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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差

中國唐宋元歷代封建政府徵收的代徭稅

科差是中國唐宋元歷代封建政府徵收的代徭稅。相似於更賦、力庸。初興於唐宋,但徵收面不廣,代役稅之外仍有徭役。降至元代遂成正式賦稅項目。徵收內容有包銀、俸鈔、絲料、戶鈔。一般按戶攤征,並視情況有所區別,其時,力役職役仍與科差並征。

主要內容


科差主要包括三項﹕絲料,包銀,俸鈔。

絲料

窩闊台汗滅金后,在1236年將北方原金統治區居民分封給諸王、貴族和功臣﹐規定居民每二戶出絲一斤輸於官。每五戶出絲一斤輸於本投下。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后﹐據郝經《河東罪言》,當時“諸道只納十戶四斤絲”,而平陽又改納金,以至百姓窮困。郝經於1260年使宋,不久即被南宋囚禁。本文應當作於出使之前。很可能憲宗時期絲料已經有所增加。合計每戶每年出絲料一斤六兩四錢(按一斤十六兩計算)﹐稱為二五戶絲。其中交給各投下的稱為五戶絲。凡不曾分撥與各投下的居民,也要交一斤六兩四錢絲,全數歸官府收受。諸投下應得五戶絲﹐原來可以直接派人去分封地征取,流弊極大。忽必烈即位后,下令二五戶絲全部上繳國庫,每歲令各投下差人到中書省驗數關支。

包銀

金朝滅亡前後,河北、山東軍閥林立,對人民肆意掠奪﹐賦稅名目極多,毫無限制。真定軍閥史氏對此加以改革,將各項賦稅合而為一﹐統一徵收,稱為包銀。以後其它各地軍閥也相繼施行。1251年﹐蒙古國漢地包銀額為每戶六兩,各地地方長官提出異議,改為四兩,並許一半折輸他物。忽必烈即位后,推行鈔法。包銀改為以鈔輸納,每戶鈔四兩。當時發行的中統鈔二兩(貫)同白銀一兩,所以實際上比原額減低了一半。元代紙幣不斷貶值,政府根據白銀與紙幣比值的變化而對包銀額加以調整。延佑七年(1320)又在江南徵收包銀,對象是商人和回回人戶,每戶銀二兩,摺合至元鈔十貫(等於中統鈔五十貫)。可以推知北方包銀也應改為同樣數額。江南包銀在至治二年(1322)即停徵。

俸鈔

蒙古政權統治下各級官吏並無俸祿,都以克剝人民為事。忽必烈即位后,始定官吏俸祿。至元四年(1267),令繳納包銀的民戶每四兩增納中統鈔一兩,稱為俸鈔,專作官吏俸祿之用。俸鈔實際上是包銀的一部分,所以一般記載只說科差包括絲料,包銀兩項。

歷史背景


民戶中根據交納科差種類、數量的區別和隸屬關係的不同﹐又有各種不同的名目。在各類戶中,包銀、絲料“俱各驗貧富品答均科”。也就是說﹐每戶的定額只是一個平均數,﹐實際上則是按各戶貧富不等、戶等高低而分別攤派不同的數額。據至元四年統計,科差所入絲一百零九萬六千四百八十九斤,鈔七萬八千一百二十六錠(一錠五十兩)。
窩闊台汗在1236年曾宣布“依仿唐租庸調之法”﹐來制定賦稅制度。元代有人說:“包銀,謂民納鈔。包以充差發,即古之庸也。絲線,亦差發,古之調也。”所謂“依仿唐租庸調之法”,只是一種強行的比附。實際上絲料、包銀之設,與庸、調無論是設立的緣起、還是計征的方法,都有很大不同。且包銀更不是在太宗時、而是要到憲宗時候才正式定製。﹐另一項賦稅名目元代北方稅糧,既有按地畝徵收、也有按人丁徵收。這是宋、金以來北方兩稅法在蒙初特殊環境下調整后的結果。但唐代租庸調以人丁為本﹐元代的科差則以戶為本(稅糧仍以人丁為本),而且收絲不收布,反映了北方家庭養蠶業的發達,這是兩者不同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