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范仲淹研究會
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學術團體
中國范仲淹研究會,英文名為CHINA INSTITUTE OF FAN ZHONGYAN RESEARCH ,英文縮寫為CIFR。是從事范仲淹研究和教育工作的文化機構、專家、學者、相關研究人員自願組織的全國性、公益性、學術性社會團體;是經國家文化部批准、在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學術團體。
1、1998年5月8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中國范仲淹研究會籌委會成立大會暨《范文正公全集》重版首發式;
3、2006年12月8日,中國范仲淹研究會成立大會暨第一屆中國范仲淹國際學術論壇在中國藝術研究院舉行;(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第一屆研究會領導班子)。
4、2008年10月28日,第二屆中國范仲淹國際學術論壇在北京大學舉行;
5、2008年10月18日,由中國范仲淹研究會與中央電視台聯合攝製的三十集大型電視劇《范仲淹》在山東鄒平舉行啟動儀式;
6、2009年11月28日,第三屆中國范仲淹國際學術論壇在杭州舉行;
1、范敬宜: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教授;
2、王文章:中國藝術研究院院長、研究員;
3、范崇燕:中國兒童文化藝術促進會會長;
4、范國強:北京大學教育學博士、研究員;
5、陶文鵬: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6、江 坪:浙江新聞工作者協會主席、高級編審;
7、范敬中:蘇州市范仲淹研究會會長;
8、張 兵:中國攝影家雜誌社社長;
9、范建民:中國黃埔軍校研究會秘書長;
10、張希清:北京大學古代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11、羅炳良:北京師範大學史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12、王曾瑜:中國社會科學歷史研究所研究員;
13、張志和:國家行政學院史學博士、教授;
14、諸葛憶兵: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博士、教授;
15、陳飛龍:中國藝術研究院馬文所所長、研究員;
16、宋建林:中國藝術研究院馬文所研究員。
17、任大援:中國藝術研究院文化所研究員、《世界漢學》副主編;
18、鄭長鈴:中國藝術研究院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副主任、研究員
19、趙春強:中國藝術研究院《藝術評論》雜誌社社長;
20、馬 也:中國藝術研究院戲曲所研究員;
21、常豐威:中國藝術研究院黨辦主任;
22、賈磊磊:中國藝術研究院院長助理、文化發展戰略中心主任、研究員;
24、戴幼楠:中國藝術研究院辦公室副主任;
26、陳義敏:中國藝術研究院戲劇研究所原所長、研究員;
27、桑葉松:總政歌劇團國家一級指揮;
28、魏 鑫:中央電視台編導、詞作家;
29、張海波:北京海潤影視文化投資公司董事長;
30、喬還田:人民出版社歷史部主任、高級編審;
31、范振國:北京現代經典發展文化中心;
32、劉道興:河南省社科院副院長、河南省范仲淹文化研究會會長、研究員;
34、楊德堂:河南省范仲淹研究會執行會長;
35、任崇岳:河南省社科院歷史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36、鄭志強:河南省社科院《中州學刊》雜誌社社長、副研究員;
37、王養民:洛陽市范仲淹研究會會長;
38、范紅瑋:河南省伊川縣委宣傳部副部長;
39、范 章:洛陽市范仲淹研究會秘書長;
40、徐金星:河南省洛陽市河洛文化研究會副院長、教授
41、孫 綱:商丘市范仲淹研究會副會長;
42、楊林男:蘇州市碑刻博物館館長、高級政工師;
43、薛 梁:蘇州市天平山管理處主任;
44、顧蘇云:江蘇省蘇州市景范中學校長、高級教師;
45、范石甫:江蘇省金壇市文化局局長、國家一級美術師;
46、范建軍:江蘇省科學技術情報所副研究員;
47、陳元德:山東省鄒平縣政協主席;
48、曲延慶:山東省鄒平縣政協副主席;
49、朱鴻林:山東省鄒平縣《范仲淹在鄒平》作者;
50、范偉正:山東省日照市黨史研究室主任;
51、王賽時:山東省社科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
52、郭學信:山東聊城師範學院副院長、教授;
53、范廣照:杭州市財政學會會長;
54、李祝華:浙江省建德市黨史研究室主任;
55、盛久遠;浙江省歷史學會副秘書長;
56、包偉民:浙江省歷史研究學會會長、浙江大學歷史系副主任、教授;
57、李叢昕:安徽省蚌埠市人大教科文衛原主任、研究員;
58、楊國宜:安徽師範大學歷史系教授;
59、范循青:安徽省明光市二中副校長、詩人;
60、朱瑞熙:上海師範大學古籍研究所教授;
61、範文通:上海文史研究館副研究館員、書法家;
62、范秉寅:上海同濟大學管理學博士;
63、盧 荻:廣東省黨史研究室巡視員、教授;
64、范 英:廣東社科聯主任、教授;
65、劉文戈:甘肅省慶陽縣政協主席;
66、董 平:西安文理學院教授;
67、李勇先:四川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
68、毛麗婭:四川師範大學歷史旅遊學院博士、教授;
69、鄒律姿: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管理處主任、研究員;
73、陳澤凱:貴陽市文化局創作研究室主任、國家一級編劇
74、范良森:湖北省職業技術學院副院長;
75、范思宇:遼寧省瀋陽師範大學教授;
76、戴佳瑧:江西省高安市政協副主席、文史研究員;
77、范涌華:江西省高安市常委副市長;
78、黃四光:江西省高安市黨史辦主任;
79、余運財:江西省潘陽縣政協主席;
80、陳榮照:新加坡國立大學教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研究會名稱為:中國范仲淹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英文名字為FHING INSTITUE OF FAN ZHONGYAN REARCH英文縮寫為CIFH。
第二條:本會性質:是從事范仲淹研究和教育工作的文化機構和研究人員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全國性、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自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國及海外從事范仲淹研究的學者、專家、教育工作者和文化保護工作者,開展范仲淹思想文化的理論研究,弘揚范仲淹“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這一中華名族優秀傳統思想,進一步陶冶道德情操、提高整個民族的道德素養,為傳承和發揚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
第四條: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和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及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朝陽區惠新北里甲1號中國藝術研究院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
(一)、開展范仲淹思想文化的理論研究,積極為會員創造學術研究和論著發表的條件,採取創辦理論刊物和召開學術年會的方式,鼓勵會員撰寫更多更好的論文和論著。
(二)、採取教育和文藝等多種形式,宣傳作為中華民族優秀思想文化傳統的范仲淹“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先憂後樂”的精神和道德思想,並將其發揚光大,代代相傳。
(三)、促進全國各地范仲淹思想文物遺跡的保護和建設,使之成為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培養和提高人們的思想道德素質,尤其是培養和提高青少年的思想情操和道德素質。
(四)、加強海內外范仲淹思想文化研究機構和研究人員的交流與合作,開展學術交流與聯誼活動,使范仲淹“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先憂後樂”為代表的思想財富成為全人類共同的財富。
(五)、開展與其相關社團的交流活動,共同促進社會的繁榮與進步。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種類: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各地成立的地區性范仲淹文化機構可作為會員入會,其機構負責人為會員代表;范仲淹研究會專家可作為個人會員入會。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凡贊成本會章程,在范仲淹思想文化理論研究、教育普及、文藝創作、文物保護和組織工作等方面有一定的成就並自願加入本會者。
第九條:本會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由兩個會員以上推薦;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本會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交流和研究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和社會活動,提供有關材料;
(二)、向本會反映社會對范仲淹研究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三)、積極參加對全國各地范仲淹文化遺跡發現、保護和建設;
(四)、發現和培養新的理論研究人才,推薦會員輔導當地群眾開展思想道德教育活動;
(五)、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凡會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免去其會籍:
(一)、被剝奪公民權力者;
(二)、嚴重危害社會利益者;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工作者。
第十三章:會員如有利用本會名譽進行與本會無關的活動,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三次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因故委託人員參加除外),或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經常務理事會商討決定,可作退會處理。退會需交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會員代表大會的名額與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推薦或經民主推薦產生。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常務理事組成。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以及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成立辦事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會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方式進行。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必要時可臨時召集理事會會議。
(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二)、決定聘任名譽會長、顧問和榮譽會員。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必要時可臨時召開,常務理事可申請舉辦活動,申辦者提交申請書和詳細活動方案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設立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增設名譽會長,顧問、榮譽會員若干人。常務理事下設秘書處,設立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或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其他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職權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本會常務副會長經會長授權,可代會長職權,主持本會日常事務。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常務副會長開展工作,並經會長授權,主持副會長所在地區日常活動。
第三十一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本會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章 經 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資助;
(三)、國外僑胞、友人和國內有識之士的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單位會員會費繳納有困難的,應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后適當減免。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一)、資助聯誼活動及文化學術活動費用;
(二)、會員代表大會會務費用;
(三)、必要的慈善資助和工作開支;
(四)、范仲淹文化交流活動費用。
第三十六條: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配備具有專業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實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每年度出報表送主管的審計部門審核。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費不作為工資支出,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修改章程,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提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看,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06年12 月8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