行政處理;對於情節嚴重的界限在實踐中是相對難以把握的,法院在自由裁量時應當考慮行為的動機是主觀泄憤還是客觀的疏忽過失,拋擲的場所是人流量較大的主幹道還是人流量較小的無人地帶,此外,還要結合拋擲物的屬性(如質量、外形、危險程度等)來綜合判斷。
高空拋物罪
高空拋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