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錢
明清兩代官爐鑄行的錢幣
明清兩代按其本朝法定的錢幣體制由官爐鑄行的錢幣,以別於前朝舊錢和本朝的私鑄錢。並對舊錢、私鑄錢進行取締和制約。
宋代雜稅經制錢和總制錢的合稱。
經制錢
始於宣和四年(1122),系經制江淮荊浙福建七路諸司財計(簡稱經制使)陳遘所創,故名。靖康初(1126)廢,建炎三年(1129)恢復,並固定其名色為權添酒錢、量添賣糟錢、人戶典賣田宅增添牙稅錢(每貫增收二十文)、官員等請奉頭子錢(每貫收二十三文,續有增加,后固定為五十六文)、樓店務添收三分房錢等。此所謂輾轉取積於細微之間,以助軍費。
總制錢
紹興五年(1135),孟庾提領措置財用,稱總制司,又創總制錢。其名色更為細微,計有轉運司移用錢、勘合朱墨錢、出賣系官田舍錢、人戶典賣田宅牛畜等於赦限內陳首投稅印契稅錢、進獻貼納錢、人戶典賣田業收納得產人勘合錢、常平司七分錢、茶鹽司袋息錢、裝運司代發斛斗錢、收納系省錢物頭子錢、官戶不減半民戶增三分役錢、二稅畸零剩數折納價錢、免役一分寬剩錢等。
經總制錢
一部分屬增稅,一部分則屬移用某些財政專款改充經總制“窠名”。經制錢和總制錢兩者皆先樁管於各州,每季起發赴行在。成為南宋財政上重要收入。由於經總制錢歲無常入而有常額,額一不登,必然巧立名目橫斂,使民間受害。
永樂通寶
洪武通寶錢分當十、當五、當三、當二、當一共五等。“當十”錢重一兩,“當五”錢重五錢,余遞減。洪武四年改鑄大中通寶和洪武通寶為小錢,重一錢,制錢形狀亦為圓形,方孔。小平錢背面孔右有“一錢”兩字;當十錢背面除“一兩”兩字外,孔上還有一“十”字,表示“當十”之意。各行省所鑄錢,背面還鐫有重量和局名。
由於銅產量減少和受白銀流通的影響,明代鑄錢多於元代,但不及宋朝。洪武二十六年,北平、江西、陝西、廣東、四川、山東、山西、河南、浙江、廣西等十行省共設鑄爐三百二十五座,年可鑄錢十八萬九千餘貫,約及北宋鑄錢的百分之三。明初以銅產地江西、陝西、山西三省鑄錢較多,僅江西即有鑄爐一百一十五座,鑄錢數佔十行省總數的三分之一。
其餘各省只是強迫民間毀壞銅器繳給官府充作鑄錢原料。洪武以後,永樂九年(1411)鑄永樂錢,宣德九年(1434)鑄宣德錢,弘治十六年(1503)后鑄治錢。當時朝廷濫發寶鈔(見鈔)以搜刮民財,並不重視鑄錢,鑄錢數量不多且多積儲不用。官錢不行,導致私鑄私販猖獗。市用新錢多蘇、松、常、鎮、杭州、臨清人私鑄。偽錢濫惡不堪。京師流行的一種偽錢,字跡莫辨,觸手可碎;有的不用銅而用鉛鐵,不以鑄而以剪裁。每三百文僅值銀一錢,致使物價騰涌。嘉靖六年(1527)大規模鑄嘉靖錢,且補鑄累朝未鑄者,三十二年補鑄洪武至正德九號錢,每號百萬錠,並鑄嘉靖錢千萬錠,一錠五千文。以後,隆慶、萬曆、天啟、崇禎均鑄有本朝年號錢。時銅價上漲,錢中混入大量鉛沙。天啟、崇禎新錢,含銅只二三成,質脆薄,落地即碎,民間拒絕使用。
康熙通寶
光緒制錢
制錢以文為單位,法定一千文為一串,合銀一兩。但在實際流通中,銀錢比價波動頻繁。在清代不完整的銀錢平行制度下,制錢名義上具有無限法償能力,但實際上其職能受到各種限制。一般大額、遠途交易往往用銀,小額、近程交易用錢。乾隆以前幣制相對穩定時,制錢基本上具備作為貨幣應有的價值尺度、流通、儲藏、支付手段的職能。嘉慶朝以後,隨著幣制的紊亂,錢文減重,用料粗劣,制錢的名義值與實際值差距擴大,逐漸喪失了金屬足值貨幣的性質;其儲藏手段職能也隨之減弱。鴉片戰爭以後,制錢制度日益崩潰,至清末機制銅元出現,制錢遂最終被逐出流通領域,不復行使。
吉林省造光緒元寶銅元,是一個版別繁雜的品種;
正面中央與滿文“寶吉”及“光緒元寶”四字,漢字“寶”為窄寶型。上緣“吉林省造”,下緣“每元當制錢二十個”,左右各一五星。背面為龍圈,俗稱飛龍,估價6,500-8,000元人民幣.
吉林省造光緒元寶每元當制錢二十筒,紅銅,背坐龍,價格6380元人民幣.
吉林省造光緒元寶每元當制錢二十筒銅幣,背錯配坐龍版的價格5390元人民幣.
吉林省造光緒元寶每元當制錢二十筒銅幣。估價,800元人民幣.
光緒元寶戶部當制錢二十文銅幣,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鑄。普通的1-10元;其背面20後有點(20。CASH)的30元左右;背有珠圈的50-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