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於2005年5月經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實施,適用於全國範圍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
目錄
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2006年1月10日)
1 總則
1.1
編製目的
1.2
編製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和《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國範圍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洪水、漬澇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災害)、颱風暴潮災害、乾旱災害、供水危機以及由洪水、風暴潮、地震、恐怖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供水水質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災害。
1.4
工作原則
1.4.1 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防汛抗旱並舉,努力實現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轉變,由單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轉變,不斷提高防汛抗旱的現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糧食生產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結合的原則。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1.4.5 堅持依法防汛抗旱,實行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主要承擔防汛抗洪的急難險重等攻堅任務。
1.4.6 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後生產,先地表、后地下,先節水、后調水,科學調度,優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
1.4.7 堅持防汛抗旱統籌,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儘可能利用洪水資源;以法規約束人的行為,防止人對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資源又保護水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國務院設立國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流域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有關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單位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國家防總)負責領導、組織全國的防汛抗旱工作,其辦事機構國家防總辦公室設在水利部。國家防總主要職責是擬訂國家防汛抗旱的政策、法規和制度等,組織制訂大江大河防禦洪水方案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的調水方案,及時掌握全國汛情、旱情、災情並組織實施抗洪搶險及抗旱減災措施,統一調控和調度全國水利、水電設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組織災后處置,並做好有關協調工作。
長江、黃河、松花江、淮河等流域設立流域防汛總指揮部,負責指揮所管轄範圍內的防汛抗旱工作。流域防汛總指揮部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該江河流域管理機構的負責人等組成,其辦事機構設在流域管理機構。
有防汛抗旱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揮部由本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當地駐軍、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等組成,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水利部門所屬的各流域管理機構、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施工單位以及水文部門等,汛期成立相應的專業防汛抗災組織,負責本流域、本單位的防汛抗災工作;有防洪任務的重大水利水電工程、有防洪任務的大中型企業根據需要成立防汛指揮部。針對重大突發事件,可以組建臨時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應急處理工作。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預防預警信息
3.1.1 氣象水文海洋信息
各級氣象、水文、海洋部門應加強對當地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並將結果及時報送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當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水旱災害和風暴潮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提早預警,通知有關區域做好相關準備。當江河發生洪水時,水文部門應加密測驗時段,及時上報測驗結果,雨情、水情應在2小時內報到國家防總,重要站點的水情應在30分鐘內報到國家防總,為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適時指揮決策提供依據。
3.1.2 工程信息
當江河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各級堤防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監測,並將堤防、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報上級工程管理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大江大河幹流重要堤防、涵閘等發生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后4小時內報到國家防總。
當堤防和涵閘、泵站等穿堤建築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決口時,工程管理單位應迅速組織搶險,並在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預警,同時向上級堤防管理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準確報告。
當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應按照有管轄權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准的洪水調度方案調度,其工程運行狀況應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當水庫出現險情時,水庫管理單位應立即在第一時間向下游預警,並迅速處置險情,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大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后4小時內上報到國家防總。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潰壩時,應提早向水庫潰壩洪水風險圖確定的淹沒範圍發出預警,為群眾安全轉移爭取時間。
3.1.3 洪澇災情信息
(1)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受災人口以及群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電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2)洪澇災情發生后,有關部門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洪澇受災情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並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立即上報,重大災情在災害發生后4小時內將初步情況報到國家防總,並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核實后及時上報,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規定上報洪澇災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乾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範圍、影響人口,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掌握水雨情變化、當地蓄水情況、農田土壤墒情和城鄉供水情況,加強旱情監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規定上報受旱情況。遇旱情急劇發展時應及時加報。
3.2
預防預警行動
3.2.1 預防預警準備工作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落實防汛抗旱責任人、防汛抗旱隊伍和山洪易發重點區域的監測網路及預警措施,加強防汛專業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
(3)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水庫、涵閘、泵站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在有堤防防護的大中城市及時封閉穿越堤防的輸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溝;對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險工程,要落實安全度汛方案。
(4)預案準備。修訂完善各類江河湖庫和城市防洪預案、颱風暴潮防禦預案、洪水預報方案、防洪工程調度規程、堤防決口和水庫垮壩應急方案、蓄滯洪區安全轉移預案、山區防禦山洪災害預案和抗旱預案、城市抗旱預案。研究制訂防禦超標準洪水的應急方案,主動應對大洪水。針對江河堤防險工險段,還要制訂工程搶險方案。
(5)物料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儲備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點部位應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料,以應急需。
(6)通信準備。充分利用社會通信公網,確保防汛通信專網、蓄滯洪區的預警反饋系統完好和暢通。健全水文、氣象測報站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的及時傳遞。
(7)防汛抗旱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信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現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時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強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對在江河、湖泊、水庫、灘塗、人工水道、蓄滯洪區內建設的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編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對未經審批並嚴重影響防洪的項目,依法強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預警
(1)當江河即將出現洪水時,各級水文部門應做好洪水預報工作,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洪水走勢,為預警提供依據。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發布範圍,按照許可權向社會發布。
(3)水文部門應跟蹤分析江河洪水的發展趨勢,及時滾動預報最新水情,為抗災救災提供基本依據。
3.2.3 漬澇災害預警
當氣象預報將出現較大降雨時,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漬澇災害預警區域、級別,按照許可權向社會發布,並做好排澇的有關準備工作。必要時,通知低洼地區居民及企事業單位及時轉移財產。
3.2.4 山洪災害預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災害威脅的地方,應根據山洪災害的成因和特點,主動採取預防和避險措施。水文、氣象、國土資源等部門應密切聯繫,相互配合,實現信息共享,提高預報水平,及時發布預報警報。
(2)凡有山洪災害的地方,應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國土資源、水利、氣象等部門編製山洪災害防禦預案,繪製區域內山洪災害風險圖,劃分並確定區域內易發生山洪災害的地點及範圍,制訂安全轉移方案,明確組織機構的設置及職責。
(3)山洪災害易發區應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觀測措施,汛期堅持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降雨期間,加密觀測、加強巡邏。每個鄉鎮、村、組和相關單位都要落實信號發送員,一旦發現危險徵兆,立即向周邊群眾報警,實現快速轉移,並報本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以便及時組織抗災救災。
3.2.5 颱風暴潮災害預警
(1)根據中央氣象台發布的颱風(含熱帶風暴、熱帶低壓等)信息,省級及其以下有關氣象管理部門應密切監視,做好未來趨勢預報,並及時將颱風中心位置、強度、移動方向和速度等信息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可能遭遇颱風襲擊的地方,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加強值班,跟蹤颱風動向,並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發布。
(3)水利部門應根據颱風影響的範圍,及時通知有關水庫、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做好防範工作。各工程管理單位應組織人員分析水情和颱風帶來的影響,加強工程檢查,必要時實施預泄預排措施。
(4)預報將受颱風影響的沿海地區,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做好防颱風工作。
(5)加強對城鎮危房、在建工地、倉庫、交通道路、電信電纜、電力電線、戶外廣告牌等公用設施的檢查和採取加固措施,組織船隻回港避風和沿海養殖人員撤離工作。
3.2.6蓄滯洪區預警
(1)蓄滯洪區管理單位應擬訂群眾安全轉移方案。
(2)蓄滯洪區工程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運行監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3)運用蓄滯洪區,當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啟動預警系統,按照群眾安全轉移方案實施轉移。
3.2.7 乾旱災害預警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針對乾旱災害的成因、特點,因地制宜採取預警防範措施。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建立健全旱情監測網路和乾旱災害統計隊伍,隨時掌握實時旱情災情,並預測乾旱發展趨勢,根據不同乾旱等級,提出相應對策,為抗旱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加強抗旱服務網路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化服務組織建設,以防範乾旱災害的發生和蔓延。
3.2.8 供水危機預警
當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壞、供水線路中斷、供水水質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現供水危機,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社會公布預警,居民、企事業單位做好儲備應急用水的準備,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的準備。
3.3
預警支持系統
3.3.1 洪水、乾旱風險圖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研究繪製本地區的城市洪水風險圖、蓄滯洪區洪水風險圖、流域洪水風險圖、山洪災害風險圖、水庫洪水風險圖和乾旱風險圖。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以各類洪水、乾旱風險圖作為抗洪搶險救災、群眾安全轉移安置和抗旱救災決策的技術依據。
3.3.2 防禦洪水方案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需要,編製和修訂防禦江河洪水方案,主動應對江河洪水。
3.3.3 抗旱預案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編製抗旱預案,以主動應對不同等級的乾旱災害。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4.1.2 進入汛期、旱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災情,並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程序。
4.1.3 國務院和國家防總或流域防汛指揮機構負責關係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調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調度由所屬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必要時,視情況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直接調度。防總各成員單位應按照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職責分工開展工作並及時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4.1.4 洪澇、乾旱等災害發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抗洪搶險、排澇、抗旱減災和抗災救災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澇、乾旱等災害發生后,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可越級上報,並同時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任何個人發現堤防、水庫發生險情時,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4.1.6 對跨區域發生的水旱災害,或者突發事件將影響到鄰近行政區域的,在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情況。
4.1.7 因水旱災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陸交通事故等次生災害,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採取有效措施切斷災害擴大的傳播鏈,防止次生或衍生災害的蔓延,並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4.2
Ⅰ級應急響應
4.2.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Ⅰ級響應
(1)某個流域發生特大洪水;
(2)多個流域同時發生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幹流重要河段堤防發生決口;
(4)重點大型水庫發生垮壩;
(5)多個省(區、市)發生特大幹旱;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發生極度乾旱。
4.2.2 Ⅰ級響應行動
(1)國家防總總指揮主持會商,防總成員參加。視情啟動國務院批准的防禦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應急工作部署,加強工作指導,並將情況上報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防總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調度,並在24小時內派專家組赴一線加強技術指導。國家防總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每天在中央電視台發布《汛(旱)情通報》,報道汛(旱)情及抗洪搶險、抗旱措施。財政部門
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國家防總辦公室為災區緊急調撥防汛抗旱物資;鐵路、交通、民航部門為防汛抗旱物資運輸提供運輸保障。民政部門及時救助受災群眾。衛生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專業防治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國家防總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2)相關流域防汛指揮機構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為國家防總提供調度參謀意見。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支援地方抗洪搶險、抗旱。
(3)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流域防汛指揮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啟動Ⅰ級響應,可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的相關規定,行使權力。同時,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動員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及時控制險情,或組織強化抗旱工作。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或駐點具體幫助重災區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國家防總。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4.3
Ⅱ級應急響應
4.3.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Ⅱ級響應
(1)一個流域發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幹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發生決口;
(3)數省(區、市)多個市(地)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庫發生垮壩;
(5)數省(區、市)多個市(地)發生嚴重乾旱或一省(區、市)發生特大幹旱;
(6)多個大城市發生嚴重乾旱,或大中城市發生極度乾旱。
4.3.2 Ⅱ級響應行動
(1)國家防總副總指揮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指導,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國務院並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國家防總加強值班,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的調度,並在24小時內派出由防總成員單位組成的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國家防總辦公室不定期在中央電視台發布汛(旱)情通報。民政部門及時救助災民。衛生部門派出醫療隊赴一線幫助醫療救護。國家防總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2)相關流域防汛指揮機構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做好洪水預測預報,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支援地方抗洪搶險、抗旱;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為國家防總提供調度參謀意見。
(3)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情況,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行使相關權力。同時,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加強防守巡查,及時控制險情,或組織加強抗旱工作。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相關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國家防總。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4.4
Ⅲ級應急響應
4.4.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Ⅲ級響應
(1)數省(區、市)同時發生洪澇災害;
(2)一省(區、市)發生較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幹流堤防出現重大險情;
(4)大中型水庫出現嚴重險情或小型水庫發生垮壩;
(5)數省(區、市)同時發生中度以上的乾旱災害;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時發生中度乾旱;
(7)一座大型城市發生嚴重乾旱。
4.4.2 Ⅲ級響應行動
(1)國家防總秘書長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國務院並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國家防總辦公室在24小時內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指導地方防汛抗旱。
(2)相關流域防汛指揮機構加強汛(旱)情監視,加強洪水預測預報,做好相關工程調度,派出工作組、專家組到一線協助防汛抗旱。
(3)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防汛搶險或組織抗旱,派出工作組、專家組到一線具體幫助防汛抗旱工作,並將防汛抗旱的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國家防總。省級防汛指揮機構在省級電視台發布汛(旱)情通報;民政部門及時救助災民。衛生部門組織醫療隊赴一線開展衛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4.5
Ⅳ級應急響應
4.5.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Ⅳ級響應
(1)數省(區、市)同時發生一般洪水;
(2)數省(區、市)同時發生輕度乾旱;
(3)大江大河幹流堤防出現險情;
(4)大中型水庫出現險情;
(5)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時因旱影響正常供水。
4.5.2 Ⅳ級響應行動
(1)國家防總辦公室常務副主任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加強對汛(旱)情的監視和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並將情況上報國務院並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
(2)相關流域防汛指揮機構加強汛情、旱情監視,做好洪水預測預報,並將情況及時報國家防總辦公室。
(3)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預案採取相應防守措施或組織抗旱;派出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並將防汛抗旱的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國家防總辦公室。
4.6
信息報送和處理
4.6.1 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4.6.2 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翔實,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後補報詳情。
4.6.3 屬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按分管許可權,分別報送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值班室負責處理。凡因險情、災情較重,按分管許可權一時難以處理,需上級幫助、指導處理的,經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審批后,可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值班室上報。
4.6.4 凡經本級或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採用和發布的水旱災害、工程搶險等信息,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調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4.7
指揮和調度
4.7.1 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在採取緊急措施的同時,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收集、掌握相關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並及時上報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
4.7.2 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應迅速上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質,預測事態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並按規定的處置程序,組織指揮有關單位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迅速採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4.7.3 發生重大水旱災害后,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工作,必要時成立前線指揮部。
4.8
搶險救災
4.8.1 出現水旱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后,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事件的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並立即與相關部門聯繫。
4.8.2 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事件具體情況,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供當地政府或上一級相關部門指揮決策。
4.8.3 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迅速調集本部門的資源和力量,提供技術支持;組織當地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開展現場處置或救援工作。大江大河幹流堤防決口的堵復、水庫重大險情的搶護應按照事先制定的搶險預案進行,並由防汛機動搶險隊或抗洪搶險專業部隊等實施。
4.8.4 處置水旱災害和工程重大險情時,應按照職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各單位或各部門應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
4.9
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4.9.1 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高度重視應急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應用。
4.9.2 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況作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前,應採取防護措施以保證自身安全。參加一線抗洪搶險的人員,必須穿救生衣。當現場受到污染時,應按要求為搶險人員配備防護設施,撤離時應進行消毒、去污處理。
4.9.3 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做好群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
4.9.4 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當地政府和上級領導機構的指令,及時發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
4.9.5 對轉移的群眾,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提供緊急避難場所,妥善安置災區群眾,保證基本生活。
4.9.6 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衛生部門加強受影響地區的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病措施,並派出醫療小分隊,對受傷的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必要時,事發地政府可緊急動員當地醫療機構在現場設立緊急救護所。
4.10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10.1 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當地政府批准,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
4.10.2 必要時可通過當地人民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
4.11
信息發布
4.11.1 防汛抗旱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4.11.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動態等,由國家防總統一審核和發布;涉及水旱災情的,由國家防辦會同民政部審核和發布。
4.11.3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投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11.4 地方信息發布:重點汛區、災區和發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動態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核和發布;涉及水旱災情的,由各地防汛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民政部門審核和發布。
4.12
應急結束
4.12.1 當洪水災害、極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時,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視汛情旱情,宣布結束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
4.12.2 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抗旱期規定徵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4.12.3 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協助當地政府進一步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修復水毀基礎設施,儘可能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5 應急保障
5.1
通信與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運營部門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暢通的責任。
5.1.2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
5.1.3 出現突發事件后,通信部門應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努力保證防汛抗旱通信暢通。必要時,調度應急通信設備,為防汛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簡訊等手段發布信息,通知群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5.2.1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對歷史上的重點險工險段或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應提前編製工程應急搶險預案,以備緊急情況下因險施策;當出現新的險情后,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優化除險方案,並由防汛行政首長負責組織實施。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抗旱設備、物資和救生器材,應能滿足搶險急需。
5.2.2 應急隊伍保障
在抗旱期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動員社會公眾力量投入抗旱救災工作。
5.2.3 供電保障
電力部門主要負責抗洪搶險、搶排漬澇、抗旱救災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5.2.4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主要負責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救災物資運輸;蓄滯洪區分洪時,負責群眾安全轉移所需地方車輛、船舶的調配;負責分泄大洪水時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負責大洪水時用於搶險、救災車輛、船舶的及時調配。
5.2.5 醫療保障
醫療衛生防疫部門主要負責水旱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衛生隊赴災區巡醫問診,負責災區防疫消毒、搶救傷員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做好水旱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抗洪抗旱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組織搞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戒嚴、警衛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5.2.7 物資保障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應按規範儲備防汛搶險物資,並做好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的有關工作。防汛物資管理部門應及時掌握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高科技含量。
乾旱頻繁發生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貯備一定數量的抗旱物資,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調用。
嚴重缺水城市應當建立應急供水機制,建設應急供水備用水源。
5.2.8 資金保障
(1)中央財政安排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用於補助遭受特大水旱災害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進行防汛搶險、抗旱及中央直管的大江大河防汛搶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於本行政區域內遭受嚴重水旱災害的工程修復補助。
(2)國家設立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大江大河重點治理工程維護和建設,以及其他規定的水利工程的維護和建設。
5.2.9 社會動員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防汛抗旱的責任。
(2)汛期或旱季,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水旱災害的發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組成部門,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抗旱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
(4)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關鍵時刻,各級防汛抗旱行政首長應靠前指揮,組織廣大幹部群眾奮力抗災減災。
5.3
技術保障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建立專家庫,當發生水旱災害時,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調度,派出專家組,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5.4 宣傳、
培訓和演習
5.4.1 公眾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災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眾信息交流,實行分級負責制,一般公眾信息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
(2)當主要江河發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漲趨勢;山區發生暴雨山洪,造成較為嚴重影響;出現大範圍的嚴重旱情,並呈發展趨勢時,按分管許可權,由本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發布汛情、旱情通報,以引起社會公眾關注,參與防汛抗旱救災工作。
5.4.2 培訓
(1)採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培訓。
(2)培訓工作應做到合理規範課程、考核嚴格、分類指導,保證培訓工作質量。
(3)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採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培訓。
5.4.3 演習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習,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
(2)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地每年進行抗洪搶險演習。
(3)多個部門聯合進行的專業演習,一般2~3年舉行一次,由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
6 善後工作
發生水旱災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複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後工作。
6.1
救災
6.1.1 民政部門負責受災群眾生活救助。應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群眾,作好受災群眾臨時生活安排,負責受災群眾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保證災民有糧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實解決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問題。
6.1.2 衛生部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6.1.3 當地政府應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
6.2
防汛搶險物料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搶險物料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6.3
水毀工程修復
6.3.1 對影響當年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儘快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做到恢復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應儘快恢復功能。
6.3.2 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應儘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6.4
蓄滯洪區補償
全國重點蓄滯洪區分洪運用后,按照《蓄滯洪區補償暫行辦法》進行補償。其他蓄滯洪區由地方人民政府參照《蓄滯洪區補償暫行辦法》補償。
6.5
災后重建
各相關部門應儘快組織災后重建工作。災后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
6.6
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每年各級防汛抗旱部門應針對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引進外部評價機制,徵求社會各界和群眾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從防洪抗旱工程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以進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定義
7.1.1 洪水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信息、洪水特徵信息,通過資料調查、洪水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洪水后可能淹沒的範圍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量級洪水可能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7.1.2 乾旱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信息、水資源特徵信息,通過資料調查、水資源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乾旱后可能影響的範圍,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乾旱等級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7.1.3 防禦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的防禦江河洪水(包括對特大洪水)、山洪災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颱風暴潮災害等方案的統稱。
7.1.4 抗旱預案:是在現有工程設施條件和抗旱能力下,針對不同等級、程度的乾旱,而預先制定的對策和措施,是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門實施指揮決策的依據。
7.1.5 抗旱服務組織:是由水利部門組建的事業性服務實體,以抗旱減災為宗旨,圍繞群眾飲水安全、糧食用水安全、經濟發展用水安全和生態環境用水安全開展抗旱服務工作。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各種形式的抗旱社會化服務組織。
7.1.6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7 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8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9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大於50年一遇的洪水。
7.1.10 輕度乾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1 中度乾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達31%-50%;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達21%-40%。
7.1.12 嚴重乾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達51%-80%;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達41%-60%。
7.1.13 特大幹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高於60%。
7.1.14 城市乾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於突發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壞,導致城市實際供水能力低於正常需求,致使城市實際供水能力低於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產、生活和生態環境受到影響。
7.1.15 城市輕度乾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於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現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在受到一定程度影響。
7.1.16 城市中度乾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於正常日
用水量的10%-20%,出現明顯的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較大影響。
7.1.17 城市重度乾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於正常日
用水量的20%-30%,出現明顯缺水現象,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嚴重影響。
7.1.18 城市極度乾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於正常日
用水量的30%,出現極為嚴重的缺水局面或發電供水危機,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極大影響。
7.1.19 大型城市:指非農業人口在50萬以上的城市。
7.1.20 緊急防汛期: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規定,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國家防總辦公室負責管理,並負責組織對預案進行評估。每5年對本預案評審一次,並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本預案制定相關江河、地區和重點工程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7.3
國際溝通與協作
積極開展國際間的防汛抗旱減災交流,借鑒發達國家防汛抗旱減災工作的經驗,進一步做好我國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
7.4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勞動模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人事部和國家防總聯合表彰;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對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公務員管理條例》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