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壓反革命運動
鎮壓反革命運動
鎮壓反革命運動簡稱鎮反運動,是1950年12月至1951年10月在全國範圍內進行的清查和鎮壓反革命分子的政治運動,是新中國成立初期同抗美援朝徠、土地改革並稱的三大運動之一。歷時一年多的鎮壓反革命運動,範圍涉及到全國幾乎所有地區,從基本上肅清了國民黨殘留的反革命勢力,並清除了一批帝國主義間諜。曾經猖獗一時的匪禍,也已基本撲滅,使我國的社會秩序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安定,有力地支持、配合了土改運動和抗美援朝戰爭。
鎮壓反革命運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同抗美援朝、土地改革並稱的三大運動之一,簡稱鎮反運動。鎮反運動如狂風暴雨般地在全國範圍內展開,不可避免地給了國民黨的潛伏勢力和派遣特務以近乎毀滅性的打擊。中共的鎮反運動對於粉碎國民黨東山再起的夢想來說,是一次巨大的成功。更何況,鎮反運動極大地實現了毛澤東發動群眾的目標。通過廣泛的宣傳和各種形式的會議動員、血淚控訴,鎮反之後明顯地形成了群眾向共產黨一邊倒的情況。共產黨和新政府的權威已經相當牢固地樹立起來了。
從1950年冬開始,在全中國範圍開展了鎮壓反革命運動。運動打擊的重點是土匪、特務、惡霸、反動會道頭子和反動黨團骨幹分子。為了加強對運動的領導,1951年2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規定了處理反革命案件的原則和方法,為鎮壓反革命運動提供了法律武器和量刑標準。在運動中採取群眾路線的方法,堅持首惡者必辦,脅從者不問,立功者受獎的原則。貫徹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和“既不放過一個反革命分子,也不冤枉一個好人”的精神,力求做到“打得穩、打得准、打得狠”。毛澤東主席指出:“一個不殺大部不抓是此次反特務鬥爭中必須堅持的政策。”
在中共中央正確方針政策的指導下,鎮反運動在全國範圍廣泛深入地開展起來,通過群眾檢舉揭發,人民政府依法懲處了一批公開的反革命分子、惡霸、土匪、反動會道門頭子。1952年底鎮反運動基本結束。
國民黨敗逃台灣后,在大陸留下一大批特務、土匪、惡霸、反動黨團骨幹分子、反動會道門頭子等反革命分子。他們進行種種破壞活動,如炸毀工礦、鐵路、橋樑,燒毀倉庫,搶劫物資,殺害幹部,妄圖顛覆新生的人民政權。特別是朝鮮戰爭爆發后,他們認為“第三次世界大戰即將爆發”,“蔣介石即將反攻大陸”。因此,反革命氣焰更加囂張。
據統計,從1950年春天到秋天的半年多時間內,新解放地區就有四萬多幹部和群眾積極分子遭到反革命分子的殺害。為了鞏固新生的人民政權,穩定社會生活秩序,1950年3月,中共中央發出《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各地開始對從事反革命破壞活動的各類反革命分子嚴加清查。同年10月,鑒於朝鮮戰爭爆發后,美國把戰火燒到中國的大門口,國內反革命分子的氣焰更加囂張,加緊進行破壞活動,中共中央再次發出《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強調“必須鎮壓一切反革命活動,嚴厲懲罰一切勾結帝國主義,背叛祖國,反對人民民主事業的國民黨反革命戰爭罪犯和其他怙惡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必須對於一切“繼續進行反革命活動”的分子,“予以嚴厲制裁”。同時,要求堅決糾正鎮壓反革命中“寬大無邊”的偏向,貫徹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
不僅如此,由於鎮反運動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捕殺地方惡霸,以及懲處那些歷史上曾經危害共產黨人的分子為重點,間接取締打擊任何可能結成團伙的社會黑惡勢力,藉以發動社會上的積極分子,組成聯防及居民治安小組,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大大加強了社會的治安力量,極大地降低了刑事案件的發案率。
但是,即使按照毛澤東自己的標準,鎮反運動無疑也已經發生擴大化了。
1951年4月3日《人民日報》發表社論
湖南衡陽茶市以劉伯祿為首的中共地下黨組織,因多數人出身地主,再加上南下工作組幹部靠“逼供信”懷疑當地有“反共救國軍”,因此相信以劉為首的當地黨組織和其所領導的青年團、農會和勵淬學友會等組織,即系“反共救國軍”及其外圍,進而將劉定為“匪特頭子”“惡霸地主”。結果200餘人受到株連,許多人被吊打逼供,8人被槍斃,5人被判刑,4人被開除公職,1人下落不明。
朱自清的兒子朱邁先,早年積極追隨中共,投身抗日活動,八年抗戰期間亦因中共指派隨宣傳團集體參加了國民黨軍隊,解放戰爭後期並策動桂北國民黨軍政人員起義成功,同樣既無民憤、亦無血債,卻在鎮反運動中被當成歷史反革命判處死刑,執行了槍決。
羅廣瀛,四川大學教授,國民黨軍第七編練司令官羅廣文及《紅岩》作者之一羅廣斌的堂兄,解放前夕冒著危險,成功策動羅廣文率殘部起義,但鎮反中卻被捕,其妻寫信說“一家八口全靠羅廣瀛養活,望政府給予寬大處理”,但還是被很快處決。
馬劍秋,時任忠縣自衛總隊的他在解放前夕通電忠縣全縣起義,並徒步數里出城迎接解放軍,但時隔不久就成為階下囚。獲知被判死刑后,他流著淚寫了一份“刑場上的演講”,大意是:他一直在尋找救國之道,對於國民黨他很失望,終於盼來了共產黨,終於有了希望,可是卻要被槍斃,再也看不到希望了。但是他對自己的起義之舉依然不後悔,在最後的時刻,他要高呼:中國共產黨萬歲,毛澤東主席萬歲,斯大林元帥萬歲!
此外,金庸的父親查樞卿也是在鎮反期間被作為“反共地主”處死的,1981年鄧小平會見金庸時曾提過該事。上世紀80年代中期,廣西要員反覆邀請梁羽生回鄉省親,梁羽生要求對父親一案重新甄別,隱然有不平反則不回鄉之意。經查,陳信玉屬錯殺,蒙山縣政府下文平反。
勉強湊數,濫捕濫殺的一個極其嚴重的後果,就是把大批國民黨起義投誠人員打成了反革命。甚至包括曾受中共領導,但具有灰色掩護的地下武裝人員,也被列入“殺”、“關”、“管”的名單之中。
鎮反運動的勝利基本肅清了殘留在大陸上的國民黨反革命殘餘勢力,粉碎了國內外敵人破壞活動和反革命復辟陰謀,安定了社會秩序和人民生活,鞏固了人民民主專政和新生的人民政權,支援了抗美援朝、土改運動和國民經濟恢復工作的順利進行。
為穩固新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鎮壓一切反革命分子對新生政權的猖狂進攻。據當時統計,僅西南地區就有土匪百萬、潛伏特務8萬之眾,此外還有一大批堅持反動立場的反動黨團骨幹、惡霸分子以及反動會道門頭子。
被鎮壓的反革命分子,據解放軍出版社1989年出版,馬宇平、黃裕沖編寫的《中國昨天與今天,1840-1987國情手冊》一書披露,是71萬人。毛澤東在1959年的“廬山會議”上說的則是殺了100萬。
1951年江蘇省南京舉行集會,懲辦反革命分子
《條例》根據毛澤東要“慎殺”人犯的指示精神,為了使地方上能夠放開手腳,有意使對“反革命罪”的解釋變得相當寬泛,所規定的處刑標準掌握起來更是有相當的自由度。該殺不該殺,則主要取決於是否“首要分子”,或是否“情節嚴重”,二者占其一者,均可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毛澤東這時之所以敢於一反其開始時小心謹慎的態度,採用這樣一種方式來推動“鎮反”,前提自然也還是建立在其再三強調的“只要我們不殺錯”的基礎上的。問題是,鎮壓反革命,一旦走上了以鼓動和宣傳群眾為目的,僅僅著眼於打擊特務、間諜和《條例》所列舉的那些已遂或未遂的“現行”分子,就明顯不夠了。因為,鼓動和宣傳群眾,必須以群眾的直接利益為著眼點。因此,鎮壓反革命作為一種群眾運動被掀動起來,從一開始就不能不著眼於打殺那些直接與普通民眾有著切身利害關係,即是有較大民憤的“惡霸分子”和有血債的“歷史反革命”。
但是,什麼人可以算是“惡霸”、“民憤”大小又以什麼為標準。十分明顯,離開了具體的法律標準,單純靠各級幹部憑藉主觀判斷來具體落實,遠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不難想象,在這種情況下,還在運動開始之際,一些地區很早就出現了殺人由心的情況。根據一些地方報告,只因為要完成鎮反任務,不少被定性為“惡霸”者,連具體罪行都羅列不出,只因有人指認,便被草率殺掉。
下面整理了部分前國民黨將領被鎮反后又平反的情況。
第一號:辛亥革命元勛鄧玉麟
北伐之後脫離軍界,寓居上海。抗戰爆發后拒絕日人收買,遷居武漢。武漢淪陷后又遷居長陽,1943年回到家鄉巴東居住。在各地期間曾於多處籌資興辦學校、實業。解放前夕拒絕去台灣,留駐家鄉。1950年底在鎮反運動中被捕,次年春以“組織反革命暴動”的罪名被處決。據說董必武曾電示巴東縣政府刀下留人,但電報到時,鄧老已經命赴黃泉。1982年7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布無罪平反,恢復辛亥革命人士的榮譽。
第二號:辛亥革命元勛夏之時
夏之時,字亮工,四川合江人,1887年出生。1920年曾出任川西護法軍總司令。四川護法失敗後退出軍政界,隱居成都辦學,1928年赴滬就醫。1938年為躲避日軍,返回合江,研究佛學及文物古玩,不問世事。1950年鎮反運動中被捕,10月6日以“組織策劃土匪暴亂”罪名被槍決。1987年11月,四川省合江縣人民法院宣布給其平反,恢復辛亥革命人士的榮譽。
第三號:辛亥討袁護法老將何海清
何海清,字鏡寰,1875年5月出生,湖南湘潭人。1915年底參加護國戰爭,任蔡鍔的護國軍第一軍第二梯團第四支隊長,在納溪等役中卓有戰功。1923 年出任滇南鎮守使兼建國第六軍軍長,晉陞陸軍上將。1925年10月脫離軍界,返鄉隱居,興辦學校。抗戰時期,曾在家鄉組織自衛軍,自任大隊長。
1950年鎮反運動中被逮捕,於11月8日夜被殘酷處死。1983年10月,人民政府宣布為其平反,確認他為“辛亥革命人員”。
第四號:護法健將宋鶴庚
宋鶴庚,字皋南,1883年生,湖南湘鄉人。1917年參加護法戰爭,第一旅旅長。1923年隨譚延闓入粵投孫中山,被任命為湖南討賊軍湘軍第一軍軍長兼前敵總指揮、建國軍北伐軍中央總指揮等職務。1925年孫中山的北伐因南北軍閥的夾擊而失敗,宋鶴庚憤而辭職,脫離軍界。1929年被任命為湖南省府委員兼建設廳廳長,1931年發表為軍事參議院上將參議。不久辭職回鄉,閑居上海、長沙、湘鄉,以繪畫、學佛、遊山玩水自娛。1949年臨近解放,宋鶴庚拿出自己私藏的槍枝,授意他的侄子組織湘鄉縣花橋警察隊,投奔中共地下武裝姜亞勛部。1950年鎮反開始,時宋鶴庚居住於上海的女兒家,被上海公安機關逮捕,押解回湘鄉。1952年1月,湘鄉縣人民法庭以宋鶴庚反抗革命罪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八十年代,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批認定:宋鶴庚解放前夕做過有益於黨的工作,應按起義投誠人員政策對待,撤銷原判。
第五號:起義軍長陳春霖
陳春霖,別字思棣,1900年出生,四川資陽人。1944年任第四十四軍一四九師師長,率軍在湖南作戰。抗戰勝利后,任軍政部人事處處長兼三青團組織處處長,1947年任國防部副官處處長。1948年3月被選為國大代表,6月任任國防部副官局局長兼副官學校校長,9月22日授少將軍銜。
1949年4月被任命為重建的第四十四軍中將軍長,歸屬於羅廣文第十五兵團序列。12月隨同羅廣文率部參加在川西起義。在鎮反運動中於1951年11月9日被西南軍區軍法處判處死刑。1983年9月成都軍事法院宣布給其平反,恢復起義人員名譽。
第六號:投誠軍長徐經濟
徐經濟,1897年出生,陝西臨潼人,黃埔一期,1930年年被楊虎城任為省會公安局第三分局局長,1931年任蘭州警察廳督察長。1944年任第五十四師師長。1948年任寶雞守備司今。1949年在漢中任新編第五軍軍長、陝南行署主任兼陝南遊擊自衛軍總司令。1949年12月30日率新五軍在西南向解放軍投誠。1950年被送入西北大學學習。1951年在鎮反中被處決。1983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給予平反,恢復起義投誠人員名譽。
第七號:投誠將領尹作干
尹作干,字子固,1905年生,山東日照人。1941年任第九師參謀長。1944年,曾去印度藍姆伽美國陸軍戰術學校受訓,1945年秋任十八軍十一師參謀長。1948年任第九師師長,1949年8月長沙起義后尹作干逃往香港,11月返回長沙參加陳明仁起義,任兵團高參,入中南軍政大學學習。1952年被中南軍區政治部軍法處逮捕,1954年4月8日由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1987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給其平反,恢復起義投誠人員名譽。
第八號:起義將領甘清池,第九十九軍副軍長,參加湘贛諸戰役。抗戰勝利后,1949年春任廣東省陽江縣縣長。1949年11月5日率縣保安隊、自衛隊在信宜宣布起義。1950年,被任命為信宜縣電力廠廠長。1951年3月被捕,12月被處決。1982年8月信宜縣人民法院宣布對其平反,恢復起義人員名譽。
第九號:投誠將領葉干武
葉干武,1901年出生,廣東梅州市梅縣區人。1947年應李鐵軍聘任為甘肅省河西警備總司令部少將高參、監察官。1949年冬蘭州戰役中向解放軍投誠,后自願返回原鄉梅州市梅縣區畲江務農。1950年秋在鎮反中被處決。1980年獲平反,恢復起義投誠人員名譽。
第十號:起義將領曾憲成
曾憲成,原籍四川成都,1911年生於湖北鍾祥。1948年任湖北省保安司令部副司令。1949年初任第三兵團暫編第八軍副軍長。同年12月27日在四川新都率部起義,后入西南軍區軍政學校學習。1952年自願回鄉定居,同年10月在鎮反中處決。八十年代獲平反。
第十一號:北伐抗日將領周址
周址,字之礎,廣東開平人,1890年生。1940年起任第七戰區司令部參謀處長,第十二集團軍參謀長。1945年任陸軍總司令部第十二兵站分監。在此期間,在對日軍的多次會戰中出力甚大。抗戰後於1947年7月授陸軍中將,同年秋退役。以後離開軍界在南京經商。1949年一度出任廣東省政府顧問,不久回家鄉開平定居。1953年3月8日在鎮反運動中被判處死刑。1985年1月開平縣法院宣告其無罪,屬於錯殺,給予平反。
第十二號:抗日將領宋士台
宋士台,字君博,1893年生,廣東花縣人。抗戰爆發后,任第四戰區第六十六軍一六0師師長,1939年6月授陸軍少將。曾參加南京保衛戰、南潯戰役和崑崙關戰役。1942年任第七戰區惠陽守備區指揮官,1943年調任第七戰區少將高參。1946年退役從商。1953年在鎮反中被處決。1985年8月撤銷原判,予以平反。
第十三號:抗日將領陳應龍
陳應龍,字美山,1897年出生,海南文昌縣人。抗戰爆發后參加凇滬會戰、徐州會戰、武漢會戰,1938 年5月升任第二軍副軍長兼第九師師長。以後又率部參加桂南會戰、鄂西棗宜會戰。1948年攜眷還鄉,創辦文昌縣文西中學,受家鄉父老稱讚。1951年在鎮反中被捕處死。八十年代平反,宣告系無罪錯殺,並立碑於他創辦的文西中學旁邊草坪,以志紀念。
第十四號:北伐將領孫天放,1944年任江蘇省政府防空處少將處長,江蘇省保安司令部副司令。1947年7月授陸軍少將。不久因病辭職返鄉定居。1951年鎮反中被處決。八十年代宣布為錯殺,無罪平反。
第十五號:兩廣老將林伯民
林伯民,原名秉彝,1886年生,廣東梅州市梅縣區人。1931年出任廣西第五路軍總司令部參軍,授銜陸軍中將。1941年任第四戰區榮譽軍人管理處中將處長。 1945年抗戰勝利后,退役回家鄉梅州市梅縣區南口鎮居住。告老還鄉后曾多次設法掩護過當時中共地下工作人員和游擊隊。1949年7月,國民黨軍胡璉兵團南逃經梅州時,他也曾設法保護梅縣區南口鄉民的安全,得免敗兵之騷擾。1952年在鎮反中被處決。1986年6月4日梅州市法院宣布系屬錯殺,予以平反昭雪。
第十六號:起義將領何際元
何際元,字印三,湖南寧鄉人,1908年出生。 1946年任交警第十三總隊總隊長。1947年交警第十三總隊編入陸軍第一六九師,任副師長,開赴東北作戰,曾參加四平解圍戰鬥。后升任第四十九軍七十九師師長。1949年5月經中共地下黨策動,在湖南寧鄉率部起義,改稱湘中挺進縱隊,自任司令員。后所部編入陳明仁第二十一兵團,改任兵團司令部高參。 1950年9月25日以歷史反革命罪行在長沙被槍決。1983年宣布平反,恢復起義人員名譽。
第十七號:起義將領唐伯寅
唐伯寅,字劍椿,號劍湘,湖南湘潭人,1897年出生。1935年升任第十九師五十五旅旅長。抗戰爆發后率部參加凇滬會戰,所在的師被評為會戰中戰績最優的十個師之一。1938年參加武漢會戰,在廬山一線擊挫日軍。 1939年8月因功升任第十九師師長並於11月晉陞陸軍少將,以後率第十九師先後參加了第一、二次長沙會戰、上高會戰、浙贛會戰、常德會戰、長衡會戰,屢立戰功,曾獲四等雲麾勳章。1944年11月後先後調任江西南豐師管區司令、浙江臨黃師管區司令,1946年退役回湘。1949年3月受中共地下組織策動,參加了中共華中局社會部領導下的江南地下第四軍,任副軍長。4月又參加了程潛、唐生智等人在湖南發起的和平自救運動,並積極策反湘軍舊部。8月隨程潛、陳明仁參加了長沙起義,任第二十一兵團高參。1952年2月21日在鎮反運動中在湘潭被槍決。1983年3月湘潭縣法院宣布予以平反,恢復起義人員名譽。
第十八號:起義將領劉晴初
劉晴初,名垂霽,1894年8月生於湖南湘潭。1926年隨賀耀祖參加北伐戰爭,任國民革命軍獨立第二師第一旅旅長, 1936年冬考入南京陸軍大學特別班學習,1938年冬畢業后,被徵召為第九戰區長官部中將高參,曾參與第一次長沙會戰。1940年因病回鄉休養,籌辦實業、學校。1949年3月加入中共地下組織的外圍工作,以後策動當地游雜武裝起義,並將保存之五萬分之一湖南軍用地圖交與解放軍第十二兵團。1950年5 月在家鄉籌辦簡易手工業工廠。1951年鎮反運動中以反革命罪在湘潭被處決。1983年7月湘潭地、縣法院宣布予以平反,恢復起義人員名譽。
第十九號:起義將領潘峰名
潘峰名,別字目屏,1899年生,江西樂安人。抗日戰爭爆發后,任第一三五旅團長、旅長。1939年改任第一一三師師長,第五十一軍副軍長、代軍長,第五戰區前方指揮部副主任。參加徐州會戰、魯南會戰諸役。1946年退役。1948年出任江西省保安司令部高參,1949年參加起義。1950年在鎮反中被處決。1981年平反,恢復起義人員名譽,補發起義證書。
第二十號:起義將領方滌瑕
方滌瑕,別號秀泉,1903年生,江西九江人。黃埔軍校第五期步科畢業。任中央憲兵司令部西南區憲兵司令等職。1949年在成都參加起義。1951年鎮反時處決。八十年代平反。
第廿一號:起義將領王育成
王育成,字鳴琴,1912年生,甘肅伏羌人1944年任第十七集團軍第十一軍少將參謀長。1947年任第十七集團軍少將參謀處長。1949年9月23日在寧夏銀川起義。1951年在鎮反中被處決。八十年代平反。
第廿二號:起義將領項麗源
項麗源,1912年生湖北監利人。南京中央軍校第八期步科畢業,歷任軍職。1946年任湖北省保安司令部少將參謀處長,1949年任西南軍政長官公署參謀處少將處長等。同年底在成都隨部起義。1952年在鎮反中被處決。八十年代獲平反。
第廿三號:起義將領楊健民
楊健民,1900年生,安徽宿縣人。第九十六軍少將參謀長。1949年11月在四川金堂起義,以後返鄉居住。1951年在鎮反中被處決。八十年代獲平反。
第廿四號:起義將領周伯英
周伯英,別字湘雄,1909年生,湖南東安人。1929年7月畢業於中央軍校第六期步科。湖南省補充第十七旅旅長。1948年春任國防部少將部員。1949年參加湖南起義,后返鄉居住。1952年在鎮反中被處決。八十年代獲平反。
第廿五號:起義將領林芝雲
林芝雲,又名蓋南,1901年生,湖南湘潭人。抗日戰爭爆發后,任第六戰區游擊挺進縱隊副司令。1947年7月授銜陸軍少將,1949年8月隨陳明仁部起義,后返鄉定居。1952年在鎮反中被處決。1984年獲平反,恢復起義人員名譽。
第廿六號:起義將領糜藕池
糜藕池,別字濟民,1897年生,貴州畢節人。第九十四師中將副師長。1949年任川黔公署獨立第一師師長,率部起義。1951年7月在鎮反中被處決。八十年代獲平反。
第廿七號:起義將領趙俊圖
趙俊圖,1911年生,湖南醴陵人。1929年於中央軍校第七期第一總隊步科畢業。1949年任湖南醴陵師管區少將副司令,8月率部起義。1952年在鎮反中被處決。八十年代獲平反。
第廿八號:起義將領趙鴻厚
趙鴻厚,1904年生,河南懷慶人。黃埔軍校第三期軍官訓練班畢業。抗日戰爭爆發后,任第四十師師長,鄭州綏靖公署軍官總隊大隊長。1949年任長沙綏靖公署軍官總隊副總隊長,后隨程潛等參加湖南起義。1952年在鎮反中被處決。八十年代獲平反。
第廿九號:起義將領唐憲堯
唐憲堯,別號再興,1899年生,四川梁山人。第三十集團軍總部少將高參。1949年12月在四川渠縣起義。1951年冬在鎮反中被處決。八十年代平反。
第三十號:起義將領曹森
曹森,別號潤軒,1906年生,河南唐河人。抗日戰爭爆發后,任獨立第一旅團長、旅長,第一一六師參謀長、副師長,第—六九師師長。1946年起任整編第二十六師一三九旅旅長,第二十六軍副軍長,滇西師管區司令。1948年9月授銜陸軍少將。1949年底在雲南參加起義,后返鄉居住。1952年在鎮反中被處決。八十年代獲平反。
第卅一號:起義將領梁順德
梁順德,別號真心,1909年生,廣東梅州市梅縣區人。1927年考入黃埔陸軍軍官學校第七期第一總隊炮科。抗戰爆發后,調炮九團任少校團附,年底任營長,1938年守潼關。1946年任河西警備司令部參謀處長、少將參謀長。1947年到重慶陸軍大學特別班第八期學習。1949年冬在川南起義,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1950年10月在東北瀋陽高級炮校任深造班教員。1951年鎮反中被部隊判處死刑。1984年7月20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地面炮兵學校政治部決定撤銷原判,按起義投誠人員看待。
第卅二號:起義將領彭永年
彭永年,1899年生,廣東揭西人。1946年到台灣,任台北遠洋運輸公司經理。1949年2月返回湖南,任省保安司令部少將秘書長,同年5月隨吳奇偉起義。1951年在鎮反中被處決。八十年代獲平反。
第卅三號:起義將領覃守一
覃守一,1910年生,湖北長陽人,土家族。1949年5月任湖北綏靖總司令部長陽總隊少將司令兼代長陽縣縣長,11月11日率部起義。后返鄉定居。1952年在鎮反中被處決。八十年代獲平反。
第卅四號:起義將領焦達梯
焦達梯,別字島松,1903年生,湖南瀏陽人。黃埔陸軍軍官學校第一期。1932年任第八十九師獨立旅副旅長,參加一二八凇滬抗戰。1949年5月與中共華中局社會部取得聯繫,策動舊屬起義,被任命為中國人民解放軍華中軍區江南地下第四軍十師師長,並收編土匪千餘人。7月率部在瀏陽迎接解放軍入城,1952年冬在鎮反中被處決。1981年平反,恢復起義人員名譽。
第卅五號:起義將領謝靈石
謝靈石,別號雲根,1902年生,四川簡陽人。抗戰勝利後任新疆迪化警備司令部少將高參。1949年參加新疆和平起義,后返鄉定居。1952年在鎮反中被處決。八十年代獲平反。
第卅六號:投誠將領鄧士富
鄧士富,1903年出生,廣東梅州市梅縣區人。黃埔軍校第二期工兵科,抗日戰爭爆發后,任第五十二軍二師六團團長,第五十二軍二十五師副師長等職。1948年任新編第七軍暫六十師、六十一師師長。1948年10月長春和平解放,率部向解放軍投誠。建國后自願回鄉定居,曾任銀場村村長。1952年鎮反運動中以反革命罪被判處死刑。1983年5月平反,恢復起義投誠人員名譽。
第卅七號:投誠將領列應佳
列應佳,別號介人,1903年生,廣東增城人。黃埔軍校第五期步科、廣東軍事政治學校軍官研究班畢業。參加北代戰爭。抗日戰爭爆發后,任第四戰第三游擊挺進縱隊支隊司令,1948年5月17日投降並接受改編。 1952年鎮反時被處決。八十年代獲平反。
第卅八號:投誠將領關仲志
關仲志,別號宗志,1909年生,廣東番禺人。南京中央軍校第八期軍官訓練班畢業。1946年5月於陸軍大學正則班第二十期畢業。1949年任廣東省保安第四師副師長、代理師長。同年10月24日在廣東台山那扶鎮向解放軍投誠。1952年在鎮反中被處決。八十年代獲平反。
第卅九號:起義投誠將領李建平
李建平(1900--1951)少將。字育之,號誠中,湖北應城人。黃埔軍校第3期畢業。1935年任湘鄂邊區剿匪總部新編第3旅上校參謀主任,1936年4月任第94師280旅560團上校團長,1938年春升任280旅少將旅長,1939年8月任97軍94師參謀長,1941年2月任貴州省保安處少將高參,1943年5月任軍事委員會特派西康禁煙巡察執法監察部少將督察官,1945年4月任軍事委員會少將高參,1947年10月退役,任湖北省國民義務勞動委員會主任委員,1948年秋接受中共指派,搜集情報,1949年5月在武漢迎接解放。1951年12月在湖北應城被處決,1986年4月予以平反,恢復起義人員身份。
鎮反運動
決定結合工廠企業民主改革、農村土地改革、機關清理中內層工作和“三反”(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五反”(反行賄、反偷稅漏稅、反盜竊國家財產、反偷工減料、反盜竊國家經濟情報)運動,進一步深入發動群眾,開展調查摸底,深挖打擊隱藏較深的反革命分子。
根據中共上海市委指示,公安機關立即抽調150餘名幹部,組成16個工作組,到141個國營、公私合營工廠企業,參加“三反”、民主改革運動,抓住群眾檢舉揭發材料,調查取證,依法逮捕反革命分子127人,交群眾管制62人。通過民主改革運動,協助單位建立保衛組織,成立118個治安保衛委員會。1951年11月~1952年11月,全市逮捕處理反革命分子3000多人。在此期間,上海公安機關還協助外地公安機關逮捕逃亡來滬的反革命分子1萬多人。1951年5月,黨中央及時決定立即實行謹慎收縮的方針,集中力量處理積案。在處理中,強調要注重調查研究,重證據而不輕信口供,反對草率從事,反對逼供信,堅持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方針,即“首惡者必辦,脅從者不問,立功者受獎”,著重打擊那些罪大惡極、為人民群眾十分痛恨的反革命分子,對罪行較輕、願意悔改的反革命分子採取從寬處理的方針。全國規模的鎮壓反革命運動,到1951年10月基本結束。
以廣東為例。1950年七月份剛開始,跟其它地方一樣,以為只是一場普通的政治清理及甄別運動,後來發現,不猛烈殺人是過不了關的。為了提高效率,廣東政府決定把殺人批准權下放到地委一級。被殺人物包羅萬象,那些在解放前當過偽鄉長、偽區長、國民黨縣黨部書記長、縣參議員的舊黨政軍人員,土豪惡霸,公開搞破壞、暗殺的特務,首當其衝成為鎮壓對象,納入捕殺之列。
那時候,幾乎每天,人們都會看見大卡車滿載五花大綁、插著木牌、判了死刑的反革命分子,在公安和民兵的嚴密看守下,在群眾排山倒海的怒吼聲中,一輛一輛駛往刑場,槍聲此起彼落……大批呈報審判案卷,像雪片似的呈報到地區和省的司法機關。如果殺人不嚴厲,會當做右傾對待。即便如此,1951年3月,擁有生殺大權的中共廣東軍區委員會的工作組,在珠江、北江等地檢查工作時發現,這些地區的“鎮反”還過於右傾。他們以英德為例作了說明,那裡有53名在押的罪大惡極者未加處理,其中一匪首曾殺害土改工作隊員及革命群眾,拘押年余,仍在看守所關著。群眾提出控訴,也被置之不理,后經人民代表在縣人代會上提出控訴,始批准處決,但仍未執行。工作組將檢查時得來的情況,形成了一份工作報告,送達中共中央辦公廳。
毛澤東在這份報告上批示,要求省軍區派遣工作隊,對各區、各縣“加以檢查和幫助當地的鎮反工作,堅決而正確地執行鎮反任務。”地區鎮反結束的兩個必備條件是,一、五方面的敵人,應該殺的已經殺了,應該關的已經關了,應該管的也基本管起來了,因而民憤平了,社會秩序安定,基層組織純潔。二、群眾已經充分發動起來,普遍受到了教育,覺悟程度及政治警惕已經提高,絕大多數群眾敢於檢舉、控告、管制反革命分子,生產情緒高漲,在鎮反運動中已經湧現出一定數量的積極分子,並建立了治安保衛委員會。
據有關材料顯示,在歷時三年的鎮反運動中,僅廣東省共逮捕了十幾萬人,處決了幾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