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分配

價格分配

價格分配是社會分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並且與其他分配範疇相互影響、相互制約。因而深入研究和理解價格分配,特別是認真把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分配的新特徵,是完善分配體系、協調分配關係的客觀要求。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大多數商品的價格隨著供求關係的改變而波動。

特徵


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價格分配與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價格分配相比,呈以下特徵:
一、價格分配的廣泛性
市場機製作為資源配置的基礎性手段,雖可大大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但也有其自身難以克服的缺陷:自發性、盲目性、滯后性。因而作為市場機制重要組成部分的價值規律,其發揮作用的表現形式必然是價格圍繞價值上下波動。因此,在市場機制可以發揮作用的領域,對任何一種商品來講,長時期保持價格與價值的一致是不可能的。因而,在全社會範圍內,絕大多數商品的交換過程難免與價格分配過程相伴隨。
二、價格分配的自發性
計劃經濟體制下,商品價格由國家計劃規定,因而國家可以有意識地對價格分配的總量和結構加以控制。於是價格分配也就成了國家調控經濟的有力槓桿。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大多數商品的價格由市場機制自發形成並受供求關係的影響而上下波動,因而價格分配從總體上講也具有自發性特徵。
三、價格分配的有限性
計劃經濟體制下,價格分配作為國家調控經濟的有力槓桿,要求商品價格與價值的偏離必須服從實現國家特定政治、經濟目標的需要。因而,價值規律對價格分配的制約作用體現的倒不是很明顯。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價格分配則直接是價值規律發揮作用的結果,並對供求雙方的行為產生深刻影響。價格分配的實質就是對商品交換雙方物質利益關係的調整。比如,供過於求而出現的價格分配使賣者處於不利地位,其勢必要減少供給量,從而對供求關係施加影響,使原價格分配首先在量上,進而可能在質上發生變化。因此,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價格分配總是被控制在價值規律、供求規律所允許的有限範圍內。
四、價格分配的均衡性
價格分配的均衡性,是指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由買者向賣者轉移收入的價格分配與由賣者向買者轉移收入的價格分配在數量上保持著均衡。這也是市場經濟得以和諧運行的必要條件。這可以從兩方面理解。第一,從整體角度考察,在社會資源總量一定的條件下,一部分商品生產佔用過多的資源必然與另一部分商品生產佔用過少的資源相伴隨。因而在其他一定的條件下,前者必然處於買方市場,收入由賣者分配給買者;而後者必然處於賣方市場,收入由買者分配給賣者。二者所實現的收入分配的數量大致均衡。第二,就單個商品的價格分配而言,從一較長時期看,其供過於求時由賣者向買者分配的收入與供不應求時由買者向賣者分配的收入在數量上也大致均衡。
五、價格分配的轉換性
市場經濟體制下,供求雙方在價格分配中的地位總是處於不斷變化之中。即所謂“此一時,彼一時也”。由於價格信號引導資源配置具有自發性、盲目性的特徵,因而過高的價格必然吸引較多的資源投入,增加商品的供應量,改變原供求關係,最終使過高的價格降下來,以至低於價值,從而使供求雙方在價格分配中的地位發生質的轉換。同樣,在宏觀領域,一部分商品的供過於求往往向供不應求的局面轉換,反之,亦然。
六、價格分配的長久性
價格圍繞價值上下波動是價值規律作用的表現形式。因此,只要以價值規律為核心組成的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則價格分配就必然存在,並且對經濟生活產生重大影響。它是和市場經濟的整個歷史發展階段相伴隨的。這與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為了完成特定的政治、經濟任務,在不同的時間、地點運用價格分配調節經濟運行有明顯區別,後者具有臨時性的特點。當然,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實行由國家自主控制的價格分配,仍然是必不可少的。它對於保證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原則


一、價格分配市場性的原則 強調價格分配的客觀性,事實上就是強調價格分配的市場性。價格分配與市場分配是兩個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概念。
其一,價格分配有計劃性價格分配和市場性價格分配兩種形式。市場性價格分配就是市場分配。價格的市場性分配不同於計劃性分配,主要在於這兩種分配是通過供求、競爭、價格的聯動發揮作用的。目前我國價格分配不合理,根源在計劃價格上。一方面,計劃價格難以反映商品價值和市場供求,價格收入不能很好反映生產者的經營好壞另一方面,計劃價格為了與市場價格對接,是以國家名目繁多的價格補貼來實現的,加重了國家財政困難。筆者提出價格分配的市場性,就是強調計劃價格要與市場價格並軌,逐步消除計劃價格。當然由計劃價格併入市場價格要有一個過程,在一段時間內還會存在計劃價格.但要盡量減少。
其二,市場分配不但包括市場收入分配,還包括市場資源分配。市場收入分配,不但包括價格收入分配,還包括利息收入分配和工資收入分配。收入分配是引導資源分配的機制,而資源分配又是價格、利息、工資分配共同作用的結果。因此,強調價格分配的市場性,就是要強調市場收入分配的整體性以及對資源配置的誘導性。如果把價格分配與市場分配對立起來,國家直接操縱價格把它作為分配手段,那麼,價格分配就蛻化為財政分配了。
價格分配市場性的原則,是最基本的原則。
第一,價格形成市場化的原則。價格分配是否合理,首先取決於價格形成是否合理。有些企業價格收入高,並不見得它經營得好,有些企業價格收入低,並不見得它經營得壞,根源就是國家制定的價格不合理。為了改革這種不合理的價格分配,人們曾經設想和實驗,實行政府模擬市場定價和由企業定價。馬克思主義認為.價格不是人們關在房子里計算出來的,而是在市場上形成的,價格改革的主要內容是放開價格。但是,放開價格不等於企業定價。企業定價只反映了市場供給者的利益要求,沒有反映市場需求者的利益要求。因此把價格放到市場上去.讓供求、競爭、市場來確定價格,這是價格分配的前提條件。
第二,價值轉形市場化的原則。等量資本能不能獲得等量利潤,這也是價格分配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我國部門之間收入懸殊,有的部門經營虧損完全靠財政朴貼過日子;有的部門保本微利發展很困難}有的部門管理平平,反而收入高得出奇,其原因在於沒有平均利潤機制。雖然我們過去制定價格時,也考慮了平均工資利潤率、平均成本利潤率和平均資金利潤率,但正如價值是不能計算出來的一樣,生產價格也是不能計算出來的。因此,價值轉化為生產價格也要放到市場上去,讓市場來組織部門之間的收入分配,讓市場來組織社會資源的配置。
第三,價格調節市場化的原則。價格調節部門之間、企業之間、個人之間的收入分配.是在等價交換規律、供求規律和競爭規律的基礎上發揮作用的。而我們過去利用價格調節收入的作用,主要的不是放在供求調節價格,價格調節收入上,而是放在國家制定價格調節收入,收入調節供求上。這樣價格調節收入,從而調節供求帶有很大的主觀隨意性,是一種消極的調節。國家要調節價格不應放在價格的內生變數上,而應放在價格的外生變數上,實行國家調節市場,市場調節價格,價格再調節人們的收入分配。
總之,價格分配的市場性,其本質在於價格分配的市場自生性、市場自調性和市場自組性。圍繞價格分配的市場性,我們相應地要建立價格分配的市場規則、市場機制和市場組織,從而使價格分配有序地進行。
二、價格分配適度性的原則
價格分配的量度表現在價格水平上,價格水平是價格分配水平的具體表現。價格水平有單個商品的價格水平、分類商品的價格水平和社會商品價格總水平。而價格分配水平主要是取決於價格總水平。價格是商品價值與貨幣價值的一種交換比例關係。在金屬貨幣流通的條件下,價格總水平是基本穩定的,如果出現不穩定,它可通過金屬貨幣進入或退出流通實行內在調節。在信用貨幣流通的條件下,紙幣的發行量就有可能與流通中所需要的金屬貨幣量不相一致,出現價格總水平過低或過高的現象,價格總水平的控制就要通過市場外部的社會力量來組織。這樣,就有一個價格總水平的控制和價格分配適度的問題。
從影響價格變動的因素分析,價格總水平的發展趨勢,有三種可能.一是上漲趨勢;二是下降趨勢;三是穩定趨勢。當然,在這三種發展趨勢中,其程度又有所不同,有急劇上漲的趨勢,也有緩慢上漲的趨勢;有急劇下降的趨勢,也有緩慢下降的趨勢;有相對穩定略有上漲的趨勢,也有相對穩定略有下降有趨勢。至於價格絕對穩定不變,這在世界上是不存在的。事實上,價格總水平的上漲或下降,它並不形成社會財富的增減,但卻會造成社會財富在各個不同的經濟主體之間的重新分配。
因此,研究價格總水平問題,主要是研究不同價格總水平下,收入的流向及其對經濟影響的價值判斷問題。傳統的觀點認為,我國物價總水平是呈下降的趨勢。其理由是勞動生產率是不斷提高的,單位商品的價值量是不斷減少的,因此商品價格也應當是不斷降低的。這種觀點從抽象理論分析來看,毫無疑問是正確的。但現實情況卻不是這樣。
第一,這種觀點是一種靜態的分析問題的觀點。在現實生活中,價格總是變動的。除了勞動生產率影響價格 外,還有貨幣的發行量、市場供求等因素。在勞動生產率提高的條件下,為了促進商品生產和交換的發展,貨幣供應量也相應要增加;第二,這種觀點是一種封閉的分析問題的觀點 在開放的經濟社會,沒有一個國家能夠離開國際間的商品交換。在世界市場上,商品價格是不斷上漲的,通過國際市場的傳遞,也必然引起國內市場上價格上漲。第三,這種觀點是一種消極的分析問題的觀點。當商品的價格隨著勞動生產率增長,單位商品價值降低,相應地降低價格的情況下,社會總產品中以貨幣表現的國民收入,除去新增加勞動所創造的那部分國民收入外,是不可能增長的。在貨幣形態國民收入初次分配V和M 的比倒不變的條件下,那末貨幣表現的勞動報酬工資和盈利也不會有提高,這種價格總水平下降的分配效應,必然導致微觀經濟活動失去活力和效率。因此,我國價格分配水平的限量,不應選擇降低價格總水平的方式。
激進的觀點認為,我國價格總水平是呈上漲的趨勢 其理由是通貨膨脹是一種國際現象,我國也可以利用通貨膨脹來促進經濟的發展。通貨膨脹的本質是貨幣貶值,物價上漲,價格總水平急劇提高。從長期來看,通貨膨脹的負效應是顯而易見的。首先,通貨膨脹加劇了社會分配不公。經濟學家在對1987~l988年通貨膨脹中漲價收入分配的實證分析表明,
第一,通貨膨脹造成了部門之間收入分配不公。這兩年工業部門漲價額最大,但漲價凈收入則相對偏低;農業部門漲價凈收入高於工業;商業部門的漲價凈收入居各部門之首,導致全民經商的混亂局面。
第二,通貨膨脹造成了各經濟主體之間收入分配不公。分析表明,這兩年居民處境不利卻未明顯受損;企業受益但經營狀況惡化;財政損失大於收益,導致了國家財政面臨崩潰的邊緣。其次,通貨膨脹並不能促進經濟的增長。由於通貨膨脹刺激了需求的盲目擴張,影響了社會積累的增加,加劇了收入分配不公,造成了價格信號的失靈,破壞了社會經濟政治的穩定。因此利用通貨膨脹刺激經濟的發展也是不能實現的。可見,我國價格分配水平的限量,也不能選擇通貨膨脹的方式。
綜上所述,我國價格總水平,既不能採取價格緊縮的方式,也不能採取價格膨脹的方式.而應該採取價格適度的方針。這種適度的價格水平,就是在保證物價基本穩定的基礎上價格略有上漲的一種發展趨勢。所謂基本穩定,是指貨幣供給量與貨幣需求量相一致,商品總價格與商品總價值相協調。所謂略有上漲,是指價格的調整與改革,需要適當地增加一點貨幣發行,在理順價格結構的基礎上,建立新的價格總水平只有在穩定的、合理的價格總水平的條件下,價格分配的限量才是適度的。
三、價格分配開放性原則
價格分配的開放性,產生於商品經濟的國際性。在存在國際分工的條件下,通過國際貿易可以使交換雙方都獲得好的經濟利益。古典經濟學家李嘉圖認為,一個國家的某種產品不一一定要絕對優勢,只要有相對優勢就可以進行國際交換了,通過交換雙方都可以以較少的價值交換到更多的價值。在現代國際貿易中,商品價格競爭轉化為質量競爭,國際貿易的根據主要就不是比較成本了,而是比較產品質量。通過國際分工,各國都生產自己質量佔優勢的商品,通過交換,雙方都可以換回質量較優的產品,從而增加交換的各國的實際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