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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宅

古代仕宦住所

官宅,為異地仕宦解決的住所,也稱官舍。

簡介


官宅[古代仕宦住所]
官宅[古代仕宦住所]
官舍,衙門。《元典章新集·刑部·奴盜主物刺字》:“議得賊人沉阿寅浼托凌局使保送,跟隨達魯花赤瓜都,充面前使喚,就於本官宅宿食,為見本路印匣開鎖鑰匙於中堂一處頓放,因而竊取銀印匣,剝去銀皮,鎔成定子貨賣。罪已斷訖。”

適應情況


異地任官
“官宅”,就是官吏的住所,因為常與官衙連在一起,如今曰之“機關大院”,所以有時也兼容辦公場所的涵義。若用現代語彙表述,大抵就是機關住房的意思,因其不僅所有權一般都姓“官”,即屬於國家資產,而且往往還特定屬於某官署即某一個機關。
自秦漢起,各級官員均由國家任命,無論是各地賢能被徵召或舉薦到中央當官,或原在京畿居住者被外放到各地當官,大多存在有異地仕宦解決住所的需要。因此,由國家向赴任官員提供住房,大約也就在秦漢之際逐漸趨向制度化。
漢書》卷三十九記曹參封爵列侯,食邑平陽,但本人先後在齊國和中央任相,其長安的“相舍後園近吏舍,吏舍日飲歌呼”云云。此“相舍”與“吏舍”,就是相國住宅和吏員宿舍的同義語,當由國家提供。漢高祖劉邦向全國發布《同安輯令》說:凡為列侯食邑者,都給印綬佩帶,賜給宏敞的住宅;俸祿達到二千石級別的將吏,就可遷居長安,賜給次一等的住宅。這當然是開國時期優待功臣的一種措施。
再看《漢書》卷九十三記,侍中董賢為邀漢哀帝寵信,休假日亦不肯回家與老婆團聚,於是哀帝特許董賢的妻子搬進他在宮中的住所,“若吏妻子居官寺舍”。根據這一條史料,可知至遲到西漢後期,官吏家屬可以隨居機關住房(官寺舍),已經是普遍現象了。《宋書》卷四十一記宋武帝生於“丹徒官宅”,其父劉翹時任晉陵郡功曹;《宋史·孝宗紀》記宋孝宗“生於秀州青杉之官宅”,其父趙子時在秀州居官;《成都文類》記司馬光生於郫縣官廨,其父時任該縣縣尉。《曲洧舊聞》卷三記,歐陽修也是其父親任綿州司戶參軍時“生於司戶官宅”的,後人還把這個住宅改為“六一堂”(歐陽修號六一居士),以志紀念。居住官宅不僅是一項福利,也是一種政治待遇。《事實類苑》卷十一記,北宋名相寇準受政敵迫害,被貶為衡州司馬。衡州府向來不給這種徒有虛名、實受監管者分配住房,“百姓聞之,競荷瓦木,不督而會,公宇立成”。眼看其在民眾中威望如此之高,政敵又趕快把他遷到雷州,並終於達到令他鬱憤而卒的目的。蘇東坡的弟弟蘇轍也曾被政敵章惇貶到雷州,“不許居官宅,遂僦民屋”。章惇得知,嚴令州府究治膽敢借房給管制分子居住的民眾。後來章也被貶到雷州,碰巧亦向這個人求租房子,對方心有餘悸地答覆他:“前蘇公來,章丞相幾破我家,今不可也。”(《賓退錄》卷八)此為政治鬥爭之激烈在住房問題上的反映,也說明雖然稱官,卻並非人人都可住官宅的。
官宅如此“尊嚴”,在一定程度上與它的位置有關係。自秦漢以來,凡州郡府縣各級地方政府之主要首長和佐貳官員的生活區域,照例都是圈定在各自的衙署即機關大院以內的,俗稱“內衙”或“私宅”等,並用屋宇式的宅門同以大堂為中心的辦公區域劃出界線。宋人孔平仲《珩璜新論》卷四:“或以衙為廨舍……兒子謂之衙內”,因知古人常將“衙內”作為官府子弟的代稱,就是以他們這種特殊的居住條件為依據的。
《溫公詩話》記北宋鮑當任河南府法曹時,河南知府“薛(映)嘗暑月訪其廨舍,(鮑)當方露頂,狼狽入,易服把板而出”。是說像鮑當這種處長一級(曹官)的官員,也有坐落在衙署內的住宅。因為是私人生活空間,又值盛夏季節,所以沒戴官帽,恐怕還是半赤膊狀態,所以當上司突然來訪時顯得很狼狽。
而像上述寇準、蘇轍這些人在當時的境遇,雖然名義上的級別比鮑的曹官還高一些(司馬為知府的佐官),但實際上是到此接受管制的。所以,無緣住在“內衙”。反之,也有主動放棄這種榮耀的,如東晉羅含任州府別駕,“以廨舍喧擾,於城西池小洲上立茅屋,織葦為席而居”(《晉書》卷九十二)。此人名列《文苑傳》,看來是希望在業餘時間有一個可以讀書寫作的安靜環境。

住房情況


地方官連同隨任家屬免費享用機關住房的傳統,一直維持到清朝覆滅。相反,京朝官的住房問題,卻經歷了較多的變化。前文說過,兩漢時官員多居機關大院,東漢王充《論衡·詰術篇》稱:“府廷之內,吏舍比屬”,足見規模之大。《後漢書》卷六十四記趙岐的祖父官任御史,故其“生於御史台,因字台卿”,由此推斷出同居的家屬中,甚至包括成年的兒子媳婦。
但是,隨著國家中央集權管理職能的日趨完善甚至繁複化,京朝機構及供職人數也在不斷增加。據《文獻通考》卷四十七提供的統計,漢晉時全國官員總數僅七千人左右,隋朝重新統一后達一萬二千五百七十六人,唐朝更增至一萬八千八百零五人,其中供職京師者就有二千六百二十人。假如仍沿襲兩漢時大包乾的辦法,則不僅“京師百司”之機關用房要發生危機,亦將無法正常發揮衙署的辦公職能,因為辦公區內除了這二千六百二十員京朝官外,還得加上數倍於此的吏胥、雜役和衛士,而在生活區內居住的又不止是他們的家屬,再要將侍候這一大家子的小丫鬟老媽子也算進去。閉起眼睛想像一下,這還成官署嗎?
《後漢書》卷二十七記,張湛官拜太中大夫,“稱疾不朝,居中東門候舍”。張湛以秩二千石的高級官員,不住官宅而自降住房標準,搬到候捨去,其表面理由是請長病假不理事,所以不該居住官宅。但進一層推度,則應是京師官宅緊張,不如自己識相。
總之,隨著中央官制的不斷擴張,京朝官住房辦法的改革,勢在必行。
對於大多數京朝官而言,衙與舍的分開就意味著向攜眷免費居住官宅之傳統告別,居住形式的多元化由此呈現。像柳宗元出生在長安祖屋而自有老窩可居,當然再方便不過。若甘願打光棍,則官署里仍有單身宿舍可住。《唐語林》記“趙歷祠部郎,同舍多以祠曹為目”,此“同舍”即含有同住一個宿舍的意思。
如果定要拖上老婆兒女一大家子,而在京師又無祖業,那就必須別作選擇了。一種是買地建房或直接套購現成的公館,如左丞相張說在永樂坊的豪宅,就是因風水先生慫恿而買下的“二手房”。假如經濟條件困難,便只能陋室將就了。唐玄宗時副宰相盧懷慎請長病假,同僚宋、盧從願等去他家探病,但見“器用屋宇,皆極儉陋”,堂堂副相“卧於弊簀單席,門無簾箔,每風雨至,則以席蔽焉”(《明皇雜錄》)。
和盧懷慎同時任相的姚崇,居住條件與之半斤八兩,《舊唐書》卷一二四稱“(姚)崇第賒僻,因近舍客廬”。大概是因中心地段房價太貴,住所買在偏遠的地方,為上下班方便,又在皇城附近的旅館里包了一間,終因起居失調而“病店”。玄宗得知真相后,就在專門接待周邊少數民族和外邦使節的涉外高級賓館里,為他開一間套房,以方便妻孥同住照顧。但“(姚)崇以館局華大,不敢居”。《長安志》介紹唐都城名人居所時,謂興寧坊有姚崇宅,“屋宇並官所造”。看來,最終還是唐玄宗讓政府出錢,在中心地段新蓋了一所讓姚相自認為是合適的住宅,從此避免了擠旅館的苦惱。

入住須知


退休離任須搬出官宅
“屋宇並官所造”,其性質自然是“官宅”了。若從所有制關係上考察,分佈在長安居民區里的京朝官住宅中,還有不少與之同類的情況,就是皇帝為表示對大臣關懷,特賜一部分高級官員攜眷入住產業屬國有的宅第,一般情況下又隨居者的調任、貶謫或告老還鄉而收回。《大唐新語》卷三記,玄宗即位不久,老宰相李日知自請退休,一旦獲准,“及還飾袋,將出居別業”,就是馬上退還官宅,搬進其他房子。
當然,以“賜第”形式化官為私的也有,不過因改朝換代或獲罪受處等原因,亦難保永業。如安祿山得志時,玄宗曾“敕於親仁坊南街造宅堂”,送給他進京朝見時居住。等他垮台了,房子也就沒收了。
唐朝一般不為京官提供免費住房的做法,基本上為以後歷朝所繼承,其中尤以宋朝最“慳”。自京都到各地州府,都設有樓店務(后改名店宅務)作為主管國有房產和邸店的行政部門,負責出租及修造事宜,相當於近世的房管局。官員在京都任職而又無私第的,皆僦屋而居,雖宰執大臣亦然。屢從太祖、太宗出征的老將劉福“既貴,諸子嘗勸起大第。福怒曰:‘我受祿厚,足以僦舍以庇……’”結果等他死後,子孫們竟無私宅可居(《宋史》卷二七五)。楊礪官居樞密副使,照樣借住樓店務的房子,死後,宋真宗登門悼念,才發現其“僦舍委巷中,乘輿不能進”(《宋史》卷二八七)。
然而,不向京朝官提供住宅的制度,雖然能節省支出,但工作上的不便仍很多。葉夢得《石林詩話》:“京師職事官,舊皆無公廨,雖宰相執政亦僦舍而居。每遇出省,或有中批外奏急速文字,則省吏遍持於私第呈押。”就是說,有時候他們已下班出省,各自回家了。忽然有緊急公文需要辦理,按制度還得軍政兩府(即宰府、樞密院)的首長連署才能生效,只好由吏員拿著公文一家一家去請各位領導畫押,“既稽緩,又多漏泄”。於是,“元豐初,始建東西府於右掖門之前,每府相對四位,俗謂之八位”。因知從宋神宗元豐時起,兩府首長才有了建在皇城區的官邸。
不過,能免費住進“兩府八位”的畢竟沒有幾個,中下級官員還得“僦舍而居”。所以,先後在刑部、吏部等部司供職的江休復曾抱怨說:“望月初請料錢(即月薪),覺日月長;到月終供房錢,覺日月短”(《江鄰幾雜誌》),可知房租是按月繳納的,對比收入,“恩格爾係數”也不低。而且在《宋史?食貸志》等載籍里,還不時見到有關“樓店務增三分房錢”的爭論。
調任不得帶走公家用品
《玉堂叢語》卷二記,謝鐸任南京國子監祭酒時,把這些錢全積攥起來,“買官廨三十餘區,居學官以省僦值”。就是把原先國家租借給學官們的住宅一次性買斷,使其所有權關係從國有變為機關所有,專供在本機關任職者居住,不必再另付房錢。仔細推敲起來,用來買斷產權的這些工食銀,原來該按月分給各人的,謝鐸的這一做法,從長遠看是為後人辦好事,從眼前看卻是讓現任者吃虧了,因為房子屬機關所有,一旦調任或退休,還得退還。
相比之下,以禮部右侍郎北京國子監祭酒的林瀚,其做法更令人服帖。他捐出自己的十年收入為機關蓋住房,為眾人謀福利。
這兩條資料,還透露出一點信息,就是同樣為兩都的京朝官,若在台灣中央大學任職,因別無“外快”收入,經濟上更困難,僅交付一家人的房租也是不可小看的負擔。
住房以外,官吏住所內的一應傢具雜物亦由機關按入住者的身份提供。以明代淳安縣署為個案,據《海瑞集·興革條例》載,知縣的傢具雜用有六十三種二百餘件,縣丞、主簿等有六十種,典史僅十九種。
洪武時,黃州府有個同知安貞,因“擅造公宇器用”,被部下吏員向按察司檢舉,按察司又向中央彙報。朱元璋得知后,為安貞開脫,說是:“房宇器用都是公家的,安貞若另遷他官,一樣也帶不走”。據此可知,官員調任或退休時,所有傢具雜用,都要按清單歸還。
萍洲可談》述,王安石從出判江寧府任上自請退休,夫人吳氏把官宅里一張躺習慣的藤床帶回了家。王安石知道吳夫人“好潔成癖”,自己則以邋遢與她“每不相合”,於是“跣足登床,偃卧良久。吳(夫人)望見,即命送還”。由此可知,官員搬出公房時不得帶走任何公家用品,也是歷代的規矩,即使貴為宰相,亦不得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