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廳

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廳

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廳負責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林業廳職責


(一)負責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全區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全區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區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劃,擬訂相關的自治區級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全區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及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辦自治區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全區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鯿制全區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依法承擔由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佔用事項的初審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區濕地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荒漠化防治工作,擬訂全區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承擔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組織、指導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及調整自治區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后發布;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複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報批工作。
(七)負責全區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和自治區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
(八)承擔推進全區林業改革,維護農牧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方面的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牧區林業發展、維護農牧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牧區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
(九)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全區林業資源優化配置政策,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商品林發展和利用,指導山(沙)區綜合開發。
(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區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和專業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區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區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參與擬訂全區林業經濟調節和林業投資政策,組織、指導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製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管理自治區級林業資金,監督全區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監管國有林業資產,按有關規定審核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編製全區林業及生態建設年度生產計劃。
(十二)組織指導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培訓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區林業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處室
辦公室
承擔制定和監督執行機關的各項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承辦機關綜合、文秘、檔案、會議、信息、督查、信訪、保衛、保密、財務和政務公開工作。
人事處
擬訂自治區林業人才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製、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等工作;承辦指導全區林業隊伍建設的有關工作。
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完成黨章規定的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負責廳機關職工思想政治工作,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協調黨組民主生活會,組織領導幹部中心組學習;負責機關及在呼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辦全區林業行業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日常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
負責林業系統紀檢、監察工作,協助黨組整頓黨風,重點檢查監督處級以上黨員幹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查處領導幹部違紀案件,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檢查監督宣傳工作,協助黨組管理本系統的紀檢監察組織和紀檢、監察幹部,領導(指導)紀檢、監察工作;受理控告和申訴,完成區紀委、監察廳及廳黨組和行政領導交辦的工作。
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察廳駐林業廳紀檢組副組長、監察室主任:韓寶峰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一、擬定廳系統老幹部工作計劃、活動安排及經費預算,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組織管理、思想管理,協助有管部門搞好生活管理。
三、組織指導廳屬單位老幹部工作,配合及協調處理本單位與有管部門之間的業務關係。
四、完成廳領導攪拌的各項任務。
五、接受上街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計劃統計處
研究提出自治區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管理自治區級林業資金,監督全區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組織、指導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管理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編製和組織實施部門預算;監管國有林業資產以及機關、直屬單位的資產;指導全區林業會計、審計、統計和外經工作。
財務審計處
根據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管理自治區林業資金,進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管理;負責全區財務(直屬單位預算、自治區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國家林業局財務部門管理的事項)的下達和財務項目(貸款、評估、價質量核算)管理;負責日本協力貸款援助項目管理和天然林保護工程區的社會統籌等工作;負責財務年度決算的申報、審批;監管國有林業資產以及廳機關、直屬單位的資產;負責林業行業會議核算和林業稅費的管理和監督;負責全區林業工程項目審計和直屬單位財務收支審計以及外經工作。負責籌建自治區林業基金站。
治沙造林處
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造林綠化工作,擬訂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全區防沙治沙以及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和特種用途林的培育,承擔以植樹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組織、指導林木種苗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指導全區國有林場(苗圃)、治沙站、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自治區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森林資源林政管理處
組織、指導全區森林資源管理,組織對全區森林、陸生野生動植物和濕地資源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價,監督並檢查驗收綠化造林、封山(沙)育林工作;擬訂森林資源可持續經營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編製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和運輸;承擔林地林權的有關管理工作,承辦對依法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佔用徵用事項的初審和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核工作;管理監督自治區林業廳派駐各地的森林資源監督機構和全區林業調查規劃單位的業務和規範化建設,指導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與管理;組織、指導天然林保護工程工作,負責自治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及瀕危物種的進出口管理;指導全區森林、陸生野生動植物和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
森林公安局
1、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森林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
2、負責全區森林公安隊伍建設、警力配備、警籍、警銜管理。
3、組織指導全區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維護轄區社會治安秩序工作,協調督辦、查處破壞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重、特大案件。
4、負責全區森林公安法制工作,指導並辦理全區森林公安行政複議、訴訟、國家賠償工作,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5、負責全區森林公安的裝備管理。
6、指導和管理全區森林公安網路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全區森林公安業務應用軟體的推廣、技術培訓。
7、承辦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自治區林業廳和公安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承擔自治區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承擔防火宣傳教育、火情監測、火險預測預報、火災調度統計和火災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協調武裝森林警察部隊、航空護林站、撲火隊伍開展防撲火工作,指導和監督火災案件查處工作;協調、指導邊境地區境外火防範工作;管理防撲火物資;協調解決地區之間、部門之間有關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問題。
科技處
組織、指導全區林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科技體制改革、林業創新體系和林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承辦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與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基層林業科技機構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林業科研項目的組織指導和申報工作;負責林學會工作。
宣傳辦
負責全區林業宣傳工作,草擬全區林業宣傳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林業宣傳重要稿件的撰寫以及各種林業稿件的採集、選編,組織全區林業系統大型會議活動的宣傳報道,負責《中國綠色時報》記者站的日常工作。
林業對外合作辦公室
負責編製全區林業生態建設利用外資的中長期規劃,擬定項目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利用外資項目的申報、執行工作,並對外資使用進行監督與管理。
1、組織外資項目的立項審查、項目篩選,負責備選項目庫的建立;
2、負責外資項目的申報以及項目執行中的協調、管理與監督檢查;
3、研究並制定對項目實施檢查的有關技術性、政策性等方面的管理規定,協調解決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4、負責組織並審核項目資金的提款報賬工作;
5、監督項目配套資金的落實,組織項目的招標採購工作;
6、負責項目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能培訓工作;
7、負責外資項目的匯總、統計分析及檔案管理工作;
8、配合審計部門對項目進行年度審計;
9、負責林業外資項目有關團組的接待和會談工作。
信息辦
擬定全區林業信息化和林業電子政務建設規劃及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自治區林業信息網路主幹平台的建設、運行與維護;負責全區林業信息的開發利用、業務培訓和信息服務。
林業產業處
編製全區林業產業化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林業資源優化配置政策;指導全區林業產業的結構調整,負責林木、林產品加工、林產化工以及森林資源綜合利用的行業管理;指導山(沙)區綜合開發和赴境外森林資源開發的有關工作。
農村林業改革發展處
組織、指導全區林業改革和農村牧區林業改革發展工作,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擬訂農村牧區林業發展、維護農牧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牧區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指導、協調全區林業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協調督促重大林業行政案件的查處;制定並組織實施林業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
大興安嶺森林公安局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森林公安工作方針、政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森林工作方針、政策擬定大興安嶺國有林區森林公安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大興安嶺森林公安隊伍建設和警力配備規劃及警籍、警銜的管理工作。
三、負責大興安嶺國有林區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協調督辦、查處破壞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案件。
四、負責組織辦理轄區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負責轄區反恐、反邪教、禁毒工作和特種行業管理,維護轄區社會穩定和治安秩序。
五、負責指導、監督、檢查轄區公安消防工作,組織消防隊伍的教育培訓和隊伍建設,指揮調動專業和業餘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
六、負責指導、監督所屬森林公安機關法制監管工作,指導並辦理轄區森林公安行政複議、訴訟、國家賠償工作,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七、負責大興安嶺森林公安的裝備建設與管理。
八、負責偵辦轄區經濟犯罪案件。
九、承辦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蒙古自治區森林公安局大青山自然保護分局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及森林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轄區內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辦理和偵辦破壞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行政和刑事案件;承辦自治區林業廳、自治區森林公安局和大青山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蒙古自治區森林公安局磴口沙漠林業分局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及森林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轄區內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查處破壞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案件;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治安、警衛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