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農業局
汕尾市農業局
汕尾市農業局 是主管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加掛中共汕尾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牌子。局機關設置十一個行政科室。下轄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果樹研究所、種子站、農機監理所、農機學校等單位。市畜牧獸醫局歸口農業局管理、市扶貧辦掛靠農業局。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和市有關農業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開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改革與發展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農村體制改革。
(二)擬訂種植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有關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制定相關涉農政策。
(三)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工作,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經營權流轉、承包糾紛仲裁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與發展。
(四)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指導實施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方向和有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五)擬訂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提出農業產業保護、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和農產品進出口的政策建議,參與擬訂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六)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管理農業標準化工作,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七)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肥料、農藥、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的許可及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負責農業機械安全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八)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監測預警與防控。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植物防疫檢疫政策,指導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組織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監測、普查,依法負責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的有關工作。
(九)承擔農業救災復產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救災和災后恢復生產,承擔農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
(十)制定農業科技、農技推廣的規劃和有關政策,指導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科研、成果轉化、科技示範和技術推廣,組織引進國外農業優良品種與先進技術,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二)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塗、宜農濕地、牧草地和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主管的野生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牽頭擬訂農田基本建設規劃,指導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十三)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協調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發展,依法管理外來物種。
(十四)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會同有關部門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情況,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綜合分析和反映“三農”工作動態,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綜合協調市直涉農部門和中央駐汕涉農單位的有關工作。
(十五)組織開展農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六)指導扶貧開發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農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政務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擔行政審批綜合辦理有關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勞動工資和計劃生育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負責協調統計工作。
(二)農村改革協調指導科。
綜合協調市直涉農部門和中央、省駐汕涉農單位的有關工作;協調處理“三農”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審核有關部門起草的涉農政策建議;組織開展中央和省“三農”工作方針政策、決策部署貫徹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負責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的調研活動;研究提出農村改革與發展的相關政策建議;擬訂農村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有關試點、示範工作;協調推進農村經營管理制度、社會保障制度、金融保險制度和農林牧漁體制改革創新;研究提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統籌城鄉發展的相關政策建議;擬訂新農村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有關試點、示範工作。
(三)政策法規信息科。
組織開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研究,提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推進“三農”工作的政策建議;組織擬訂農業產業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農業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綜合分析和反映“三農”工作動態和信息,總結推廣“三農”工作先進經驗;提出主要農產品價格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政策建議;承擔有關統計工作,收集、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擬訂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體系建設規劃的相關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建設;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的有關工作。
(四)發展計劃科。
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引導農業結構調整;負責農業對外交流合作業務;組織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擬訂農業利用外資和招商規劃及有關政策,指導農業外資企業發展;組織舉辦農業對外經濟貿易洽談會及農業展覽、展銷。
(五)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科。
研究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協調農村土地承包、耕地經營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的政策措施,協調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業現代化建設;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監督管理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擬訂農村經濟組織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與改革;協調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工作;協調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建設和發展;組織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統計工作。
(六)科技教育科。
擬訂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承辦實施科教興農戰略工作;承擔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相關工作;組織實施農業科研、成果轉化、科技示範、技術推廣;組織引進國外農業優良品種與先進技術;承擔農業科技成果的管理、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外來物種的管理;協調農業教育培訓體系建設,參與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負責農用地、宜地濕地及農業生物物種、主管的野生植物保護、管理和生態農業建設工作;負責農村能源和農業環保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七)種植業管理科(掛市發展南亞熱帶作物辦公室)。
擬訂種植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組織實施種植業相關生產建設項目;協調農作物新品種和適用先進技術的引進、推廣工作;收集、發布農情信息,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組織肥料等產品的質量監督、檢驗、登記;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牽頭擬訂農田基本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發展節水農業工作;擬訂南亞熱帶作物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八)農業機械化管理辦公室(掛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擬訂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農機引進、示範、推廣、培訓工作;組織擬訂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實施農機產品的試驗、鑒定和認證管理;協調農機推廣體系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承擔農業機械化統計、農機事故統計;依法組織實施農機安全監理和質量監督,協調農機安全生產;承擔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機駕駛培訓機構的資格管理。
(九)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
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依法管理農業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組織編製、檢查和督促實施農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各專項預案;協調處置農業突發公共事件;組織實施農業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應急保障工作;協調縣農業應急工作;牽頭協調直屬單位及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財務與審計科。
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信貸等有關政策建議;編製市財政撥給農業各項經費以及本部門各項經費的預算、決算,負責局財務收支和資產管理,監督項目資金的使用;指導農業行業和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監督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內部審計。
(十一)植保科。
擬訂和組織實施農作物病蟲草鼠螺害防治措施,負責植保技術、新成果的推廣應用;搞好植保隊伍建設,提高技術水平;貫徹落實《植物檢疫條例》,開展檢疫對象的疫情普查,封鎖和消滅工作,做好產地檢疫、調運檢疫和簽證管理工作;組織農藥的質量監督、檢驗,新農藥、新農械的試驗、示範、推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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