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業聯合會

天津市企業聯合會

天津市企業聯合會(原天津市企業管理協會)成立於1979年,1994年與天津市企業家協會合併,2002年更名為天津市企業聯合會(簡稱“天津企聯”)。

聯合會概況


天津市企業聯合會是經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 登記,由天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管的非盈利的聯合性社會團體,接受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的業務指導,是天津市政府授權的僱主組織代表。
目前擁有1200多家會員企業及數十家商會和行業協會,遍及全市工業、商業、農業、科技、文化、教育、服務等各領域,涵蓋了國有、集體、民營、合資、獨資以及股份制等各種所有制企事業單位。
天津企聯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在中國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指導下,始終堅持“全心全意為企業和企業家服務”的宗旨,圍繞企業、企業家的需求提供真誠有效的服務,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努力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在促進我市經濟發展、企業改革和管理創新,增強企業競爭力和提高企業家素質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受到了政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贏得了廣大企業和企業家的信賴。曾榮獲國家民政部授予的“全國先進民間組織”稱號,多次被市政府授予天津市“先進社團組織”、“十佳社團”稱號。
天津企聯秘書處設有僱主工作部、會員管理部、對外聯絡部、研究部、諮詢部、出版部、教育培訓部、信息部等服務部門。

主要職能


1、與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總工會共同組成天津市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組織,開展與勞動關係相關的工作,履行僱主組織代表職責,維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企業呼聲,為政府制定與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依據。
2、評選表彰由市政府命名的天津市優秀企業家,負責推薦全國優秀企業家候選人,編寫優秀企業家風采錄《濱海精英》。
3、受市政府委託,進行天津百強企業排序及中國企業500強、中國製造業500強、中國服務業500強的推薦工作,編寫天津市百強企業分析報告。
4、開展天津市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活動,承擔成果的申報、審定以及管理優秀論文的評選工作,負責推薦企業申報國家級創新成果。
5、舉辦“經濟大講堂”系列活動和高級職業經理人培訓及資格認證,並根據企業需求舉辦各種專題講座、研討會、培訓班、報告會、企業諮詢、企業沙龍等活動,組織省市間、企業間的學習、交流與合作。
6、根據中國企聯和市有關部門的工作部署,與市經信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同評選表彰天津市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在會員單位內部評選企業優秀管理者。推薦企業參加中國企業新紀錄和全國企業文化成果的評選工作。
7、承擔天津市工業旅遊項目的開發、推廣工作。
8、編輯、出版、發行《經營與管理》雜誌、內部刊物《天津企業家》以及市經信委委託的《天津工業和信息化》雜誌。
9、通過天津企聯網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協助市經信委做好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的調研、培訓工作。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天津市企業聯合會(天津市企業家協會),英文名稱為TIANJIN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TIANJIN ENTREPRENEUR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TEC(TEA)。本會是經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機關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本會是企業、企業家和企業團體的聯合組織。本會(代表僱主)同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代表政府)、天津市總工會(代表職工)、共同組成天津市協調勞動關係三方聯席會議,建立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
第三條 本會的指導思想是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以服務為宗旨,協調溝通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經營者與員工之間的關係,維護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是為企業和企業家服務;為天津經濟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和諧企業服務;為市政府及社會各界服務。
第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均應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做出決定。
本會的組織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第六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天津市經濟委員會和社團管理機關——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指導與監督。本會是僱主組織在天津地區的唯一代表,接受國際僱主組織在中國的唯一代表——中國企聯的指導。
第七條 本會註冊地址為天津市南開區水上公園北路16號。
第二章 工作任務及業務範圍
第八條 為經濟立法和制定政策服務,反映企業、企業家的意見和要求,為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制定與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出建議,承擔市各有關部門委託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 維護企業、企業家(僱主)的合法權益,代表企業方協調勞動關係。組織各行業、各區縣的有關企業組織參加“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參與勞動關係協調工作。
第十條 促進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引導和推動企業、企業家(僱主)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廉潔自律、自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第十一條 進行企業改革和現代企業管理的研究,認真研討適應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的管理創新,總結推廣創新經驗,努力開展各類管理規範、管理標準的研究,促進企業體制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第十二條 組織開展天津企業100強排序,推薦天津企業參加中國企業500強排序並對排序結果進行綜合分析。評選、宣傳、表彰優秀企業家。
第十三條 為企業家健康服務,關心企業家健康,開展企業家健康工程,動員企業家參加健康工程活動,組織企業家查體及治療。
第十四條 積極參加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僱主組織的相關活動,組織開展國內外企業和企業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五條 指導與協調各區縣、各行業的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工作,健全組織體系,促進相互合作,發揮聯合優勢。
第十六條 按照自立、自治、自養和非營利性的發展原則,依法設立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或經濟實體。加強本會工作機構的自身建設,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更好地為企業、企業家服務。
第十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開展企業現代化管理諮詢、研究、評審、認證服務;開展企業及企業家的培訓、信息交流服務;開展勞動法律、經濟法律諮詢服務;開展國內外的合作、交流與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八條 本會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本會的會員為團體會員。
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會員的條件:
1、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各類所有制企業。
2、本市各區、縣企聯以及在本市的其他省、市、區、縣級的企業團體和行業組織。
3、本市各院校、科研單位等實行企業化經營的相關事業單位及其他法人組織。
第十九條 會員的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會員活動;
3、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會員服務,優先優惠享受其他相關服務;
4、對本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與監督;
5、通過本會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問題和提出建議;
6、退會自由。
第二十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承擔本會委託的有關工作;
3、為推動本會工作,在遵循商業保密原則的情況下,向本會提供有關情況、信息、統計數據和其他資料;
4、為本會開展活動提供方便和支持;
5、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二十一條 申請入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秘書長辦公會議核准併發給會員證書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會員退會應書面提出,並向本會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兩年內不履行義務、不參加活動、不繳納會費的,則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後,不能再以會員身份進行或參加相關活動。
第四章 組 織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每四年召開一次。若需提前或延期,必須經常務理事會決定,並報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同意,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由會長主持,或由會長委託的副會長主持。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召開,其出席人數超過應到人數的1/2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超過出席人數的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審議和批准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3、審議並決定本會重大事項,通過重大提案並形成決議;
4、聘請名譽會長,推選、調整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協商確定常務理事;
5、決定會費收繳標準,審議會費收支報告。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閉會期間, 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為四年。
常務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經會長辦公會提議並報會長批准,可按需要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常務理事會的舉行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到會常務理事的同意,方為有效。
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決議,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2、審議批准本會年度工作計劃,處理有關議案;
3、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議通過會長辦公會提交的關於增補或調整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報告;
4、增補常務理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常務理事會議由會長主持,或由會長委託的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執行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由會長或會長委託的執行副會長主持。
會長辦公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實施代表大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和議案;
2、研究決定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的本會重大問題及事項;
3、向代表大會提名秘書長人選。研究決定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人選;
4、對秘書處實施行政領導,對秘書處工作進行考核和管理;
5、研究決定本會機構和分支機構的設立和調整。
第二十五條 天津市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提名的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機構——秘書處。秘書處在秘書長主持下開展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組織協調各職能部門制定、實施並考核年度工作;
2、聘任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報會長辦公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可以依法設立專門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等分支機構,這些機構均為非社會團體法人,其名稱前均須冠以“天津市企業聯合會”、“天津市企業家協會”字樣。這些機構均系本會內部所屬的分支機構,接受本會的行政管轄和業務管理。
第五章 經費與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經費主要來源:
1、會費;
2、財政專項撥款;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各項有償服務的收入和各項事業收入
4、國內外有關企業、團體、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按前條規定所形成的資產(包括其所屬分支機構的資產)及其收益均為本會資產,本會有權依法佔有、使用、管理和處置。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保證經費收支和資產的使用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範圍,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討論擬定,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會章程按前條規定的程序修改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在以下情況下終止活動:
1、批准機關作出撤銷本會的決定;
2、自行終止:本會自行終止時,應由理事會提出建議,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應超過會員代表總數的2/3)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形成自行解散決議,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正式宣告終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終止活動前,須由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構人員成立清算小組,依法進行清算。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第八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解釋權屬於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