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護理學會

江蘇省護理學會

江蘇省護理學會成立於1962年,掛靠江蘇省衛生廳業務主管部門是江蘇省科學技術協學。業務指導部門是中華護理學會江蘇省民政廳准予“社會團體法人”登記。江蘇省統計局准予“基本統計單位”登記。經濟類型為國有經濟,行業類別為社會團體。學會宗旨是繁榮發展護理科學事業,促進護理學術研究,促進護理技術人才培養,提高護理教育水平,增進全民健康及加強國際護理組織間交流。

學會簡介


江蘇省護理學會成立於1962年,掛靠江蘇省衛生廳,業務主管部門是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業務指導部門是中華護理學會,促進護理技術人才培養,提高護理教育水平,增進全民健康及加強國際護理組織間交流。
近年來,學會積極開展了以下業務活動:(一)開展護理學術交流,加強學科間和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繫與協作;(二)開展護理繼續教育,鼓勵和組織會員努力學習,不斷更新護理技術和知識,積極推行整體護理模式,提高會員和廣大護理人員的護理水平;(三)圍繞現代醫院的建設與發展,對照“中國護理事業發展規劃綱要(2005—2010)”要求,開展專科護士培養等工作,同時結合醫院管理年活動,積極推動護理工作三貼近(貼近病人、貼近臨床、貼近社會),突出以人為本,使我省廣大護理人員更新護理服務理念,提升護理質量,打造人性化護理服務品牌。(四)普及護理科學知識,開展科普宣傳,送護下基層,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自我保健意識;(五)加強同國外護理學術團體和護理技術工作者的聯繫和交往、開展國際間的護理學術交流;(六)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工作,向有關部門推薦、獎勵護理科技成果。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進行護理技術成果的評估、制定護理相關考評考核標準等;(七)編輯出版護理學術、科普等期刊、書籍及音像製品;(八)開展和推廣護理技術成果,提供技術諮詢和服務;(九)評選和獎勵優秀護理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培養、發現和推薦護理人才,獎勵優秀護理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十)向黨和政府反映護理工作人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護士的合法權益,為護理科技工作者服務,為全省人民健康服務。
2005年12月,學會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七屆理事會,其中理事89人,常務理事30人,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7名、專職秘書長1名。學會設有組織、學術和科普工作3個工作委員會,建立了護理管理、護理教育、內科外科、手術室、婦產科兒科中醫科、門急診、醫院感染管理、精神衛生腫瘤、危重症、傳染科、口腔、糖尿病、眼耳鼻咽喉、社區、健康教育、靜脈輸液20個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每年開展學術活動1~2次,學術氣氛活躍,為提高我省廣大護理人員的業務技術水平、促進護理學科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1981年底省護理學會與省醫學會共同擁有了新的辦公大樓,學會有獨立的辦公機構,有專職工作人員,定編4人。辦公設備先進,實行電腦化系統管理。多年來,經過努力,學會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得到了上級主管部門的認可,多次被評為省科協先進學會、科普工作先進集體,在全省護理人員中享有較高的聲譽。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江蘇省護理學會。
第二條 江蘇省護理學會(下稱本會)是全省護理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的組織,是依法登記並經江蘇省科協接納的法人社會團體,是發展我省護理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團結和動員廣大護理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貫徹國家科技工作基本方針,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精神,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為繁榮我省護理事業,發展護理學科努力奮鬥,為促進人民健康,實現我省社會主義現代化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本會辦事機構掛靠江蘇省衛生廳。本會接受中華護理學會(下稱總會)的業務指導,並對市護理學會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辦公住所在南京市中央路42號,郵政編碼210008。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開展國內、外護理科學技術交流,組織護理科技重點課題的研究和科學考察活動,並加強同國內外護理團體的護理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繫;
(二)編輯出版發行護理雜誌、科技書籍的護理學術資料;
(三)大力推廣護理科技知識、先進技術的科研成果;
(四)開展對會員的臨床規範化培訓,繼續護理學教育、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及進修班,努力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並積極發掘人才,向有關部門推薦;
(五)對我省重要的護理政策和有關問題發揮諮詢作用,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七)接受有關部門委託進行的護理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鑒定,科技文獻的編審,推薦獎勵優秀學術論文、著作和科普作品;
(八)開展社區護理諮詢;
(九)接受政府委託對專科護士進行培訓及業務水平(資格)的認定。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梵谷等醫學院校專業畢業、中專衛、護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已取得護師以上(含護師)資格,在各級醫療機構(含民營醫院)執業者。
(四)熱心和積極支持我會工作的衛生行政幹部或從事護理教育的教師;
(五)在學術上有較高水平,對我國友好,自願為我國護理事業發展作貢獻的外籍護理科技工作者,可申請為外籍個人會員;
(六)單位會員由單位申請,其成員具備個人會員條件,人數在30人以上。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入會表格由本會統一印製。
(二)經所在市護理學會或單位推薦,報本會審核,經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頒發江蘇省護理學會會員證
(四)在寧部屬、省直、部隊所屬的醫療機構會員入會手續在本會辦理。
(五)外省(直轄市、自治區)會員調入我省工作,應攜帶原會員證辦理會籍轉入手續。
(六)單位會員由單位法定代表人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批后發給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會員有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學術活動及優先獲得本會組織的出國考察、學術交流等活動的資格;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在本會舉辦的優秀論文、優秀護士、科技成果評比以及各類競賽等活動中,會員有優先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應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保守國家秘密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後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入會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學會所屬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採用通迅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為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採用通迅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護理學科中有知名度的高級職稱護理專家;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的職責: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的可以採取通訊方式;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的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或辦事機構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人選,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本會按不同學科或專業成立相應的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分支機構,負責組織本學科或專業的學術活動。專業委員會任期同理事會(特殊情況可酌情調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從護理界有重要影響的人士中推舉名譽理事長,卸任理事長可經推薦擔任一屆名譽理事長。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上級撥款;
(二)會費;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 會實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體制,經費收支執行國家有關科技社團的財經法規制度。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財會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修改後的本會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的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待審查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二 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財務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章程提交第七次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