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存款準備金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制度
法定存款準備金是指在存款擴張過程中,存款必然會有一部分以現金形式被提走,這叫現金漏出。現金的漏出構成中央銀行的現金負債,它與商業銀行的活期存款之比,稱現金漏出率。現金漏出相應地減少了商業銀行的負債,從而減弱了商業銀行貨幣擴張的源泉。現金漏出主要由非銀行部門可支配收入水平、預期機會成本的獲得、通貨膨脹程度和銀行業服務水平等因素所決定,當然也不否認中央銀行可通過各種手段作用於現金漏出,將它納入預定的軌道。
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實施對象。《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和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均應按規定的比例和期限向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繳存存款準備金。
存款準備金繳存範圍。我國現行的存款準備金制度,只對存款計提準備金。具體包括商業銀行吸收的一般存款,所謂一般存款是相對財政性存款而言的,包括企業存款、儲蓄存款、農村存款;信託投資機構吸收的信託存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聯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及聯社等集體金融組織吸收的各項存款。
中國人民銀行2015年9月11日發布公告決定,自2015年9月15日起改革存款準備金考核制度,由現行的時點法改為平均法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