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任專職律師
肖文彬,男,系北京知名律師,湖南衡陽人,擅長於承辦複雜、疑難、重大的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曾於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執業五年,現於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任專職律師、副主任,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肖文彬善於自學,精研刑法與民商法,能言善辯,工於文筆,擅長於刑事辯護、法律顧問(含私人法律顧問和公司常年法律顧問)、房地產、合同、侵權、婚姻家庭、損害賠償等領域;
1999年高考以祁東一中文科狀元的成績進入南昌大學法學院,師從胡祥福、魏盛禮。
2006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並在深圳辦理了數十起房地產糾紛案件。而後,為多學本領,廣交朋友,決意北上,以求教於京都律師名家。
2007年10月,經毛遂自薦,進入了以寫經典辯護詞而著稱的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在此見到了馳名中外的人權大律師莫少平,結識了馬綱權、呂曦等良師益友。
2008年6月,在北京還認識了名滿天下的顧永忠教授(兼職律師),顧老師的為人處世及辦案風格一直深為其所學,經多方接觸和了解,其認為顧永忠老師才是名副其實的“中國刑辯第一人”。
2008年12月,其在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取得律師執業證書,開始了獨立的律師執業之路,並先後為河北東方興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北京澳衛時代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北京瀚和通達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北京達科為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或專項法律顧問服務;現是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
1、精研刑法與民商法,能言善辯,工於文筆;
2、辦事低調、專業、細緻、周密,力求當事人合法權益最大化;
3、善於學習(自學與請教)、勤於鑽研、博採眾長、熟讀曾國藩;力求經世致用、自成一家。
自從事律師工作以來,其力求“以法學理論功底紮實、邏輯思維嚴謹周密、分析表達深刻準確、臨場應變機智敏捷、敢講善辯仗義執言”為畢生追求目標,承辦了一些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刑事、民商事案件。諸如涉案標的額為20餘億的“陝北油田案”(後期) 、原中房投資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冀勝利(原北京軍區後勤部軍官)挪用公款案、原北京心蓮百合文化交流中心主任郭旭東涉嫌冒充上將招搖撞騙案、鄧鵬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范亞恆交通肇事案、周正故意傷害案、內蒙古某村民小組組長高某涉嫌職務侵佔案、原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節目主持人方宏進涉嫌合同詐騙案、方宏進與浙江賜富化纖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方宏進與今麥郎食品有限公司廣告合同糾紛案、北京瀚和通達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天津盤龍谷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綠地集團子公司)合同糾紛仲裁案、河北東方興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河北省玉田縣國土資源局、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貴陽仙樂旅遊有限責任公司與天津恆華旅遊有限公司旅遊合同糾紛案、北京王女士訴劉先生離婚糾紛案、李先生訴馬女士離婚糾紛案、馮世溫與北京金盛泰工貿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北京理工大學教授史某訴某知名網站名譽權、肖像權糾紛案、香港謝浩強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專利行政糾紛案、北京金運世紀高新技術有限公司訴北京互幫之家爬樓車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案、天津北辰億萬富豪村長之死案,以及其他重大刑事、民商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辦案效果和社會效果。
刑事辯護、法律顧問(含私人法律顧問和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合同糾紛、房地產、侵權、婚姻家庭等領域;尤擅長於承辦複雜、疑難、重大的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
肖律師專註於詐騙類、經濟類犯罪案件辯護十餘年,擅長於辦理詐騙類、經濟類刑事大要案(指重大、複雜、疑難的詐騙類、經濟類刑事案件),尤擅長辦理重大詐騙、合同詐騙、金融詐騙等詐騙類、經濟類犯罪案件。
1、關於方宏進涉嫌“合同詐騙”一案,方宏進的代理律師肖文彬、莫少平出具了《方宏進涉嫌合同詐騙一案律師意見書》,全文詳見肖文彬律師新浪博客。律師指出,此案只是民事上的合同糾紛,隆堯警方涉嫌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替企業追債,嚴重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歷時三年多時間,現此案隆堯縣人民檢察院於2011年9月13日作出了不起訴決定書,正式從法律上宣告方宏進無罪。
2、關於方宏進與今麥郎食品有限公司廣告合同糾紛一案,作為方宏進的代理律師之一,在本案原告訴訟時效已過、無書面合同等不利情況下,經過證據收集和法庭質證、辯論,海淀區法院於2011年12月20日一審判決今麥郎食品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北京澳衛時代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廣告費118萬餘元,鑒定費由被告今麥郎食品有限公司承擔;二審維持原判。今麥郎敗訴后,本案於2012年12月1號左右被海淀法院執行完畢。
3、關於北京瀚和通達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天津盤龍谷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仲裁一案,在申請人北京瀚和通達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面臨履行合同時無營業性演出資質以及邀請的第三方無涉外營業性演出資質等不利條件下,經過精心準備,在庭上抓住被申請人的證據矛盾,結合法理分析,北京仲裁委員會於2011年12月5日對本案作出了(2011)京仲裁字第0788號終局裁決,仲裁庭一致裁決合同有效、被申請人天津盤龍谷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履行付款義務,申請人北京瀚和通達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勝訴。
4、關於貴陽仙樂旅遊有限責任公司與天津恆華旅遊有限公司旅遊合同糾紛案,作為原告貴陽仙樂旅遊有限責任公司的代理人,在原告因書寫公司名稱有誤導致被告天津恆華旅遊有限公司無法付款的不利情況下,及時變更訴訟請求及理由,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履行付款義務,法院判決原告勝訴。
5、關於原北京心蓮百合文化交流中心主任郭旭東涉嫌冒充上將招搖撞騙一案,經過律師精心準備和激烈辯論,論證其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郭旭東最終被法院輕判為一年七個月(判決后立馬釋放)。
6、關於2007年10月以前在深圳承辦的數十件因開發商延期辦理房產證的房產糾紛案件全部勝訴;關於李先生訴馬女士離婚糾紛案、馮世溫與北京金盛泰工貿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皆取得了勝訴的效果。
1、關於方宏進涉嫌合同詐騙無罪一案,方宏進的代理律師肖文彬於2011年9月17日接受媒體採訪時說:“方宏進本人首先希望根據法律規定,讓隆堯縣公安局返還其已經扣押的120萬元;其次是恢複名譽、恢復清白。”談及即將舉行的發布會,肖文彬也透露,“如果有必要,方宏進確實會舉報或狀告隆堯縣公安、檢察院侵權,要求國家賠償。其餘內容我們還在商量中,一有消息我們會透露的。 ”
2、在王老吉商標爭奪事件步步升級的同時,也引發了公眾對於行賄者陳鴻道的追責。北京律師肖文彬於2012年7月9日接受《法人》雜誌採訪時認為:“目前該案並未終結,既然陳鴻道已潛逃境外,應當發布通緝令,甚至需要國際刑事司法協助”。
3、關於大學生求職培訓機構“轉折號”為何屢被指忽悠大學生一事,肖文彬律師在接受中國青年報採訪時指出,大學生求職培訓機構多以公司的名義存在,主要經營範圍是求職訓練,這與以培訓職業技能、職業資格為主的民辦學校還是有一定區別。“後者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是需要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對前者卻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
4、關於成都車展變“胸展”一事,肖文彬律師在接受新華網採訪時表示:“目前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可操作性差,沒有明確的界定標準,而且這種行為主要涉及道德領域,法律不宜過於干預。”肖文彬律師還認為,這種行為一方面違背了社會道德,另一方面,這種商業演出行為觸犯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則。但由於民法是私法,公權力一般不宜主動介入,故這種行為主要還是受道德規範的譴責。
5、關於長期存在的“教育亂收費”問題,肖文彬律師於2012年9月24日在接受新華網採訪時表示:無論何種理由的亂收費,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款:“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的規定相違背。因此,是違法和無效的。
6、針對每年春運“一票難求”問題,肖文彬律師和同事馬綱權律師於2013年1月18日向鐵道部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鐵道部公開春運期間各車次不同票種的可售票總數、銷售總數、分配比例、預留總數以及發放、預留票規則;並多次接受中央電視台、新華網、新京報、南方都市報、羊城晚報等各大媒體的採訪。
7、針對長春新世紀鞋城經營爭奪戰事件,肖文彬律師在接受中國企業報採訪時指出:“一般的經濟糾紛,包括地方政府部門、公安部門以及城管都不能隨意介入。”如何合理界定地方政府部門以及城管部門的行政邊界?“不管是經濟糾紛,還是危害社會治安的行為,公權力的介入都要有所壓縮,甚至是嚴格節制。”肖文彬說。
8、針對社會上不斷出現的“虐童”事件,肖文彬律師在接受新華網採訪時指出,諸如“虐童”事件,都說明有關部門未履行保護公民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法定職責。“首先,建議國家對保護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其他合法權利的立法更明確、更具體,包括明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後果。其次,建議在司法方面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9、針對最近TCL科技公告稱李東生由於交易人員“烏龍指”誤操作賣出500萬股,后已緊急買回,意味著不到兩小時凈賺14萬元的事件。肖文彬律師在接受騰訊網採訪時指出:“這一事件主要看是否符合內幕交易罪的構成要件,如果這種操作是在獲知一些未公開的內幕消息進行(有意為之)的,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此罪名。”
1、肖文彬律師尊師重道,曾在《智深勇沉,內外兼修——我所知道的胡祥福教授》一文中寫道:“用“智深勇沉、內外兼修”來形容胡祥福教授在我看來是最恰當不過了,他絲毫不遜於中國第一流的刑法學者。他的胸襟,他的見識,他的謙遜,他的大度超然及卓爾不群無不給我留下深刻的印象。”而且在“教師庫”網中留言稱:“魏盛禮老師民法理論精深,特立獨行,有著強烈的正義感;兩袖清風,為師典範,是我眼中的好老師。 ”
2、肖文彬律師極為推崇香港的邵逸夫先生,曾在《一夫濟天下——永遠的邵逸夫!》一文里寫道:“自1985年以來,邵逸夫通過邵逸夫基金,與教育部合作,連年向內地教育捐贈巨款建設教育教學設施,迄今贈款金額近47.5億港幣,建設各類項目6013個。這些建築項目,已經密密麻麻地遍佈於中國的地圖上,這種散盡千金式的慈善,這種取於民用於民的善舉,為他贏得了李嘉誠們所無法獲得的尊敬與榮譽。邵逸夫用自己的行為詮釋了一種亘古不變的儒家思想——“達則兼濟天下”,邵逸夫也參透了人生的最大意義和價值在於:“一個企業家的最高境界就是慈善家!”
3、肖律師認為,一個律師水平的高低,主要取決於這位律師的天賦、悟性、學習和歷練,而不是長期以來低水平的運作!
受人之託、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肖文彬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始終以優質的法律服務作為生存和發展的基石,尋求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最大化為唯一宗旨,基於對當事人需求及項目背景的深刻理解,側重於為當事人提供積極的、具有建設性及可操作性的個性化解決方案。
1《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的區分界定標準》
2《刑辯律師談“套路貸”案件的有效辯護路徑》
3《刑事辯護之“天龍八部”——法院階段如何為涉詐騙罪大要案當事人提供有效辯護?》
4《刑辯實務:如何做好涉金融詐騙罪大要案的辯護工作?》
5《法院階段,如何做好涉合同詐騙罪大要案的辯護工作?》
6《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當事人需要了解哪些內容?》
7《肖文彬律師談涉詐騙犯罪案件會見當事人的技能與技巧》
8《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如何有效地查找案件資料》
9《刑事辯護之“易筋經”——詐騙類犯罪案件有效辯護的技能與技巧》
10《刑事辯護之“華山論劍”——詐騙類刑事案件法庭辯論的技能與技巧》
11《刑事辯護之“九陰真經”——詐騙類刑事案件如何進行專業質證?》
12《刑事案件庭審發問的技能與技巧及六大注意事項》
13《合同詐騙罪案件有效辯護寶典:律師辦理涉特大合同詐騙罪案件的技能與技巧》
14《萬變不離其宗——詐騙犯罪案件有效辯護在於法律本體部分的專業性》
15《絕處逢生——L某涉嫌特大票據詐騙罪一案無罪辯護實錄》
16《專業:刑辯律師的致命武器》
17《如何成為中國頂級刑辯律師:刑辯律師提升法律專業水平的三層境界》
18《為什麼說刑事律師的專業辯護具有不可替代性》
19《律師做無罪辯護應具有的三種思維》
20《集資詐騙罪律師:如何為特大集資詐騙案進行有效辯護?》
21《特大合同詐騙案中辯護律師如何對控方的《審計報告》進行有效質證?》
22《“購買海關出口數據”獲取政府獎勵金的行為不應以詐騙罪論處》
23《當事人涉保健品詐騙等刑事案件,律師可以提供哪些專業諮詢與辯護?》
24《所有的欺騙行為都是詐騙犯罪?——涉嫌炒期貨詐騙案辯護律師是如何說NO的!》
25《透過現象看本質——談談涉特大郵幣卡詐騙案的有效辯護路徑》
26《詐騙犯罪案件中如何對電子數據證據進行有效質證》
27《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如何進行有效閱卷?》
28《保健品詐騙罪是什麼鬼?如何辯護和破解?》
29《為涉嫌詐騙類犯罪做無罪辯護的技能與技巧》
30《詐騙罪無罪辯護要點統計大全》
31《合同詐騙罪辯護律師:從60個無罪判例看合同詐騙案的無罪裁判要旨及無罪辯點》
32《大逆轉:央視報道的涉特大保健品詐騙案為何得以改判?》
33《萬變不離其宗:虛擬數字貨幣是創新還是犯罪?》
34《最新版賭博罪、開設賭場罪無罪辯護要點統計大全》
35《最新盜竊罪無罪辯護要點統計大全(2020版)》
36《騙取貸款罪無罪裁判理由及辯護要點統計大全》
37《招搖撞騙罪、騙取出口退稅罪無罪裁判理由統計大全》
38《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成立之裁判要旨及裁判理由統計大全》
39《詐騙罪從犯認定之裁判要旨統計大全》
40《詐騙犯罪案件發回重審之裁判理由統計大全》
41《面對極為不利的控方證據,辯護律師如何置之死地而後生?》
42《冒充“美女”推薦股票、誘導玩家充值遊戲能否構成詐騙罪?》
43《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如何進行有效閱卷?》
44《為什麼說刑事案件“找關係”不管用?》
45《律師談“廣告詐騙門”事件中如何有效維護李娟和比亞迪的合法權益》
46《健康貓爆雷,律師如何為涉嫌特大集資詐騙案的當事人進行有效辯護?》
47《有欺騙行為就是詐騙犯罪?以下幾種情形要除外》
48《為什麼說自首是一門大學問》
49《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說不知道違法怎麼辯護?》
50《《刑事審判參考》金融詐騙罪案例裁判要旨及裁判理由統計大全》
51《《刑事審判參考》合同詐騙罪案例裁判要旨及裁判理由統計大全》
52《《刑事審判參考》詐騙罪案例裁判要旨及裁判理由統計大全》
53《《刑事審判參考》涉詐騙犯罪案件無罪裁判要旨及裁判理由統計大全》
54《刑事辯護那些事:辯方舉證是一門大學問》
55《刑事案件委託人與律師相處之道及律師會見的重要性》
56《涉嫌合同詐騙罪之無罪不起訴案例匯總》
57《涉嫌詐騙罪之無罪不起訴案例匯總》
58《涉嫌合同詐騙罪改判為輕罪之成功案例匯總》
59《涉嫌詐騙罪改判為輕罪之成功案例匯總》
60《刑事辯護寶典:如何為涉經濟犯罪大要案的當事人提供有效辯護?》
61《合同詐騙罪與普通詐騙罪的區分界定標準》
62《勞榮枝案,是罪該當誅,還是留有餘地?》
63《非法佔有目的之辯:詐騙犯罪的“定海神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