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政審

有較強的組織紀律性和法制觀念

公務員政審即公務員政治審查主要強調考生本人思想進步、品德優良、作風正派,有較強的組織紀律性和法制觀念。公務員政審是在體檢合格之後進行的,目前政審有兩種方式,分別是面審和函審。

兩種方式


政審有兩種方式,分別是面審和函審。面審就是招考單位人事部門或者市縣人事局、組織部派專員到擬錄用人所在單位實地調查訪問,通過查看人事檔案、約談擬錄用人的部門領導、直接主管以及人事主管等方式了解情況,最終形成政治審查報告;函審指的是招考單位人事部門或者市縣人事局、組織部通過發公函的形式調取擬錄用人的檔案,通過檔案完成政治審查;上面的這兩種形式都需要考生提供未婚證明計劃生育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書等證明材料。
公務員政審
公務員政審

內容


國家公務員政治審查主要強調考生本人思想進步、品德優良、作風正派,有較強的組織紀律性和法制觀念。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政審不合格: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的;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道德品質不好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國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本人與其划不清界限的;直系血親中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為了保證錄用考核工作順利進行,各地根據需要可成立臨時性的考核工作班子,具體負責錄用考核的組織協調工作。
錄用考核的對象是經考試、體檢合格的人員。
錄用考核的內容為德、能、勤、績四個方面。德,主要指政治思想表現、工作作風、職業道德和品德修養;主要指從事本職工作所具備的基本能力和應用能力;勤,主要是事業心、工作態度和勤奮精神;績,主要是工作實績,包括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考核的重點是被考核人的工作實績和與擬補充職位相關的實踐經驗。
考核結果,分合格和不合格。
錄用考核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考核不合格:
1、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有抵觸行為的;
2、受過刑事處分的;
3、受行政處分未解除處分的;受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未滿一年,受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
4、有流氓、盜竊、貪污、賭博、詐騙等不法行為的;
5、組織紀律鬆懈,經常違反本單位規章制度的;
6、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兩個月的;
7、超計劃生育的;
8、有其它不宜到機關工作的問題。
考核工作程序:
1、組織準備。有關政府人事部門會同用人單位根據考核任務,組成考核工作班子,研究制定考核實施方案,落實工作人員,組織若干考核小組。考核小組必須有兩名以上人員組成,並須經必要的培訓。
2、考察。各考核小組分赴有關單位對被考核人進行考察。考察一般採取查閱檔案、聽取所在單位領導或組織情況介紹、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進行。考核小組根據考察情況,按照考核標準進行測評,並寫出考察報告,提出考察結果意見。考察報告要求全面客觀地反映被考核人的情況,並附必要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要求有證明人簽字或加蓋有關單位公章。
3、審核。考核工作班子審核考核小組提出的考察報告和考核結果意見,集體研究后確定考核結果,並由用人單位負責通知被考核者本人,並作為決定是否錄用的重要依據。
公務員錄用考核工作必須貫徹執行迴避制度,工作人員如有親屬在被考核人之列,應在所涉及的工作中實行迴避。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加強對公務員錄用考核工作的領導,選派黨性強、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的人員參加考核工作。同時,要採取必要的公開措施,接受社會監督。嚴禁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杜絕拉關係、走後門不正之風

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工作,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關於地方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實行省級統一招考的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審工作。
第三條:筆試、面試、體檢、體能、心理素質測評均合格的人員,按照綜合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由省級公安機關商省級錄用主管機關,以計劃錄用名額1:1的比例確定人選進行考核和政審。不足部分,按照綜合總成績順序依次遞補。
第四條:考核和政審的內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現、道德品質、工作能力、工作實績、缺點和不足、迴避的關係以及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旁系血親的情況等。
第五條:考核和政審工作由省級公安機關統一領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省級公安機關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六條:考核和政審工作應當遵循領導評價與群眾評價相結合、組織考核與被考核人意見相結合、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客觀、全面、公正。
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成立若干考核和政審工作小組,具體實施考核和政審工作。每個工作小組一般由2人以上組成,其成員從公安機關內部產生。
第八條:考核和政審工作小組成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中共黨員;
了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熟悉公安工作,具有三年以上公安工作經驗;
具有良好的個人修養,心理健康,公道正派,責任心強。
第九條:考核和政審工作人員與被考核和政審對象有親屬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條:考核和政審的主要方法:
向考核和政審對象本人及所在單位、學校的保衛部門、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派出所、居(村)委會了解情況;
向考核和政審對象的主要直系親屬所在單位領導、同事、人事部門和村(居)委會、村(居)民代表、派出所了解情況;
對其他有關人員個別訪問;
查閱本人檔案及有關資料;
公示被考核和政審對象的名單。
第十一條:考核和政審工作結束后,考核和政審工作小組應當寫出署名的書面考核和政審報告,提出考核和政審意見。
第十二條:各級公安機關的考核和政審工作,應當接受上級公安機關和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認真受理群眾和考生的檢舉、申訴和控告,並按照規定的管理許可權處理。對違反工作紀律的人員,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
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
第三章第十二條考察中經查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錄用為公務員:
(一)不具備報考資格條件的,具體包括: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新錄用公務員尚在試用期或未滿當地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服務期的,以及不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報考條件和職位任職資格條件的。報考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機要、涉密等重要職位的考察對象,凡是其重要檔案材料不全、個人經歷不明、歷史狀況不清,無法進行有效考察,錄用後有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不宜錄用為公務員。
(二)曾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具體包括: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曾受過勞動教養的;近三年內曾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曾被開除黨、團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近一年內曾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近二年內曾受記過處分的;近三年內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等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不滿三年的;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不滿三年的;隱瞞個人重要信息,欺騙和誤導組織的,以及其他嚴重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
(三)政治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差,以及其他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情形。
因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可暫緩作出考察結論。自考察期結束后30天內,上述審計、審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終結的,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 。
湖南
在考察中,發現考察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將其確定為錄用人選:
1.不具備報考資格條件的,具體包括:①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或曾被開除過公職的人員;②被辭退未滿5年的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③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④參加公務員考試已公示擬錄用後放棄,以及新錄用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取消錄用資格未滿2年的人員;⑤現役軍人;⑥公告發布之日(2018年3月9日)為在職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⑦在讀的普通高校全日制非2018屆畢業生(在讀的全日制非2018屆研究生不能以本科等學歷報考,其他情形依此類推);⑧基層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班學員;⑨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2.未達到公務員基本素質標準,有公務員職業應當禁止的行為的,具體包括: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壓制批評,打擊報復的;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或公眾的;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的;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3.曾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具體包括: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曾受過勞動教養的;曾被開除黨、團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近三年內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等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后不滿三年的;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不滿三年的;隱瞞個人重要信息,欺騙或誤導組織的。
4.政治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以及其他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情形 。

流程


通常由用人單位人事部門的官員,親自到考生原所在單位或檔案管理單位進行考察或直接調閱檔案,一般來說,公務員招考的政審包括以下幾個步驟和方法:
一、考生填寫《考生情況登記表》
確定自己進入了考察,考生要向招考單位提交網上下載的《考生情況登記表》,表格中,需要如實填寫本人思想政治、學習、生活等各方面的的基本情況,及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係等方面的內容,便於政審人員考察了解。
二、考察小組對考生進行組織考察
招考單位人事部門或者地方有關政府的人事、組織部門,派兩人以上的一個考察小組,到考生所在單位(學校),召集同事(同學),領導(老師)等有關人員,以及考生本人,進行座談或個別面談的方式。通過與人交談,來了解考生各方面的現實情況,並聽取大家對考核對象的意見。
應屆畢業生的考察,要聽取所在院校班系、畢業分配辦公室等意見,查看學生檔案,還會到考生家庭主要成員的單位或街道,了解他們的現實表現及歷史情況,通過查檔,了解社會關係是否清楚。
對社會其他人員的考察,要向考生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派出所、居(村)委會等了解情況,查閱考生檔案,並由其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出具個人表現的證明材料;到派出所了解考生本人及家庭成員有無違法犯罪情況,了解清楚有無海外關係,由派出所出具證明意見。
三、審核考察結果和寫出考察報告
考察結束后,考核小組會根據考察情況,按照考核標準進行測評,並寫出考察報告,提出考察結果意見。最後由考核工作班子審核,再集體研究后確定考核結果,並由用人單位負責通知被考核者本人,決定是否錄用。公務員招考的考察和政審期一般為60天,自公布考察和政審對象名單之日起計算。
各地區政審內容是基本一樣的,一般程序都是:
1、主管局派人到你單位組織召開座談會,了解相關情況;
2、調查你的檔案中是否有受處分及刑事處罰的紀錄。

所需材料


(1)從小學到大學及參加工作的簡歷(時間要具體)。
(2)本人學習或工作期間所獲表彰情況。
(3)個人的成長經歷及個人有哪些優點、特長等。
(4)家庭主要成員及主要社會關係的姓名、準確出生時間、工作單位或住址(所屬村、社區、街道名稱)、政治面貌,主要包括父母親、配偶、爺爺奶奶、兄弟姐妹、叔叔、姑姑、舅舅、姨、岳父母(公婆)。
2、提供畢業證書原件、人事檔案的存放地。
3、提供戶籍證明材料(戶口複製件)。
4、提供本人的現實表現證明材料(應屆生由學校及當地派出所出具、歷屆生由戶口所在地的村、社區、街道及派出所出具)。
5、父母親、配偶、爺爺奶奶、兄弟姐妹、叔叔、姑姑、舅舅、姨、岳父母(公婆)所在單位、村、社區、街道出具現實表現證明材料及所在地派出所的政審材料(非警察類只需開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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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婚證明(計劃生育證明)。
8、無犯罪記錄證明書等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