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模具工業協會
廣東省模具工業協會
廣東省模具工業協會(簡稱:廣東省模協),於1987年9月經廣東省科委批准成立,是經廣東省民政廳核准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組織,是由全省模具行業及與模具行業有關的企業、科研機構、院校、社會團體等單位,按自願原則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政策、法規和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同協會章程第三條。
同協會章程第三章第八條之規定,承認協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符合有關條件的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協會審查同意,即可成為廣東省模具工業協會會員。
• 2014年6月20日,廣東省模具工業協會七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於佛山順德順利召開,一百多家會員單位到場參會。
• 2013年12月10-11日,由廣東省模具工業協會舉辦的“第五屆中國廣東國際先進模具技術研討會暨六屆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在佛山南海隆重召開。多名業界專家教授,一百多家企業的代表出席了本次會議。
• 2012年12月28日,“廣東模具製造與材料成形產業技術創新聯盟”成立大會在華南理工大學勵吾科技樓11樓中心會議室舉行。廣東省科技廳、華南理工大學科技處、機械與汽車工程學院等相關單位負責人,上海交通大學模具CAD國家工程研究中心阮雪榆院士及聯盟單位代表50多人參加成立大會。
• 2012年11月18日晚廣東省模具工業協會第六屆三次理事會在武漢梅紅新都度假酒店舉行。
• 2013年11月7日,廣東裝備製造業國際高峰論壇暨中國機械博士大會,並為第一屆韶關機械裝備及零部件展覽會會刊題寫賀詞為“精密製造 綠色嶺南 裝備老區 品質強國”。以此衷心表示對韶關製造業的關注和期望。
• 2013年10月25日上午,由廣東省模具工業協會、長安鎮政府、廣東聯冠集團共同主辦的第十三屆中國(長安)國際機械五金模具展覽會在聯冠長榮國際五金模具廣場隆重開幕。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會長王瑞祥,中國模具工業協會秘書長武兵書、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郭水、副市長張科、省模具工業協會秘書長王其俊以及鎮委書記、鎮人大主席楊曉棠、鎮委副書記、鎮長李海文、廣東聯冠集團董事長李東成等領導出席了開幕式。此外,王秘書長還參加了25日下午舉辦的“第八屆海峽兩岸模具產業(東莞)高峰論壇”,並在論壇中與台灣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前副校長楊慶煜等參會代表親切交流。
• 2013年7月,為協助開展2013年全國機械工業先進集體、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工作,廣東省模具工業協會積極為符合評選條件的模具企業推薦提名,並指導企業完成申報工作。
• 2013年6月26日,應東莞市長袁寶成要求,廣東省模具工業協會王其俊秘書長參加了由東莞市政府舉辦的“東莞新商機——2013投資環境推介暨項目合作洽談會”,與會者來自全國各地的企業家300多人,現場氣氛熱烈。
• 2012年5月31日加拿大駐廣州總領事館和廣東省模具工業協會主辦的汽車零部件企業產品對接會,順利在風光秀美的珠江南岸-香格里拉大酒店舉行。加拿大駐廣州總領事艾偉敦、副領事段傑朴、商務專員畢燕青以及專程來華的一批加拿大的汽車零部件生產企業共同參加。
• 2013年4月25日,由廣東省模具工業協會、東莞市五金機械模具行業協會和廣東聯冠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聯合主辦的第八屆東莞長安國際模具技術及設備展覽會在長榮國際五金模具廣場舉行,省模協王其俊秘書長應邀出席,展會期間還將舉行第八屆兩岸三地模具產業高峰論壇、市機械五金模具中小企業融資推介會等活動。
• 2012年3月30日,廣東省模具工業協會專家庫專家座談會於廣州市五山路華南理工大學召開。會議由阮鋒會長主持,新聘請的13位專家及供應商的有關人員出席了會議。
• 2010年12月15日—17日,廣東省模具工業協會在廣州南沙大酒店召開“2010中國廣東國際先進模具技術研討會”。會議由省模協秘書長王其俊主持,來自全國各地近200位企業代表出席了此次盛會。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盛情協助省模協組織此次活動。
• 2010年6月9日,省模協六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在東莞市匯英國際模具城二樓多功能會議室舉行。會議審議並通過秘書長王其俊代表常務理事會提請代表大會選舉洪惠平為名譽會長,阮鋒為會長,以及馮禹紹、經偉民等17名副會長的建議。
• 2009年12月,省模協在廣州花都舉辦“第二屆中國廣東國際先進模具技術研討會”,會議主題為:固本強基,面向世界。
• 2009年8月、12月份兩批組織會員企業參與省經信委舉辦的省內產業轉移工業園考察活動。
• 2009年6月19日,省模協五屆五次理事會暨新會員聯誼會在東莞市橫瀝鎮匯英國際模具城舉行。協會會長洪惠平,秘書長王其俊出席,並作重要講話。
• 2009年3月9-10日,省模協第五屆第六次常務理事擴大會議在清遠市召開。協會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28人出席會議,羅明輝監事列席了會議。
• 2008年10月10-11日,省模協在順德召開五屆八次會長辦公會議及五屆五次常務理事會議,討論通過副會長、副秘書長的分工,以及適度調整會長、副會長單位的會費標準和增聘三位副秘書長等。
• 2008年7 月14 日,省模協以通訊形式召開了“關於投票推薦全國機械工業先進集體、勞動模範”的五屆四次常務理事會議。
• 2008 年3 月6 日,省模協在廣州市華泰賓館迎賓樓一樓會議室召開廣東省模具工業協會五屆三次理事會議及政策座談會。
• 2008年1月7日至8日,由中國模具工業協會主辦,廣東省模具工業協會協辦的“2008 模具企業信息化推廣大會”在廣州召開。
• 2007年9月,積極準備,精心籌劃協會成立20周年的慶祝活動,中國模協和20多個省市同行代表及省內10多個相關協會的領導參加活動。
• 2007年1月18日,省模協五屆二次會員代表大會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的要求,修訂協會章程,將“理事長”改為“會長”,設置監事,健全協會運作規範,完成按民間化辦會的各項整改工作,經審查合格,獲准重新登記。
• 2006年11月6-8日,邀請中國模協技術委員會來粵召開2006年國家級新產品評審推薦工作會議,我省15家企業申報的27項產品中,20項背評為推薦國家級新產品項目,7項背評為國內先進模具項目。
• 2006年8月30日-9月1日,召開了“廣東省模具行業高峰會暨廣東模具工業研討會”,中國模協秘書長曹延安應邀出席,河源市委書記梁偉發、市長吳銳成接見並宴請與會全體代表。
• 2006年1月10日,成立省模協第五屆理事會,名譽理事長匡吉,歐陽述乾,趙華成,戚真理,理事長洪惠平,常務理事長兼秘書長李立賜。
• 2004年8月,省模協委託廣東深寶藍模具職業培訓學校負責廣東省模具行業培訓考試認證工作。
• 2003年10月和2004年1月分別成立省模協塑膠塑料模具委員會和模具專家級。
• 2003年修訂完善《廣東省模具工業協會工作制度》,為規範協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起到推進作用。
• 2001年6月和8月分別成立了《省模協模具熱處理和表面工程委員會》、《省模協模具技術培訓委員會》。
• 2001年4月和5月,省模協秘書處與深圳平凡實業有限公司、廣東省模具工業公司共同籌備,創辦《模具工程》雜誌和《中國模具在線網站》。
• 2000年11月15日,成立省模協第四屆理事會。理事長戚真理、副理事長兼秘書長李立賜。
• 1999年6月10-13日,省模協在深圳召開“模具上檔次,提升模具水平研討會”,中國模協、北京、天津、上海、山東、安徽、福建、湖南、哈爾濱、黃岩等地模協的理事長(或秘書長),以及省內30多名廠長(經理)參加了會議。
• 1996年3月,成立省模協第三屆理事會,名譽理事長歐陽述乾、理事長劉中堅、戚真理;秘書長余和聰。
• 年,省模協和省模具CAD中心聯合舉辦多期CAD/CAM技術培訓班,推動CAD/CAM技術在我省模具行業中的應用。
• 1990年9月成立省模協第二屆理事會,名譽會長鍾展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同第一屆。 1990年9月,省模協制訂的《廣東省模具行業“八五”發展規劃綱要》,提出了請求省政府重點支持一批模具專業生產廠技術改造等實施意見。
• 1989年9月,省模協主辦了廣東省首屆模具技術交流及產品展覽會。
• 1987年9月23日,省模協成立,第一屆理事會名譽理事長歐陽述乾、鄭國銳、理事長趙華成,副理事長蔡齊祥、王善榮、鍾焯勛、羅堅生、趙桂芝、朱明壽、秘書長余和聰、副秘書長張白懷、歐振球、李國生。
協會在模具企業和政府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協助政府部門實行全省模具行業管理。本會的主要職能包括:
同協會章程第二章第七條第一至九項之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東省模具工業協會(簡稱:廣東省模協)英文名稱為: Guangdong Die & Mould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 GDMA )。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省模具行業及與模具行業有關的企業、科研機構、院校、社會團體等單位,按自願原則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政策、法規和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利用一切積極因素,加速模具行業的技術進步,促進模具標準化、專業化、商品化生產,促進模具行業的經濟效益及社會公共利益,提高我省模具行業的社會地位,推動我省模具工業發展。
第四條 本會是經廣東省民政廳核准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在模具企業和政府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協助政府部門實行全省模具行業管理。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對模具工業展開深入調查研究、分析存在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信息、提出振興模具工業的經濟技術政策建議;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和審議模具行業的發展規劃及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科研攻關項目;
(三)推廣模具設計製造的新工藝、新技術、新結構、新材料、新設備,開展模具技術交流及舉辦展覽會;
(四)開展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組織技術協作,技術攻關,幫助企業解決生產中的關鍵問題;
(五)配合有關部門宣傳貫徹國家模具標準,促進模具標準化、專業化和商品化生產;
(六)與國內外模具行業和團體建立聯繫,組織對外經濟、技術、貿易交流和合作;
(七)向會員單位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信息,編輯會刊;
(八)加強培訓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培訓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組織本會有關人員出國考察和培訓;
(九)承擔有關部門授權和委託的與模具有關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凡在本省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模具企業及與模具相關的企業、科研機構、院校、社會團體,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符合有關條件的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審查同意,即可成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本行業中有一定的影響;
(四)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本會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三)優惠享受本會發行的資料、刊物及各項服務;
(四)享受政府給模具行業的優惠政策;
(五)對本會工作有提方案、建議、批評、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利;
(五)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積極參與和支持本會組織的展覽會及各項交流活動;
(六)提供本會所需的科研、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情況,及時反映有關問題;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2000 元;
(二)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3000 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4000 元;
(四)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8000 元:
(五)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12000 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由本會秘書處收回其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由本會秘書處收回其會員證並在行業內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四)決定本會的具體工作業務;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會員單位的吸收和處分,提議對會員單位的除名;
(七)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聘任或解聘秘書長;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
(九)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十)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會議決議形成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一)、(二)、(三)、(五)、(六)、(七)、(九)項職權。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一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熱心支持本會工作,帶頭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 70 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屆期相同;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得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法人代表。本會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人代表。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定期檢查聽取秘書處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工作情況彙報;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 本會副會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工作,或按會長指定代理其工作;
(二)分工負責管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工作;
(三)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
(四)代表本會或率團參加國內外同業及相關行業的重大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三)組織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五)提名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代表本會簽署有關主要文件。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接受捐贈,不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贊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和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經費支出:
(一)本會組織的行業活動、國內外對口組織往來活動經費;
(二)技術資料、刊物、書籍、文件、印刷、網站設立與維護、郵政通訊費、辦公器材購置費等;
(三)對本會作出卓越貢獻的企業和個人的獎勵費;
(四)本會工作人員和特聘人員的津貼、獎勵費;
(五)其他必需開支。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三月底前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和本年度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例如,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贈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30 日內,經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 15 日內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 2010 年 06月 09 日 六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