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農業英才獎

中華農業英才獎

中華農業英才獎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大力實施人才興農戰略,加強農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在全國農業行業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環境,激勵廣大農業科技工作者為推進現代農業建設,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做出新的貢獻,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精神,設立中華農業英才獎。
第二條中華農業英才獎是農業部設立並組織實施,面向全國農業科技工作者的獎項。該獎項主要用於表彰獎勵在農業科技進步、促進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才。
第三條中華農業英才獎每兩年評選一次,逢單年的下半年組織進行,每屆獎勵人數不超過10名。
第四條中華農業英才獎的推薦和評審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與領導
第五條由農業部聘任行政管理人員和技術專家組成中華農業英才獎評選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農業部部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2名,委員10—14名。主要職責是:決定獎勵工作有關事項,負責評選工作,向農業部提出獎勵建議名單。
第六條評選工作委員會下設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獎勵的具體工作。獎勵工作辦公室設在農業部人事勞動司
第三章推薦與評審
第七條中華農業英才獎獲得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祖國,具有“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治學嚴謹、作風正派。同時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農業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有重大科學發現,或者在理論、方法上有創新,其研究成果獲得國家級重大獎勵或在國內外權威學術刊物上發表,對農業科學發展或者對農業、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
(二)在農業應用研究或者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農業科技工程、計劃、項目等方面,獲得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國家級獎勵的重大科技成果2項以上;
(三)在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先進適用技術推廣應用、高新技術產業化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成果推廣覆蓋率高,產生巨大的輻射、帶動作用,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顯著;
(四)在“農業、農村、農民”問題軟科學研究方面提出推動農業和農村發展的重大政策性建議,在理論、方法上有創新,並被國家、部門採納應用,取得巨大社會經濟效益。
第八條候選人按以下渠道推薦: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機、畜牧、獸醫、農墾、鄉鎮企業、漁業(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部門負責推薦本轄區、本行業所屬單位及各地(市)縣候選人;
(二)農業部直屬單位、農業高等院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科學院負責推薦本單位的候選人。
第九條各推薦單位應成立相應評審推薦委員會負責初評,該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7人,以專家為主。除中國農業科學院每次可推薦3名以內的候選人外,其他單位每次只能推薦1名候選人。
第十條推薦單位應按照統一的格式填報推薦材料,並按規定時間報送獎勵工作辦公室。候選人推薦材料包括候選人簡歷表、推薦單位意見、專家評審推薦意見、個人代表性成果及證明材料、先進事迹材料等。
第十一條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經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由獎勵工作辦公室提交評選工作委員會評審。
第十二條評選工作委員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才能進行評選。評選工作委員會在充分討論和無記名投票的基礎上,提出獎勵建議名單。獎勵建議對象應當經過參加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投票通過。
第十三條評選工作委員會提出建議獎勵名單,連同有關材料報農業部審定。
第十四條評選工作實行迴避制度。
第四章公示與異議處理
第十五條經農業部審定后的獎勵名單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15天。
第十六條對獲獎人選進行舉報或者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書面材料和核查線索,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以單位名義反映問題的,須加蓋單位公章;以個人名義舉報或提出異議的,須簽署真實姓名。
第十七條獎勵工作辦公室收到舉報材料后,應對所反映的問題進行核查並提出意見報評選工作委員會審定。
第五章表彰與獎勵
第十八條農業部發布頒獎決定,對獲獎者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獎勵證書以農業部部長名義簽發。
第十九條每個獲獎者的獎勵金額為20萬元人民幣,全部歸個人所得。該獎勵為一次性獎勵,不與其他待遇掛鉤。
第二十條獲獎者有關資料存入其個人檔案,並作為其考核、晉陞的重要依據。獲獎名單和獲獎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為維護中華農業英才獎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獲獎者如有弄虛作假行為,經核實后,由獎勵工作辦公室報評選工作委員會批准后,收回獎勵證書和獎金,並由評選工作委員會通報批評。
第二十二條推薦單位如有弄虛作假,經核實后,取消其下一輪推薦資格,並由農業部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中華農業英才獎由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出資,接受國內外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捐贈和贊助。可以採取協辦、冠名、冠杯的方式進行頒獎。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承擔接受捐贈和贊助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農業部人事勞動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首屆獲獎人員名單


陳偉程 河南農業大學 教授
王樂義 山東省壽光市孫家集街道三元朱村 高級農藝師
陳化蘭 中國農業科學院哈爾濱獸醫研究所 研究員

第二屆獲獎人員名單


傅廷棟 華中農業大學 國家油菜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院士 教授
趙法箴 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黃海水產研究所 院士 研究員
李登海 山東登海種業股份有限公司 國家玉米工程研究中心(山東)研究員
陳宗懋 中國農業科學院茶葉研究所 院士 研究員
李 寧 中國農業大學農業生物技術學院 院士 教 授
李必湖 湖南懷化職業技術學院 研究員
陳溫福 瀋陽農業大學水稻研究所 教 授
朱 明 農業部規劃設計研究院 研究員
張改平 河南省農業科學院 研究員
張真和 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 農業技術 推廣研究員

第三屆獲獎人員名單


于振文 山東農業大學教授、中國工程院院士
顏龍安 江西省農業科學院研究員、中國工程院院士
陳煥春 華中農業大學教授、中國工程院院士
王慶煌 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院長、研究員
王保海 西藏自治區農牧科學院副院長、研究員
李思發 上海海洋大學教授
程式華 中國農業科學院研究員
趙振東 山東省農業科學院研究員

第四屆獲獎人員名單


鄧秀新 華中農業大學教授,中國工程院院士
朱有勇 雲南農業大學教授,中國工程院院士
吳孔明 中國農業科學院植物保護研究所研究員,中國工程院院士
陳松林 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黃海水產研究所研究員
趙春江 國家農業信息化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北京農業信息技術研究中心研究員
徐一戎 黑龍江省農墾科學院研究員
郭天財 國家小麥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河南農業大學教授
童光志 中國農業科學院上海獸醫研究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