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法庭

2008年成立於江西的網站

網路法庭不是當事人因故無法到達法庭,法庭開通視頻進行庭審的概念,而是法庭審理跟網路侵權有關的案件。南昌市東湖區網路法庭2008年3月21日的成立,意味著網路社會開始逐步向法制回歸。目前,東湖區法院的網路法庭"開張大吉",已經受理包括南昌遊戲迷起訴"盛大網路"等兩起網路案件。

成立


2008年3月21日清晨6時許,當江西南昌的多數市民還在睡夢中時,緊張夾雜著興奮度過了一夜的法官伍兵(化名),望了一眼還在睡夢中的孩子后,提前踏上了趕往東湖區法院的路上。此刻,已經37歲的他,突然有種少年時才有的“趕考”體會。而此次,他所面臨考試的成敗與否,對推動中國網路法庭建設,將有標桿意義。
 (網路法庭案件審判的第17號審判庭)當天,南昌市東湖區法院率先在全國成立了網路法庭,被外界稱為中國“第一網路法庭”,而庭長正是東湖區法院民三庭庭長——伍兵。

緣由


3月21日上午,一如往日一樣平靜,中國“第一網路法庭”在南昌悄悄成立。當天,庭長伍兵一如往常,走進辦公室就開始整理案卷,靜靜地等待第一起網路起訴案件的申訴。
這一天,伍在辦公室靜靜地度過了。此後幾天,在緊張與興奮中,伍接到了第一起網路案件。之後,又陸續接到了幾起網路案件。
那麼,東湖區人民法院為什麼成立網路法庭?
網路法庭
網路法庭
現在,網際網路正廣泛和深刻地影響人們的生存和生活方式。這樣一個沒有集中管理、沒有國界的虛擬空間,為人們的信息交流、通訊甚至市場交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方便與快捷。但不可忽視的是,網路違法犯罪也成了當前面臨的重要問題。
“面對這些問題,如何進行有效的法律調整,不僅是立法者、法學家的任務,更是我們司法實務者面臨的重大挑戰。”伍兵說,不久前,香港“艷照門”事件的出現,使這一問題的解決變得更加迫切。
,2007年至2008年,發生在網際網路上的各種案件時常發生。“艷照門”事件中的明星們不雅照片染黃網路后,有關人士在總結時認為,虛擬世界法制環境過於寬鬆,網民的法制意識過於淡薄,導致艷照在網路泛濫,甚至流傳到東南亞其他國家。
伍兵介紹,為有效地打擊網路違法犯罪,調節網路市場交易,規範網路的使用與管理等行為,經江西省高院同意,特許在東湖區法院成立網路法庭(或稱“電子商務法庭”)。經過四五個月緊張的籌備,東湖區法院制定了可行性方案,報請上級管理部門后獲得批准。
知情人士介紹,伍兵之所以被選中,自身有著獨特的條件。伍兵出生於江西南昌,37歲,對本土環境比較了解,南昌大學畢業后,又到南京大學法學院攻讀了法律碩士,在眾人眼中,其法律知識相當紮實。伍兵畢業后一直在法院系統工作,有“除了執行局和行政庭外,法院其他部門都工作過”的經驗,讓他積累了豐富的基層審判工作經驗。
為了成立專業化的團隊,東湖區法院從各庭室抽調了一批業務精通、敬業心強的高學歷審判人員,由該院黨組直接領導。網路法庭設在該院民三庭,共5人組成,其中,副庭長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在職研究生;另一名副庭長是華東政法學院在職研究生;兩名審判員分別是武漢大學法學院在職研究生和華東政法學院在職研究生。
“網路侵權和網路犯罪在江西究竟發生多少,我們只有一個較為寬泛的數據,但一系列網路案件發生后,我們對網路法庭成立的必要性毫不懷疑。”南昌市東湖法院有關負責人稱,那麼,網路法庭如何審理案件?一位網路法庭的法官告訴記者,東湖區法院第十五審判庭就是網路法庭開庭審判的地方。“網路法庭不是當事人因故無法到達法庭,法院開通視頻進行庭審的概念,而是法院審理與網路侵權和網路犯罪有關的案件。”這位法官解釋,主要是對網際網路和垃圾簡訊中侵權和犯罪行為的審理。

許可權


據東湖法院有關負責人稱,網路侵權案件主要包括利用網路進行的名譽侵權商譽侵權、電子郵件隱私侵權、個人信息侵權、網站經營者隱私權保護、中間服務商責任、垃圾郵件侵權、利用木馬等程序的侵權案件。
“構成網路侵權責任的,侵權行為人除適用《民法通則》規定外,還可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伍兵說,網路法庭今後在審理網路侵權案件時,將加大對當事人侵權行為的處罰力度,尤其是加大罰款的力度,對於侵權行為嚴重、屢教不改、影響惡劣的,可考慮同時適用罰款和拘留。
網路法庭在受理的刑事自訴案件中,有以下明確的範圍規定:在受理網路犯罪自訴案件中,不告不理,上告才受理的案件,包括利用網路進行侮辱、利用網路進行誹謗等案件;對於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中,包括利用網路進行侵權的侵犯通信自由案、利用網路進行的銷售偽劣商品案等。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博士生張以標說:“網路法庭成立的另一個意義,是讓網民們在網路社會中懂得什麼樣的行為是具有侵害性的。有了這樣的認識,網路社會就走入了與現實社會沒有太多差距的軌道。”張以標所指的是網路公民,但對於網路中的公司和單位,網路法庭也並非置之不理。
網路法庭一負責人強調,網路法庭在審理刑事自訴案件時,對被告人最高的刑罰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次開庭將審“盛大”案“由於法律的不完善,一些案件在審理時讓人倍感頭疼。”伍兵介紹,目前,網路法庭已受理四起發生在南昌市的網路案件,其中一起為信息網路的糾紛案件,另一起則為南昌鄧姓市民狀告上海盛大網路有限公司(盛大網路)侵害了自己權益的網路案件。
據這名鄧姓市民的代理律師程電飛稱,2007年12月8日18時,鄧先生在自家電腦上玩傳奇遊戲時,通過盛大網路提供的正規交易平台,向一位名叫“理想愛”的玩家購買了遊戲裝備——一件屠龍刀,支付了950個傳奇元寶,價值987元。當晚11時50分,他發現購買的這把屠龍刀不翼而飛,隨後致電盛大網路服務熱線詢問此事,被告知他買的這把屠龍刀是贓物,被盛大網路收繳了。
伍兵說,這一網路案件將是網路法庭開審的第一起案件。目前,各方面的準備工作都在進行中。
由於網路中的虛擬財產是否應該受到保護,並未有相關法律規定,而盛大網路沒收“贓物”一案中,“贓物”的認定和沒收是否應該由獨立的司法機構進行?但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使得盛大網路是否有沒收“贓物”的權力,變得複雜起來。
程電飛認為,由於網際網路的聯通,網路犯罪的監管成本和壓力特別大,難度高。網路法庭的成立,不但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維護網際網路的安全和秩序,打擊和遏制網路犯罪,也可以維護網民的合法權益
伍兵表示,有關網路侵權民事責任構成需要符合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行為的違法性、違法行為人要有過錯、損害事實的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而網路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必須符合這些條件:屬於本院管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的證據。例如,某人在網站的論壇中謾罵他人,由於網民是匿名上網,而當事人無法查證其身份以及所在地,被告方就缺失了,就很難向法院起訴,無法追究其責任。只得要求網站刪除該帖子,如果網站在知情下,拒不刪除,就構成共同侵權,當事人則可以追究其責任。

問題


伍兵表示,由於網際網路空間的全球性、虛擬性、非集中管理性、人機分離性等特性,使得它與傳統的物理空間有較大的差異。因此,網路法庭的管轄問題比較棘手。
按照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網路法庭對網路侵權案件的侵權行為地的認定,包括侵權行為地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於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所在地時,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視為侵權行為地。
“隨著我國網際網路的普及應用和迅速發展,雖然立法中對電子證據未予規定,但它作為一種新型證據,已被越來越多的法官應用於審判活動當中。”南昌大學法學院民法李先生稱,我國法律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我國學界和實務界均認可電子證據的證據資格。
那麼,如何為自己構築起安全防線、如遇問題及遭受侵害又怎樣合法取證?李教授說,電子證據的收集方法通常包括以下幾種:列印輸出;拷貝;拍照;攝像;數字解密;數據恢復。當事人在對證據進行證據保全時,可申請公證機關進行公證保全。
對一些損害事實明顯,但取證困難的網路侵權案件,司法機關可以考慮變通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賦予被告方更多的舉證義務,從而減輕原告方的舉證難度。
李教授認為,由於網路有“即時存有,即時消失”的特性,使涉及到網路糾紛案件的舉證相對於傳統案件要複雜許多。一般情況下,網路取證可以找公證機關進行,為避免網路信息的丟失,當事人最好到公證機關的獨立電腦上取證或者向網警報案。
“不管怎麼樣,網路法庭的出現,對網路法庭建設有標桿意義,人們也將拭目以待網路法庭審理的情況。”李教授表示。

尷尬


近年網路侵權情況日益增多,全國首個網路法庭卻陷入“有庭無案”的尷尬。
2008年3月,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成立一個專司網路侵權案件的法庭,被外界稱為中國“第一網路法庭”。但兩年多來,處理的案件僅20多起,且逐年下降。
該庭庭長吳衛兵說,這一狀況,源於網路侵權案件舉證難、查證難。案件減少,“說明公眾網路維權的熱情在降低。”
為遏制網路犯罪和網路侵權現象,此間業內人士呼籲相關部門拿出破題舉措,扭轉涉網案件取證艱難的困境,從根本上降低當事人法律維權成本,並進一步加強網路監管
誰動了那把“屠龍刀”

事件1

“第一網路法庭”成立之初,首次開審便遇上國內最大的網路遊戲公司——盛大網路。
2007年12月,南昌網路遊戲愛好者鄧某通過盛大網路的正規交易平台,支付了950個傳奇元寶(網路遊戲中的虛擬貨幣),價值人民幣987元,向另一玩家購買了一件“屠龍刀”(網路遊戲裝備)。
第二天,在沒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況下,他發現“屠龍刀”不翼而飛,於是撥打盛大網路客服電話,得到的答覆是:這件“屠龍刀”被懷疑是贓物,已被盛大網路收繳。
多次交涉未果后,2008年3月,鄧斌上海盛大網路發展有限公司告上新成立的網路法庭。
如何保護虛擬財產,是各方各執一詞的法律難題。原告主張,公民的合法財產受到法律保護,虛擬財產亦不例外;被告則稱,在法律上並未明確認定虛擬財產即為現實的財產。
該案最終以調解了結,被告付給原告3萬個元寶(虛擬貨幣)和兩件遊戲裝備。
江西師範大學法律系主任顏三忠教授認為,當前我國法律對虛擬財產的屬性沒有明確的界定,電子證據地位的不確定性及不易取得性,也讓虛擬財產受損者舉證艱難。因此,調解成為了審理此類案件的最好途徑。
我國近年發生的虛擬財產糾紛案件中,大多都是採取調解方式結案。即使少數法院作出判決,也無法對遊戲運營商的行為明確定性。
業內人士指出,虛擬財產案件中所暴露的問題,是網路案件審理過程中面臨的共性難題。
吳衛兵庭長介紹,當前網路案件中以網路名譽侵權、垃圾簡訊和虛擬財產糾紛等居多,但由於網路的匿名性、分散性等特點,加上網路證據隨時可能被修改、刪除,受害人舉證成本高,甚至很難找到實施侵權行為的人,導致法庭受理的案件不斷下降。
東湖區人民法院網路法庭成立的2008年,共受理案件12起,到2009年,受理10起,今年1月至10月,則僅受理2起案件。這24起案件中,僅有2件刑事案件。
不了了之,或以牙還牙

不了了之

“刑事案件偵破難度大,移送法院的案件少,‘不告不理’的民事案件也不斷減少,說明公眾網路維權的熱情在降低。”吳衛兵對此不無憂慮。
據他介紹,對網路案件,公安機關因取證難而不易偵破,律師因其事倍功半而不願意代理,法院因證據不足又無法立案,最終大多受害人只好不了了之。
網路侵權案占當前涉網案件的大多數,但連確定原告被告都困難。顏三忠解釋,在此類案件中,涉及訴訟主體眾多,權利人常常難以證明自己的適格(具有實體權利的資格),也難以有效識別網路侵權人,這就必然給損害後果和責任主體的認定帶來了困難。
由於網際網路空間的虛擬性、人機分離性等特點,網路侵權案還比傳統案件多了一份司法管轄權的困惑。根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有關規定,對於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所在地時,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視為侵權行為地。
網路案件的取證亦較傳統案件棘手。隨著我國網際網路的普及應用和迅速發展,雖然立法中對電子證據未予規定,但它作為一種新型證據,已被越來越多的法官應用於審判活動當中。
然而,由於網路侵權行為不僅涉及多個侵權環節,而且在多個網路設備中發生了相應的影響(存儲或複製),因此在網路侵權案件中,確定侵權行為發生地、發生時間以及結果地、侵權結果發生時間,變得十分困難。
“由於取證艱難,通過法律維權往往效率不高,對網路侵權造成的不良後果難以起到挽回作用。”顏三忠說,在遭受網路侵權后,被侵權人更多會選擇“對等的方式”進行“還擊”,即通過你來我往的網路手段進行最快捷的回應,以達到挽回影響、維護名譽的效果。

困境


“網路是把雙刃劍,監管不力,將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顏三忠認為,要開展好網路侵權的審判,首先要完善有關網路侵權、網路犯罪的法律規定,明確其構成要件、法律責任,尤其是網路侵權責任主體如何確定、侵權損害的賠償標準;
其次,修改訴訟法,發展管轄理論,突破傳統管轄理論局限,根據網路案件的特點,構建適應網路侵權與網路犯罪的管轄原則;
還要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以及司法判例,發揮網路侵權、犯罪案件的判例指導功能,通過典型案件指導全國網路案件審理,提高案件審理水平。
吳衛兵也認為,當前網路監管制度不健全,是導致“涉網”案件增多而網路法庭“有庭無案”的根本原因。
2008年7月11日,一篇《我的自白書》網帖出現在“西祠衚衕”網站上,文章署名為“某某某老妓女”,文中以讀音方式直接點出真實姓名,並以“自我揭露”方式,對在南昌市一事業單位工作的陳某進行侮辱、謾罵、人身攻擊。為了收集證據,陳某通過各種渠道、費盡周折,才查到發帖人的註冊郵箱地址,以及發帖的電腦IP地址,最終將發帖人王某、鄧某告上網路法庭。
然而,“只有非常強勢的當事人才可能收集到證據,大多數受害人在取證的重重障礙面前,往往無計可施。”吳衛兵說。
故此,他力主逐步實施“網路實名制”,讓網民不能躲在“馬甲”後面隨心所欲,而要為自己的言行負責,防止匿名在網路上散布謠言,製造恐慌和惡意侵害他人名譽等侵權犯罪行為。
對於取證之難,吳衛兵認為,電信部門以保護個人隱私為由拒絕受害人及其律師的查詢請求,大大增加了受害人的維權成本,導致很多網路侵權案的受害者“知難而退”。他建議,在不涉及個人隱私內容的前提下,電信部門應允許受害人及律師調查侵權人所使用電腦的IP地址等信息,以降低取證難度。
在吳衛兵看來,當前“人人可辦網站,隨意申請域名”的現狀也需要改變。當前個人申辦網站,只需提交身份證件、所選域名不與他人重複既可獲准通過,甚至可能出現“中國某某侵權調查中心”、“中國政務院”等子虛烏有的網站,為一些人利用個人網站從事詐騙、侵權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可能。
他認為,通信管理等相關部門應在現有法律法規基礎上細化操作辦法,明確設立網站申辦、域名申請的相應門檻,從源頭上減少網路侵權、犯罪案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