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門頭溝區財政局
北京市門頭溝區財政局
根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設立北京市門頭溝區財政局(簡稱區財政局)。區財政局是負責本區財政收支、財稅政策、財政監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區政府組成部門。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財政、財務、會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編製並組織實施中、長期財政計劃;參與制定本區重大經濟決策和政策,研究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對經濟運行實施調控和綜合平衡本區財力的建議。
(二)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對本區的貸款業務;研究政府債務狀況,擬訂政府防範債務風險的措施。
(三)承擔本區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編製本區年度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區政府委託,向門頭溝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區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門頭溝區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批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七)組織擬訂本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八)負責承辦和監督本區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專項資金管理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本區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貫徹執行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製本區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十)負責管理本區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負責會計人員的管理、專業技術職務的考核工作。
(十一)研究建立本區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組織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界定、清查登記、划轉、轉讓等工作,監督檢查財稅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性建議。
(十二)依法負責本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相關工作,將國有
資本經營預算納入政府預算管理,與一般預算並列,逐步實現同步編製、同步報批。
(十三)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區財政局設16個內設機構及門頭溝區政府採購辦公室。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議案、建議、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開、外宣、接待聯絡等工作;負責起草有關重要文稿;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研究財政政策,負責牽頭組織財政調研工作;負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擔本機關行政複議、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及備案工作;負責本局後勤保障工作;負責編報部門預、決算和管理資金的使用;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車輛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司機的安全教育,保證行車安全;負責機關衛生、防火和安全保衛等工作。
(二)綜合計劃科
負責審批行政性收費項目並參與標準的確定,管理收費立項和標準;負責彩票基金的爭取和使用,監督彩票發行及收支管理;管理財政票據。研究擬訂本區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辦法,對區屬金融機構(包括非銀行金融機構)財務進行監督;研究政府債務狀況,擬訂政府防範風險的措施;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對本區的貸款業務。
(三)稅政科
(四)預算科
編製本區中長期財政計劃;編製本區年度預算並組織執行,匯總年度本級和鎮(街)預算;負責本區財政收支綜合平衡工作;負責對區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聯絡工作;研究提出財政管理體制、管理制度和轉移支付制度建議;擬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匯總審定本區部門各項經費支出標準和定額及部門預算,建立財政專項資金投放項目庫,編製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
(五)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科
監督管理本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組織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政策、制度和辦法,負責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界定、清查登記、划轉、轉讓等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改革方案和措施;擬訂本區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有關政策、制度、辦法以及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組織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依據評價結果提出核定和調整部門預算的意見。
(六)國庫科
負責擬訂本區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負責財政性資金的撥付和調度;管理預算部門指標;負責總預算會計工作;辦理財政性資金收支結算;匯總、編製區級部門決算;編製區級總決算;統一管理行政事業單位財政銀行開戶。
(七)行政政法科
負責擬訂本區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辦法;管理行政、公檢法等部門的經費及有關專項資金;編製、審核、批複有關部門的年度預決算,並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擬定政府公共財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分管部門國有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教科文科
負責擬訂執行有關財務管理辦法;管理教育、科學文化等部門的經費;編製、審核、批複有關部門的年度預決算,並對預算執行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承擔區級國有文化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分管部門國有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經濟建設科
負責對財政性投資項目資金(含國債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區發展改革、國土、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的經費;負責與區發改委等經濟綜合部門在投資領域的政策協調;管理本區政府住房基金,參與制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管理國有土地收益;負責分管部門國有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農業科
參與研究區財政支農政策;貫徹執行市農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編製、審核、批複有關部門的年度預決算;管理本區農業、園林綠化、水務等部門的經費;管理有關支農專項資金,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監督、指導農業事業財務;負責分管部門國有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市農業綜合開發的財務管理制度;參與研究擬訂本區農業綜合開發的政策和發展規劃,確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辦理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撥付業務;監督、檢查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
(十一)社會保障科
參與研究本區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政策,負責編製、審核、批複本區社會保障預決算;管理人力社保、民政、衛生等部門的經費;管理本區財政預算涉及的社會救濟、勞動就業、醫療保障(包括公費醫療)等方面的資金,並擬訂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負責分管部門國有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企業科
負責管理本區糧食專項儲備經費;管理糧食風險儲備基金;管理國有資產、環保、安全生產監督、經濟信息化、交通等部門的經費;負責編製、審核、批複分管部門的年度預決算,並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負責本區企業財務管理;負責我區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糧食直補、家電下鄉等工作;負責解決本區安全工作經費,保證資金及時到位,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確保市、區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專款專用;負責分管部門國有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科
依法負責本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相關工作,收取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
(十四)會計科
貫徹和組織實施國家會計制度;管理本區會計工作,並擬訂有關制度規定;組織、管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管理會計從業資格;受市財政局委託承辦專業技術職務考核工作;負責代理記賬資格審批工作;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和財政會計學會工作。
(十五)財政監督科
研究制定本區財政監督檢查工作規劃和實施方案;針對財政資金運行的重要情況及對財政收支的影響,提出監督檢查方面的建議或措施;組織協調重大和專項財政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及財經紀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監督機關在預算編製和執行過程中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和制度的情況;監督所屬各單位財務收支管理情況。
(十六)人事教育科
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製、隊伍建設等工作;擬訂本局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宣傳工作;負責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工會工作;負責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務工作;負責本局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門頭溝區政府採購辦公室
負責起草本區政府採購方面的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提出本區政府採購年度預算編製建議;擬訂規範政府採購機構行為的辦法,監督政府採購機構依法實施政府採購;指導本區政府採購工作;負責本區黨政機關和財政撥款事業單位汽車定編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