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翻譯學會

上海市科技翻譯學會

上海市科技翻譯學會(簡稱“SSTTS”)成立於1985年1月,屬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直接領導,由本市國家重要科研機構、圖書情報部門、高等院校、國家重點企業、合資企業等單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術性非營利組織,也是中國翻譯協會單位會員。學會現有會員400餘名。學會下設六部一處一室(組織聯絡部、學術部、教學部、宣傳部、翻譯服務部、財務部、秘書處及辦公室)。學會常設工作機構為秘書處及辦公室。

學會概況


SSTTS宗旨是團結和組織本市各行業翻譯工作者以及為翻譯事業做出貢獻的社會各界人士,開展翻譯研究和學術交流,探討翻譯理論與技巧,組織翻譯教學,促進翻譯人才培養和翻譯隊伍建設,維護翻譯工作者合法權益,與海內外有關組織進行交流與合作,促進翻譯事業更好地服務於社會和經濟發展。
SSTTS的主要活動形式為組織各類學術研討會、報告會、學術沙龍,舉辦高級研修班、翻譯競賽,開展會員聯誼活動等。
SSTTS成立以來,充分利用自身資源優勢,經常舉辦各種翻譯學術活動和行業交流活動,積極開展翻譯人才培訓、翻譯諮詢服務以及與翻譯工作有關的社會公益活動。2000年以來,《上海翻譯》編輯部舉辦了兩屆“暑期全國英漢翻譯高級研討班”,與蘇州外國語大學聯合舉辦兩屆全國高層翻譯研討會,與北京第二外國語大學共同主辦“首屆全國旅遊及文化創業(多語種)翻譯研討會,為培養我國翻譯人才和翻譯學科建設做出了重大貢獻。中國譯協自2001年開展資深翻譯家表彰活動以來,SSTTS有22位畢生從事翻譯工作的翻譯家獲得資深翻譯家稱號。2009年,SSTTS協辦的“第四屆榮鼎杯”全國青年日語高級翻譯口譯大賽獲得成功,培養並發現了優秀翻譯人才,贏得海內外翻譯界同仁廣泛讚譽,產生了較大的社會影響。

理事會


理事長
左 飈 教授
副理事長
湯 傑(兼財務部主任,分管財務與翻譯服務工作)
陳忠良(兼組織聯絡部主任,分管組織聯絡與宣傳工作)
謝之君(分管學術和教學工作)
翁國強(秘書長兼翻譯服務部主任,分管辦公室工作)
常務理事(姓氏筆劃為序)
毛立群、王建開史志康、左 飈、江雷紅、湯 傑
李 梅、陳忠良、翁國強、傅敬民、謝之君
理事(姓氏筆劃為序)
萬興旺、萬 華、方雪晴、毛立群、王建開、史志康、左 飈、劉古洪、安 勇、朱 琦、江雷紅、湯 傑、余 蓉、李 涌、李 梅、楊大亮、邵和平、陳忠良、周 烽、項 瑋、原 因、徐憲成、殷仲葦、翁國強、錢雄放、高柳濱、傅敬民、謝之君、廖慧祥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科技翻譯學會。英文譯名為Shanghai Translation Society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縮寫stsst。
第二條本會是由個人及本市與科技翻譯工作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本會系中國翻譯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本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的宗旨是高舉愛國主義和科教興國的旗幟,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團結和組織本市從事科技翻譯實踐和翻譯教學人員,開展科技翻譯工作研究和學術交流,提高科技翻譯工作者的水平,維護科技翻譯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徐匯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舉辦與科技翻譯有關的學術研討會、報告會和其它學術交流活動;
(二)組織會員開展翻譯、諮詢、辦學等工作,為經濟建設和社會服務;
(三)建立和加強與國內外同行的聯繫,增進相互間的合作和交流;
(四)編輯出版會刊,編印科技翻譯領域的學術資料、辭典和書籍,繁榮我國的科技翻譯事業;
(五)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表彰和獎勵優秀會員及成果,舉薦科技翻譯人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科技翻譯服務、學術交流、書刊出版、社會辦學等。
第八條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凡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的個人和相關科技翻譯團體和機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單位會員是指依法成立的翻譯社團,從事與科技翻譯相關的業務或支持科技翻譯事業、依法成立的機構和企事業單位
個人會員是指從事科技翻譯專業工作或與科技翻譯相關的業務工作,以及支持翻譯事業的個人;個人會員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翻譯、講師、編輯、助理研究員、工程師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以及相應職級的經營管理人員;
(二)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三)發表過較高水平的學術論文或在科技翻譯領域中作出顯著成績;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入會需由本會會員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
(二)經理事會組織委員會討論通過,即為本會會員;
(三)由理事會授權辦公室發放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六)參加本會認可的學術活動可獲得本會的幫助;
(七)有優秀學術成果或成績者可獲得本會的獎勵。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經勸告無效,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凡涉及下列條款之一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違反憲法和法律者;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者。
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常務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理事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五)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力。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特殊情況需換屆延期的同會員大會。
當選理事的條件為:熱愛祖國,熱愛學會,作風正派,在學術上有一定的造詣,在會員中享有一定的威望,願為學會承擔一定的工作,年齡不超過70歲。首次當選的理事年齡一般不超過55歲。
理事候選人由上屆理事會討論提名,並在廣泛聽取會員意見的基礎上產生。新一屆的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採用等額或者差額選舉的方式從候選人中選出。每屆理事會中首次當選的理事人數一般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責: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審定秘書長提出的人、財、物等內部管理制度和議事規則;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提交會員大會審議的議案;
(十)委託組織委員會批准吸收會員;
(十一)制定會費標準;
(十二)討論本會的重要事項;
(十三)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會議者,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產生,人數應當不少於5人,但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等額或者差額選舉的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有正派的思想作風和學術作風;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學術影響以及較高的聲譽;
(四)有較強的管理能力,並且有條件從事本會工作;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三條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研究任期內學會發展目標,提出學會近期工作要點;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三十五條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學會辦公室開展日常工作,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包括人、財、物等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本會理事會分設若干個工作委員會,承擔理事會委託的工作。本會設立辦公室和翻譯諮詢服務部,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各工作委員會和辦事機構負責人由常務理事會任免和聘任。
工作委員會和辦事機構的設立和撤銷,應視本會的實際需要,由理事會作出決定,並報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和報上海市民政局核准或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上級協會對本會開展學術活動的撥款;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 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的,必須按照捐贈協議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助災區;
(二)用於慈善事業;
(三)用於扶貧救助。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5月23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