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1949年成立的人民團體

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南京市文聯,成立於1949年11月16日,是南京市各文學藝術家協會和文藝社團的聯合組織,是中共南京市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

發展歷史


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南京市文聯成立於1949年11月20日,是全國成立最早的城市文聯之一。徐平羽賴少其吳強傅抱石尚小雲黃宗江孔羅蓀陳中凡唐圭璋胡小石林散之蕭嫻趙良翰竺水招程千帆方之陳大羽陳瘦竹方光燾、黃顯之、萬放夏冰流、商芳臣、田蕪、趙洛生、張弦等全國文藝界知名人士,黃丕謨、汪國澄、俞律、姜滇、章炳文、吳野、馮亦同等文藝名家均在南京市文聯任過職。
60年來,市文聯及各文藝家協會在組織文藝創作、開展各種藝術活動、舉辦文藝評獎、促進文藝文化交流,增進文藝團體與文藝家之間的團結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並取得了顯著成績。
經過幾次機構改革,市文聯現有行政編製36名,全民事業編製58名,內設機構為辦公室、黨總支、組織聯絡部、創作研究部,有作家協會、戲劇家協會、音樂家協會、舞蹈家協會、美術家協會、書法家協會、電影電視藝術家協會、攝影家協會、民間文藝家協會、文藝評論家協會等10個專業協會。市文聯下屬有青春文學院、南京美術館、南京市油畫雕塑院、南京市文化藝術交流中心等六個事業單位
全市文藝界共有市級會員5152人,省級會員1680人,國家級會員446人,同時還有11個區文聯、17個企業文聯作為市文聯的團體會員,另全市還有72個街道(鄉鎮)文聯及若干社區文聯組織。

主要職能


市文聯的任務是:在市委領導下,遵循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憲法,致力於繁榮和發展南京市文學藝術事業,為建設南京的文學藝術事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事業而努力奮鬥。

組織結構


文聯領導
黨組書記 王慧芬
黨組副書記 楊企鵬
主 任:李俊民
主 席:俞銘璜
副主席:方光燾 徐 進 錢靜人 周 邨

組織章程


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是中國共產黨南京市委員會領導的由南京市各文學藝術家協會、各縣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社會各界文學藝術團體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文藝界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發展南京市社會主義文藝事業、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動員文藝家和文藝工作者,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投身改革開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弘揚、培育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致力於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文學藝術事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努力奮鬥。
表演藝術
表演藝術
第三條 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堅持文藝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原則,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文藝規律,繼承優良傳統,推動自主創新。
第四條 本會作為團體會員加入江蘇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並接受其指導。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南京市文學藝術聯合會對團體會員實施聯絡、協調、服務、指導工作,並通過團體會員團結全市文學藝術工作者;鼓勵廣大文學藝術工作者進一步解放思想、深入生活、勇於實踐、大膽創新;保障廣大文學藝術工作者的創作自由、學術討論自由;積極推動廣大文學藝術工作者開展各種藝術創作和理論研究;保護並鼓勵不同風格、不同流派的藝術創作和藝術競賽;積極發現、培養新的人才,擴大和充實文藝隊伍;表彰和獎勵各種優秀創作、藝術表演、學術研究、教學或其它藝術成果。
第六條 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密切與文化行政部門和各人民團體以及基層文藝組織的合作,推進文藝界和社會各界的聯誼,共同發展南京市的文藝事業。
第七條 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積極開展國內外文化藝術交流活動。加強與兄弟城市文聯的聯繫,加強與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僑胞中的文學藝術團體和文藝界人士的聯繫,加強國際文化交流,為弘揚中華民族文化和實現祖國統一大業、為對外文化交流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八條 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維護各團體會員和文學藝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協助市民政部門加強對掛靠在本會的文藝社團的業務指導和管理。
第十條 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在上級主管部門領導下,開展文藝領域的行業教育、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管理。
第十一條 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根據政府有關文化經濟政策,發展文化產業。
第三章 會員
書畫作品
書畫作品
第十二條 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實行團體會員制。
南京市各文學藝術家協會為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團體會員。縣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南京地區社會各界文學藝術團體提出申請並經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席團批准,可成為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團體會員。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和權利:
團體會員的義務:遵守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章程,執行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決議,按期交納會費,負責完成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交付的任務,開展符合章程的各項活動。
團體會員的權利:推選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活動,對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團體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由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召集。
第十五條 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團體會員推選並經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主席團審批產生,也可根據需要由文聯主席團特邀產生。委員候選人由各團體會員按商定名額分別推舉並經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名交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以團體會員或部門負責人身份進入文聯委員會的委員,因工作變動,由團體會員單位或部門提出申請,並報主席團批准,可予更替。
第十六條 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重大事項;
三、修改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
四、選舉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
第十七條 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由主席團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八條 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主席、副主席;
三、聽取和審查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年度工作報告;
四、決定應由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九條 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主席團聘任秘書長一人,列席主席團會議,協助主席、副主席開展工作。根據工作需要設副秘書長若干人。
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設榮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舉和聘請。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條 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經費來源:(一)政府財政撥款;(二)會費;(三)社會贊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 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經費、資產及政府撥給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下屬單位的資產隸屬關係不得任意改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南京市文聯。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會址設在南京市白下區四條巷12號。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通過實施,解釋權屬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