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協會

省級社會組織

四川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協會是2001年經省民政廳(川民民[2001]351 號)、原省質監局(川質監辦[2001]275號)批准成立的省級社會組織。是四川省級5A社會組織,2018年經原省質監局批准,成為全省第二批第一家成功脫鉤協會。協會接受登記主管機關四川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四川省市場監管局、黨建主管單位四川省兩新工委、資產主管單位四川省財政廳等政府和部門的指導、管理。

協會簡介


2001年,四川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協會由全省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科技工作者、技術人員自願結成的全省服務性、學術性、專業性社會組織。
經過20年發展,協會現有有效會員1704人(截止2021年3月),擁有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修理、使用、檢驗、檢測安全監管、監察、法律法規研究及企業法律、財務、管理、人力資源、體系運行等行業專家460餘人。協會現有專職工作人員27人,具有工程師以上23人,其中高級工程師以上5人;擁有自有產權辦公場地、會議室3000餘平米;配置有1100餘萬元特種設備安全檢查、檢測專業設備,培訓器材、設備、模擬模擬、VR、實物等設備。是四川省特種設備專業、技術、信息平台,中國“5A級”社會組織,獲得四川省民政廳、人社廳先進社會組織,2018年、2020年被四川省委、省政府授予“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先進單位”、“支持服務業健康發展先進單位”稱號。
近年來,協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積極反映行業訴求,有序開展行業自律、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工作,不斷提高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水平。特別是四屆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以來,圍繞打造“百年協會”的遠大目標,在行業引導、夯實基礎、拓展能力、強化服務、優化結構方面同向發力,服務政府、服務企業、標準制修訂、宣傳培訓、技術支撐行業貢獻率不斷提升,專家智庫建設結構更加合理、支撐作用更加明顯,信息化、技術諮詢服務平台進一步完善。受到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民政廳、省市場監管局、全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及會員單位、行業企業、人民群眾的好評。
中國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促進會
中國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促進會

協會目標


堅定“服務會員、服務行業、服務政府、服務 為社會”,以會員之友、會員之家、會員之師為目標,全面為四川省特種設備安全與效益雙提升服務,為四川省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四川省人民幸福生活貢獻行業力量。

行業概況


特種設備是電梯、起重機械、鍋爐、壓力管道、大型遊樂設施、客運索道、壓力容器(含氣瓶)、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8類設備的統稱,意即特殊構造、特別危險。特種設備種類繁多,廣泛應用於服務行業、製造行業,涉及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方方面面,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健康安全息息相關。全省特種設備生產、經營及中大型使用單位達10餘萬家,行業從業人員20餘萬人,產業規模上千億元。隨著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特種設備數量每年增幅達20%以上,伴隨著的安全風險日益突出。

協會地址


成都市下南大街2號宏達國際廣場501室

組織結構


規範協會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組織架構,不斷以制度夯實服務。
組織架構
組織架構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協會名稱:四川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協會。
第二條協會是由我省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客運架空索道、遊藝機和遊樂設施、防爆電器等由國家認定的特種設備(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設計、製造、安裝、檢驗、充裝、修理、改造、使用、水處理和化學清洗等及其相關工作的單位和科技工作者、工程技術人員等自願結成的全省學術性、專業性、聯合性和服務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我省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設計、製造、安裝、檢驗、充裝、修理、改造、使用、水處理和化學清洗等單位和科技工作者、工程技術人員面向現代化、面向社會,開展特種設備質量安全技術方面的交流與合作,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科技隊伍的壯大,推動我省特種設備質量安全技術的發展,提高質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為確保我省特種設備安全經濟運行服務,為我省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領導和業務指導,接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辦公地點在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內(四川省成都市東風路二段北二段四號,郵政編碼:610061)。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圍繞服從、服務於經濟建設這個中心,接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其它政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二)積極宣傳國家和省的有關特種設備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我省特種設備行業行為。
(三)組織交流特種設備質量安全技術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經驗。
(四)接受政府和其它部門委託,組織對特種設備行業的檢測、各種資格條件的審查,各類專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等工作。
(五)接受政府和其它部門委託,組織對特種設備的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鑒定,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應用。
(六)舉辦特種設備學術報告會、討論會、專題講座、各類專業人員培訓班。
(七)貫徹實施科教舉國戰略,組織開展特種設備質量安全技術方面的科學研究、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行業活動。
(八)協調處理特種設備行業中的惡性競爭、價格等方面的矛盾。
(九)組織推薦特種設備行業的優秀合格產品。
(十)接受委託組織對特種設備工程進行監理。
(十一)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特種設備產品鑒定、試驗研究、事故的技術分析等活動。
(十二)促進協會會員間的業務協作、合作,鼓勵會員依照本章程的規定開展各項活動。
(十三)向黨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舉薦人材、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特種設備行業中具有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校、設計、製造、安裝、檢驗、充裝、修理、改造、使用、水處理和化學清洗等單位均可申請加入協會。
(五)個人會員:從事特種設備相關工作的個人均可申請加入協會。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向協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同時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懲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
(三)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協會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展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協會的秘書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會費標準和交納辦法;
(十)決定協會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幕期間執行第十八條(一)、(四)、(五)、(六)、(七)、(八)、(九)等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常務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八)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學術水平。
第二十五條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或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理事長(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但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審批本協會經費開支;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協會的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受理事長委託處理其他有關事宜。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包括:發行協會出版物及組織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
第三十一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資格的會計、出納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職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經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應按照有關規定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既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四川省民政廳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2018年5月30日經四川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協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根據省民政廳文件要求增加和細化黨建要求表述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四川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協會是由從事特種設備行業經營管理活動的法人和自然人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章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特種設備。
本會會員主要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四川省。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定,貫徹黨的重大方針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誠信體系建設,防範政治風險、社會風險經濟風險、安全風險;堅持科學發展,立足新發展階段,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積極構建新發展格局,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發揮協會能動作用,積極開展公益慈善活動,堅持服務與行業自律相結合,圍繞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事業,搭建相關方溝通、協調、交流服務平台,助力城鄉社區發展治理,服務成渝雙城經濟圈建設;本會以服務會員、服務行業、服務政府、服務社會為理念,以會員之友、會員之家、會員之師為目標,加強行業管理,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技術交流、相互協作,促進社會和諧和經濟發展,提高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管理水平,推動行業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四川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的章程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四川省民政廳,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四川省社會組織第二綜合委員會。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四川省成都市。
本會的網址:四川省特種設備行業網(http://www.sctzsbhy.com)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參與重要規劃、重大政策和法規標準制修訂,參與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本行業管理和發展規劃、行業安全、風險評估分析以及相關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組織調研社會反應強烈的本行業熱點問題,並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政策建議和應對措施,消除特種設備相關的社會隱患,規避監管缺失。
(二)受政府部門委託,提供特種設備監管、執法監察、行政執法處罰的後續驗收驗證等協助服務及政府購買服務;開展行政許可鑒定評審、作業人員、檢驗檢測人員考核和焊工考試機構能力評價等工作。
(三)開展行業法規政策、標準規範、安全節能等普及宣傳教育服務;聯合相關實體、技術機構、其他專業機構,面向行業和社會提供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安全評價、責任認定、事故評估、風險評估、技術仲裁、司法鑒定等中立第三方服務和法律、金融、稅務、經濟、認證認可、評定評估等行業性專業服務;承接政府部門、行業企業、社會各界涉及安全生產的安全管理、技術服務、委託服務或購買服務等事項。
(四)開展行業自律管理,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規範。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建立信用評價體系。
(五)開展以行業自律為基礎的自願性市場准入評價,組織制定行業標準、技術規範,促進行業標準體系的建設完善、推廣應用,為相關實體提供技術支撐。
(六)依託大數據,組織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向社會公布調查報告。
(七)組織會展、招商、論壇和學術交流,推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發揮協會專業優勢,積極開展形式多樣、具有實效的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技能競賽、職業技能鑒定等宣傳諮詢、教育培訓、技術鑒定服務,推動從業人員整體素質、水平和能力的不斷提升。
(九)開展產品、服務評價工作,支持本行業新技術、新產品、新模式、新業態等創新活動,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鼓勵聯合創辦各種形式的經濟實體,培育經濟增長新動能。
(十)積極反映會員建議和訴求,協調會員關係,向會員提供政策諮詢和援助,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環境,促進和諧行業建設。
(十一)積極發揮本會規範性運行的優勢和引領作用,通過橫向交流,與市(州)、縣(區)監管部門或同類協會商會合作等形式,為其他行業協會、市州級協會提供規範運行經驗、技術支撐及其它服務,擴大協會服務面和影響力。
(十二)開展安全宣傳,暢通聯繫渠道,對涉及行業安全的熱點難點輿情、群眾舉報投訴、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或相關安全事故事件,積極協助或開展調查核實,通過行業宣傳平台宣布調查結果,營造良好的社會安全氛圍。
第八條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具有一定規模或影響力;
(三)單位會員: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科研院校、大專院校、檢驗檢測機構、金融機構、社會組織等;
(四)個人會員:在特種設備行業、學科等領域內有一定成就和影響力的專家、學者和有關部門的人員等。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單位資質證明(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
2.單位能力資質證明(如:生產許可證等);
3.其他;
(三)由理事會討論通過。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秘書處審核通過,報常務理事會備案;
(四)由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承擔本會委託的任務;
(七)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的各項事業和活動。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1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八條 本會建立會員管理信息系統,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信息,調整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十一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1/2(含,下同)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採用差額選舉形式選舉理事,按得票數確定,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30%;
採用等額選舉形式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或會員代表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地域代表性與行業代表性;
(二)由會員代表大會根據章程的規定,在會員中選舉產生;
(三)理事應從事本會涉及行業工作5年以上,並具有相應資質與能力;
(四)未受到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無其它重大違法及失信行為;
(五)符合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申請成立時的發起人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五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六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八)交納會費;
(九)承擔本會委託的任務;
(十)本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選舉產生本會秘書長時);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本會秘書長採取聘任制時);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分支機構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三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二條 採用等額選舉方式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採用差額選舉方式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30%。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三)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第三十四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2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七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且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1/2。
第三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四十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時須報會長同意並備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三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審批本會重大經費開支;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會長不履職或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考核、管理專職工作人員,提出專職工作人員聘任意見及計劃,報會長審定;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2-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七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依法向上級監察委員會報告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與其進行工作對接;
(七)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十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二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五十三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鑒於特種設備的專業性、技術複雜度和高度安全管理要求,本會設立“專家工作委員會”、“安全技術委員會”及“政策法規研究委員會”,並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受協會委託,代表協會對外開展技術服務、技術諮詢、法規政策宣貫、事故仲裁、司法鑒定等工作。
第五十五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七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及人事、資產、財務、秘書處內設機構薪酬與績效方案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九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六十一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黨建
第六十二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本會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本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六十三條 本會換屆選舉時,理事會或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應先徵求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本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秘書長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時,應先向本會黨組織徵求意見。
第六十四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六十五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擔任本會黨組織領導、符合協會任職資格的中共正式黨員,進入本會領導班子擔任協會領導職務。
第六十六條 本會涉及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重要崗位人員及專家聘用,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由會員單位、理事、常務理事或秘書處以提案提出,經秘書處整理后提交會長工作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前應報送黨支部實施前置審核,執行機構應按照黨組織意見採納並執行。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十八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七十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七十一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七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七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四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七十五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七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七十七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七十八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九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八十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八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八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八十五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八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8年5月30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獲榮譽


2018年11月16日,四川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協會獲評四川省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先進商(協)會。
2020年6月9日,四川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協會獲評四川省促進服務業發展工作先進商(協)會。
協會自2011年、2016年、2021年連續三次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為“5A”級。
五A級社會組織
五A級社會組織
2015年、2019年兩次榮獲省人社廳、省民政廳先進集體。
四川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協會
四川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