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在價值法

內在價值法

內在價值法,經濟學術語,也稱為絕對價值法,指的是不管是以何種現金流EVA或股權現金資金流或公司自有現金流為基礎,對企業未來預期可能產生的現金流進行貼現,以貼現得到的價值的匯總作為企業當前的價值。

內在價值法計算


內在價值是指股票的市價超出行權價格的差額。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APB)第25號意見書《向職工發放股票的會計處理》規定,與股票期權有關的補償費用可採用內在價值法計算,即在計量日,只有當股票市價超過行權價格時,才確認並計量補償費用。但如果在計量日行權價格等於或高於股票市價,則不確認補償費用。所以內在價值法下多數固定型股票期權在授權日的內在價值為零,即股票市價和行權價格的差額為零。同時,應用內在價值法計量補償費用時,當股票市價發生變化時,內在價值也跟著變化,所以在每一個會計期末都需要對期權補償費用進行調整。
例:某公司於1995年12月1日與其高級管理人員簽訂了股票期權計劃書,允許高級管理人員購買公司面值為2元的普通股20000股。1996年1月1 日為股票期權的授權日,被授權人可以在未來10年內行權,行權價格為20元,授權日的股票價格為25元。同時,授權協議條款表明服務期滿2年後,授權人才有資格行權
1、在1996年1月1日(計量日)確認期權補償費為20000×(25-20)=100000元,並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遞延補償費用 100000
貸:股本——股票期權 100000
2、遞延補償費用作為所有者權益備抵賬戶,需要在管理人員的服務期內(2年)進行攤銷,在1996年12月31日和1997年12月31日的會計處理為:
借:遞延費用 50000
貸:遞延補償費用 50000
3、如果公司管理人員在1998年6月1日執行了全部股票期權的30%,其會計處理如下:
借:現金 120000
股本——股票期權 30000
貸:普通股 12000
資本公積——普通股溢價 138000
4、在期權到期前,如果公司管理人員沒有執行剩餘的股票期權,公司需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股本——股票期權 70000
貸:股本——到期股票期權 70000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公司管理者完成了授權時規定的勞務而沒有行權,根據公認會計原則,在期權到期時,不需調整補償費用;然而若管理者沒有完成授權時規定的勞務(如提前辭職離開公司),則已估計處理的補償費用必須調整。如假設公司管理者於1997年1月1日辭職離開公司,公司需作如下分錄以調整補償費用:
借:股本——股票期權 100000
貸:遞延費用 50000
遞延補償費用 50000
在資產負債表的“長期待攤費用”與“其他長期資產”兩欄中間加“遞延股票期權費用”反映企業所擁有的長期待攤的股票期權費用。在“負債及所有者權益”中的“股本”中反映企業經理人所擁有的股票的賬麵價值,在資本公積欄中反映經理人所擁有的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超過票麵價值的價值。
在損益表的管理費用中反映企業應攤銷的股票期權的相關費用。同時,各企業還應設計出反映股票期權的輔助報表。
會計報表附註中要充分揭示有關期權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業績等方面的影響,披露有關期權的基本情況,包括股票期權費用、行權期、行權價格和授予數量等。對已確認的期權要說明確認基礎和計量屬性,對尚未確認的要說明理由。使用公允價值法的企業還應披露報告日期期權的公允價值,取得公允價值的方法及假設,由於公允價值變化而產生的損益和處理方法,這些信息有助於股東了解公司整個的財務狀況。

內在價值法存在的缺點


1. 內在價值法無法真實地反映股票期權的成本。由於國外通常規定,確定性股票期權計劃的行權價不得低於期權發放日股票市價,因而股票期權在發放日的內在價值通常為零,但實際上該期權本身肯定是具有一定價值的。
2. 由於確定性股票期權計劃對員工而言更容易實現,所以其價值應大於不確定條件的股票期權計劃,但在內在價值法下,由於確定性股票期權行權價一般都等於(或大於)發放日的股票市價,內在價值不存在,往往不用確認費用,而不確定條件的期權計劃卻要確認更多的費用,這顯然不合情理。
3.從實踐來看,內在價值法難以適應複雜的股票期權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內在價值法和相對價值法的異同


內在價值法和相對價值法在實務中的使用範圍都很廣,各有利弊。內在價值法的優點在於可以通過一系列比較系統的,比較完整的模型運算來全面了解一個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同時如果模型的建立是正確的,模型的假設是準確的,那麼運用這種方法可以得到一個非常精準的結果;其缺點在於結果過多地依賴於假設,假設條件過大而且比較複雜,並且往往不能得到足夠的支撐這些假設的信息,因此這些假設的準確性就打了折扣。相對內在價值法,相對價值法最顯著的優點就是非常簡單、非常透明。選擇一個參照公司,以相同的市盈率或市凈率來對比一下,很快就能得出被評估公司的價值或價格,但是使用這種方法的難點在於這個世界上沒有兩家完全相同的公司,所以完全可比的公司是非常難以尋找的。退一步講,即使找到一組非常相似的公司來進行比較,這些可比公司之間的市場定價是否合理,合理的情況下又是否能作為目標公司的參照等問題都無法確定。並且一組可比公司之間本身的市場定價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別,這樣就給相對價值法在準確性上、可信度上造成一定的欠缺。在實踐領域,國內證券市場以前用的較多的是相對價值法,但是在國外投行的併購業務中,不管FDCF是多麼的困難,多麼的複雜,假設多麼多,公司價值分析仍然是一個經久不衰的工具。正因為內在價值法能夠全面了解公司,能夠防止分析人員或併購人員為缺乏支撐的決策提供保障,所以近幾年來在我國證券市場得到越來越多的全面的應用。

公司的內在價值判斷方法


一、成本法
成本法也稱重置成本法,使用這種方法所獲得的公司價值實際上是對公司賬麵價值的調整數值。這種方法起源於對傳統的實物資產的評估,如土地、建築物、機器設備等的評估,而且著眼點是成本。成本法的邏輯基礎是所謂“替代原則”:任何一個精明的潛在投資者,在購置一項資產時,他所願意支付的價格不會超過建造一項與所購資產具有相同用途的代替品所需的成本。因此,如果投資者的待購資產是全新的,其價格不會超過其替代資產的現行建造成本扣除各種損耗的餘額。
成本法在評估公司價值時的優點是賬麵價值的客觀性和可靠性。成本法以歷史成本帳麵價值為基礎,而會計學上對歷史成本原則的批評,直接導致了人們對成本法的種種非議。
歷史成本原則是現代會計核算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會計原則之一,在實踐中得到了廣泛的承認和應用。但是,對歷史成本原則的爭議卻從來沒有停止過。批評者認為,歷史成本的最大特點是面向過去。從會計確認的基礎看,歷史成本會計是建立在過去已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基礎上的。不論權責發生制還是收付實現制,都是針對已發生的過去交易而言的。前者指因過去交易而引起的權利和義務;後者指因過去交易而引起的現金收付。它們的共同特點是建立在已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的基礎上。
二、市場法
當未來自由現金流量實在難以計算時,分析家經常轉向市場。將目標公司與其他類似的上市公司進行比較,並選用合適的乘數來評估標的企業的價值,這就是公司價值評估的市場法。市場法的關鍵就是在市場上找出一個或幾十與被評估企業相同或相似的參照物企業;分析、比較被評估企業和參照物企業的重要指標,在此基礎上,修正、調整參照物企業的市場價值,最後確定被評估公司的價值。
市場法的邏輯依據也是“替代原則”。由於市場法是以“替代原則”為理論基礎,以市場上的實際交易價格為評估基準,所以市場法的假定前提是股票市場是成熟、有效的,股票市場管理是嚴密的,目標公司和參照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數據是真實可靠的。股票市場越發達、越完善、越有效,市場法評估的公司價值就越準確。在股票市場存在重大缺陷、不充分、不完善、缺乏效率的情況下,難以採用這種方法。
在運用市場法時,選擇什麼樣的公司作為參照物對分析的結果起著決定作用。交易所涉及的公司、市場壞境和結構方式各不相同,如何確定參照物呢?從內在價值的定義而言,可比公司意味著公司應當具有相似的未來現金流量模式,以及一定的經營風險財務風險。這些風險應當是相似的或者他們之間的差異是可以量化的,這樣才能對目標公司的現金流量採用合適的貼現率進行貼現。
除此之外,在非公開上市市場兼并中普遍存在的控制權溢價問題也無法在公司比較分析方法中發現出來。作為謹慎性原則的另一種表現,在決定兼并價格時通常要在交易價值的基礎上增加30%~50%的控制權溢價。當然,如果把參照物限定在最近發生兼并或收購活動的公司,那麼可比公司價值就變成了可比兼并價值。在這種模型中,可比性公司的權益市場價值和調整后的市場價值都是根據相關交易的收購價格計算得出的。由於交易本身考慮了各種定價信息,由此得出的交易乘數中已經包含了控制權溢價。
三、折現法
折現法(即收益法)是計算公司的內在價值是最妥當的方法。企業的內在價值即是其未來能產生的收益折現。折現法依據折現的對象的不同,又可以分為股利折現法、現金流折現法和以會計凈收益(利潤)為基礎的折現法。折現率則採用加權平均資本成本WACC)。
在三種折現法里,一般公認現金流折現法最科學合理。但是這種觀點的基本理由是認為只有現金是“真實的”,會計利潤不可靠,典型的論調是聲稱“現金流是至高無上”。這種觀點在已經發生的會計年度也許是正確的,但是在預期的世界里,難道現金流量的真實度就一定超過利潤嗎?事實上,預期現金流量是在預期凈收益的基礎之上調整而得出的。有研究指出,在三種折現法的對公司內在價值預測的差異最終將集中在上述公式的終值確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