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民政局
漳州市民政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我市有關民政工作的規範性文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
(二)承擔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指導全市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工作。
(六)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七)負責全市各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指導地名管理工作。
(八)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福利事業機構的管理,按規定負責全市福利彩票銷售和公益金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落實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
(九)指導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推進婚俗改革。
(十)負責全市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指導全市革命老區建設工作,協調扶持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協調辦理涉及老區的事務,負責革命“五老”人員優待管理工作,聯繫和指導市老區建設促進會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相關政策,指導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曾建新局長:負責全面工作。
林學斌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社會事務工作,低保科、區劃地名科,市殯葬管理所、救助管理站、行政區域界線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方宗山紀檢組長:負責紀檢監察工作,協助局長分管監察室、機關黨委會。
葉志榮副主任:協助局長分管救災救濟科、社團辦,市民間組織監察大隊、局駐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工作。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組織制定全市民政工作目標、任務及規劃;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安全保密、檔案、信訪、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和行政事務等工作;負責民政信息管理和新聞宣傳工作;統籌民政信息化建設;負責編製本部門資金預決算;指導、監督中央、省級和市級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按規定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負責局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全市民政統計工作。
(二)法制科
組織擬訂全市民政工作有關政策、規定;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開展民政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監督民政執法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三)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市性社會團體的審批、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違法社團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社團;負責市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研究提出並監督執行有關收費和財務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開展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各縣(市、區)社團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救災科
擬訂我市救災工作政策;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上報工作;負責管理並監督使用救災款物;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生活類救災物資採購、儲備、調運和分配、使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組織開展防災減災工作;牽頭組織實施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協調開展自然災害公眾責任險。
(五)社會救助科
組織擬訂並實施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規劃和有關政策、標準;組織指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組織指導農村五保供養、農村敬老院和幸福園建設和管理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衛生、計生等專項救助政策措施;承擔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市級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的申請受理、審核工作。
(六)優撫科
擬訂優撫對象撫恤補助和優待的有關政策;指導現役軍人、複員退伍軍人、革命傷殘人員、參戰退役人員、烈軍屬等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生活補助、醫療補助等有關政策落實;承辦因戰因公致殘的退役軍人、人民警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傷殘人員的殘疾等級評定材料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認定審批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承辦烈士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指導光榮院和烈士紀念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七)複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管理辦公室
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複員幹部、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擬訂和協調落實有關安置政策;指導開展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有關工作;指導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服務管理;指導軍用飲食供應站的建設、管理和保障工作。
(八)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擬訂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委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組織指導村(居)委會換屆選舉;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九)區劃地名科
指導和承辦全市各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地名公共服務工程。
(十)福利慈善和社會事務科
擬訂我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基本生活權益保障工作;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監督管理;提出市級留成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的建議方案;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研究落實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殯葬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服務機構管理;組織指導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
(十一)老區建設科
擬訂我市促進老區發展的政策措施和專項規劃;組織協調老區扶建工作;負責老區調研和宣傳教育工作;協調辦理革命遺址維護、老區認定和來信來訪等老區事務;承擔革命“五老”人員及遺孀的優待管理工作;負責對老區扶建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負責老區發展和扶建情況統計分析;聯繫市老區建設促進會。
(十二)人事科(社會工作科)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直屬單位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和民政行業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相關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社會工作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駐局紀檢監察室
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單位)及所屬系統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市委、市政府決定命令的情況。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單位)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和幹部任用條例,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按照市紀委、監察局的要求,初步核實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調查處理駐在部門(單位)及所屬系統科級及其以下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協助駐在部門(單位)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駐在部門(單位)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受理對駐在部門(單位)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駐在部門(單位)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處分的申訴;對駐在部門(單位)及所屬系統紀檢監察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承辦市紀委、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四)機關黨委
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規定;組織黨員學習政治理論和科學文化、業務知識;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領導直屬單位黨的工作,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對幹部的任免、調配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推進機關“兩個精神文明”建設。
一、民間組織監察大隊
負責全市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受主管部門的委託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二、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辦公室
負責與漳州毗鄰的地市間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的日常管理及檢查;負責漳州市內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檢查工作;承擔毗鄰省、市、縣勘界檔案資料管理工作。
三、救助站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城市生活玩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及其《福建省民政廳關於確定跨省救助管理站的通知》有關文件精神,承擔對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和流浪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及接、護送等工作。
四、企管站
五、軍休一所
貫徹落實軍隊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離退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和醫療待遇,做好軍休老幹部服務管理工作。
六、福彩中心
負責中國社會福利彩票發行、銷售和管理工作。
七、軍休二所
貫徹落實軍隊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離退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和醫療待遇,做好軍休老幹部服務管理工作。
八、福康醫院
負責漳州轄區內精神病人收治工作;開展醫療外科為主的相關治療工作。
九、軍供站
為部隊戰備服務,接待轉運新老兵和過往部隊,提供飲食供應和住宿服務。
十、福利院
負責接受安置我市孤寡老人和棄嬰孤兒,為做好老年人托養、療養和棄嬰孤兒安置送養等工作。
十一、殯管所
負責殯葬改革與殯葬法規宣傳;承擔殯葬日常管理、職業教育和殯葬崗位培訓,提供殯儀服務。
殯儀館
十二、烈士陵園
負責收集烈士資料和遺物;承擔宣傳烈士事迹,承擔陵園的維護、維修園內財產和設施等工作。
漳州市地名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地名管理,逐步實現地名標準化、規範化,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和需要,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福建省地名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地名包括:
(一)省、市、縣(市、區)、鄉(鎮)行政區域名稱和街道辦事處所管轄的區域名稱;
(三)城鎮、區片、開發區、地片、自然村、片村、農林牧漁點,以及街、路、巷、弄、居民區等居民地名稱和樓群、建築物名稱;
(四)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台、站、港、場等名稱,以及交通、水利、電力設施、企事業單位、紀念地、遊覽地、名勝古迹等名稱。
第三條 漳州市民政局是全市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市、區)民政局是本行政區域內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承辦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名規劃和地名命名、更名,頒發《地名使用批准書》;
(三)指導和監督標準地名的使用;
(四)負責設置和管理地名標誌;
(五)管理地名檔案;
(六)編纂地名圖書;
(七)組織地名學術研究;
(八)承辦本級政府交辦的其它相關事項。
第四條 地名的命名應遵照下列規定
(一)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主權領土完整,國家尊嚴和國內各民族的團結;
(二)符合國家方針政策,不帶有侮辱性質和庸俗內容;
(三)符合城鄉總體規劃要求,反映當地歷史、地理、文化、經濟特徵;
(四)一般不以人名命名地名,根本上使用國家領導人名字和外國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五)一個縣(市、區)內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名稱,一個鄉(鎮)內的自然村名稱,一個城鎮內的居民區、街、路、巷、弄以及各種建築名稱不重名並避免同音;
(六)漳州市行政區域內著名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不重名,一般不以著名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作為行政區域專名;
(七)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的專名,一般應與其政府、機構和組織的駐地地名一致,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應與當地主地名一致;
(八)地名用字必須規範,避免使用生僻字或單純序數命名;
(九)城鎮建築物通名應反映其功能和類別。
第五條 地名的更名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不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一)、(二)、(四)、(五)、(六)、(七)項規定的地名,應予以更名;
(二)一地多名、一名多寫的,應當確定一個規範的名稱和用字。
第六條 對消失的地名,有關部門應向市和縣(市、區)民政局備案。
第七條 地地名命名、更名審批許可權和程序
(一)市和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名稱的命名、更名,按照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辦理;
(二)漳州市行政區域內著名的或跨縣(市、區)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由所涉及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聯合申請,經漳州市民政局審查后,報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它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由所涉及的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轄區內的居民地名稱,由區人民政府申請,經漳州市民政局審查后,報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縣(市)內居民地名稱,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請,經縣(市)民政局審查后,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城鎮建築物名稱,由產權所有人申請,報縣(市、區)民政局批准;
(五)新建住宅區、工業區、道路的名稱,由規劃部門在建設前提出命名規劃方案,送所在地民政局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六)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台、站、港、場、橋樑、隧道、紀念計、名勝古迹等名稱,在徵得所在地民政部門同意后,按隸屬關係報其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同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申報地名的命名、更名、應填寫《漳州市地名命名、更名申報表》一式四份,並附“四至圖”,並說明命名、更名的理由及擬採用新名的含義、來源等,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它組織在公告、文件、廣播、電視、報刊、書圖、牌匾、廣告、商標等出版物上必須使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專業主管部門批准的標準地名。
第十條 向社會公開發行的各類地圖標註的地名,在出版前應經與地圖相應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審核,並將出版后的地圖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地名的羅馬字母拼寫,以國家公布的《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漢語地名部分)》為統一規範。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和專業主管部門應將批准的標準地名通過書、刊、圖或新聞媒介等渠道及時向社會公布並推廣使用。
第十三條 行政區域界位、街、路、巷、弄、居民區、鄉(鎮)、村等必要的地方應設置地名標誌。其它專業部門也應設置相關的地名標誌,並接受同級民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四條 地名標誌應使用標準地名,其漢字及漢語拼音字母必須按規範書(拼)寫,同類地名標誌的式樣規格在一個縣(市、區)內應統一。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名標誌的義務,不得擅自移動、塗改、損壞、玷污和遮擋。建設單位在施工中需要移動地名標誌時,應當事先向有關主管部門或縣(市、區)民政局報告,並在施工結束時負責恢復原狀。
第十六條 地名標誌經費按照其功能作用分別由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建設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十七條 地名檔案資料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分級專項管理。市、縣(市、區)民政局應設地名檔案資料室。執行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及規定;收集、整理、鑒定、保管地名資料;開發和利用地名檔案;建立健全各種地名檔案資料的保管、使用等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加強對地名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對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規範地名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門發出違章使用地名通知書,限期糾正,或予以通報批評或罰款等處罰;對偷竊、故意損毀或擅自移動地名標誌的,提請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推廣使用標準地名和保護地名標誌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照《漳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編製說明》,編製《漳州市民政局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指南》。
漳州市民政局成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局辦公室牽頭負責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1、公開範圍
市民政局負責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具體信息目錄可參見市民政局編製的《漳州市民政局信息公開目錄》。
2、公開形式
市民政局在漳州民政門戶網站上公開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此外,還將通過公告欄、報刊、便民手冊等方式公開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3、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內予以公開。
4、查詢方法
公眾可以通過上述公開形式中的任何一種方法查詢;還可以通過市民政局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目查詢,進行信息檢索。目錄索引的格式為:
索引號
信息名稱
發布機構
內容概述
信息生成日期
備註/文號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需要,申請獲取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外的相關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漳州市民政局政府門戶網站上填寫並遞交《漳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或從漳州市民政局政府門戶網站下載並填寫《申請表》,向市民政局辦公室受理機構遞交書面申請表。
1、書面申請受理機構:市民政局辦公室
通信地址:漳州市大通北路61號民政局辦公室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2、申請方式
申請人可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申請表》。申請表可向受理機構處申請領取或自行複製,也可在漳州民政門戶網站上下載電子版本。申請人可通過前述聯繫電話諮詢相關申請手續。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申請人在漳州民政門戶網站上直接填寫並遞交電子版《申請表》即可。
(2)書面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申請處理
本機關在收到《申請表》后,將進行登記。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則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將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4、依申請公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難戶等條件的,憑有關證明,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向本級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對本級監察機關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處理不滿意的,可向上級業主務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