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法之爭
清末變法修律中的理論爭執
所謂“禮法之爭”,是指在清末變法修律過程中,以張之洞、勞乃宣為代表的“禮教派”與以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為代表的“法理派”圍繞《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訂而產生的理論爭執。
清末修律中的禮法之爭總體上以法理派的勝利告終。這其實也是當時歷史情勢的客觀使然,因為,“二十世紀內的中國歷史,就是普遍主義大獲全勝的歷史”,而“誰掌握了普遍主義話語,誰就天然地擁有辯論上的優勢和強勢地位”。
沈家本、楊度等人基於對清朝所面臨的社會危機及對西方國家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入理解,主張大力引進西方近代法律理論與制度,運用“國家主義”等西方國家的“通行法理”,為徹底改革中國舊有的法律制度辯護,因而被稱為“法理派”。而以曾任湖廣總督、後任軍機大臣的張之洞、江蘇提學使勞乃宣為代表,包括地方督撫在內的清廷上層官僚、貴族,認為修訂新律應“渾道德與法律於一體”,尤不應偏離中國數千年相傳的“禮教民情”,故而被稱作“禮教派”。
法理派與禮教派的爭論主要集中在:
關於“干名犯義”條存廢問題
“干名犯義”作為傳統法律中的重要罪名,專指子孫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為。法理派從西方國家通行的法理出發,提出“干名犯義”屬“告訴之事,應於編纂判決錄時,於誣告罪中詳敘辦法,不必另立專條”。而禮教派則認為“中國素重綱常,故於干名犯義之條,立法特為嚴重”,絕不能在新刑律中沒有反映。
關於“存留養親”制度
關於“無夫奸”及“親屬相奸”等問題
“奸非”嚴重違反傳統道德,故傳統刑律予以嚴厲處罰。“親屬相奸”更是“大犯禮教之事,故舊律定罪極重”。因此,禮教派認為在新律中也應有特別的規定。法理派則認為,“無夫婦女犯奸,歐洲法律並無治罪之文”。“此事有關風化,當於教育上別籌辦法,不必編入刑律之中”。至於親屬相奸,“此等行同禽獸,固大乖禮教,然究為個人之過惡,未害及社會,舊律重至立決,未免過嚴”。因此依“和姦有夫之婦”條款處以三等有期徒刑即可,“毋庸另立專條”。
關於“子孫違反教令”問題
禮教派認為,“子孫治罪之權,全在祖父母、父母,實為教孝之盛軌”。法理派則指出:“此全是教育上事,應別設感化院之類,以宏教育之方。此無關於刑事,不必規定於刑律中也。
關於子孫能否對尊長行使正當防衛權的問題
禮教派認為,“天下無不是之父母”,子孫對父母祖父母的教訓、懲治,最多像舜帝那樣“大杖則走,小杖則受”,絕無“正當防衛”之說。法理派則認為:“國家刑法,是君主對於全國人民的一種限制。父殺其子,君主治以不慈之罪;子殺其父,則治以不孝之罪”,惟有如此“方為平允”。
“凡我義關倫常諸條不可率行變革”的修律宗旨,決定了“禮法之爭”的結局必然是法理派的退讓和妥協。清廷在新刑律后附加五條《暫行章程》,規定了無夫婦女通姦罪;對尊親屬有犯不得適用正當防衛;加重卑幼對尊長、妻對夫殺傷害等罪的刑罰;減輕尊長對卑幼、夫對妻殺傷等罪的刑罰等。但禮法之爭在客觀上對傳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論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對於此後的近代法制建設具有重要影響。
經過"禮教派"和"法理派"的這場激烈的爭論,儘管雙方都不能完全以自己的意願主導修律,但在雙方的合力之下,一方面,新律吸收了資產階級法律形式,建立起了近代法律體系,引進了資產階級法律原則、制度,刪減了舊律中落後與野蠻的內容,如《大清新刑律》刪去了綱常名教的基礎--《五服圖》,主張尊卑、良賤、男女在法律上平等,實行"罪刑法定主義";《刑事民事訴訟法》主張父祖子孫別籍異財、男女平等,否定了"宗法"、"家族"、"服制"的作用,並採取了律師制度和陪審員制度。另一方面,在禮教派堅持下,修律時最大限度地考慮到了禮教在中國的廣泛影響,使禮教在新律中得以體現,如律后附《暫行章程》五條。由此,中國法律在中西融合的軌道上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禮法之爭"的結果也使中國在法律發展方面融入了世界,中國的法律不再獨立於世界之外,而成為其中的一員,此後中國與世界法律的發展有了銜接,能夠在結合國情的基礎上及時吸收西方的先進的法律理論和原則,保障和促進社會的發展。