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旨在規範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 效益和確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由財政部 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聯合制定,於2019年4月1日發布,共二十九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關於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科教〔2019〕19號
有關中央預算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教育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退役軍人事務廳(局)、徵兵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教育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
為規範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制度規定,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制定了《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
2019年4月1日
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演算法)) ((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 (國發(2007J 13 號)等文件以及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生資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用於落實高等教育(含本專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國家資助政策的資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普通高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的普通高中學校(含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以上所稱各類學校包括民辦普通高校(含獨立學院)、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和民辦普通高中。
第四條學生資助資金由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共同管理。財政部負責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組織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編製學生資助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草案。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完善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學生學籍和資助信息管理,組織各地審核上報基礎數據,提出預算分配建議方案,會同財政部等部門對資金使用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學校是學生資助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具體組織預算執行。退役軍人事務部負責組織各地做好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身份認證工作。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負責組織各地兵役機關做好申請學費資助學生入伍和退役的相關認證工作。
第二章資助範圍和標準
第五條普通高校資助範圍及標準:
(一)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本專科生,每年獎勵 萬名,每生每年 8000 元。
(二)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資助面約為全國普通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總數的 3% ,每生每年 5000 元。
(三)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預科生),資助面約為全國普通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預科)在校生總數的卻%-,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000 元,具體標準由高校在每生每年 2000-4000 元範圍內自主確定,可以分為 2-3 檔。
(五)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中央高校全日制研究生,中央財政按照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8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10000 元的標準以及在校學生數的一定比例給予支持。
(六)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中央高校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6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15000 元;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財政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確定,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於 6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於 13000 元。
(七)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對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退役后復學或入學的高等學校學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減免。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下 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復學或新生入學後學費減免金額,按高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學費減免的標準,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 8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 12000 元。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八)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中央高校應屆畢業生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 8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 12000 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於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補償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於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標準實行補償代償。
第六條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全部用於本地區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生的資助。
第七條中等職業學校資助範圍及標準:(一)免學費。對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所有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費(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按規定分區域確定。免學費標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4 批准的公辦學校學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二)國家助學金。資助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按規定分區域確定。六盤山區等 11 個連片特困地區和西藏、四省藏區、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學生(不含縣城)全部納入享受國家助學金範圍。平均資助標準每生每年 2000 元,具體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在 100ι-3000 元範圍內確定,可以分為 2-3 檔。
第八條普通高中資助範圍及標準:(一)免學雜費。對具有正式註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免學雜費。西藏、四省藏區和新疆南疆四地州學生繼續執行現行政策。免學雜費標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公辦學校學雜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二)國家助學金。資助具有正式註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各地可結合實際,在確定資助面時適當向農村地區、貧困地區和民族地區傾斜。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 2000 元具體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在1000-3000 元範圍內確定,可以分為 2-3 檔。
第九條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等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物價水平、相關學校收費標準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資金分擔和預算安排
第十條學生資助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根據學生人數、相關標準等進行測算。
第十一條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中央高校的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高校的學業獎學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由地方財政承擔。地方高校的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與地方分檔按比例分擔,按照本專科生每生每年 3000 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6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13000 元的標準,不區分生源地區,第一檔中央財政負擔 80% ,第二檔中央財政負60% ,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中央財政分別負擔 50%30% 10%上述第一檔包括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 12 個省(區、市);第二檔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 10 個省;第三檔包括遼寧、山東、福建3個省;第四檔包括天津、江蘇、浙江、廣東 4個省(市)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 5個計劃單列市;第五檔包括北京、上海 2個直轄市。分檔情況下同。
第十二條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分配因素包括國家助學貸款規模,權重為 25%; 獲貸情況,權重為 25%; 獎補資金使用情況,權重為 15%; 學生資助工作管理情況,權重為35% 。財政部會同教育部適時對相關因素和權重進行完善。
第十三條國家統一實施的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政策,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省級財政統籌落實。免學費補助資金和國家助學金均由中央財政統一按每生每年平均 2000 元的測算標準與地方分檔按比例分擔。其中:第一檔中央財政負擔 80%; 第二檔中央財政負擔 60%;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中央財政分別負擔 50% 30% 10%學生生源地為第一檔但在第二檔地區就讀的,中央財政負擔80%; 生源地為第一檔、第二檔但在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地區就讀的,中央財政分別負擔 80% 60%對因免學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財政按照享受免學費政策學生人數和免學費標準補助學校,彌補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對在經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准的民辦學校就讀的一、二、三年級符合免學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學校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准的學費標準高於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第十四條國家統一實施的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和國家助學金政策,所需經費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省級財政統籌落實。其中:第一檔中央財政負擔 80%; 第二檔中央財政負擔 60%; 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中央財政分別負擔50% 30% 10%中央財政逐省核定免學雜費財政補助標準,原則上三年核定一次。對因免學雜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財政按照免學雜費學生人數和免學雜費標準補助學校,彌補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對在經教育部門依法批准的民辦學校就讀的符合免學雜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准的學雜費標準高於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第十五條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轉移支付預算管理規定的時限等有關要求下達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轉移支付預計數。省級財政會同有關部門在收到轉移支付預算(含提前下達預計數)后,應當按規定合理分配、及時下達,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預算管理,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應負擔的資金。中央高校所需資金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下達。
第十六條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中央高校資金由中央財政撥付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 J~' 地方高校資金由中央財政撥付各省級財政部門,採取"當年先行預撥,次年據實結算"的辦法,中央財政每年對各省份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進行清算,並以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金額為基數提前下撥各省份當年預算資金。中央高校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由中央財政撥付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撥付給高校。
第四章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學生資助資金納入各級政府預算管理,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要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學生資助資金預算編製、執行、決算等管理。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資金髮放、執行管理,做好基礎數據的審核工作,健全學生資助機構;組織學校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確保應助盡助。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學生學籍、學生資助信息系統應用,規範檔案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制,強化財務管理,制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學校應將學生申請表、認定結果、資金髮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九條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信息公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使用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銜私舞弊以及違反規定分配或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當按照財政部要求,開展學生資助資金監管工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各地、各校要結合實際,通過勤工助學、"三助"崗位、"綠色通道"、校內資助、社會資助等方式完善學生資助體系。公辦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從事業收入中分別足額提取 4%-6% 3%-5% 的經費用於資助學生,中等職業學校應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資助學生。民辦學校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於 5% 的資金,用於獎勵和資助10 學生。
第二十四條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會計學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所需資金通過現行渠道解決。
第二十五條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墾等所屬學校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和財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現行體制和政策執行。
第二十六條各項學生資助政策涉及的申請、評審、發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見附件)執千丁。
第二十七條各省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抄送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各中央高校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抄送財政部、教育部和中央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助學貸款獎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識財教(2006) 332 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0 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 (2007)91 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識財教(2007)92 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 (2009) 15 號)、《財政部教育部民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實施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 (財教 (2011) 538 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 (2012 )342 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 (2013) 219 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3) 220 號)、《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學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3) 236 號)、《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關於對直接招收為士官的高等學校學生施行國家資助的通知)) (財教 (2015) 462號)、《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科教 (2016) 35 號)、12 《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 (2016J36 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科教 (2016J 37 號)同時廢止。
附: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因篇幅2萬字數限制,其詳細內容見教育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