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條款

貿易合同條款中的商務部分

商務條款一般是指貿易合同條款中的商務部分,是相對於合同技術條款而言的。合同需求中只有一小部分是法律條款,其他大部分都是商務條款。法律條款主要是與強制性規範以及法律授權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的條款有關。例如,合同主體是否合法、合同約定是否合法、爭議管轄地如何約定等。商務條款則是當事人自己需要權衡和決策的問題,主要是與經濟利益密切相關的交易標的、價格、付款條件等條款。

定義


法律條款與商務條款之間的區別有時並不十分明顯,許多條款介於二者之間。在原則上,交易對象、交易內容以及交易方式等應該有當事人決策的內容均為商業條款。

商務條款內容


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
貨物的品質規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內在質量與外觀形態‌法。品質條款的主要內容是品名、規格或牌名‌。合同中規定品質規格的方法有兩種:憑樣品和憑文字與圖樣‌。在憑樣品確定商品品質的合同中‌,賣方要承擔貨物品質必須同樣品完全一致的責任‌。為避免發生爭議‌,‌合同中應註明“品質與樣品大致相同”‌法。商‌憑樣品成交適用於從外觀上即可確定商品品質的交易‌。憑文字與圖樣的買賣包括憑規格、等級或標準的買賣‌,憑說明書的買賣以及憑商標、牌號或產地的買賣‌。對於附有圖樣、說明書的合同要註明圖樣、說明書的法律效力‌。‌
貨物的數量條款
數量條款的主要內容是交貨數量、計量單位與計量方法‌。制定數量條款時應注意明確計量單位和度量衡制度‌。在數量方面‌,‌合同通常規定有“約數”‌,‌但對“約數”的解釋容易發生爭議‌,‌故應在合同中增訂“溢短裝條款”‌,‌規定溢短裝幅度‌,‌如“東北大米500公噸‌,‌溢短裝3%”‌,同時規定溢短裝的作價方法‌。
貨物的包裝條款
包裝是指為了有效地保護商品的數量完整和質量要求‌,‌把貨物裝進適當的容器‌。包裝條款的主要內容有:包裝方式、規格、包裝材料、費用和運輸標誌‌法。制定包裝條款要明確包裝的材料、造型和規格‌,‌不應使用“適合海運包裝”、“標準出口包裝”等含義不清的詞句‌。
貨物的價格條款
價格條款的主要內容有:每一計量單位的價格金額、計價貨幣、指定交貨地點、貿易術語與商品的作價方法等‌法。商‌為防止商品價格受匯率波動的影響,在合同中還可以增訂黃金或外匯保值條款,明確規定在計價貨幣幣值發生變動時,‌價格應作相應調整‌。
貨物的裝運條款
裝運條款的主要內容是:裝運時間、運輸方式、裝運地與目的地、裝運方式以裝運通知。根據不同的貿易術語,裝運的要求是不一樣的,所以應該依照貿易術語來確定裝運條款‌。如果合同中定有選擇港,則應定明增加的運費、附加費用應由誰承擔。‌
貨物的保險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中的保險是指進出口商按照一定險別向保險公司投保並交納保險費,以便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損失時‌,‌從保險公司得到經濟上的補償‌法。商‌保險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確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險費‌,‌投保險別和保險條款‌法。商‌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保險責任與費用的分擔由當事人選擇的貿易術語決定,投保何種險別以及雙方對於保險有何特殊要求都應在合同中定明‌。此外,雙方應在合同中定明所採用的保險條款名稱‌如是採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貨物保險條款‌,‌還是倫敦保險業協會的協會貨物險條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險別、保險費率等‌‌。
貨物的支付條款
支付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和地點‌。支付手段有貨幣和匯票,主要是匯票‌法。付款方式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不由銀行提供信用‌,‌但通過銀行代為辦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另一種是由銀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證‌法。商‌支付時間通常按交貨與付款先後‌,‌可分為預付款、即期付款與延期付款‌法。商‌付款地點即為付款人或其指定銀行所在地‌。
貨物的檢驗條款
商品檢驗指由商品檢驗機關對進出口商品的品質、數量、重量、包裝、標記、產地、殘損等進行查驗分析與公證鑒定,並出具檢驗證明。檢驗條例主要內容包括:檢驗機構、檢驗權與復驗權、檢驗與復驗的時間與地點、檢驗標準與方法以及檢驗證書‌法。商‌在國際貿易中‌,‌檢驗機構主要有官方檢驗機構、產品的生產或使用部門設立的檢驗機構、由私人或同業協會開設的公證、鑒定行‌法。檢驗權與復驗權的歸屬,以及檢驗與復驗的時間、地點‌,‌在國際貨物買賣中‌,通常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檢驗的標準和方法‌,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通常採用以下方法:按買賣雙方商定的標準方法、按生產國的標準和方法、按進口國的標準和方法、按國際標準或國際習慣方法‌法。檢驗證書是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商品品質數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書面文件‌,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議付貨款並據以進行索賠的重要法律文件。‌應按照合同的具體約定出具符合合同要求或某些國家特殊法律規定的檢驗證書。‌
不可抗力條款是指合同訂立以後發生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責任‌,而對方無權要求賠償‌。一般來說‌,不可抗力來自兩個方面;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法。前者如水災、旱災、地震、海嘯泥石流等,後者如戰爭、暴動、罷工、政府禁令等‌法。不可抗力是一個有確切涵義的法律概念‌,‌並不是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可構成不可抗力‌。有時當事人在合同中改變了不可抗力概念通常的含義‌,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定明雙方公認的不可抗力事故‌。
仲裁條款
仲裁條款是雙方當事人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第三者進行裁決的意思表示‌法。商‌仲裁條款的主要內容有:仲裁機構、適用的仲裁程序規則、仲裁地點及裁決效力‌法。在國際貿易實踐中,仲裁機構、仲裁地點都由雙方約定產生‌,仲裁程序規則一般由選擇的仲裁機構決定,仲裁裁決的效力一般是一次性的、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凡訂有仲裁協議的雙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在營業地分處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由於各國政治、經濟、法律制度不同‌,‌就產生了法律衝突和法律適用問題‌。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宣布合同適用哪國的法律‌法。 12、合同生效條款
規定合同的生效條件、生效時間等內容,是商務合同條款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