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鄉村
根據中央文件提出的建設活動
法治鄉村是根據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提出的建設活動。
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提出“建設法治鄉村”,強化法律在維護農民權益……化解農村社會矛盾等方面的權威地位。根據公開資料梳理,這是“法治鄉村”4個字首次出現在中央一號文件中。
2020年3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印發了《關於加強法治鄉村建設的意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到2022年,努力實現涉農法律制度更加完善,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更加完善,基層執法質量明顯提高,幹部群眾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明顯提高,鄉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明顯提高。到2035年,鄉村法治可信賴、權利有保障、義務必履行、道德得遵守,鄉風文明達到新高度,鄉村社會和諧穩定開創新局面,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實現現代化,法治鄉村基本建成。
(一)完善涉農領域立法。圍繞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健全完善涉農法律法規,重點就維護農民權益、規範市場運行、農業支持保護、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化解農村社會矛盾等方面加強制度建設,充分發揮法律的引領、規範、保障和推動作用。開展涉農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法后評估工作,提高農業農村領域立法科學性,促進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有效實施。結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施行情況,制定出台涉農法律法規配套制度措施。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時修改或廢止。
(二)規範涉農行政執法。全面深化農村基層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強化基層執法隊伍,合理配置執法力量資源,推動執法力量向基層傾斜,積極推進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規範農村基層行政執法工作,嚴格按照法定職責和許可權執法。加強對執法工作監督,健全完善農業農村領域執法工作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在基層進一步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侵權須賠償。加強基層行政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嚴格實施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提高基層行政執法隊伍法治意識和職業素養,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將政府涉農事項納入法治化軌道。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村級協管員隊伍,推進網格化監管。
(三)強化鄉村司法保障。完善司法為民便民利民措施,暢通司法便民“最後一公里”。加強人民法庭建設,完善人民法庭巡迴審理制度,合理設置巡迴辦案點和訴訟服務點,做好巡迴審判工作,最大限度減少群眾特別是邊遠農牧區群眾訴累。推動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妥善辦理涉農糾紛案件,深入貫徹落實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政策,依法打擊和處理破壞農村生態環境、侵佔農村集體資產、侵犯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等違法犯罪行為,懲治破壞農村經濟秩序犯罪,嚴厲打擊農村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邪教組織,堅決把受過刑事處罰、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惡涉邪教等問題的人清理出村幹部隊伍,打擊收買外籍婦女為妻、非法收養兒童、“黃賭毒”違法犯罪活動。加大涉農案件執行和對執行活動法律監督力度,推進困難群眾執行救助體系建設,及時實現農民合法權利。完善對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緩、減、免交訴訟費的具體條件與標準。加大刑事司法救助力度,對生活困難的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依法及時給予司法救助。加強涉農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法律監督工作,確保法律正確統一實施。加大涉農公益訴訟案件辦理力度,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結合民族地區實際需求,進一步加強雙語法官、檢察官、律師及法律服務工作者等隊伍建設,保障各族群眾的訴訟權利。
(四)加強鄉村法治宣傳教育。深入宣傳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深入宣傳黨內法規。深入開展“尊崇憲法、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運用憲法”宣傳教育,組織實施“憲法進萬家”活動。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緊緊圍繞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三大攻堅任務,加大以案普法、以案釋法和案例指導力度,深入宣傳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利用鄉村已有公共黨建文化設施,推進法治廣場、長廊、院壩等農村法治文化陣地建設,基本實現一村一法治文化陣地。統籌運用基層法治宣傳陣地、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社區教育機構)、農村文化禮堂、農家書屋,為群眾搭建有效學法平台。充分利用“12·4”國家憲法日、憲法宣傳周、中國農民豐收節等時間節點和農貿會、廟會、各類集市等,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推動法治文化與民俗文化、鄉土文化融合發展,組織編寫、創作具有鄉土文化特色、群眾喜聞樂見的法治文化作品,廣泛開展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加強對村“兩委”班子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委員法治培訓,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應對風險的能力。實施農村“法律明白人”培養工程,重點培育一批以村“兩委”班子成員、人民調解員、網格員、村民小組長等為重點的“法治帶頭人”。
(五)完善鄉村公共法律服務。健全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加快建設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中國法律服務網、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室)三大平台,打造綜合性、一站式的服務型窗口,為鄉村提供普惠優質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務。進一步加強鄉村法律顧問工作,落實一村一法律顧問制度,規範服務內容,創新服務方式,強化工作保障,為農村基層組織和人民群眾處理涉法事務提供專業優質便捷的法律服務。充分發揮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務、促進鄉村治理中的作用。加強涉農法律援助工作,逐步將與農民生產生活緊密相關的事項納入法律援助補充事項範圍。鼓勵公證、司法鑒定、仲裁等法律服務主動向農村延伸。完善農村留守兒童和婦女、老年人關愛服務體系,健全殘疾人幫扶制度。
(六)健全鄉村矛盾糾紛化解和平安建設機制。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加強訴源治理,暢通和規範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完善社會矛盾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努力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加強基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完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網路,積極發展鄉村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加強對人民調解員法律政策、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基層矛盾糾紛中的主渠道作用。整合矛盾糾紛化解資源力量,促進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深化平安鄉村建設,建立健全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公共安全體系,推進鄉村“雪亮工程”,探索建立“網際網路+網格管理”服務管理模式,提升鄉村治理智能化、精細化水平。深化城鄉社區警務戰略,加強社區和農村警務建設,大力推行“一村一輔警”機制,紮實開展智慧農村警務建設。開展農村突出治安問題專項整治,凈化社會環境。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刑滿釋放人員,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等特殊人群的教育監督和服務管理。加強鄉村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健全完善村級心理諮詢室,建立經常性社會心理服務機制。推進“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社區(村)”創建,夯實預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基層基礎。
(七)推進鄉村依法治理。堅持用法治思維引領鄉村治理,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村規民約規範鄉村幹部群眾的行為,讓依法決策、依法辦事成為習慣和自覺。全面推行村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村“兩委”班子成員應當交叉任職。完善群眾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健全充滿活力的群眾自治制度,引導村民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自治制度。落實和完善村規民約草案審核和備案制度,健全合法有效的村規民約落實執行機制,充分發揮村規民約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注重發揮家庭家教家風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全面推行村級重大事項決策“四議兩公開”制度,即村黨組織提議、村“兩委”會議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開展形式多樣的村級議事協商,探索村民小組協商和管理的有效方式,組織村民就村公共事務、重大民生問題開展民主協商。依法開展村級組織換屆選舉,依法公開黨務、村務、財務。編製村級小微權力清單,公開權力清單內容、運行程序、運行結果。建立健全小微權力監督制度,形成群眾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上級黨組織和有關部門監督與會計核算監督、審計監督等全程實時、多方聯網的監督體系。大力開展農村基層微腐敗整治,推進農村巡察工作,嚴厲整治惠農補貼、集體資產管理、土地徵收等領域侵害農民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依法依紀懲處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加強對農業農村環境污染等重點問題的依法治理。發揮工青婦、法學會等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在聯繫動員群眾參與鄉村治理中的作用。
(八)加快“數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設。充分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數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設,圍繞群眾需求,提供精準化、精細化的公共法律服務,為法治鄉村建設提供信息化、智能化支撐。加強移動端的推廣使用,拓展利用移動端開展服務的新形式,實現法治宣傳、法律服務、法律事務辦理“掌上學”“掌上問”“掌上辦”。加快鄉鎮網上政務便民服務體系建設,構建全流程一體化在線服務平台和便民服務網路,大力推行“最多跑一次”“馬上辦、網上辦、一次辦”等便民舉措,讓農民群眾足不出戶就能辦事、辦成事。
(九)深化法治鄉村示範建設。以“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建設為載體,通過典型示範,引領帶動法治鄉村建設。突出示範建設質量,完善“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建設指導標準,推進“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建設科學化、規範化。強化動態管理機制,對已獲得“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稱號的村定期進行複核,對複核不合格的取消“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稱號。加強“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普法骨幹培訓,提高村幹部建設法治鄉村的能力。探索建立“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第三方評價機制,提高評價考核的客觀性,提升示範建設工作水平。
針對建設法治鄉村,《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提出了6項措施:
堅持法治為本,樹立依法治理理念,強化法律在維護農民權益、規範市場運行、農業支持保護、生態環境治理、化解農村社會矛盾等方面的權威地位;
增強基層幹部法治觀念、法治為民意識,將政府涉農各項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
深入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向基層延伸,創新監管方式,推動執法隊伍整合、執法力量下沉,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
建立健全鄉村調解、縣市仲裁、司法保障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處機制;
加大農村普法力度,提高農民法治素養,引導廣大農民增強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意識;
健全農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加強對農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法治鄉村”的提出,意味著法治中國建設的重點和難點轉向了農村,而農村是法治中國建設的薄弱環節,因此需要加強農村法治建設。
因地制宜建設鄉村法治,讓法律秩序、村規民約和鄉村道德互為經緯,法治和德治協同發力,建設一個利益有保障、糾紛能化解、矛盾能消融的鄉村秩序,為鄉村振興戰略提供安定有序的社會軟環境。
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和加強黨對法治鄉村建設的領導,堅持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地位,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確保法治鄉村建設始終沿著正確方向發展。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人民群眾在法治鄉村建設中的主體地位,做到法治鄉村建設為了群眾、依靠群眾,過程群眾參與、效果群眾評判、成果群眾共享,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堅持法治與自治、德治相結合。以自治增活力、法治強保障、德治揚正氣,促進法治與自治、德治相輔相成、相得益彰。
堅持從實際出發。根據鄉村自然環境、經濟狀況、人口結構、風土人情等不同情況,因地制宜開展法治鄉村建設,勇於探索創新,注重工作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