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林業局
十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根據《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十堰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93號)和《中共十堰市委辦公室、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十堰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十辦文[2010]11號)精神,設立十堰市林業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荒漠(沙化土地和石漠化地區)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優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全市濕地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二)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森林資源保護、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地方性林業行政規章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全市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化的調查、動態監測、評估和統計,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等林業重點工程建設。
(三)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劃,擬訂相關市級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全市林木種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指導山區、丘陵、崗地林業綜合開發和低產林改造。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四)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指導全市森林資源的管理;組織編製全市森林採伐限額,經市政府批准后監督實施;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林地徵用、佔用的初審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市性、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擬訂濕地保護的有關市級標準和規定;組織實施建立全市濕地保護區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及調整市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市政府批准后發布;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複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申報工作。
(七)負責林業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省自然保護區(小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承擔進入市級自然保護區緩衝區開展教學科研、進入市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參觀旅遊審批的職責。
(八)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栽。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林業資源優化配置政策。指導赴境外森林資源開發的有關工作。
(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全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市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組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天然林保護工程和生態公益林管理的政策、法規、標準、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編製天然林保護工程、生態公益林管理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審查批複天然林保護工程、生態公益林管理的可研報告、作業設計、實施方案,並核查驗收。指導監督天然林保護工程資金的計劃、安排和使用工作。
(十二)參與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製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市財政林業專項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市級林業基金和對全市林業資金進行稽查,管理市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市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製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劃。
(十三)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外事和引進、利用外資工作,指導全市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林業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科)。
擬訂有關林業地方規範性文件;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擬訂和監督執行局機關的各項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保密等機關日常工作;指導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組織起草重要報告、綜合性材料;提出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綜合性方針、政策建議,監督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協調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承擔林業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聽證相關工作;承辦林業行政許可相關工作。
(二)人事科(黨委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勞資、幹部培訓、人才引進和機構編製等工作;負責擬訂局機關及局直單位黨的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局黨委的日常工作;對局機關和所屬單位貫徹上級重大決策和部署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調局群團組織工作。
(三)發展規劃與資金管理科。
擬訂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管理監督市級林業資金;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建立和實施;編製和組織實施部門預算,提出市財政林業專項資金的預算建議;組織編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提出市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建議,編製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年度生產計劃;監管國有林業資產以及局機關、直屬單位資產;承辦局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林業統計信息工作。
(四)植樹造林科(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承擔全市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管理;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組織協調和檢查指導義務植樹、統籌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組織、協調防治荒漠化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全市林木種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森林病蟲鼠害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組織指導全市森林公園建設與森林旅遊管理;指導全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擬訂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山區、丘陵、崗地林業綜合開發和改造。承擔全市綠化委員會、退耕還林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森林資源管理科(農村林業改革發展科)。
組織開展全市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擬訂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編製全市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林權的有關管理工作;監督林地徵用、佔用和林地開發利用工作,承辦對依法應由市批准的林地徵用、佔用的初審工作;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承擔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的工作;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組織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監督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
(六)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科。
貫徹執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與管理的政策、法規;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複發展;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措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及其專用標識、疫源疫病監測,研究提出市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的調整意見;在省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原則指導下,組織、指導森林、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的有關管理工作;承辦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其履約的有關工作;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的有關工作。
(七)科技教育科。
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科技體制改革和林業創新體系建設、林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承辦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林業產品質量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管理監督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組織、指導林業先進技術及智力引進;指導基層林業科技機構的建設;擬訂林業科技、職業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履行國際植物新品種公約、生物安全議定書。
(八)林業產業科。
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林業產業結構調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林業產業市級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九)天然林保護科。
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天然保護工程、生態公益林補償基金項目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擬訂全市天然林保護工程、生態公益林補償基金項目的規程、標準、辦法並監督執行;參與編製全市天然林工程、生態公益林補償基金項目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各縣(市)工程規劃、實施方案的編製工作;指導全市天然林保護工程、生態公益林補償基金項目實施;組織工程建設年度、階段和竣工檢查驗收,負責天然林保護工程資金的報帳制管理工作並監督工程實施;協助全市天然林資源保護、消長情況的監測,負責工程建設情況的統計、年報和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工程區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及飛播管理工作;承擔市天然林保護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天然林資源和生態公益林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 按有關規定設置。
離退休幹部科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製
市林業局機關行政編製為3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1名,總工程師1名,工會主席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1名(含監察室主任、離退休幹部科科長各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7名。
(一)城市規劃區內林地管理的職責分工。按照十堰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需徵用、佔用林地的,由市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森林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負責審核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納入十堰市城區綠地管理的風景林地和山地保護範圍的林地,由市政園林部門按照《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進行管理。市林業局和市市政園林綠化管理局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協調機制,加強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二)十堰市森林公安局(掛十堰市公安局森林公安警察支隊牌子)為市林業局直屬副縣級行政機構。實行市林業局、市公安局雙重領導,其機構列入市公安局序列,以市林業局領導為主,承擔市護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行政編製為20名(局機關10名,派出所10名)。其中:局長1名,政委1名,副局長1名。設3個內設機構:辦公室、森林消防科、刑偵大隊;正科級領導職數3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
十堰市森林公安局張灣派出所為市森林公安局正科級派出機構。行政編製5名。其中:所長1名,教導員1名。
十堰市森林公安局茅箭派出所為市森林公安局正科級派出機構。行政編製5名。其中:所長1名,教導員1名。
(三)武當山旅遊經濟特區森林公安職責分工。武當山旅遊經濟特區公安局掛十堰市森林公安局武當山分局牌子,黨政工作委託武當山旅遊經濟特區農村工作局(林業局)管理,公安業務工作在市森林公安局指導下,由武當山旅遊經濟特區公安局管理,列入特區公安局建制序列。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市林業局黨委以“六個一點”認真貫徹市委工作會議精神
2013年9月30日下午,市林業局召開中心組學習會議,傳達全省退耕還林工作會議、市委工作會議精神,對第四季度工作進行安排部署。黨委書記姜勝啟主持會議,局長柯大成傳達會議精神,通報第三季度主要工作,並對第四季度工作提出要求。局領導、機關科室和部分二級單位負責人參加會議。
會議集體學習了市委書記周霽同志28日在市委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傳達了全省退耕還林工作會議精神,通報三季度重要工作,就認真貫徹兩個會議精神,全面完成四季度工作,保全年目標完成提出“六個一點”要求:一是學習再刻苦一點。在學習習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周書記講話精神及崑山經驗過程中,找准與林業工作的接入點,確保學有成效;二是工作再認真一點。提高工作要求,一絲不苟,對重點林業項目規劃中做到嚴絲合縫,不出紕漏;三是組織觀念再強一點。在抓落實的過程中,必須轉變作風,真抓實幹,求務實,服從黨組織的分配及決議;四是服務接待再周到一點。用細緻、周到及高工作效率,使即將到來的創省級森林城市等接待工作更加順暢、緊湊、高效和圓滿;五是辦事效率再高一點。增強責任意識,樹立實幹作風,強化實踐觀念和效率意識,積極改進工作方法。六是信息反饋再快一點。各科室、二級單位與上級部門及相互間要保證實時聯繫,確保信息渠道暢通,為領導的正確決策提供紮實的基礎。
十堰市林業局局長:龍春來
地址:北京中路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