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合同

典當合同

典當合同是典當過程的最後一道程序,表現為雙方完成訂立書面典當合同行為。

基本含義


發放當金是狹義典當過程的最後一道程序,它主要表現為典當雙方完成訂立書面典當合同的行為。典當行憑合同向當戶發放當金,當戶憑合同從典當行獲得當金。狹義的典當合同專指當票,廣義的典當合同還包括當票與合同的組合形式或者當票外加獨立的補充書面合同形式,共計四種類型。

合同當票


當票實質上是簡明形式的借款合同,即典當雙方達成的當戶向典當行還本付息的書面協議。然而,由於典當是特殊的融資方式,故當票又完全不同於一般的借款合同,諸如其訂立的程序、憑證式造型的特點、合同中的法定內容等,均與其他類型的借款合同存在很大差異,成為一種具有獨特風格和形式的借款合同。與此同時,當票又是簡明形式的質押合同,即典當雙方達成的擔保用戶向典當行還本付息的書面協議。這表明,當票是具有雙重性質的合同。

法律特徵


首先是共同特徵,即當票與其他相似合同相比所具有的一般特徵。

書面合同

當票非書面形式不能成立。這既是當票名稱含義的集中體現,又是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法律規定。一方面,因其為借款合同的一種,而借款合同依法往往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如我國《合同法》第197條規定:"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且又因其為質押合同的一種,而質押合同也往往依法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如我國《擔保法》第64條規定:"出質人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另一方面,因其是確立典當雙方貨幣使用權交易的載體,故世界各國和地區也都立法要求以書面形式出現。如新加坡《典當商法》第14條規定:"典當商在接收一典當典質時,應當給予典物人一典當票證"。台灣《當鋪業管理規則》第28條規定:"當鋪業應置當票簿,分為正副兩聯,正聯交持當人收執,副聯為存根,使用前應先順序編號,並於填用時記載下列各事項。"以上所指的"票證"、"正副兩聯"、"填用記載"等,表明當票一律為書面形式。

格式合同

當票類似於銀行的存款單、保險公司的保險單等,屬於所謂定式合同定型化契約,是指典噹噹事人一方即典當行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前未與相對方即當戶協商的條款。
格式合同是社會經濟發展進步的產物,然而利弊皆有。一方面有利於減少交易成本,避免一事一議可能帶來的不確定性並補充法律規定之不足;但另一方面主要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擬定格式條款時,會更多地考慮自己的利益,而忽視或限制相對方的權利。不過,世界各國和地區均立法規定當票的格式,使其在典當交易中能夠發揮應有的作用。香港《當押商條例》第13條規定:"當押商在貸出任何款項當B,須向貸款人交付一張訂明格式的當票。"馬亞西亞《1972年當商法令》第14條也規定:"每位禮申當商須把任何典當物品詳細列入政府所規定格式之帳簿併發回一張規定格式之當票予典當人。"英國《1974年消費信貸法》第114條第1款的規定是:"當戶依法典當任何物品,典當商在收當時,須就其所收典當物品向當戶交付一張訂明格式的當票。

雙方合同

即當票是表明典當雙方當事人之間相互享有權利和相互負有義務的合同。這些權利義務通常除部分記載在格式當票的簡明條款中,還附加在當票的文字告知中。如馬來西亞《1972年當商法令》規定的法定當票中,要求在當票背面印刷一項通知共計6條內容,包括當戶典當后必須持有當票,當息、當期贖當和死當處理如何支付和操作等。國家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第27條中也規定:當票的內容應當包括當戶須知,當戶須知"應當載明典當行和當戶的權利、義務"。

有償合同

即當票是表明當戶到期必須向典當行還本付息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05條和第206條分別規定:"借款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這些規定同樣適用於當戶。而且,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典當立法亦有相似的明確規定。如新加坡《典當商法》第15條規定:"(1)典當商可以就一典質債務;以不超過表二規定的比率獲取利息。(2)典當商可以要求並收取該表規定的費用。"國家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典噹噹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及浮動範圍執行。"第34條規定:"質押典當時,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5‰。房地產抵押典當時,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約30‰。"以上法律、法規提到的息費,都表明當票是一種有償合同,當戶有義務向典當行返還本金、支付息費。

獨立特徵


貸款人合同

即能夠與當戶訂立當票形式典當合同或稱有權向當戶出具當票的經營主體,只能是依法設立的典當行。在我國,國家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第5條第2款又規定:"未經批准,任何經營性組織和機構的名稱不得含有'典當'字樣,不得經營典當業務。"第11條則規定:"設立典當行,應當持批准文件和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核發的《典當經營許可證》,到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由此可見,典當交易中的債權人即貸款人必須是經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典當業務、持有各級政府頒發的相應許可證的特殊融資機構,否則不得辦理典當貸款業務。而當票中的借款人則是不特定的,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雙重標的合同

由於典當是以物換錢的特殊融資方式,故當票中的一項標的是當物,構成典當雙方的質押擔保關係;而另一項標的則是貨幣,構成典當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其中,質押擔保標的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財產權利,因為典當的首要客體是這二者。而債權債務標的只能是貨幣,因為典當的性質是金錢借貸而非實物借貸。這是當票即典當合同區別於一般借款合同和一般借貸合同的根本特徵之一。如一般借款合同雖以貨幣為唯一標的,但並不涉及質押擔保標的,而是或者借款主合同附設質押擔保條款,或者借款主合同與質押擔保合同分立。又如一般借貸合同,既可以是金錢借貸,也可以是實物借貸。

息費標準合同

無論是當金利率還是綜合費率,都由典當法律統一規定,並由典當雙方依法執行。儘管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息費標準不同或息費體制不同,然而息費法定卻是國際慣例,且一般均體現在當票當中。

主要內容


當票的主要內容一般指其法定內容,通常都由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典當立法加以明確規定。由於當票是具有雙重性質的合同,故在當票的法定內容當中,既有借款合同的法定內容要素,又有質押合同的法定內容要素。
我國《合同法》第197條第2款規定:"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而我國《擔保法》第65條規定:"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四)質押擔保的範圍;(五)質物移交的時間;(六)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據此,國家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當票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典當行機構名稱及機構住所;
(二)當戶姓名(名稱)、住所(址)、有效證件(照)及號碼;
(三)當物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估價金額、當金數額;
(五)利率、綜合費率;
(六)典當日期、典當期、續當期;
(七)當戶須知(應當載明典當行和當戶的權利、義務)。
"該辦法中的法定內容表明,當票作為典當合同,的確是借款合同與質押合同的高度濃縮組合,其主要內容的核心部分是當物、當金、當期和息費四大項,而這四大項內容也正是借款合同與質押合同中的共同的相關要件,只是專業術語的表達有所不同而已。
對此,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典當法律均予以認定和採納。如馬來西亞《1972年當商法令》規定:當票必須擁有下列資料:即典當物品詳情、典當物品貸款若干、所限利息及其他費用、典當日期等。

法律效力


當票的法律效力是指當票作為典當合同,在典當過程中對典當雙方當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如我國《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然而,由於當票是一種特殊的、具雙重性質的合同,故其又有一些獨特之處,需從以下幾個方面行理解。

有效性

作為合同的一種,當票的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一般合同有效的要件。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民法通則的這些規定,基本上概括了有效合同的條件。因此,當票的有效要件是指:
(1)典噹噹事人主體合格
如貸款人必須是依法設立的典當行;借款人即當戶必須是成年人、健康人等。關於當戶的民事行為能力,美國《密蘇里州典當法》規定: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典當;香港《當押商條例》第21條的規定是:當押商不得收取--(a)……(b)任何未滿17歲的人當押的任何物品。"台灣《當鋪業管理規則》更是明確指出:"當鋪業對酒醉、神態失常、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持當者,不得收當。"這表明,典當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具備法定的典當資格,其訂立的當票即為無效典當合同。
(2)典噹噹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由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意,故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條件之一。這同樣適用於當票。如在國家經貿委新頒《典當行管理辦法》中,規定當物估價金額、當金數額、典當期限等均應當由典當雙方約定,即當票內容中的這些重要法定要素,都必須體現典當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不能像舊式典當行那樣,往往乘人之危,故意壓低當價,致使當戶的合法權益遭受明顯的侵害。
(3)典當雙方當事人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如典當實踐中的贓當問題,就是最典型;“雙違反”行為,即典當行一旦收贓,特別是惡意收贓,不但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且是違反善良風俗、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對此,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典當立法普遍禁止贓當。如台灣《當鋪業管理規則》第24條規定:"當鋪業登記收當物品,需字跡清晰,不得潦草,其有登記不實或未予登記,經警察機關查屬贓物者,以贓物罪嫌移送司法機關法辦。"我國公安部《典當業治安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屬於贓物的典當物品應當予以扣押,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有贓物嫌疑的典當物品,應當暫時存,查清后依照有關規定處理。"由此可見“雙違反”質的當票屬於無效典當合同。

生效

當票的生效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當票作為典當合同的成立,二是當票作為典當合同的生效。
(1)當票成立
當票是合同的一種。按照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標的物的角度,合同可劃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為成立的合同,雇傭合同。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交付標的物的合同,如寄存合同。
從典當過程來看,當票作為典當合同,顯然屬於實踐合同,即典當雙方當事人必須有實際的交代行為,表現為互相交付標的物,分別為當戶交付當物和典當行交付貨幣,由此進入以物換錢的典當交易程序,否則典當合同不成立。這表明,當票的成立以典當標的物的轉移為標誌。一方面是當物佔有權轉移至典當行;另一方面是資金使用權轉移至當戶。至於典當雙方在當票上簽字蓋章,僅為當票成立的形式要件而非實質要件。
(2)當票生效
當票是合同的一種。在法律上,合同的生效通常有兩種情況。其一是合同成立時間即為合同生效時間,成立與生效二者同步。如我國《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其二是合同成立時間不為合同生效時間,成立與:生效二者不同步。合同只有具備特殊要件才生效。如我國《合同法》第45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這就是說,有些合同雖然成立,但並不一定生效,只有經過特別程序之後,合同才生效。這些程序一般包括應當依法辦理批准、登記、交付、備案等手續。
當票是具有雙重性質的合同,尤其具備質押合同的特徵,故其成立與生效屬於分離形式。如我國《擔保法》第64條規定:"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第76條又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上表明,當票屬於必須具備特殊要件才能生效的合同,這也是典當合同區別於一般合同的本質所在。

失效

當票的失效是指當票作為典當合同的終止,即當票中所載典當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終止或合同效力終止。依我國《合同法》第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此項規定告訴我們,合同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能永久存續,在出現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某些情形時,合同關係在客觀上將不復存在,合同債權合同債務歸於消滅,即合同終止。其中清償是合同終止的主要事由之一。由此及於當票,尤其因典當合同的特殊性,當票的失效通常會因以下事由引起。
(1)贖當
即當戶清償債務便意味著當票失效。也就是說,當戶在典當期限屆滿時或一定的寬限期內向典當行償還當金本息及相應費用后,典當合同即為終止。
(2)續當
即當戶清償前期典當利息及相應費用后,在一定的當期內,繼續使用典當行的當金,此時原當票失效。但對此種情形,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典當立法規定不一,有些典當法律並不主張原票失效。如香港《當押商條例》第17條第2款規定:"如在任何款的貸出日期起計4個農曆月屆滿前,借款人慾延續貸款,則當押商在借款人繳付當時應付的利息后,須准許延續貸款,而凡在情況下,須向借款人交付一張新當票。"中國人民銀行《典當管理辦法》第30條第3款也曾規定:"續當時,應當結清前當利息和費用,另換當票。"然而國家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對續當后原當票是否更換末做規定。
(3)死當
即當戶既不贖當也不續當的行為,導致當物所有權轉移或依法由典當行予以處置。此時原當票失效。香港《當押商條例》第17條第1款明確指出:"除本條例及任何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當押物品如在當押商貸出任何款項的日期起計4個農曆月屆滿時仍未被贖回,則成為當押商的財產。"這裡是說,死當后當票當然失效。台灣《當鋪業管理規則》第20條第2款亦有類似規定:"滿期后5日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更新質當,逾期不取贖或不付利息者,當鋪業將原物變賣。"此處同樣表明,當票失效於死當發生之時。
(4)掛失
即當戶遺失當票後向典當行聲明,並辦理掛失手續,故原當票失效。國家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當票遺失,當戶應當及時向典當行辦理掛失手續,交納一定手續費后,可以補辦當票。"新加坡《典當商法》第28條第2款規定:"任何聲稱被授權持有典當票證但聲言典當票證被遺失、誤置、損毀、偷竊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從其獲得,可以向典當商申請印刷的申報表,典當商應當把此表給他。"即當戶如遺失當票,可掛失補辦,但原當票作廢。

雙方責任


典當合同一般應是書面的,其內容包括典當物的名稱、規格、型號、產地、數量、原值、新舊程度、典當金額、典當息費、典當期限,以及典押人與典當行各自應負的責任等。
凡典當協議系雙方當事人自願簽訂,並經公證機關公證,應該具有法律效力,不但雙方當事人都要嚴格履行,而且人民法院也應予以確認。因為如果不確認典當協議的法律效力,不保護正常的典當關係,愈期還允許典押人回贖,那麼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典當協議就成了一紙空文,法律的嚴肅性就得不到維護,正常的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就會受到破壞,當事人之間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