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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卷
中華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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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法系,漢語詞語,拼音為zhōng huá fǎ xì,是中華民族數千年法律實踐的結晶,自原始社會末期至近代,源遠流長,獨樹一幟。以中國傳統思想為理論基礎,糅合了法家、道家、陰陽家學說的精華。總體精神和宏觀樣式上呈現出多元的特徵,尤其表現在支配法律實踐活動價值基礎上的雙元格局、法律規範內部的多層結構和法律規範與非法律規範互依互補的實施渠道。這些特徵是中國古代社會農耕生產、宗法家族、集權政體三合一的社會存在所決定的。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中華法系的多元性格仍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傳統習慣。原始社會長期處於一種“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無制令而民從”的狀態。當時,維持社會群體秩序,調整社會組織或社會成員之間的各種關係,主要依靠人們在長期的生產生活中約定俗成的傳統習慣和逐步形成的一些倫理道德觀念與日常行為規範,並憑藉社會組織內部的某些群體規則、氏族部落首領的威信以及社會輿論的監督力量加以維繫。夏商兩代的立法,就屬於早期習慣法的確認和改造階段,以源於夏商兩個部落的傳統習俗和倫理規範所構成的早期習慣法為主要法律淵源。
“刑始於兵”。這種說法表明,中國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為基本內容的法律,最初起源於戰爭或軍事行動的某些需要;中國最早的法,脫胎於戰爭或軍事行動中產生的軍法。由於戰爭或軍事行動作為一種重要的集體活動,需要高度嚴明的組織紀律、嚴格有序的行為規範和步調一致的行動規則,必須適用統一的軍事法律,指揮和協調全體參戰人員。這就是古人所說的“師出以律”。另一方面,無論戰時、戰後都需要及時處置敵人、俘虜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軍事指揮官在行使軍事執法權的同時,也就成為行使司法裁判權和刑罰執行權的法官或獄官,某些軍法實際上就是懲治違法行為的刑法。這就是古人所說的“兵獄同制”。
禮。來自儒家禮制的宗法倫理精神是中華法系的基本特徵。這種被稱作“禮”的精神成為確認權利義務以及行為是非功過、衡量違法犯罪和制定司法程序的最高準則。有“禮源於祭祀”之說。“周公制禮作樂”,建立起了一套系統詳備的典章文物制度和禮儀道德規範,有效維護統治階級權益,維護宗法等級秩序,調整人們之間的社會關係與法律關係。周代可謂“禮治”時代。此後,自西漢開始形成儒法合流、“禮法合治”,並形成了“禮法合治”的雙元的法律價值觀。
西周建國伊始,便締造了以井田制為根基,以分封制和世卿世祿為基本設計,以宗法血緣關係為紐帶的家國一體的宗法貴族政體。在這種政體之下,“禮”成為國家社會最高的政治原則和法律精神。“禮”是政治規範,也是社會生活規範;既維護分封等級制度,防止僭越,穩定統治秩序,又區別人們社會身份,確定權利義務,確認人們行為正確或錯誤、合法或違法。從而使當時的法律從內容到程序都浸透著“禮”的差異性精神。春秋後期,以孔子為首的儒家學派試圖損益西周禮制,來恢復周公時代的社會秩序。但是,在鐵器牛耕推廣、土地私有被確認合法、新興地主階級崛起的大變革時代,禮崩樂壞、禮樂征伐自諸侯出,想重建禮樂制度來束縛住迸發的生產力怪獸是不可能的,宗法貴族政體被專制政體所取代。
法家思想對中華法系也有重要影響。戰國時期,兼并戰爭盛行,各諸侯國積極探求富國強兵之道。法家思想順應歷史潮流,登上歷史舞台。法家學派的人物們提出以法治國,把法律視為一種維護君主權威、穩定社會統治秩序的強制性工具。這種思想影響了整個專制社會,成為中央集權者維護統治秩序的主要手段。當然,法家思想的精華在21世紀仍有借鑒意義。法家思想對於一個國家的政治、文化、道德方面的約束還是很強的,對現代法制的影響也很深遠。
中華法系
中國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西周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奴隸制時代的法律制度。在時間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紀到公元前771年這一歷史階段。中國早期法制的突出特點,是以習慣法為基本形態,法律不向民眾公開,法律和司法審判的神權色彩濃厚。
夏商兩代的立法,屬於早期習慣法的確認和改造階段,以源於夏商兩個部落的傳統習俗和倫理規範所構成的早期習慣法為主要法律淵源。此外,夏王、商王的命令或指示也是一種重要法律淵源,而且法律效力高於其他法律形式。夏商兩代的王命,主要包括軍法命令性質的“誓”、政治文告類的“誥”、訓示臣民的“訓”等多種形式。關於夏商兩代的刑,《左傳》昭公六年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的記載。”根據《竹書紀年》的記載,商代第二十四代王祖甲二十四年,就曾“重作湯刑”。夏王朝前後存在約四百年時間。在此期間,中國早期的刑罰制度、監獄制度都有了一定的發展。商取代夏以後維持了將近六百年。在繼承夏代法制經驗的基礎上,商代在罪名、刑罰以及司法體制訴訟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長足進展。20世紀初出土的甲骨文資料證明,商代的刑法及訴訟制度已經比較完備。
中國早期法制的鼎盛時期是在西周。在中國歷史上,西周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歷史階段。在西周政權存續的三個多世紀里,中國傳統的統治方式、治國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經初步形成,作為傳統文化基石的哲學思想、倫理道德觀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在此時發端。從法律上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內容都達到了早期法制的頂峰。在西周時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法制指導思想、老幼犯罪減免刑罰、區分故意和過失等法律原則,以及“刑罰世輕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當時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對中國後世的法制也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動蕩、大變革時期,是一個有破有立的偉大時代。“破”的對象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國一體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等各個層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戰。在法制方面,以反對“罪刑擅斷”、要求“法佈於眾”為內容的公布成文法運動勃然興起。鄭國子產“鑄刑書”、鄧析著“竹刑”及晉國“鑄刑鼎”等,都是這一法制變革運動的代表性成果。自春秋以後,中國開始有了向全社會公布的成文法,從此,中國的法律開始由原來的不公開的狀態,過渡到以成文法為主體的狀態。在從戰國到清代後期這兩千多年中,無論是法律理論、立法技術、法制規模,還是法律內容、司法體制等各個方面,都有了根本性的變化。我們通常所說的“傳統法律文化”、“傳統法律制度”,其主體就是在這一時期形成、發展和成熟的。
戰國時期,早期習慣法向成文法進一步轉變。繼春秋後期取得公布成文法的立法成就之後,在法家倡導的重刑主義“法治”思想指導下,戰國時期各主要諸侯國先後對舊有法律制度進行了系統的變革,陸續制定和頒布了一批成文法典。社會變革的許多重要成果,中國的許多思想文化精華都出自這個時期。在法制方面,“立”主要表現為以成文法為主體的新的法律體制開始在更大的範圍內、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起來。其中,戰國初年魏國李悝制定的《法經》,就是戰國時期法制變革運動的代表性成果。另外,在整個中國古代社會中,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這一時期內成熟並在政治舞台上發揮廣泛的影響。
這是中國古代成文法法律體系全面確立時期。時間上包括自公元前221年至公元220年這段歷史時期。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以中央集權為特徵的統一的中央集權王朝,確立了以後幾千年中國傳統政治格局和政治模式。在指導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學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論,而且在實踐上貫徹得比較徹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自然地帶有明顯的法家色彩。所以,從整個中國法制史上看,秦代法制特色是極為鮮明的。自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出土以後,許多以前鮮為人知的秦代法律得以重現於世。從這些珍貴文物資料中可以看出,秦代的法治觀念極深,法律制度也很嚴密。
兩漢時期,中國古代法制在秦代法制的基礎上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從總體上看,漢代的法律制度從風格上可以分為前、后兩個時期。前期是指在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前,主要是“漢承秦制”,就是在秦代留下的法律框架內進行局部改造,形成了一套與秦代法制有根本差別的法律體制。後期則是指在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後,在指導思想上接受儒家的理論,使儒學成為官方的、正統的政治理論,從此,漢代的法律制度在理論、制度上開始“儒家化”。經過“儒家化”以後的法律制度,在許多方面不同於秦代及漢初的法家化的法律。而且,漢代以後的中國古代法律,都是沿著儒家化的方向逐步發展的。所以,漢代法制在中國法制史上也具有重要地位。
這是中國傳統法制迅速發展的階段。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大動蕩的時代,在時間上包括自公元221年曹魏立國到公元581年隋文帝結束南北分裂、重新統一中國這段歷史時期。在這段時間裡,雖然政權快速變更,局勢持續動蕩,但法律制度仍然在動蕩的年代里得到了巨大的發展。首先,立法技術不斷提高,法律理論也有明顯發展。其次,具體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得到加強。一些重要的制度,比如“八議”、“官當”、“重罪十條”等已經成為成熟的制度。這一時期法制的發展與進步,為隋唐之際中國古代法制走向成熟奠定了重要基礎。
以中國傳統的儒家思想為理論基礎,糅合了法家、道家、陰陽家學說的精華,擺脫了宗教神學的束縛。維護綱常禮教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內容。由漢至隋盛行的引經斷獄,以突出的形式表現了儒家思想對於封建法制的強烈影響。中國封建法律體系中沒有西方中世紀法律體系中帶有濃厚神權色彩的宗教法規。在中國,早在奴隸制末期神權法思想已經發生動搖。顓頊時的“絕地天通”標誌著人神分離、中國人的哲學觀念發生重大轉變;“周公制禮作樂”將原始宗教的習慣性規則理性化,將宗教與世俗分離。宗族觀念、祖先崇拜、綱常名教代替了以神為偶像的宗教,在中國人的精神世界中佔據主導地位。
體現了濃厚的綱常倫理色彩。主要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和法律儒家化雙向運動。前者指將儒家的德禮思想、規則、原則引入法律,並以此作為解釋法律和審案斷案的依據,使禮法逐漸融合。後者指法律逐漸具有儒家人倫道德的特性,法律以儒家思想為指導原則和主要內容。
以國家法為主體的同時,確認“民間法”的效力。中國地域遼闊,民族眾多,風土各異,中央政府的掌控力有限,成文法的調節功能也有限,不能僅靠國家成文法調整複雜的社會關係。同時,以血緣為紐帶形成的宗法家族是構成王朝的基本單位,在長期的發展中,形成了一套自我調節的規範——族規家法。封建統治者常常利用宗法家族的力量統治基層,穩住大廈的地基。因此,族規家法作為家族自我調節、自我約束的規範,受到了統治者的重視。而且,族規家法的內容不外乎是強調綱常倫理、忠君愛國、個人修養,這與統治者的利益是一致的,其效力自然也得到了統治者的認可。除了族規家法,各種民間性組織制定的規範、村規鄉約、各種風俗習慣的效力也得到了認可。由宋迄清,形形色色的“民間法”是對國家法的重要補充,在封建法律體系中佔有特殊的地位。
中央機構具有最終立法權審判權。在專制政體之下,皇帝作為最高的立法者、審判者,所發詔、令、敕、諭是最權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可以立法、廢法,但所立廢不能與祖宗之法相抵觸;或者親自主持庭審,或者以“詔獄”的形式,敕令大臣代為審判,一切重案會審的裁決與死刑的複核均須上報到中央的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再上奏皇帝,皇帝根據所反映情況加重或減輕刑罰。皇帝可以對特定人群進行大赦和特赦,倚仗皇權的宗室子弟、權臣、宦官、外戚等干涉正常的立法、執法、司法活動,嚴重影響法律權威,體現極大的不公平。
法律對特定人群的豁免與議罪制度,封建時代主要體現了官僚、貴族享有法定特權,良、賤同罪異罰。中國古代法律從維護等級制度出發,賦予貴族官僚以各種特權。從曹魏時起,以《周禮》八闢為基礎的“八議”(即議親(皇親國戚)、議故(皇帝的故舊)、議賢(德行修養高的人)、議能(才能卓越的人)、議功(功勛卓著的人)、議貴(三品以上的官員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議勤(勤謹辛勞的人)、議賓(前朝國君的後裔被尊為國賓的)減輕或免予處罰。)制度首次正式定入國家法典,使官僚貴族的司法特權逐步法律化、制度化。至隋唐已確立了“議”、“請”、“減”、“贖”、“官當”等一系列按品級減免罪刑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從法律上劃分良賤,名列賤籍者在法律上受到種種歧視,同樣的犯罪,以“良”犯“賤”,處刑較常人相犯為輕;以“賤”犯“良”,處罰較常人為重。中國的封建法律,同世界上其他封建法律一樣,是以公開的不平等為標誌的。
諸法合體,混合編纂法典。從戰國李悝的《法經》起,直到最後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訴訟等方面的內容。這種諸法合體的混合編纂形式,貫穿整個封建時代,直到20世紀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變。中國傳統法制強調法的功能主要是治民,法主要是治老百姓而不是治官的工具。在綱常禮教盛行的古代,更多地強調人民對君王、對官吏、對家族長輩的義務,忽視了人的權利;自給自足的農耕經濟也不需要太多的商品交換。故中國古代法以刑法為主,民法很不發達。法家代表人物韓非子說過,法以治民,術以治官。也就是說,治官主要依靠權術,依靠政治手段,而缺少治官制權的法律。至於唐六典、明清會典等,雖然有不少規範官吏行為的規範,這些規範可認為具有行政法的某些特徵,但與現代意義上的行政法相去甚遠。
司法權不獨立。在漫長的封建時代,司法機關很難獨立行使職權。中央雖設有專門的司法機關,但它的活動或為皇帝所左右,或受宗室、外戚、宦官、權臣干涉,或受中央行政機關牽制。至於地方則由行政長官兼理司法事務,二者直接合一。宋、明、清的路省一級雖專設司法官,實際仍是同一級行政機關的附庸。在封建時代,中央司法機關的許可權不斷分散,地方司法許可權不斷縮小,這是封建專制主義不斷強化的結果。
中華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源遠流長,獨樹一幟,為人類法治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古代中國國力長期居於東亞、甚至世界前列,形成了以中國為核心的東亞儒家文明圈。中國的法律制度自然而然地影響到周邊國家,其中以唐律為甚。作為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國界,對亞洲諸國產生了重大影響。朝鮮《高麗律》篇章內容都取法於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寶律令》,也以唐律為藍本。越南李太尊時期頒布的《刑書》,大都參用唐律。從唐朝起,中國法典的先進性、科學性受到相鄰國家的尊重,並被奉為母法,相鄰各國均成為中華法系所覆蓋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